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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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 6000 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 15 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 21 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 6000 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 1 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 6000 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
2、的一辆价值 4000 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1 平安印刷厂系某省 A 市和平区乡办企业,1995 年与同省 B 市人文出版社( 位于该市河东区)签定一份合同,由平安印刷厂给人文出版社印刷小学教材,人文出版社支付印刷费。从 1995 年起,平安印刷厂即根据该合同一直在其工厂内为人文出版社印刷小学教材。到 1999 年,人文出版社拖欠平安印刷厂印刷费累计达 42 万元。1999 年 12 月,人文出版社与天地出版社合并,更名为天地人文出版社,厂址不变。平安印刷厂多次向天地人文出版社追索货款,均遭到拒绝。请结合下列各题中所提示的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3、2 2000 年 3 月,平安印刷厂准备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天地人文出版社正在非法转移资金和部分其他财产。此时,平安印刷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该申请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 在人民法院采取有关措施后,平安印刷厂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3 后来,平安印刷厂向 B 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但在诉讼过程中,平安印刷厂担心河东区人民法院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又向 A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与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平安印刷厂的起诉?4 在诉讼过程中,天地人文出版社提出:“合同原系人文出版社所签定,现该出版
4、社已撤销,社长已更换,人文出版社的债务与本社无关,不应把天地人文出版社列为本案的被告。” 这一意见是否正确 ?为什么?5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合议庭成员之一的陪审员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被告天地人文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郝某的内弟。法院准予原告的回避申请。但被告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理由是:第一张某只是陪审员,而不是审判员;第二本案当事人是天地人文出版社,而不是该社的法定代表人,陪审员张某和法定代表人郝某有近亲属关系不等于和天地人文出版社有近亲属关系。被告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6 一审法院宣判后,天地人文出版社向 B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B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5、后,天地人文出版社又提出反诉,提出平安印刷厂所印刷的小学教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B 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这一反诉?7 据查,B 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 市团结区育英小学分别拖欠天地人文出版社书费6 万元、5.7 万元,虽逾期未付,但天地人文出版社从未向两者主张其债权。平安印刷厂如果得知天地人文出版社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对 B 市秀山区学海书店、B 市团结区育英小学提起诉讼?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8 假设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平安印刷厂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 6 题中的诉讼,河东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如何处理?9 受理第 7 题中起诉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作出怎样的裁定?
6、10 如果平安印刷厂没有提起 6 题和 7 题中的诉讼,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和 B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天地人文出版社无力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证实现平安印刷厂的债权?10 波斯电视台正在举办“超级女生” 全国大赛,韩昭、赵敏、周若均为参赛选手。请根据题设回答下列问题:11 波斯电视台为举办比赛,经过招标投标,与三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三丰建筑公司承包新的演播大厅的工程建设。请问:(1)三丰建筑公司拟将其承包工程的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交由具备资质的远桥公司、莲舟公司、松溪公司、梨亭公司完成,应否征得波斯电视台的同意?(2)设远桥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又
7、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青书公司,该转包合同效力如何? 若青书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呢?(3)设三丰公司将部分工程交由松溪公司完成,松溪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谁应对波斯电视台负责?12 波斯电视台演播大厅建成后,与崆峒装饰公司签订地面装修合同。装修过程中,波斯电视台对装修的效果不太满意,便解除了与崆峒装饰公司的合同,另与峨嵋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崆峒装饰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请问:(1)波斯电视台与崆峒装饰公司签订的地面装修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2)波斯电视台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崆峒装饰公司请求波斯电视台赔偿其在装修过程中的损失,应否支持?13 韩昭为参赛到明光名品店选购
