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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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2 及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同时犯2 首要分子3 间接正犯二、简答题4 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5 如何认定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性质?6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构成要件。7 简述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异同。8 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9 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10 什么是主犯及主犯如何处罚?11 简述主犯的种类、认定以及刑事责任。12 简述胁从犯的特征、认定及处罚原则。13 如何认定和处理承继的共犯?14 简述刑法上教唆犯的处罚原则。15 简述主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16 简述共犯错误的形态及处理方法。17 论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18 试运用刑法中犯罪形
2、态理论分析抢劫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问题。19 试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0 共同犯罪的形式。21 试论刑法理论中的“ 片面共犯 ”。22 甲某要乙某给他搞一些便宜的轮胎,按 300 元一只付费。乙某即多次窥视某汽车制造厂仓库,伺机行窃。乙某又问同厂工人丙是否愿意和他一起干,丙当即表示同意。两人谋划,由丙某盗配了一仓库管理员的一把钥匙,丙某把配好的钥匙交给乙某,两人约定深夜 12 点在汽车制造厂仓库门口见面,由乙负责找三轮车,丙负责在外望风,乙某进库房搬胎。丙某下班回家,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乙则按时赶到,见丙某迟迟不
3、到,便一人用丙某佩来的钥匙打开仓库的门,盗出 5 只轮胎,共获脏 1500 元,拿出 300 要给丙某,丙分文未收。问:丙某是盗窃中止,还是盗窃既遂?23 甲某(男) 婚后嗜酒成性,不管家里,致夫妻感情不和。一日,甲某喝酒后回家,寻妻出气,在与其妻殴打过程中,顿生杀人之念,遂举刀将妻砍伤,并欲进一步行凶,恰逢邻居赶到,将甲某手中菜刀抢下,并对其教育,甲某酒醒怒气渐消,略有悔悟,及时送妻到医院抢救,得免妻死。试分析吴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属于何种停止形态及应负的刑事责任。24 张某(30 岁) 为牟利将火车站上一外地妇女王某(实际为两性人,但张某不知)骗至一边远地区,以 5000 元将王某卖给当地一个
4、单身男子李某(35 岁)为妻。当天,李某在王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欲与王某发生两性关系,后因发现王某系两性人而未能如愿。李某为此十分恼火,决定挽回“损失” ,之后李某将王某带到外省,谎称王某是自己的妹妹并以同样的价格将其卖给他人,后经人检举到案了。请依据刑法规定及基本原理分析本案中张某和李某行为的性质及刑事责任。25 甲乙二人于某年 8 月至次年 9 月间,从某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到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 28 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 1025 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丙和丁(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
5、呼:“你们把车准备好。” 甲乙盗窃后,再叫丙丁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丙丁每人 20 元至 30 元,丙丁共得 32050 元。问:丙丁的行为是否与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6 被告人王某、李某和张某在公园闲逛。他们走到一小山后面的僻静处,窥视到一对男女搂抱在一起听录音机。王向李递了一眼色,并低声说:“试试你的胆量,敢不敢?”李说:“有什么不敢的!”李顺手从地上抓起一把土,向他们扔过去。没等其作出反应,王某便上前对男青年说:“对不起,借录音机用三天。” 青年不允,王飞起一脚把男青年踢倒,并拽到 10 米以外的大石头下,男青年死抓录音机不放。女青年大声呼喊:“ 救命!”张某上
6、去捂住女青年的嘴。不一会儿,王某从男青年手中抢得录音机而归。他见张某正在强奸女青年,于是站在一旁观望。当张某奸淫完毕提裤子时,王便喊:“ 快跑 !山后有人来了!” 当二人跑到湖边时,见李某坐在那里。王问李:“你怎么跑了 ?”李答:“公园人太多。”张在一旁说:“胆小鬼!”问:对三被告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7 一天,被告人张某在住宅区行窃。当他从阳台进入屋内的时候,看见邹某正在撬箱子,遂喊道:“ 你小子在这里干活 !”邹受惊,弃箱欲逃,被张拉住。邹转头一看,原来是老相识,便说:“这箱子真难撬!” 两人便合作来干,终于将箱子撬开,窃得人民币 2000 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邹某为了破坏现场,将房间
7、内的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离开房间后,张问邹:“你在后面磨蹭什么?”邹回答:“我把电炉插上了。 ”张听后未吱声。当晚,该住宅区发生火灾。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2 答案与解析一、名词解释1 【正确答案】 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合所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2 【正确答案】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包括两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知识模
8、块】 共同犯罪3 【正确答案】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无责任能力人、或无犯罪故意者来实行自己的犯罪的情况。【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二、简答题4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类型:(1)结果犯,即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有形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确定的损害结果。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为数很多,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
9、诈骗罪等等。(2)行为犯,即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但是这些行为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因此,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就应视为犯罪的完成即既遂的构成;如果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未能完成犯罪行为,就应认定为未完成犯罪而构成犯罪未遂。例如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变罪等。(3)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
10、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如放火罪,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结果。(4)举动犯,即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这些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从法理上讲原本是预备性质的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所涉及的犯罪性质严重,一旦进一步着手实行危害就很大,为有力地打击和防范这些犯罪,法律把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这些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并且规定这些犯罪为
11、举动犯,着手实行即构成既遂。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这些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教唆性、煽动性的行为,针对多人实施,旨在激起多人产生和实行犯罪意图。因而这些犯罪的危害很大、危害范围也较广,而且即使实施完毕也不一定发生或不一定立即产生可以具体确定的有形的实际危害结果,考虑到这些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特殊性质,法律把它们规定为举动犯,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就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构成既遂。【知识模块】 犯罪停止形态5 【正确答案】 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
12、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时,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对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近年来逐渐倾向于主张是犯罪中止。我们认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主要理由是:(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形态。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不应是指犯罪活动中的某个具体行为或动作,应是指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完备所要求的整个犯罪活动;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的标准,不但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犯罪人是否自认
