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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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 (1)刑法 第 201 条的罪名是逃税罪。逃税罪的构成特征为: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
2、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的虚假资料等。(3)“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一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 201 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4)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收征管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5)该规定是合理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 4 款的前段体现了立法对初犯者宽的
3、一面,行为人的行为尽管符合逃税罪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能够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弥补了国家税收损失,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接受了行政处罚,实现了责任和处罚的统一,避免了刑罚的过度扩张。但是行为人在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说明其社会危险性大,给予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遏制其犯罪,其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2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3)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只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被害人没有死
4、亡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条中的 “杀害被绑架人” 应解释为故意杀害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行为。故不适用死刑。(4)“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 1 周岁的婴儿或者 1 周岁以上 6 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5)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 16 周岁,甲不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
5、 3 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 100 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 5 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 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在半年内将 30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逃税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3 甲系某国家机关负责财会工作的人员
6、。个体工商户乙见甲掌管巨额资金,就以小恩小惠拉拢甲。后乙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劝诱甲出借公款,并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的方式,还送给甲好处费 3 万元。甲擅自将自己掌握的 100 万元单位资金借给乙。乙得到巨款以后,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丙为乙提供资金账户,为乙打掩护。丙利用该资金炒卖股票,并通过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税款 5 万元,占应当缴纳税款的 15。在甲的催促下,乙归还 30 万元,后来就拒绝和甲见面。甲见追回剩余 70 万元无望,就携带乙归还的 30 万元潜逃。甲在半年内将 30 万元挥霍一空,走投无路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交代了借公款给乙、接受乙贿赂和携款潜逃的事实,并提供线索协助
7、司法机关将乙捉拿归案。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行贿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逃税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3 被告人,赵某,男,45 岁,2001 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缓刑5 年;卢某,男,42 岁。被告人赵某系某建筑工程公司(私营公司)招聘的民工,在公司中负责看护施工现场存放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卢某为无业人员,与赵某同乡。卢某见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使用情况审核松懈,管理不严,即产生窃取建筑材料贩卖牟利的念头,并与赵某商量,赵某同意提供帮助。2005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卢某利用赵某单独看管建筑材料的便利条件,于深夜将公司施工现场存放的价值 5 万元的建筑材料盗出
8、,然后以低价卖给他人,得价款 12000 余元,二被告人各得赃款 6000 元。2005 年 3 月 21 日,被告人卢某正在盗运公司钢筋时,被公司的一名项目经理发现,及时报案而案发。问:4 本案应当如何定罪? 5 对卢某量刑时,作为量刑基准的数额应当是多少?为什么? 6 本案应当如何对赵某量刑?7 被告人,杨某,女,20 岁;吴某,男,28 岁。2005 年初,被告人杨某、吴某两人制订了捞钱的计划,由杨某到街上以“三陪”小姐的身份拉客到该歌舞厅消费,然后再由跑场的吴某冒充警察,借口进行扫黄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5 年 2 月 2 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杨甲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
9、看录像。刚落座不久,被告人吴某便冒充警察进入包厢内,以杨甲涉嫌嫖娼为由对杨甲进行罚款,杨甲害怕此事张扬出去,按照吴某的要求交了5000 元罚款。后因为群众举报, 2005 年 4 月 3 日,被告人杨某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被告人吴某还交代了其另外一个犯罪事实:2004 年初,杨某和吴某合谋后,决定由吴某以歌舞厅工作人员的身份,借口虚开“消费单” 强行索取顾客的钱财。2004 年初 3 月 2 日晚,被告人杨某以色相手段将游人谢某招揽到该歌舞厅一包厢内看录像。刚落座后,被告人杨某即自行向服务员点要茶、酒各两杯,并将两杯酒迅速喝光。谢某见势不妙欲离开时,被早已守候在门外的被告
10、人吴某强行堵在包厢内,强迫谢某 “结账” ,否则不让谢某离开歌舞厅。最后,吴某向谢某索得“ 消费款” 人民币 2000 元。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8 林某,男,35 岁,工人。2000 年 3 月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 3000 余元。2000 年 4 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上述盗窃行为,还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 年 2 月 12 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一称竟有 100 克;拿走保险柜里的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 5000 元钱。问:对以上案件事
11、实应当如何处理?8 李某,男,17 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 16 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 年 9 月 10 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 2 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而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 10 月 26 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其结拜兄弟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货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芏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 100 箱,洗面奶 100 箱,物品价值 7690 元。问:9
