[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1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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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6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 50 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 20 万元货款,其余 30 万元货款在提货后 3 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 1 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 30 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 30 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 30 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
2、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为什么?(4)若乙公司将其 30 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的,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未经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为 A 公司的 30 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 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后 A 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分公司的财产只有 15 万元。二分公司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二分公司为 B 公司的 40 万元债务提供了一般保证。后 B
3、 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其债权人要求二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该分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市场部分别为 C 公司的 10 万元债务和 D 公司的 20 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 C 公司的债权人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D 公司的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且无过错。后 C、 D 二公司均不能履行债务,二公司的债权人均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请问对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3 1996 年 11 月 19 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 3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1996 年 11月
4、 20 日至 1997 年 5 月 20 日,利率按月息 924计算。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 300 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能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工商银行某支行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1998 年 5 月 18 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新型建材公司达成了于 1998年 8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可
5、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问:(1)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什么样担保方式?(2)新型建材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 A 公司计划开发一个新项目,筹集资金后尚缺 300 万元。1998 年 5 月,A 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 300 万元的合同;并由 B 公司提供了担保;但 B 公司感到300 万元的担保不是一个小数字,要求 A 公司再找一方提供反担保。于是 A 公司找到 C 公司向 B 公司作了反担保,并签订了合同。A 公司计划投产后,效益不佳,一直处于亏损状态。1999 年 8 月,银行在催债未果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强
6、制执行,从 B 公司账户划走资金 170 万元;B 公司就此向法院起诉了 A 公司与 C 公司。问:法院应该如何审理此案?试用有关担保法原理进行分析。5 乙公司欠甲公司 200 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 180 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 200 万元。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 200 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 200 万元,甲、丙间的 180 万元债权债务消灭。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该协议是否生效?(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丙公司因此获利 20 万
7、元,是否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 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 甲木材公司与乙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 50万元。乙家具公司先支付 10的货款即 5 万元,甲木材公司送货后 15 日内,乙家具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家具公司先支付了 5 万元,甲木材公
8、司送货后,由于家具公司销路不畅,遂与甲木材公司协商,由丙公司承担 20 万元的债务,甲木材公司同意了。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1)丙公司的地位为何? 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取得甲木材公司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木材公司,是否发生效力?(2)设丙公司加入后,以甲木材公司欠其前次购买木材支付了预付款而没有给付木材为由主张债务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3)若合同履行期限届至,而甲木材公司突然从其住所地消失,则乙丙两个公司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论述题7 债权的性质及其一般效力。(中国政法大学 200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8 试述选择之债的履行。9 论述债权人的代位权。(西北政法大学 2001 年研究生
9、入学考试题、西南政法大学2008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及效力”)10 试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1 如何理解债权让与的条件?三、名词解释12 情势变更原则13 债的保全(西北政法大学 2007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14 撤销权15 债的担保16 一般保证17 先诉抗辩权18 债的移转19 债权让与(清华大学 2013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0 债务承担(清华大学 2006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1 债的概括承受四、简答题22 简述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北京大学 2006 年、2009 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23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24 简述
10、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分类及其意义。25 如何理解债的履行?26 简述代物清偿的要件。27 简述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28 何为抵销? 抵销应具备什么条件 ?29 简述债权让与的法律特征。30 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模拟试卷 16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 21 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
11、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 30 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有效。 民法通则第 91 条规定:“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 23 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4)丙
12、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此种约定,故丙公司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1)担保法解释第 17 条第 1 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
13、“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在本案中,一分公司由于没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保证,其与 A 公司的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同时因为 A 公司的债权人对此并无过错,A 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一分公司承担过错责任。因保证合同无效,一分公司的责任不是基于保证合同,而是基于过错和法律的规定,故 A 公司的债权人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不予支持。如果 A 公司的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一分公司赔偿因过错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因丧失获得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则应予支持
14、。因为一分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故其承担责任不以主合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 A 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未果为前提。此外,担保法解释 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一分公司只有 15 万元财产,所以,不足部分应由甲公司承担。(2)担保法解释 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在本案中,二分公司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因此,其与 B 公司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有效。故二分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
15、主张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应不予支持。但由于二分公司对 B 公司的全部 40 万元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B 公司的债权人只有在主合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B 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二分公司就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B 公司的债权人在主合同未经过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即直接要求二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二分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3)担保法解释 第 18 条规定:“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
16、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债权人有过错,即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无过错,即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因甲公司的市场部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故其与 C 公司的债权人和 D 公司的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均无效。 C 公司的债权人明知甲公司的市场部为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仍订立保证合同,因此,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 C公司的债权人自己承担。D 公司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因保证合同无效而得不到支持。
17、如果其变更请求,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由于D 公司的债权人不知道甲公司的市场部是甲公司的职能部门且无过错,因此,对于因保证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甲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由于甲公司的市场部与 D 公司的债权人订立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所以,甲公司对于 D 公司的债权人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以主合同经过审判或仲裁并就 D 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未果为前提。【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1)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
18、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与债务人、保证人达成协议是正确的,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的。为此,新型建材公司应向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新型建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工贸公司追偿。【知识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法院应判决 C 公司偿付 B 公司 170 万元;A 公司尚未偿还银行的130 万元的本息,应由法院强制 B 公司履行;B 公司履行后,再要求 C 公司偿付。本案涉及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反担保人向主合同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也就是担保的担保。在存
19、在反担保关系的场合,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1)主合同,就是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债权人和债务人。(2)担保合同,这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分别有债权人、担保人、债务人三方当事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偿还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3)反担保合同,这可以说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分别有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三方当事人。在这里,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主要是在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保证债务人能及时向担保人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由反担保
20、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因此,反担保合同的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履行为前提。本案中,B 公司是主合同的担保人,故应对 A 公司所欠银行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 C 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有义务保证债务人 A 公司及时向担保人 B 公司偿还其代为履行的债务,若 A 公司未按时履行此债务则 C 公司应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 公司已处于亏损状态,不可能按时偿还 B 公司代其履行的债务,故 C 公司应代其偿还。对于 A 公司尚未偿还银行的 130 万元的本息,因 B 公司是担保人
21、,应由其清偿;同样,基于反担保原理,B 公司在清偿了这部分债务后,有权要求反担保人 C 公司偿还。【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1)乙、丁间协议有两种性质:一是债务承担,由丁承担乙的债务;一是代物清偿,丁的原定给付是向乙给付货币,现以承担乙的债务代替,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债务承担在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2)甲、丙间协议也有两种性质:一是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一是代物清偿,甲的原定给付是给付货币,现以给付对丁的债权代替,该债权转让生效,甲、丙间债的关系消灭。丙公司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
22、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该协议已经生效。根据合同法,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3)该种清偿有效。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退还该给付。(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
23、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1)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2)丙公司与甲木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抵销应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经到期; 同种的债权债务。(3)对于甲公司的突然消失,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采用提存的方法消灭债务。【知识模块】 民法二、论述题7 【正确答案】
24、债权的性质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在交换或分配各种利益时产生的权利,其给付须以财产或可以评价为财产的利益为主要内容。故从权利的内容来看,债权属于财产权。(2)债权是请求权。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无不需要债务人的协助,故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而从权利的作用来说,债权属于请求权。当然,除请求权外,债权于特殊情形时,还有代位权、撤销权、解除权等,但以请求权的作用范围为最大,也最为普遍。(3)债权是对人权。所谓对人权并不是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人身享有支配权,而是指债权人对其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而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因此从债权人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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