13、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完了。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案件里,如行为人枪杀被害人,第一枪未击中而仍可能继续射杀,行为人主观上也明确认识到了这种情况。这种主客观情况的结合完全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和整个犯罪活动都尚未终了,存在着中止犯罪所需要的时空条件。(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仍以用枪杀人的案件为例,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能射中而不是阻止了整个犯罪活动的继续进行,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在客观上可以继续犯罪而且主观上对继续犯罪有控制力有认识的情况下,出于本意放弃了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表现出他放弃犯罪的自动性。(3)由于行为人对可
14、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未达既遂形态。总之。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方面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另一方面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条件,因而它不是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是未实行终了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同时,将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定性为犯罪中止,也是切实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需要。【知识模块】 犯罪停止形态6 【正确答案】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表现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
15、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2)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也有两层含义: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
16、成,都是受此种目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一特征说明,行为人在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愿的,从而进一步揭示预备犯的主观恶性。【知识模块】 犯罪停止形态7 【正确答案】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相同点:犯罪未完成。(2)不同点:第一,时间性不同。未遂存在于实行阶段,中止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第二,未完成的原因不同。未遂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为自动放弃犯
17、罪或者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第三,刑事责任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知识模块】 犯罪停止形态8 【正确答案】 犯罪预备就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主要包括以下特征:(1)为了实行犯罪而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知识模块】 犯罪停止形态9 【正确答案】 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作出多种划分。在我国,根据
18、刑法学界的通说,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分类为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分类为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分类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4)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10 【正确答案】 刑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情况:(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
19、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刑法第 26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11 【正确答案】 (一) 主犯的概念及其种类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1 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主犯有两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
20、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具有两个特征:必须是集团犯罪中的犯罪分子。这是前提条件。必须实施了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主犯是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称为其他主犯或者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全部可罚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部分可罚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二)主犯的认定在认定主犯时,应注意不同种类的主犯其考察的着眼点不尽相同。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着重考察犯罪人在集团犯罪
21、或聚众犯罪中是否起到了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对于其他主犯的认定则应对犯罪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综合考察:(1)实行犯罪前的表现;(2)实行犯罪中的表现;(3)实行犯罪后的表现。“ 主要作用”是判断这种主犯的关键,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判断:一是看犯罪分子对共同犯罪的故意形成起到了何种作用;另一方面要看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犯罪行为,对危害社会的发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犯罪后采取了哪些逃避刑事责任的措施。(三)主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1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3 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22、处罚。这里所说的“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是指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在预谋犯罪的范围内所犯的全部罪行。如果其他集团成员实施了超出集团预谋犯罪的范围的犯罪,应由其单独承担刑事责任,首要分子对此不负责任。2其他主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12 【正确答案】 刑法第 28 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是胁从犯。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
23、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可以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帮助行、教唆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认定胁从犯时,应注意:(1)注意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行为人所受到的胁迫是一种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被迫实施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则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能按胁从犯处理。(2)注意胁从犯的转化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人虽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参加的,但一旦参加犯罪后,则抱着“破罐子破摔” 的思想,在以后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卖力、冲锋
24、陷阵,乃至成为犯罪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对于这一类犯罪分子,不能因为其第一次犯罪是被胁迫而实施的,就将其按胁从犯处理,而应按主犯处理,属于由胁从犯转化而成的主犯。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 28 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规定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主观上并不太愿意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从犯的作用,因此,对胁从犯的处罚应宽于对从犯的处罚。至于对具体案件中的胁从犯是适用减轻处罚还是适用免除处罚,应根据犯罪人受胁迫的程度、被胁迫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以及其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等情况综合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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