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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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140.60 P 40 备案号:20603-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4682007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Code of practice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entralized rural water supply 2007-03-30发布 2007-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4682007 I 前 言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是北京市村镇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规范我市辖区内村镇集中式供水 工程运行管理,提高供水工程管理和供水服务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
2、质、高效供水,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水利水电技术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万澎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孟、何浩、窦以松、赵福生、刘学功、杨进怀、张锦明、刘文朝、刘祥忠、 史海波、廖平安、李晓亮、白健、莫余诚、崔彩林、高福栋、王志丹、丁建新、张满富、蒙格平。 DB11/T 4682007 1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质检验、水源保护以及水厂、计量与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村镇日供水量大于等于200m 3 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量小
3、于200m 3 的 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98 氯气安全规程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CJ 302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DL/T 572 电力变压器
4、运行规程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SL 31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SL 255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DB11/T 289 农村机井水表安装维护规程 DB11/T 341 村镇供水工程自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年第79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环管字第20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水 raw water 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3.2 出厂水 product water 经过水厂净水设施处理的成品水。 3
5、.3 管网末梢水 outlet water of pipe system 配水管网末端、用户给水龙头或集中给水点的水。 3.4 DB11/T 4682007 2 截潜流 interception groundwater flow 截取河床下层或古河道中的地下水。 4 基本规定 4.1 供水单位应落实管护责任,确定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管理责任人。 4.2 供水单位应建立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安全操作、维护保养、计量收费和财务等运行 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4.3 供水单位应合理设置岗位,配备运行管理人员。运行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4.4 供水单位应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
6、生许可证,运行管理人员应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 4.5 供水单位应认真填写运行管理日志和其他各项记录,做好供水档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供 水情况。 4.6 供水单位应实行计量收费。 4.7 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应符合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7 年第 79 号)的规定。 4.8 村镇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 SL310 的规定;村镇供水单位分类应符合 SL308 的规定。 4.9 供水单位临时停止供水时,应预先通告用户;发生水源水污染或水致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安全 事故时,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10 供水
7、单位应定期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4.11 供水单位应对用户进行饮用水卫生安全和节约用水的科普知识宣传。 4.12 供水单位应做好职工技术培训教育和技术考核工作。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标准与检验制度 5.1.1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供水规模建立包括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实行水质 检验,并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监督。 5.1.2 地下水源水质应符合 GB/T14848 的规定;地表水源水质应符合 GB3838 和 CJ3020 的规定。不满 足条件时,应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措施,使处理后水源水质符合上述规定。 5.1.3 供水水质应符合 GB5749的规定。
8、5.1.4 类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仪 器设备;类供水单位应创造条件逐步具备检验能力;类供水单位应有人负责水质检验工作,不具备 条件时,应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全分析项目检验,可根据情况由供水单位自行完成或委 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完成。 5.1.5 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不利的管网末梢。管网末梢 水采样点数量,应按供水人口每 2万人设 1 个;供水人口在 2 万人以下时,不应少于 1 个;向多村供水 时,每个村不应少于 1个。 5.1.6 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 GB5750的规定,
9、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 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 5.2 检验项目及频率 5.2.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和供水规模等确定,并不低于表 1 的要求。 DB11/T 4682007 3 表1 水质检验项目及频率 单位:m 3 /d 供水单位的实际平均日供水量W 水样 检验项目 类 W10000 类 10000W5000 类 5000W1000 类 1000W200 感官性状指标、pH值 每周1 次 每周1 次 每周1 次 每月2 次 微生物指标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1 次 特殊项目 每周1 次 每周
10、1 次 每周1 次 每月2 次 地 下 水 全分析 每季1 次 每年2 次 每年1 次 每年1 次 感官性状指标、pH值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微生物指标 每周1 次 每周1 次 每月2 次 每月1 次 特殊项目 每周1 次 每周1 次 每周1 次 每周1 次 原 水 地 表 水 全分析 每月1 次 每季1 次 每年2 次 每年2 次 感官性状指标、pH值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微生物指标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每周1 次 消毒控制指标 每班1 次 每班1 次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特殊项目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每日1 次
11、 每日1 次 出厂水 全分析 每月1 次 每季1 次 每年2 次 每年1 次 感官性状指标、pH值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微生物指标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消毒控制指标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每月2 次 管网末 梢水 全分析 每季1 次 每年2 次 每年1 次 每年1 次 注1:感官性状指标:包括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嗅和味。 注2:微生物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和菌落总数。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 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
12、中检出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表示该水体已受到人或动物粪便污染。 注3:特殊项目:是指水源水中氟化物、砷、铁、锰、溶解性总固体、硝酸盐或COD等超标且有净化要求的项目。管 网末梢水的COD 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5mg/L;硝酸盐(以N计)不得超过10mg/L,水源限 制时,可放宽至20mg/L。 注4:本标准的全分析项目指GB5749中的水质常规指标,也可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全分析每年2 次时,应为丰、枯水期各1次;全分析每年次时,应为枯水期1次。 注5:水质变化较大时,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 5.2.2 水质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13、,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档。 5.3 水质超标预警 5.3.1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超标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措施。 5.3.2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 时,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3.3 类供水工程的出厂水余氯、浊度和 pH 值,应使用检测仪表自动连续采集和检测。出厂水 水质超标预警项目和水质检测仪表设置宜符合 DB11/T341 的规定。 6 水源及取水构筑物运行维护 6.1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管理 6.1.1 供水单位应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环管字第 201 号)设置生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标
14、志。应定期巡视水源保护区,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DB11/T 4682007 4 6.1.2 地表水水源保护应符合 SL310 的规定。 6.1.3 地下水水源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应根据水源地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 分布等情况确定;且单井保护半径不宜小于 50m; 水井保护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他水井,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 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不应从事 挖砂取土等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流入井内; 截潜流、大口井等易受地表水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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