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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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9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我国刑法对属人原则的规定。2 单位犯罪3 认识错误4 刑事责任的根据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二、简答题6 简述共同犯罪的主体。7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表现,是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的表现,还是包括犯罪人作案后的表现,抑或包括作案前的表现?8 简述正确确定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9 试述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构成。10 论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及认定。11 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12 被告人吴某、张某经过共谋,先后在本县趁夜深人静耕牛无人看守之机,采用将杀鼠药(含氟乙酰胺) 灌进耕牛嘴里的方法,毒死他人的耕
2、牛,然后以低价向耕牛的主人收购,再到菜市场出售有毒牛肉,从中牟利。被告人吴某、张某合伙或单独作案共 57 次,毒死耕牛 57 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35000 余元。由于两被告人作案次数多,毒死耕牛数量大,致使有的村庄因耕牛全部被毒死而无法种田,严重破坏了农业集体生产。对吴某和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3 2009 年,甲乙两公司通谋以一定的价格由甲公司卖出 10000 股股票,然后乙公司以相同价格将这部分股票买入,这样,通谋买卖行为反复进行,在某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后,甲或乙公司则在高价时抛售全部这种股票,谋取暴利,反之,如果使某种股票的价格下降时,甲或乙公司则在低价位时大量买入该种股票,
3、获得暴利,截至 2010 年底,甲、乙公司分别获得暴利 500 万元。问:甲乙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是什么?14 李某(男) 与张某 (女)热恋,后李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某日,张跑到李家,与李言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里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敌敌畏农药。5 分钟后,李见张的嘴角流出唾沫,即独自锁门外出,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问:李对张之死,是否应负刑事责任?15 甲某驾驶偷来的一辆出租车,与乙某二人携带猎枪、催泪弹、匕首意图抢劫银行,到达某银行分理处后,甲某在车内等候,乙某持枪进入营业大厅对大厅内人员喊道,“不许动,把钱拿出来” ,并劫持营业员将保险柜门打开,取走现金
4、50 万元,随后,将抓捕的两名保安开枪打死,甲乙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将车丢在一个废弃的垃圾场里,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6 甲某任某公交集团客运处处长时,擅自决定将客运处周转资金 100 万元借贷给某私营企业进行营利活动,自己获取“利差”15 万元,中饱私囊。甲某还代表公交集团在公交广告招标时收受投标人给付的好处费 20 万元。另外还在集团向某汽车制造厂采购汽车时,要求对方提高车辆售价,并将车价提高的部分转归自己所有。如何认定甲某的行为?17 某部队战士甲乙二人在熄灯后,违反规定私自外出上网,被值勤战士丙阻拦,让其回宿舍睡觉,甲、乙二人不仅不听从劝阻,反而殴打丙,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17
5、 甲某和乙某两人为战友,关系甚好。一日,两人密谋偷点东西,然后卖钱赌博。18 假设二人于某日深夜趁值班人员打瞌睡的工夫,偷了部队仓库里的 100 双军用皮鞋。二人该定何罪?19 假设二人本打算偷军用皮鞋,发现值班人员看守太严,便临时改变主意,去了武器仓库,一人放哨,一人人室偷得冲锋枪 4 支,子弹 300 发,二人犯了何罪?20 假设甲某是军装仓库的值班员,某日,甲某将 100 双皮鞋从仓库里偷偷提出,托乙某送到外地委托他人出售,此时,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一、单项选择题20 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 20
6、 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 1 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 1 万元购买小树苗 5000 棵,雇人种在荒山上。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 1 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后李某获得补偿款 50 万元,分给黄某 30 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 40 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 10 万元。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
7、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 1 万元)砸坏。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 5000 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问题:21 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 1 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2 对赵某父亲收受 1 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3 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
8、罪数额应如何认定?24 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5 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26 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9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属人管辖是指以自然人的国籍为标准的刑法适用原则。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是指对中国公民而言的刑法适用原则。中国公民,即通常所说的中国人,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适用有两种情况:第一,根据刑法第 6 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的刑法。这是属人原则的要求,与属地原则的管辖也不矛盾。第二,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有条件或有限制地适用我国刑法。具体分为三种情况:(1)对我国一般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2)对我国特定公民的域外管辖。我国刑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公民的域外有限管辖。我国港、澳、台地区公
10、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不适用我国刑法第 7 条的规定,而分别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行使刑事管辖权。但是。危害到整个国家利益的,我国内地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属人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知识模块】 刑法的效力范围2 【正确答案】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知识模块】 犯罪主体3 【正确答案】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
11、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一般有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的理解。【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4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者决定因素承担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事责任5 【正确答案】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部队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知识模块】 军人违反职责
12、罪二、简答题6 【正确答案】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下,则要求三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共同犯罪问题。其次,二人以上必须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其中一人有责任能力,另一个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则二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有责任能力者甲利用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 9 岁女儿乙实行盗窃,则甲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叫做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表现上看虽与教唆关系相类似。但实质上是利用者与被利用者的关系,是利用者把被利用者当作犯罪工具来利用,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最后,二人以上必须是在
13、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第 17条第 2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 8 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处于这一年龄段的人,对这 8 种行为以外的犯罪,应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是这 8 种行为以外的犯罪,并且其中一人为已满16 周岁者,另一人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者,二人同样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7 【正确答案】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表现,是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的表现。从犯罪人到案至刑罚执行完毕,此间的立功行为才能构成刑法
14、中的立功。这里的“到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采取讯问、拘留、逮捕等侦查、强制措施;二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到案的起始时间。之所以认为立功的时间仅限于犯罪人到案后,理由是:第一,虽然新刑法典未对立功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了“到案” 一词,把到案作为立功的起始时间,从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了立功的前限,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第二,理论上是可行的。立功的本质具有二重性,其一是趋利避害性,即犯罪人主观上是为了争取从宽处理。如果把立功的时间移至立案之时、犯罪成立之时,必然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人尚未到案,仍处
15、于侥幸之中,如何出于抵罪的动机去实施立功行为?即使存在立功行为,也只能是一般公民的立功。二是犯罪成立至刑罚执行完毕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尤其是案发之前,一些犯罪人可能因为工作、生活中的突出表现,抑或是协助司法机关的行为而多次立功,有的甚至受到有关部门的奖励。对这类行为理论上如何认识?实践中又如何认定?是否应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并在量刑时从宽考虑,从而给予犯罪人行政上和法律上的双重“ 奖励”?这类矛盾只要以到案为起点就迎刃而解。因为只有到案之后,犯罪人才能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追究,迟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才能(也才有必要) 基于赎罪心理去实施立功行为。【知识模块】 刑罚裁量制度8
16、 【正确答案】 应遵循下列原则正确确定罪名:(1)合法性原则。即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描述,也不得片面地对罪状断章取义。(2)概括性原则。即罪名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3)科学性原则。即罪名要在前两个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知识模块】 刑法各论概述9 【正确答案】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的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 。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 451 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
17、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为作战指挥秩序。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违抗命令,是指在战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拖延执行命令,或故意实施与命令内容相反的行为等等。本罪的成立,必须是违抗命令的行为对作战造成危害。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虽然违抗了命令,但尚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军纪处之。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由于行为人违抗命令而扰乱了战斗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3本罪的主体是应接受命令或指示的部属人员。本罪的主体不应理解为仅指参加战斗的人员,也包括为战斗服务的救护人员、勤务人员等。4本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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