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90-2016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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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ICS 91.040 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90 2016 DB11/T 190-2003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toilets 2016 - 08 - 10发布 2016 - 12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902016 I 目 次 前 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公共厕所规划 . 3 4.1 规划原则 . 3 4.2 设置要求 . 3 5 公共厕所设计 . 3 5.1 一般要求 . 3 5.
2、2 具体要求 . 4 6 固定式公共厕所 . 7 6.1 设置要求 . 7 6.2 设计要求 . 8 7 活动式公共厕所 11 7.1 一般要求 11 7.2 设计要求 11 8 卫生设施设置 11 8.1 厕位比例和数量 11 8.2 其他卫生设施设置 13 8.3 卫生洁具布置 14 9 安装与验收 18 DB11/T 190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190 2003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本标准与 DB11/T 190 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公共厕所建设标准改为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修改和增减了
3、术语及其定义(修改见 3.1、 3.2、 3.3、 3.4、 3.5、 3.6、 3.8、 3.9 、 3.11、 3.12, 2003 年版 3.1、 3.2、 3.7、 3.3、 3.4、3.6 、 3.18、3.5 、3.17 和 3.12;增加见 3.7 和 3.10;删除 2003年版 3.8、 3.9、3.10、 3.11、 3.13、 3.14、3.15 和 3.16); 修改了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的计 算内容 (见 8.1, 2003年版 5.1.5) ; 增加了 对有毒 、有害 及易燃易爆气 体( 沼气)进行有效处理 的安 全要求(见 5.1.8) ; 增加了 第三 卫生 间的
4、设置要求及设施布置 内容 (见 5.1.10和 5.2.7); 增加了卫生 器具 节水 、防臭 和防冻 的具体要求(见 5.2.4和 5.2.6); 修改了化 粪池 和贮粪池有效容积 的确 定方法 (见 6.2.2.6, 2003年版 6.14和 6.15); 增加了 旱厕改 造的原则要求(见 6.2.5 ) ; 增加了卫生设施的安装与验收的具体要求(见 第 9 章) ; 删除 了公共厕所 无障碍 设施和设计( 2003年版第 9 章和 附录 A ) 。 本标准由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由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 科学研究
5、 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 张援方 、 张茜 、贺 洁、 赵役 、卫 潘明 、张海兵 、季扬 、刘 建 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 历次 版本发 布情况 为: DB11/T 190 2003。 DB11/T 1902016 1 公共厕所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卫生设施设置和安装与验收的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城镇 化管理地区的 新建及改、 扩建公共厕所,其 它地区 可参 照执 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 包括
6、 所有的修改 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 6952 卫生 陶瓷 GB/T 17217 城市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GB/T 18920 城市 污水 再生 利 用城市 杂用 水水 质 GB 50015 建筑 给水 排水 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226 铁路旅客车站 建筑设计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 给排水 及 采暖工程 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T 50353 建 筑工程 建筑面积 计算 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 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 调节 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 设计规范 CJ 16
