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6172-2006 Rear view mirrors for vehicles《车辆用照后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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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3.040.60 D2050617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8月13日 956月16日 (共16頁)車輛用照後鏡 Rear view mirrors for vehic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安裝於 M 及 N 類車輛 (附錄 1)之車輛照後鏡 (以下簡稱照後鏡 )及其安裝。 2. 用語釋義:本標準使用之用語說明如下。 2.1 照後鏡:由鏡片、固定架、支架 或安裝部分 (必要時包括緩衝裝置 )等所組成,用以觀察後方 (車內照後鏡 )、左右兩側後方 (車外照後鏡 )以及車前
2、下方周圍情況者。 2.2 R 點:相當於 CNS 11059汽車室內尺度測定用之三次元座位人體模型規定之 50 %成人男子之三次元人體模型之 H 點,為座椅上所設定之設計基準點。若前後位置可調整之座椅,則應調至設 計上之最後端位置;椅背角度可調節者,則將設計基準位置或 三次元人體模型之軀幹線 (表示軀體之傾斜線 )儘量使其和垂直線成 25夾角之位置。其他之調節機構則調設計基準位置。 2.3 駕駛視覺點:係指距所定義駕駛座 “R”點垂直高度 635 mm 且相距 65 mm 之兩點,其連線垂直車輛中心縱向面,連線中心點應位於通過 R 點之中心縱向垂直面上。 2.4 眼點週遭視野:係指分由左、右眼
3、單獨獲致之視野累加而得之全視野 (參考圖 1)。 圖 1 眼點週遭視野 其中: E = 車內照後鏡 OD、 OE = 駕駛視覺點 ID、 IE = 單眼虛擬影像 I = 左右單眼總虛擬影像 2 CNS 6172, D 2050 A = 左眼可見角度 B = 右眼可見角度 C = 雙眼可見角度 D = 眼點週遭視野可見角度 2.5 空車質量 (kg):係指車輛在無 裝載情況下,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 定之燃料,且燃料至少為製造商宣告容量之 90 %,並帶有原廠規定之配件 (如備胎與工具等 )狀態之質量。 2.6 視野:係指車輛於第 2.5 節所述之狀態,眼
4、睛位於第 2.3 節定義之 “駕駛視覺點 ”,經由垂直光穿透率至少 70 %車窗所見之視野範圍。 3. 種類:照後鏡依其安裝位置及使用目的區分為車內照後鏡及車外照後鏡;另依其機構所具有之一或多種共通特性或功能,分類如表 1。 表 1 照後鏡種類 類別 名稱 視野特性 車內照後鏡 如第 5.1節定義 及 車外照後鏡 如第 5.2節定義 廣角車外照後鏡 如第 5.3節定義 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如第 5.4節定義 4. 一般要求 4.1 本標準各類別照後鏡必須可調整。 4.2 照後鏡反射面必須為平面或凸面體。 4.3 不論是否長期處於不利之氣候狀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反射面仍須維持第 6.3節所要求之
5、特性。 4.4 反射面之邊緣必須為固定架所包覆, 其構成零件邊界周圍之所有方向和各點之曲率半徑 c 值 (1)必須 2.5 mm,若反射面突出於固定架,則突出部分邊緣之 c值亦不得小於 2.5 mm;對相對於固定架之最大突出部位,以接近平行車輛中心縱向面之水平方向,施以 50 N 之力後,其必須回復到固定架內。 註 (1) 曲率半徑 “ c ”係指各該零件邊界最近似曲線之圓弧半徑。 4.5 無論調整位置為何,當照後鏡 固定於一平面時,其所有零件 (對車內照後鏡而言,係指能與直徑 165 mm 之圓球維持靜態接觸;對車外照後鏡而言,則為直徑 100 mm 之圓球 )之曲率半徑 c 值不得小於 2
