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3-2016 出租小客车计价器功能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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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7.020 A 50 备案号: 49585-2016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3 2016 出租小客车计价器功能要求 Function requirements of taximeter 2016 - 04 - 27发布 2016 - 1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3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通用技术要求 . 3 4.1 计价器构成 . 3 4.2 主机 . 3 4.3 运营状态转换装置 . 5 4.4 里程测量传感器 . 5 4.5 打印装
2、置 . 5 5 功能 . 5 5.1 计价功能 . 5 5.2 运价快速调整功能 . 8 5.3 移动式计价器检测功能 . 9 5.4 永久时钟同步校准功能 . 9 5.5 防止非法脉冲输入功能 . 9 5.6 周期检定提醒功能 . 9 5.7 非现金支付功能 10 5.8 数据传输功能 10 5.9 状态提示功能 10 6 检验规则 10 7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10 7.1 主机 10 7.2 打印装置 10 7.3 计价功能 10 7.4 运价快速调整功能 12 7.5 移动式计价器检测功能 12 7.6 永久时钟同步校准功能 12 7.7 防止非法脉冲输入功能 12 7.8 周期检定提
3、醒功能 12 7.9 状态提示功能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计量微处理器与计费微处理器通信 协议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计费微处理器 芯片封 装说明 . 1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计量检定 卡接口 技术要求 . 23 DB11/T 1323 2016 II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计价器 常用状态提示 代码 . 25 DB11/T 1323 2016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 规则 起草。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交 通委员会 运输 管理 局、北京市质 量技术 监督局 提出。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交 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 由北京市交 通委员会
4、运输 管理 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 起草单位:北京市 计量检测 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于宝良、吕庆斌、刘嘉靖、李巍、郭炳 义、李刚、刘海鹏、杨慧、高勇。 DB11/T 1323 2016 1 出租小客车计价器功能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北京市出租小客车 计价器( 以下简称 计价器) 的通用技术要求 、 功能要求 、 检验规则 、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 本标准 适用 于计价器 的产品开发、生产、 检测 、应 用和管 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 期 的版 本适 用于本 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5、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JJG 517 出租 汽车 计价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标 准 。 3.1 实时时间 real-time time 计价器 显示 的当 前北京 时间 。 3.2 重车 hired 出租小客车 处于租 用时 的状态。 3.3 空车 no hired 出租小客车 处于 待租 用时 的状态 。 3.4 基本单价 basic Price 不 含加 价的 每公 里租 金。 3.5 加价 increase 规定条 件下 加收 的租 金。 3.6 DB11/T 1323 2016 2 单价 price 含加价 的每公