1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10 如果李某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10 被告人,吴某,男,26 岁。2005 年 3 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 4 月 7 日上午窜至大理古城,在同福旅社住下后携带匕首上街游逛。10 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时,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乘高杉某不备夺走其带的照相机,高杉某大声呼喊,吴某怕事情败露,回头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刺一刀。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
13、与被告人搏斗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问:11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2 如果吴某没有夺下被害人的照相机,在争夺的过程中吴某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由于害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而没有拿走照相机,又如何处理?13 第二种情况下的犯罪的停止形态又是什么?13 冉某,男,29 岁,小学文化,某工厂工人。冉某于 2000 年 3 月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3 年,刑满释放后,经常夜间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2003 年 9 月上旬,冉某嫌这把三棱刮刀不锋利,又购买一把 03
14、 米长的三棱刮刀带在身上。9 月 16日晚 9 时许,冉某与其朋友陈某在当地人民路人民饭店饮食部门前闲逛,遇见相识的周某、匡某、吴某等人。周、匡、吴等先后向冉要香烟,冉莱给匡某、吴某各一支,未给周某,周某抓住冉某的衣服与之纠缠。冉某将周某的手拨开,发生拉扯,周某打冉某面部两拳。冉某受伤后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三棱刮刀由上丽下对周的左肋骨刺一刀,伤及心脏,周某倒地死亡。冉某见状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了犯罪事实。问:14 冉某的主观罪过是什么?15 对于冉某有何量刑情节?16 如果冉某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没有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提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又应当如何处理?16
15、 被告人,张某,男,28 岁。被告人张某于 2003 年 12 月利用因病休假的机会,与其兄张浩合伙投资开办新兴木器厂。该厂资金大部分为张浩所投入,张某只投入部分工具和木材。在 1 年多的经营中,张浩分给张某人民币及家用电器等物共计人民币 7 万多元,张某认为分配不公,经常表示不满,兄弟二人为此发生过纠纷。2005 年 7 月中旬,张某的所在单位要张某回厂上班,张某又为分配问题对其兄嫂不满。2005 年 7 月 22 日上午 8时许,张某先到木器厂,将和其兄张浩共同保管的保险箱打开,拿走其中的新兴木器厂的经营资金 4 万元。然后,张某趁其兄嫂家中无人之机,携带羊角锤、螺丝刀等工具,翻墙破窗进入
16、其兄家中,撬开保险柜,盗走人民币 48700 余元、价值13000 余元的金饰品以及一本存折。随后,张某利用假的身份证将存折中的 1 万元取出。作案后,张某把窃得的财物藏在家中,将作案时使用的羊角锤和螺丝刀扔给一个收废品的人。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张某交代了盗窃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其作案时使用的铁棍、塑料编织袋等物也一并查获。问:17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8 如果张浩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你作为法官应当如何处理?19 2003 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某与湖北省 A 市的个体经营者张某做生意,张某欠下白某货款 6000 余元。白某向张某多次讨要未成,遂起意扣押人质索要欠款。2004
17、年 1 月 19 日,白某邀约了被告人于某、高某携带手铐,租乘个体出租车从某县开往 A 市。途中,白某买了舒乐安定片一盒。1 月 21 日下午,白某等人到达 A 市。白某先到张某家去要钱又未果,即于当晚 8 时许将张某骗出,与于某和高某将张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后挟持到一宾馆内。在宾馆内,张某极力反抗、呼喊。白某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并私下告诉于某和高某下手要注意,只是要钱,别搞出人命来。于某用酒瓶打了张某头部一下,高某用手铐铐住张某的双手。张某继续呼喊,白某又迫使张某吞服舒乐安定 2 片,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在张某昏睡时,白某、高某和于某共同搜身,将张某身上的现金 1 万余元拿走。1 月 22 日中
18、午,张某趁于某外出、白某和高某睡熟的机会,逃出宾馆。但是被外出回来的于某发现,于某追上张某后用匕首向张某胸部猛刺一刀,张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尸体上虽有较多的损伤,且头面部的创伤较重,但这些创伤均不足以导致张某立即死亡且在性质上属于轻伤(偏重) ,胸部的创伤是致命伤。问:本案如何处理?19 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准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 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手打了赵某面部一拳,赵某即朝刘某面部
19、还击两拳,随即两人被同监舍服刑人员拉开。经鉴定,刘某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问:20 如果赵某构成犯罪,那么对赵某应如何处理?21 请从“少杀慎杀 ”的死刑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22 被告人,钱某,男,32 岁,无业游民。2004 年 6 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 年 12 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
20、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 。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 “活动费”,5000 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代了其于 1997 年 12 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 1500 元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22 被告人,丁甲,男,43 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 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 岁,学生;姜某,男,19 岁,无业。2003 年 12 月 10 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
21、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 50 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 1 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 ,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丁丙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丁丙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
22、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问:23 对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24 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25 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25 甲为
23、了骗取保险金,花 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 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到中学生丙(男,15 岁),给丙 5000 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这么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 5000 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
24、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让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 20 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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