6、.5 mm,包括執行第 7.3.1 節測試後仍附著於固定架者;但裝置之調整部位、直徑或寬度小於 12 mm 之固定孔或凹槽且其邊緣為鈍角者,則可不受限制。 4.6 照後鏡裝於車上之固定裝置,設計應確保其能順著衝擊方向作一半徑為 50 mm之圓柱式偏轉,轉軸為樞軸或旋轉軸 之一,該圓柱部分應通過固定裝置與車體之接觸面。 4.7 若車外照後鏡於第 4.4 節及第 4.5 節所述之零組件係以不大於蕭氏硬度 A 60 之3 CNS 6172, D 2050 材料製成,其可不受第 4.4 節及第 4.5 節之限制。若車內照後鏡於第 4.4 節及第4.5 節所述之零組件係以不大於蕭氏硬度 A 50 之軟性
7、材料製成,再安裝於剛性支架上,則第 4.4 節及第 4.5 節之條件僅適用於支架。 5. 視野:視野決定應以在視覺點位置放置高功率光源,檢查光反射至觀測螢幕判定。亦可使用其它等效方式進行。 5.1 車內照後鏡 (類 ) 5.1.1 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以車輛縱向中心面對準道路中心,駕駛視覺點後方 60 m 處向後延伸 (圖 2)之水平路面,寬度至少 20 m 之區域。 圖 2 車內照後鏡 (類 )視野範圍圖 5.1.2 視野可因頭枕及遮陽板、後窗雨 刷、加熱元件及第三煞車燈等裝置或車身上如靠近縱向中心面之拉門窗框 影響而下降,所有這些裝置累計之妨礙視野範圍應不超過 15 %(以投影至垂直車輛縱向
8、中心面之平面上計 ),量測應在頭枕調至最低,遮陽板收回之狀態下進行。 5.2 車外照後鏡 (類及類 ) 5.2.1 左側車外照後鏡: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2.5 m 寬之平坦水平路面,其由右以通過平行車輛縱向中心面之車身最左側點以及自駕駛視覺點後方 10 m處向後延伸 (圖 3)之水平路面所構成。 圖 3 車外照後鏡 (類及類 )視野範圍圖之一 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視野範圍右側車外照後鏡左側車外照後鏡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 視野範圍 4 CNS 6172, D 2050 5.2.2 右側車外照後鏡 5.2.2.1 對最大載重量未超過 2 噸之車輛,其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4 m 寬之平坦水平
9、路面,其由左以通過平行車 輛縱向中心面之車身最右側點以及自駕駛視覺點後方 20 m 處向後延伸 (圖 3)之水平路面所構成。 5.2.2.2 前條以外之車輛,其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3.5 m 寬之平坦水平路面,其由左以通過平行車輛縱向中心面 之車身最右側點以及自駕駛視覺點後方 30 m 處向後延伸所構成。 另外,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 (圖 4)後方 4 m 處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寬0.75 m 之路面。 圖 4 車外照後鏡 (類及類 )視野範圍圖之二 5.3 廣角車外照後鏡 (類 ):其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12.5 m 寬之平坦水平路面,其由左以通過平行車輛縱向中心 面之車身最右側點以及
10、至少自駕駛視覺點後方延伸 15 m 至 25 m 所構成。另外,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 (圖 5)後方 3 m 處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寬 2.5 m 之路面。 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視野範圍右側車外照後鏡 左側車外照後鏡 5 CNS 6172, D 2050 圖 5 廣角車外照後鏡 (類 )視野範圍圖 5.4 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類 ):其視野應使駕駛者能沿車側明視,由下列垂直面構成(圖 6 (a)、 6 (b)。 圖 6 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類 )視野範圍圖 5.4.1 平行車輛縱向中心面通過駕駛室右側最外點外 0.2 m 之平面,車輛駕駛室寬度由通過駕駛視覺點之橫向垂直面決定。 5.4.2 橫向