8、一款钻石项链,店员告知韩昭,该款钻石项链所镶钻石为 18 克拉。韩昭买回后,经朋友提醒,找到专家鉴定,该钻石仅为 8 克拉,遂找到明光名品店,要求退货还钱,并赔偿所付钱款一倍的损失。是否有理?为什么?14 赵敏为参赛,选购了一批布匹,到蒙派裁缝店委托加工一套民族服装。请问:(1)若裁缝店被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致使布匹灭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2)若服装加工完成后,裁缝店被百年不遇的洪水冲走,致使服装灭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3)若服装加工完成后,赵敏拒付加工费,裁缝店将服装扣留,是否有理?15 周若因生活困难,但相信参加此次大赛将改变自己的命运,遂准备向丁敏借款5000 元作为路费及参赛花销。
9、请问:(1)若丁敏口头答应借款给周若,并约定次日到家来取,不料,次日周若到丁敏家只见到大将军把门。周若是否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为由,起诉丁敏要求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为什么?(2)设丁敏借款给周若之时并未约定给付利息,后丁敏主张按照银行存款利息支付利息,是否支持? 为什么?16 赵敏到上海参加华东地区赛事,并租赁了陈谅的房屋。请问:(1)若赵敏只租赁一个月,并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若租赁 1 年,而未订立书面合同,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赵敏延付租金,则陈谅请求赵敏交付租金的时效期间为多长?(3)若租赁期间,陈谅将房屋出卖,赵敏又不主张购买,则租赁
10、合同效力如何?17 周若为参加比赛,乘坐华山号火车前往比赛地点。不料,途中自火车窗外飞来一颗石子,将其击伤,正在救治过程中,其行李架的行李箱又被他人偷走。为此,周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受伤损失及行李损失,应否支持?为什么?18 韩昭在决赛中被淘汰后,将一卷由朋友帮忙拍照的她参加历次比赛的胶卷交给泰山照相馆冲洗,不料,该胶卷被照相馆不慎丢失。照相馆以交给韩昭的收据小条上写明:“如有丢失损毁,赔偿 510 倍胶卷价格。” 为由,只愿意赔偿 200 元。请问,照相馆的声明性质如何?是否有效? 为什么?若韩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18 甲、乙、丙均系个体经营者,甲因从乙处进货而拖欠其,20 万
11、元货款,乙又因借贷而拖欠丙 20 万元,现离借款到期日还有 4 个月,乙在征得甲、丙同意后,决定以汇票结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作出票人,甲做付款人,丙做收款人,票据金额 20 万元,出票日后 4 个月付款,甲与乙之间汇票结算后的尾数用现金了结。丙拿到汇票后为便于流通便找甲进行了承兑。此后,丙从某家具厂进货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家具厂。家具厂接收到汇票时距到期日还有近 3 个月,遂又决定用该汇票采购木材,采购员刘某携带已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签有本单位的汇票外出时不慎将其丢失,刘某将汇票丢失的情况告知了家具厂,家具厂立即向甲办理了挂失止付的手续,其他措施未采取。该丢失的汇票被李某捡到,李某发现票
12、据背面的最后一次背书未填写背书人,便喜出望外地签了名,然后持汇票到某家电商场购置了一套价值 20 万元的家电,并将汇票背书后交给了家电商场。家电商场未进行票据的转让。现汇票到期,家电商场持汇票请求甲付款,甲以汇票已挂失止付为由拒绝付款,家电商场只好追索,并对所有前手发出了通知。家具厂接到通知后提出自己是票据权利人,家电商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请求返还票据。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现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9 家电商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20 家电商场是否有权向其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为什么?21 甲以票据挂失为由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2 家具厂请求家电商场返还票据是否
13、有法律根据?为什么?22 某证券经营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以欺诈客户为由,罚款 20 万元。该机构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维持。判决书于 2000 年 6 月 10日送达该证券机构。该机构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于 6 月 26 日收到上诉状,经审查后于 2000 年 9 月 5 日作出并宣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为对上诉人罚款 5 万元。二审判决书于 2000 年 9 月 10 日送达该证券机构。后该证券机构请求证监会退回其多交的 15 万元罚款,证监会一直未还。请回答下列问题:23 本案一审应由哪一级哪一地法院管辖?24 证券机构在何期限内上诉才有效?25 二审判决何时生效
14、?26 本案诉讼程序有无问题?27 证券机构为追回多交罚款,如何才是最有效的法律手段?采取该手段有无期限限制?28 2004 年 3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 。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 法
15、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
16、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第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
17、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
18、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
19、,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
2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 二、论述题29 一些地方的交警队发文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到指定的企业安装防雾灯、尾气净化装置。一些车主在其他的地方安装的防雾灯和尾气净化装置虽然质量好、价格低,但交警队不认账,并按未安装有关装置对这些车主予以罚款。 请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谈谈对交警队这种行为的看法 30 某商场 2001
21、年元旦期间展开促销活动,宣布:“凡在本商场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 100 人民币者,即可获得价值 20 人民币的代金券。该代金券可在本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 20 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现金,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至 2001 年 1 月 31 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 。某甲得知该活动后,在该商场购买价值 3000 元的照相器材,款已付清,却未能得到相应金额的代金券。商场给出的理由是:照相器材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某甲不能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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