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1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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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1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赵某 1998 年 8 月 1 日因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刑罚执行 3 年后被假释。假释后,赵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现在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3 月,赵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两年间,就获利达到 3 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赵某的赌友钱某欠其赌债 2 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 年 5 月的一天,赵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钱某刚放学的 8 周岁的儿子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孙某家,然后请李某代其写给钱某一封措辞严
2、厉的信,威胁说:钱某必须在 3天内送还 5 万元(2 万元赌债并且另加 3 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孩子卖掉抵债。钱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赵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周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请回答下列问题:1 赵某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2 赵某绑架钱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3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4 对赵某的最后刑罚应当如何确定?5 被告人江某原系某市城建委主任,因涉嫌受贿被某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执行时,该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两名干警将江某从家中用警车带到某招待所,关在事先订好的房间里,交
3、待江某不准外出,不准与亲友通信通电话。该县人民检察院又派出几名干警轮流值班,监视江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江某还涉嫌另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4 年前,为了能够升任城建委主任,当时任城建委第二副主任的江某雇凶将被其视为仕途拦路虎的第一副主任王某杀死。该案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破,检察机关决定立即将江某逮捕,将两案合并侦查。侦查终结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徐苗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参加诉讼。开庭后,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张良伟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向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审判长不予准许。在法庭
4、辩论阶段,张律师向审判长提出要就本案的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再次被审判长打断,说:“请张良伟律师注意,你作为被害人徐苗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意见,而不能越权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罪犯的公诉意见,只能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依法提出。”在最后陈述阶段,江某除了承认已被指控的受贿 150 万元外,又供认自己还曾收受贿赂 4000 元,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对这笔贿赂进行指控。人民法院在休庭后,经调查证人,认定江某的供述属实,考虑到这笔贿赂数额相对较小,对量刑影响不大,人民法院决定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便在判决中一并认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
5、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受贿罪判处江某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决定对被告人江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法定上诉抗诉期满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报请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复核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于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江某的死刑判决后,由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的命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的第 10 天,一边通知某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刑场执行现场监督,一边由负责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员对罪犯江某验明正身,并讯问其有无遗言。
6、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极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公开执行大会,数千群众赶来参加,观看执行死刑的情况。当日上午开完大会以后,即将罪犯江某押在一辆卡车上,在城内繁华街道上绕了一圈,然后将其押到一公园旁边执行枪决。 请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 5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的父母有一栋私有房屋,该楼房于 1998 年出租给 A 夫妇居住,租期为 4 年,每年租金为 2 万元,年底支付,承租人为丈夫A。1999 年 3 月和 5 月,甲、乙、丙的父母相继去世,也未留下遗嘱,在办理遗产继承时,三人约定房屋由丙管理。此时,楼房因年代久远,天花板开始漏水,A 找到丙要求
7、负责修理,丙要 A 自己负责。1999 年 10 月,丁想买下该楼房,丁以为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于是和丙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同年11 月,丙通知 A 夫妇,此房已卖给丁,要求 A 夫妇腾房,遭 A 夫妇拒绝。不久,A 出车祸身亡,丙认为 A 的妻子没有理由住在这里,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并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6 在楼房被卖之前,甲、乙、丙对该楼房是何种法律关系?7 丙、丁之间所签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8 丁能否取得楼房的所有权?为什么?9 在租赁期间,房屋维修事宜应由谁负责?为什么?10 丙、丁有无权利要求 A 夫妇腾房?为什么?11 A 死亡后,
8、A 的妻子是否有权继续居住此楼至租期届满?为什么?12 新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共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2006 年 1 月 5 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临时会以及解决公司债务等事项。出席这次临时会议的有董事长甲及乙、丙、丁 4 名董事,公司 9 名董事有 4名并未出席。这次会议由甲主持,在此会议上,乙、丙、丁 3 名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作出了决定,定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董事戊认为,此次董事会召开前应当征求他关于是否召集临时董事会的意见,然而事实上没有实现征求他的意见便召开了这次会议,于是,他在董事会表决之前便中途退
9、席。新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5 日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所列议案是讨论处分公司限制财产偿还债务。在公司 2006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上,亲自出席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 86人,持有股数为 12 万股,占公司全部股份 20 万股的 60%。此次临时股东会议,经出席股东 30 人(持有股数 6.5 万股)同意,作出三项决定:(1)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原则上予以承认;(2)决定将公司对外的债券转为注册资本;(3)处分公司部分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对于此次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决议,董事戊持有异议,认为决议违法而无效,诉请法院请求撤销。
10、其理由是:(1)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他未在场,致使该董事会议不足法定人数,因而董事会关于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之决定违法;(2)2006 年 3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其决议处分财产偿还债务与议程不符;(3)临时股东会上的提请承认事项事先并未经过董事会议决定通过。 问题: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2 郭东是个体户陶德的雇工。1993 年 3 月 8 日,郭东开车拉货返回陶德的商店途中,撞伤下班后骑车回家的行人刘美。刘美住院治疗 1 个月方出院,刘美要求郭东赔偿。经郭东所住的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刘美与郭东达成协议:郭东一次性
11、赔偿刘美 2000 元,刘美今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刘美出院 1 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留有后遗症,并会引发其他病症。刘美觉得郭东的赔偿数额过少,又去与其交涉,郭东认为双方早已就此事处理完毕,拒绝再给刘美任何赔偿。刘美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3 刘美应以谁为被告起诉?14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刘美和郭东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刘美允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遂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刘美可以采取什么措施?15 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刘美与郭东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12、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刘美允诺不再提出其他请求,是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遂认定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不予支持刘美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美能否再次起诉?16 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刘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再给付刘美1000 元。人民法院向刘美送达调解书时,刘美表示被告给的赔偿金数额过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一下,什么时候达成一致意见了再到法院来。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17 设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刘美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刘美 1000 元,并且被告当庭将 1000 元给付刘美。这些情况均被记人笔录,双方当事人