11、上為平行第 5.4.1 節之平面並位於其前方 1 m 處之平面。 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照後鏡照後鏡 照後鏡 駕駛視覺點視野範圍視野範圍6 CNS 6172, D 2050 5.4.3 向後為平行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並位該面後方 1.25 m 之平面。 5.4.4 向前為平行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並位該面前方 1 m 之平面。若通過車輛保險桿前緣之垂直橫向面少於通過駕駛視覺點前方 1 m 之垂直平面,則視野僅限於該平面 (圖 6 (b)。 5.5 若照後鏡具有數個反射面且有不同曲 率或角度,則至少應有一反射面能提供該類鏡之視野及尺度 (參考第 6.1.2 節 )規格。 5.6 視野阻礙物:於第 5
12、.2 節、第 5.3 節及第 5.4 節所規定之區域中,來自車身及任何零件如門把、輪廓標示燈、方向燈、後保險桿邊緣以及反射面清潔零件之阻礙,若其所有構成比例小於 10 %,可不列入計算。 6. 性能要求 6.1 鏡面反射面尺度 6.1.1 類 (車內照後鏡 ):反射面尺度應可包含一邊長 4 cm,另一邊長為 “a” cm 之矩形, “a”之計算如下式。 r1000+11cm 15a = 其中 r:反射面曲率半徑 (依第 7.1 節量測,單位: mm) 6.1.2 類及類 (車外照後鏡 ):反射面尺度應可包含一邊長 4 cm,另一邊長為 “a” cm 之矩形,以及一平行矩形長邊,邊長為 “b”
13、cm 之線段。 “a”及 “b”之最小值如表 2 所示。 表 2 “a”及 “b”最小值對照表 單位: cm 類別 適用之車輛種類 a b M2、 M3、 N2及 N320 M1及 N1; N2及 N37 6.1.3 類及類 (廣角車外照後鏡及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反射面外形須為簡單形狀。 6.2 r 值應不小於下列尺度: 6.2.1 對車內照後鏡 (類 )及車外照後鏡 (類 )為 1200 mm。 6.2.2 對車外照後鏡 (類 )為 1800 mm。 6.2.3 對廣角車外照後鏡 (類 )及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類 )為 400 mm。 6.3 反射面之反射率:依第 7.1 節之方法測得之反
14、射率值應不低於 40 %。若照後鏡具有 “白天 ”及 “夜晚 ”(防眩 )兩段位置,其於 “白天 ”位置時,應能辨識道路交通號誌之顏色;而於 “夜晚 ”位置時,其反射率值應不低於 4 %。 r1000117+r1000113+7 CNS 6172, D 2050 6.4 機械性能 6.4.1 耐衝擊性 6.4.1.1 依第 7.3.1 節之測試後,擺錘須可回復,其擺臂投影於釋放面之位置與擺錘垂直位置之夾角至少要 20。 6.4.1.2 對類、類照後鏡以及與類固定架設方式相同之類照後鏡,擺錘回復角度要求由 20降至 10。 6.4.1.3 對黏於擋風玻璃之照後鏡, 經衝擊後若照後鏡之固定架破壞,
15、其殘留之部分不得凸出基座 1 cm 以上且其型態仍須符合第 4.5 節所描述之條件。 6.4.2 依第 7.3.1 節及第 7.3.2 節進行測試時,除非裂紋能完全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否則鏡面不得破裂。 6.4.2.1 除由衝擊點之玻璃面所分離之小碎片外 ,玻璃碎片仍附著於固定架背部或緊密固著在固定架面上者,且由內 壁分離之玻璃每邊裂紋皆不超過 2.5 mm。 6.4.2.2 鏡面為安全玻璃所製造者。 7. 測試方法 7.1 鏡面反射面曲率半徑 “r”之量測 7.1.1 設備:球面量徑計,示意圖如圖 7。 8 CNS 6172, D 2050 圖 7 球面量徑計 單位: mm 7.1.2 量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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