6、 里租 金。 3.7 切换速度 switching speed 计价器 从计程 收费状态转换 为 计程计时同时 收费状态时的 切换 点速 度。 3.8 低速 low-speed 出租小客车的 速度等 于或低 于 切换速 度时 的运营状态 。 3.9 起程 start mileage 租 用 出租小客车的 最低 计价里程 。 3.10 续程 increase mileage 出租小客车 到达 起程 后计价 的 最小 里程 。 3.11 计程 distance-counting 出租小客车 重车 状态 下计价 的 里程 。 3.12 计时 time-counting 出租小客车 重车 低速状态时计
7、价 的时 间。 3.13 往返 round-trip 租用出租小客车 从起 点经 目的地返回 起点 的运营 收费方式 。 3.14 单程 one-way 租用出租小客车 从起 点到 目的地 的运营 收费方式 。 3.15 单程加价里程 one-way fare mileage 出租小客车 在单 程运营状态 下 ,收 费标 准规定 的加收空驶 费的 里程 点。 3.16 暂停 suspended 计价器 暂时 停止计时 的运营状态 。 DB11/T 1323 2016 3 3.17 昼间 daytime 出租小客车 收费 标准规定 的白天 起止时 间段 (不 含终 止时 刻) 。 3.18 夜间
8、 night 出租小客车 收费 标准规定 的夜间 起止时 间段 (不 含终 止时 刻) 。 3.19 高峰期 rush hours 出租小客车 运营 过程 中用 车的高 峰时 段。 注:“高峰期”运营状态在计价器状态屏可以简化显示为“高峰”。 3.20 合乘 car-sharing 分别付费 的乘 客,在 同一地点上 车, 同向顺路共 同租 用同 一辆 出租小客车。 4 通用技术要求 4.1 计价器构成 计价器 一般 应由 主机 、运营状态转换装置 、里程测量传感器 、打印装置 等主要 部 件构成 。 4.2 主机 4.2.1 构成 计价器主机 一般 应由 主板 、 显示 屏、 计量微处理器、
9、 计费微处理器、 时钟 芯片、 IC卡接口、 机 壳等 构成。 4.2.2 结构要求 对于直 接影响 计量性能 的调整开 关均 应置 于主机机 壳内,在 机 壳 的适 当位 置设 置调整 窗,并加 装封 印 。 使用 一个 封印 应能同时 封 住计价器机 壳及调整 窗。 4.2.3 计价器出厂编号 4.2.3.1 出厂编号 的设 置规则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 表 1 计价器出厂编号设置规则 名 称 长度(字节) 说明 计价器出厂编号 4Byte 厂 家 代码(1BCD ) 批次(1HEX) 产品序号(2HEX ) 显 示要求(共 10个 数 字 ) 厂 家 代码(1BCD ) +批次(转为
10、十进制)+ 产品序号(转为十进制) 4.2.3.2 出厂编号 应具 有唯 一性 。 4.2.3.3 出厂编号 应保存 在计价器 的存储 器内,并 应采取安全措施 确保 出厂后 不被 修改 。 DB11/T 1323 2016 4 4.2.3.4 空车状态 下, 通过 计价器功能键 应能 查询 出厂编号 。 4.2.3.5 铭牌和 查询 的出 厂编号 应以 十进制 数字表 示。 4.2.3.6 铭牌上 的出 厂编号 应与计价器内 存保存 的出 厂编号一 致 。 4.2.3.7 计价器计量检定时 ,计量检定卡应 能自 动采集 出厂编号。 4.2.4 显示屏 4.2.4.1 显示屏设置 计价器 的显
11、 示屏 至少应 设置 单 价、 计程 、 计时 、 金额四个 项目 。单 价 、计程、 计时 应按 自左至右 或 自上而 下的 设计方式 依次排 列。 4.2.4.2 计价项 目计量单 位 计价器 的计价项目 应正确 标识计量 单位 ,具体 规定 如下: 单 价: 元/ 公里 ; 计程 :公 里; 计时 :时 、分 、秒; 金 额: 元。 4.2.4.3 重车状态 显示 计价器 重车 状态 显示 应满足 以下 要求 : a) 金 额 屏显 示总 金额; b) 单 价 屏显 示当 前运营状态 的单价 ; c) 计程屏显 示运营 的里程 ,从 0.0公里 开始 显示 ; d) 计时屏显 示低 速运