7、4 节水 型生活用 水器 具 CJJ 14 城市 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27 环境 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125 环境 卫生 图形符号标准 JGJ 16 民 用建 筑电 气设计规范 JGJ 50 城市 道路 和建 筑物 无障碍 设计规范 JGJ 57 剧场 建筑 设计规范 JGJ 66 博物馆 建筑 设计规范 DB11/T 147 检查井盖结构 、安 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厕所 toilets 用 于 大小便 并安装了相 应卫生器 具的 场所。 DB11/T 1902016 2 3.2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s 在道路两
8、旁或 公共 场所 等处 设置的 供公 众使 用的厕所。 3.3 固定式公共厕所 fixed public toilets 不能移 动使 用的公共厕所, 包括独立 式和 附属 式公共厕所。 3.4 独立式公共厕所 detached public toilets 独立于 其它 建筑物 的公共厕所。 3.5 附属式公共厕所 attached public toilets 设置在 公众 活动的建 筑场 所内的公共厕所。 3.6 活动式公共厕所 portab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 使用的公共厕所。 3.7 旱厕 pit toilets 无 给 水、 排水 设施的公共厕所。 3.8 厕
9、所间 cubicles 用 于 大小便 、洗漱 并安装了相应 卫生洁具的 房间 。 3.9 无障碍专用厕所间 toilets for disabled individuals 供老年 人、 残疾 人等 行动 不方便 的人 使用的厕所 间。 3.10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s 单 独 设置的 无性 别限 定、 方 便需 要协助 的人 (如 父母带异 性的 孩子 , 子女带异 性的 父母或异 性服伺 的体弱病 残等 人士 )使 用的厕所 间。 DB11/T 1902016 3 3.11 厕位 position 如厕的位置, 根据 便器 的类 别 分为 蹲位、 坐位和 站位。 3.1
10、2 水冲便器 flushing toilet bowls 用 水 冲洗 的便 器。 4 公共厕所规划 4.1 规划原则 4.1.1 公共厕所的建设规划 应以 独立式公共厕所 或附 属式公共厕所为主, 社会 公共 场所对 外开放 公共 厕所为 辅,活动式公共厕所 作 为应 急补缺 。 4.1.2 在 举办 大型 活动的 场所 应预留放 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的 空 间。 4.1.3 独立式和 附属 式公共厕所规划设置要求如下: a)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 类别应 按表 1的规定设置。 表1 独立式公共厕所规划类别 区域 类别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 公共绿地及其它环境要求高的区域 一类
11、城市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 二类或一类 其它街道和区域 三类、二类或一类 b) 附 属 式公共厕所的 类别应 按表 2的规定设置。 表2 附属式公共厕所规划类别 场所 类别 大型商场、 宾馆、 饭店、 展览馆、 机场、 车站、 影剧院、 大型体育场馆、 综合性商 业大楼和二、三级医院等公共建筑 一类 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和一级医院等公共建筑 二类或一类 4.2 设置原则 4.2.1 独立式公共厕所 应设置 在便 于 如厕、 抽排 的位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的设置 应满足城市 公共 服务 设施的相 关管理 要求。 4.2.2 城镇中 下列 范围 应设置 独立
12、 式公共厕所: 广场四周 和城市 道路两 侧; 车站、 码头 、展览 馆、体 育场( 馆)等 公共建 筑附 近; DB11/T 1902016 4 风景名 胜古迹游览 区、公 园 、公共 休闲绿 地、 街心花园 ( 面积 10000m 2 以上 的 绿地) 、 集贸 市 场 、 大型 停车场等 公共 场所; 新建住宅 区及 老居 民区 。 4.2.3 城镇中 下列 公众 活动的建 筑场所 应设置 附属 式公共厕所: 商场、 超市 和商业街 、饭店 、 宾馆 ; 饭馆、 小吃店 、快餐店 、咖啡店 和茶艺 馆等 餐饮 场所; 体 育 场馆 、展览 馆、 影剧 院、音乐厅 等公共文体活动 场 所;
