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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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1 及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的意义。2 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相似之处和最根本的区别。3 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4 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及其与疏忽过失犯罪的法律特征之区别。5 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6 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7 简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8 我国刑法特殊防卫成立的条件。8 简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9 论述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10 论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11 试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12 论偶然防卫。12 被告人王长友,男,1969 年 6
2、月 8 日出生,农民。2009 年 4 月 16 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逃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
3、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 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问:13 王长友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14 王长友的行为如何认定,怎么处理?14 侯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侯某驾驶客车由 A 城驶往 B 县,车上有 50 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变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头耕牛迎面走来,赶忙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 5 米多的深堑,侯某只好大呼老农躲开,但最后还是刮伤了老农,系轻伤,并撞死了耕牛。问:15 侯某的行为的性
4、质。16 侯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17 2004 年 7 月 30 日晚 8 点左右,肖天明(男,30 岁,精神正常)搭乘耿宁出租车到某市郊外偏僻处下车,以钱被风吹走为理由骗耿下车后,趁耿不备,拿砖头猛砸耿的头部,并抢夺车钥匙。耿见状闪躲,只脸部被擦了 2 厘米左右伤痕。耿见肖弯腰再捡砖头之际,把肖推倒,逃上汽车,并准备倒车逃跑。此时肖拿着砖头,用手遮挡车的灯光,想再寻找耿。耿见状,倒转方向,开车往肖撞去。后肖经过救治。一腿截瘫。耿驾车逃跑。问两人行为如何在刑法上进行评价。18 乙遭受无人饲养但属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的侵害时,杀死了该动物。一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观点认为乙的行为
5、属于紧急避险。请简要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缺陷,并略述自己的观点。四、名词解释19 犯罪目的20 犯罪动机21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22 实行终了的未遂23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4 能犯未遂25 不能犯未遂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 11 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正确答案】 (一) 犯罪目的的意义犯罪目的突出影响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对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来说,特定的犯罪目的是这些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其作用或是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或是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
6、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查清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此外,由于正确定罪是量刑适当的前提,因而犯罪目的不仅影响定罪,也可以说它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二)犯罪动机的意义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犯罪动机是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量刑要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因此,犯罪动机对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
7、对犯罪的不同情节规定了不同刑罚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可能影响到不同量刑幅度的选择,在直接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它作为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可能影响到同一量刑幅度内轻重刑罚的选择。(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2 【正确答案】 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类型。“不能预见的原因 ”所致的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
8、此发生了这种结果。但是,它们更有着原则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因此,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能力和当时的情况,结合法律、职业等的要求来认真考察其有没有预见的原因,对于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至关重要,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区分。例如,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一塑料布上驶过,压死了塑料布下的一个精神病人。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在雨夜躲在公路的塑料布下,这就
9、属于意外事件。【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3 【正确答案】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二者的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二者的不同点:(1)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程度更高。(2)二者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有否定态
10、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有放任态度。【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4 【正确答案】 故意犯罪可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又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在这样一种心理状态下犯罪,就是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严重结果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如一司机,对自己的经验和技术过于自信,在闹市地区违章驾车,车速过快,结果造成重大事故。对于过失犯罪,刑法中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11、】 犯罪主观方面5 【正确答案】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为了侵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向自己或第三人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在防卫挑拨的情况下,由于对方所谓的不法侵害,是由挑拨者故意诱发的,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对防卫挑拨要予以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仅仅是挑逗对方,但并没有借口正当防卫而对其进行侵害的意图,则不能以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行为人所挑起为由,剥夺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当对方向行为人进行不法侵害时,行为人对其反击符合正当
12、防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知识模块】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6 【正确答案】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给他人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都是正当行为。但二者区别亦较为明显: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而正当防卫则是合法权益和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具体表现在:【知识模块】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 【正确答案】 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是:(1)防卫起因的特殊性:
13、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行为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时间的特殊性:上述暴力犯罪必须具有“ 紧迫性(正在进行)”,并且“ 危及人身安全”。(3)防卫结果的特殊性。即使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8 【正确答案】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防卫意图,防卫人意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
14、决意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2)防卫起因,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3)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只能针对正在进行侵害的不法侵害者实施。(4)防卫时间,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5)防卫限度,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知识模块】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知识模块】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9 【正确答案】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认识有错误。它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某种社会关系而实际上却侵犯了另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按行为的实际性质定罪。(2)对行为性质的认
15、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过失,则构成过失犯罪,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3)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采用的行为手段和方法有错误认识。其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误认为其所采用的手段不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际却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种是误认为其所采用的手段或方法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际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无过失,则认定无罪。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按故意犯罪未遂处理;如果行为人所采用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产生犯罪结果的方法。则不构成犯罪。(4)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第
16、一种情况是同类对象错误,是指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所误认的对象在性质上是同一类别。第二种情况是非同类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误认对象在性质上不属同类。第三种情况是对象自身性质错误。对第一种情况,仍按故意犯罪定罪。第二种情况,如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无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对第三种情况,应按故意犯罪未遂处理。(5)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包括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
17、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第四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人的责任承担。【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10 【正确答案】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1)联系:第一,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只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第二,在意志因素上,两者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它们是性质截然不同的
18、两种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2)区别:【知识模块】 犯罪主观方面11 【正确答案】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分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实施一般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 的 “不法”即违反法律,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首先,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其次,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
19、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不法侵害,对于过失不法侵害,符合其他条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视为不法侵害,原则上应当允许对其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在饲主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主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
20、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要主观上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21、,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 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二是事后加害。对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不能预见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3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
22、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但是,在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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