13、、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签了字。次日,刘美反悔,认为被告赔偿数额过少,声称人民法院在调解之前并未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 A 几次向刘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东的父亲是表兄弟,事情是由郭东引起的,况且郭东也已作过赔偿,暗示刘美应见好就收,刘美是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之下才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在这种情况下,刘美能否上诉? 或者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18 二审法院查证刘美所述情况属实,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调解,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应如何进行?法院能否再次主持调解? 19 如果二审法院决定提审,应如何进行?可否继续主持调解?19 王某与郑某是邻居,两家为宅基地发生争吵,当王某欲拉
14、郑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郑某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 张某闻声赶来劝开两人。在郑某请求下,张某遂将其搀扶回家。之后,郑某告到当地某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某“听到喊声赶到,见郑躺在地上” 的证词,对王某拘留 3 天。王某不服,申诉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某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某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改为对王某作出拘留 5 天的处罚。王某更加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王某的处罚偏重,改拘留 5 天为罚款 100 元的处罚。王某仍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请问:20 本案行政处罚与复议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5、21 本案有无第三人? 若有,谁是第三人 ?法院应如何处理 ?22 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期间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22 甲某 1998 年 8 月 1 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刑罚执行 3 年后被假释。假释后,甲长期未能找到一份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 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3 月,甲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近 2 年间,就获利达 3 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的赌友乙欠其赌债 2 万余元,日久不还,2004 年 5 月一天,甲等候在小学门口
16、,将乙刚刚放学的 8 周岁的男孩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家,然后请丁代其给乙写一封措辞严厉的信,威胁说乙必须在 3 天内送还 5 万元(2 万元赌债另加 3 万元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主动揭发了邻居戊伪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问题: 23 甲的赌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24 甲绑架乙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25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理?26 对甲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二、论述题27 据报道,某市人大常委会对市规划国土局和市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各一副职进行了述职评议,效果很
17、好。该市要求今后所有政府组成人员都要分批向人大述职,重点是依法行政的情况,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改进工作。该市的市委书记指出,依法治市重在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官是什么关系? 28 毕业于当地某大学环境管理专业的大学生张某参加今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的经济管理职位,张某的笔试和面试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名列前茅,可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查出感染上了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最终以张某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据原告称,当时他希望对方出具一份不予录用的书面答复,或复印两次医院体检的化验单,但结果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中
18、,张某不得已一纸诉状递到法院,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按照国内现行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献血或从事直接接触人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并不能视为现症肝炎病人处理。张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并且现行劳动人事法规和规章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据复诊结果显示:乙肝五项检测指标中他只有第一项和第五项是“阳性” 。相关专家认为,这个结果说明此人感染过乙肝或者正在康复之中,但基本不具备传染性,在社会生活角色中应该被视为“ 健康人 ”。按照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 :针对“乙肝两对半检测 ”列举了 7 种不合格情况,但并没有第一、第五项同时为阳性这一条。由此张某认为的情况
19、不属于不合格,便很快与安徽省人事厅取得联系,但始终没有回音。10 月 18 日,他又书面向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 天后,人事厅驳回了他的复议申请,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体检医院和主检医生作出的,不是芜湖市人事局的行政行为。11 月 10 日,张某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理由很鲜明:“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 天后,张某便接到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据有关专家的观点:“ 我国 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情况明显违犯了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认为官司的社会
20、意义比官司本身的输赢更具有意义,“如果能够以这起案件的诉讼为由头,推动政府或者个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行使权力,这才是最重要的” ,他认为“ 这起案件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个乙肝感染者正当工作和正当生活的权益,意义比输赢更重要”。据悉,目前我国有超过 1 亿人和张某一样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 要求:根据本文的内容分析其中的法理以及司法适用问题。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1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赵某为了过上有钱的日子,多次参与赌博,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并获利 3 万元(均用于个人挥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303 条
21、的规定,构成赌博罪。而其假释考验期到 2003年 8 月份才结束,可见,赵某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就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 86 条的规定,属于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形,应当撤销假释并实行数罪并罚,将前罪的剩余刑罚与赌博罪进行并罚。2 【正确答案】 赵某将钱某的 8 周岁的儿子骗至车上强行带走的行为属于绑架,其目的不仅是为了索要钱某欠其 2 万元赌债,而且还勒索了远远超过赌债部分的 3万元,属于勒索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239 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赵某仅仅索要赌债 2 万元,虽然这是非法债务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 2000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索取
22、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此行为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再定绑架罪。不过在本题中,赵某不仅是索取赌债,更主要的是勒索财物。3 【正确答案】 李某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因为绑架罪是一个继续犯,绑架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并未结束,还有勒索财物的行为,而李某虽然没有参加直接的绑架行为,而参加进行帮助,虽不是事先共谋但属于事中的共谋,也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绑架罪论处。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属于帮助犯即从犯,根据刑法第 27 条第 2 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正确答案】 对赵某应当以盗窃罪的 2 年剩余刑罚与赌博罪、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23、,同时应注意:一是赵某的绑架罪是在盗窃罪假释考验期满后 5 年内实施的,符合累犯的条件,应当从重处罚;二是赵某归案后在羁押期间,如实主动揭发了邻居周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符合立功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 【正确答案】 1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居住的区域内活动,并受到执行机关的监视,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没有被剥夺,在其被指定的领域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保持正常的生活,其亲友也可自由的出入这一区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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