12、营 的计时 累 计值 ,从 0秒 开始 显示 ; e) 状态屏显 示当 前的 运营状态 。 至少应 包括 以下六种状态: “ 往返” 、 “ 单程” 、 “低速” 、 “夜 间”、 “高 峰” 、“暂停” 。 4.2.4.4 空车状态 显示 计价器 空车 状态 显示 应满足 以下 要求 : a) 时钟屏 (可以 与计时 屏并 用)显 示实 时时 间; b) 计程屏显 示空 车状态 下行 驶的里程 。 4.2.4.5 显示屏 字符 高度 计价器 显示 屏字符 高度 应满足以下 要求 : a) 金 额 屏显 示字符 高度 :不小于 12mm; b) 单 价 屏 、 计程 屏、 计时 屏、 时钟 屏
13、显 示字符 高度 :不小于 6mm; c) 状态屏显 示字符 高度 :不小于 5mm。 4.2.5 计量微处理 器 计量微处理器 应正确 生成 每次运营 的计程 、 计时数据 ,并 按 规定 的通信 协议 向计费微处理器 安全 传 输规定 的相 关数据 。 4.2.6 计 费微处理 器 DB11/T 1323 2016 5 计费微处理器 应满足 以下 要求: a) 按 规定 的通信 协议 准确 接收 计量微处理器 发送 的相 关数据 , 正确 生成 每次 运营 的 计费金 额, 将 计费金 额安全 传输 给计量微处理器 ; b) 计费微处理器 应采 用“ 国密认证 ”的 微处理器 ; c) 计
14、费微处理器 的软 件应 支持 运价快速调整及周期检定提醒功能 。 4.2.7 功能键 计价器 的功能 键应 操作灵活 、 安装 牢靠 、颜色 及字 体醒目 ,使 用过 程中 不应出 现 掉色 和字 体磨损 。 功能键 的设 计应 符合 以下 规定: a) 功能键 名称 及排序:应 设 三 个 功能 键,名 称 分别为“ IC” 、 “暂停 ”、 “ 单程” 。 排 列顺 序自左 至右或 自上 至下 依次 为“ IC” 、“暂停” 、“ 单程 ” ; b) 功能键 字体 及颜色 :功能 键字体大 小根 据计价器 自行 调整 ,字 体颜色 为白 色; c) 功能键颜色 :非现金支付 卡消费 按键
15、“IC ”为 红色 。 4.2.8 检 定合 格标 识 主机前 面板 应留 有粘贴 检定 合 格标 识的适 当位 置。 4.3 运营状态转 换装 置 运营状态转换装置 应满足 以下要求 : a) 运营状态转换装置 应实 时传输不少于 “空 车” 、“重 车 ”、 “停 运” 三种 状态信息; b) 计价器 空重 车状态 的转换 应通过 运营状态转换装置 实现; c) 运营状态转换装置 结构 应牢固, 操作 方便且灵活 可靠 。 4.4 里程测 量传感 器 里程测量传感器 应满足 以下 要求 : a) 里程测量传感器 应与 出租小客车的 运动 部件 连接,直 接 将 车 辆 变 速器 或驱 动轮
16、 的转动信 号有效 地 转换 为计价器 可识 别的 脉冲信 号并 输入 给计价器 ; b) 里程测量传感器 的设 计应 与安装 的出租小客车 相适 合, 能连续 不断 地测量 行驶 里程并 安全 地 传 送信息; c) 在 行 程 的 所有 速度 下, 里程测量传感器 应能提 供稳 定的信 号。 4.5 打印装 置 打印装置 应满足 以下 要求 : a) 打印内 容应 准确 清晰 ; b) 填 空 式打印 的内 容应 与预 印内容 在同 一行 对齐 ,上 下 误差 不超 过 1毫米 , 不应 将 打印 内容 打印 在 预 印内 容的 字体 上面 。 5 功能 5.1 计价功能 5.1.1 程
17、序 设计 的基本 原则 5.1.1.1 程序设计方 法 DB11/T 1323 2016 6 计价器 的计费程 序设 计应 采用等 距法 ,即 以单位 里程 为 定值 ,租 金为 变量 的程 序 设计方法 。 5.1.1.2 时距冲抵 在 起 程公 里内, 计时 应冲 抵计程 ,但 单程 加价里程 不变。 5.1.1.3 计程金额 计价器计程时 , 第 一次 增加金 额 应在 计程里程 等于起 程时发生 , 之 后每到 续程时即增加 相应的 金额 。 5.1.1.4 计时金额 计价器计时 增加 金额 应在到达规定 的计时时 间发生。 5.1.2 基本参数 5.1.2.1 基本单价 按照政府 收
18、费文件 执行 。 5.1.2.2 昼间往返单价 昼 间 往返 单价 =基 本单 价 5.1.2.3 昼间单程单价 昼 间 单程 单价 =基 本单 价 +基 本单 价 单程 加价 百分 比 5.1.2.4 夜间往返单价 夜间往 返单 价= 基本单 价 +基 本单 价 夜间加 价百 分比 5.1.2.5 夜间单程单价 夜间单 程单 价 =夜间 往返 单价 +基 本单 价 单程 加价 百分 比 5.1.2.6 起程 按照政府 收费文件 执行 。 5.1.2.7 续程 按照政府 收费文件 执行 。 5.1.2.8 单程加价 公里 按照政府 收费文件 执行 。 5.1.2.9 昼间起程 费 按照政府 收
19、费文件 执行 。 5.1.2.10 夜间起程 费 夜间起 程费 =昼 间起 程费+ (基本单 价 夜间加 价百 分比 起程 公里) 5.1.2.11 切换速度 DB11/T 1323 2016 7 按照政府 收费文件 执行 。 5.1.2.12 昼间 昼间时 间段为 T1时( 含) 至T 2时( 不含 )。 T1、 T2按照 政府 收费文件 执行 。 5.1.2.13 夜间 夜间时 间段为 T2时( 含) 至T 1时( 不含 )。 5.1.2.14 昼间、 夜间 转换 昼间、 夜间 运营 模式 应自 动转换 。 5.1.2.15 高峰期 早高峰 期时 间为 T3时( 含) 至 T4时( 不含
20、); 晚高 峰期时 间为 T5时( 含) 至T 6时(不 含) 。T 3、T 4、 T5、T 6按照 政府 收费文件 执 行。 5.1.2.16 高峰期 与非 高峰期 转换 高 峰 期与非 高峰 期运营 模式 应 自动转换 。 5.1.3 计价模式 5.1.3.1 计时收费 计时收 费应 符合 以下 规定 : a) 收 取相 当于 行驶一个 续程 租金的 计时时 间单 元按照 政府收 费文件 执行; b) 昼 间 计时 收费 按昼 间往 返单 价 收费 ; c) 夜间计时 收费 按夜间 往返 单价收 费。 5.1.3.2 昼间夜间 转换 起 程 内昼 间、 夜间 时段 变化 的 收费 以进 入
21、重 车状态时 刻为 准。 在起 程费 尚未 冲抵完 , 恰逢昼 间、 夜 间 (夜间 、 昼 间)时 段 的 改 变 , 应按照 进入 重车 时段 的单 价继 续冲 抵完 起程费 , 超过 起程费 后再 按 即 时 单价收 费。 5.1.3.3 进入、退 出高峰期计时 收费的规定 进 入 、退 出高 峰期计时 收费 按 计时 变价时 的状态计费 。 5.1.4 尾数计 算原 则 5.1.4.1 单价的 计算 单价的 计算 按“ 四舍五 入” 的 原则 ,显 示为 0.01 元 /公里 ,显 示值 即为 单价运算 值 。 5.1.4.2 计费金额的 计算 政府收 费文件规定 的一个 续程、 一个
22、计时 单元 为最 小计算 单位。 计算 时每次 增加1/2 单价 ,计价器 内部运 算金 额精 确到 0.1分 。租金 的尾 数显 示按 四舍五 入 精确 到角 。 5.1.5 显示 DB11/T 1323 2016 8 计价器 的显 示应 满足 以下 要求: a) 金 额 屏 累 计金 额精 确到“ 角”,“ 角” 以下 “四 舍五 入 ”; b) 单 价 屏 单 价 精 确 到“分” ; c) 计程屏 计程 精确 到“ 0.1km” ; d) 计时屏 计时时 间小于 1h时 显示精 确到“ s” ;计时时间 大 于等于 1h时显 示精 确 到“min ”; e) 收 费 合 计金 额精 确
23、到“ 元”,“ 元” 以下 “四 舍五 入”。 5.1.6 合乘收费 5.1.6.1 途中下 车乘客 的合乘 收费 途中下车 乘客的 合乘收 费应 满足 以下 规定 : a) “ 金 额 ” 项 应 为乘 客下车 时的计价器 显示金 额值 乘以 合乘 比例 。打印 到“分” ; b) “ 燃油 附加 费” 应为 燃油 附加费 值乘 以合乘 比例 。打印到“分” ; c) “ 预约叫 车服务 费” 应 为 预约叫 车服务 费值 乘以 合乘 比例 。打印 到“分” ; d) “ 实 收 金 额 ” 应 为 以 上 三 项打印 值之 和按 “ 四舍五入 ” 的方法取 整到“ 元 ” 。四 舍五 入从
24、 打印 值之和 的“ 角” 开始; e) “ 实 收 金 额 ” 应 通 过 计价器 的 功能 键在 计价器 的单 价屏上显 示并 打印 发票 ; f) 在 发 票 打印 过程 中计价器 应暂停 计时 。 5.1.6.2 最终下 车乘客 的合乘 收费 最终下车 乘客的 合乘收 费应 满足 以下 规定 : a) “ 金 额 ” 项 : 括号内 的金 额值 是 最终 下车 乘客下车 时的 计价器 显示金 额值 减去 上一个乘 客下车 时 的 计价器 显示金 额值; 括号 前 的金 额值 是上一个乘 客下车 时的 计价器 显示金 额值乘 以合乘比 例 与 括号内 金额值相 加后 的值。 打印 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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