13、 机场、 火车站 、公 交 首末 站、 汽 车客 运站 、 轨 道交 通车站 、 高 速路 休息 区、 综合性 服务楼和服 务 性 单位。 4.2.4 城镇中 下列 特殊 地区 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重要的文 物保护 单位, 不允许对 原有 的建 筑、 场地进行改 造的 场所; 已经规划建设 完毕 ,不 方便 接 通上 下水 的场 所; 老旧城区 、胡同 不方 便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的 场所; 短时间 大量 人流聚 集的 场所; 未来可能 要规划 或建设的 但目前 又需 要使 用公共厕所的场 所。 4.2.5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 间距 或服务半径 : a) 间 距 :商业 性路 段宜 小于 30
14、0m,生活性 路段宜 为 300m 500m,交 通性 路段宜 为 600m 1000m; b) 服务半径 : 开放 式公 园 (公共绿 地) 宜为 400m1000m, 城市 广场 宜小 于 200m, 旅游景 区宜为 600m 800m,新 建居住 区宜 为 300m500m 。 4.2.6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 地面 积应包括 建筑 占地 和室 外与其配套 设施如: 无障碍 、进出 入步 道和化 粪池等 的占 地面 积。 5 公共厕所设计 5.1 一般要求 5.1.1 应 以 人为本, 遵循 文明 、卫生、 方便 、安 全、 节能 的原则。 5.1.2 外 观 和色彩 设计 应与 周边 环
15、境协调 。 5.1.3 公共厕所 内应 进行 功能 分区 ,卫生洁具及其 使用 空间 应 合理 布置, 并应 充分 考虑无障碍 通道 和 无障碍 设施的 配置。 5.1.4 应 根据 需求 确定公共厕所 男女厕位的比例、 蹲( 坐 )位数及建 筑面 积。 5.1.5 无障碍 设施 应与公共厕所 同步设计、 同步 建设。 无障碍厕位 或无障碍 专用厕所 间 的设计 应符 合 GB 50763和 JGJ 50的规定。 5.1.6 宜 采 用新 型卫生设 备、 新型 节水 设备 和新 型卫生设施。 5.1.7 应采取 臭味控制措 施, 优先 采 用非遮味 、非喷淋 、经济、 可靠 及维护简 单的 除
16、臭技术。 5.1.8 应 对 化粪池 、检查井 和抽 粪井的 沼气 采取 有效 控制措 施。 5.1.9 应采取 防蝇 、防 蚊措 施。 5.1.10 商业区 、 重 要公共设施、 重要交 通客 运设施、公共 绿地、 医院 及其 它环境 要求 高 的区 域的公共 厕所应 设第三 卫生 间。 5.1.11 公共厕所的 使用 空间 在保 障满足 基本 功能需 求的 条件下, 可视 情况适 当增设其他服务 功能 。 5.2 具体要求 5.2.1 标志 DB11/T 1902016 5 5.2.1.1 标志的 图形符号应符 合 CJJ/T 125的规定。 5.2.1.2 公共厕所 附近 应设 导向 标
17、志牌, 导向 标志牌 内容 应包括公共厕所的标 志、 方向 和 距离 。 5.2.1.3 公共厕所 进出 口应 设性 别标 志 ,标 志应 设置 在固定的 墙 体上 。第三 卫生 间入 口的专 用标 志见 图 1。 第三卫生间标志 说明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 图形:男性、女性及其小孩正面全身剪 影,残疾人侧面剪影。 作用:无性别限定,方便需要协助的人 (如父母带异性的孩子,子女带异性的父母 或异性服伺的体弱病残等)使用的厕所间。 设置:设于公共厕所 图1 第三卫生间标志图 5.2.1.4 公共厕所 内应 设蹲坐 位标 志、无障碍 厕位标 志、厕位 有无人 标志 等。 5.2.
18、1.5 第三卫生 间内 多功 能台 、儿童安 全座椅 等应 设专 用标 志 。 5.2.2 建筑 5.2.2.1 防火设计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管理间 应至 少配 置 1具 1A的手 提式 干粉灭火 器 。 5.2.2.2 内墙面应 光滑 、便 于清 洗; 地 面应 抗渗 、防 滑、 不积水。 5.2.2.3 应设置 工具 间, 面积 宜 为 1m 2 2m 2 。 5.2.2.4 无障碍 厕所 间应 设在 首层 。 5.2.2.5 厕位间 所有 蹲、 坐位 均应 设置扶手 并应 根据 厕位 隔板承重 情况 选择 (落 地或 壁挂安装 )。 5.2.2.6 宜将管 道、 通风等
19、附属 设施 集中 在单 独的 夹道 中。 5.2.2.7 建筑面 积计 算应符合 GB/T 50353的规定。为 方便使用,以 下列 出了 GB/T 50353中 几种常 见 情况的计 算方法 : 建 筑物 的建 筑面 积应 按自然层外 墙结构 外围 水平 面积 之 和计 算。 结构 层高在 2.20m及以上 的, 应 计 算全 面积 ;结构 层高 在 2.20m以 下的, 应计算 1/2面 积。 建 筑物 内设 有局部 楼层 时, 对于 局部 楼 层的 二层 及以上楼 层 , 有围 护结构 的应 按其围 护结构外 围 水平 面积 计算 , 无围 护结构 的 应按其 结构 底板 水平 面积计
20、算 , 且 结构 层高 在 2.20m及以上 的, 应 计 算全 面积 ,结构 层高 在 2.20m以 下的, 应计算 1/2面 积。 对于形 成建 筑空 间的 坡屋顶 , 结构 净高 在 2.10m及以上 的 部位 应计 算全 面积 ; 结构 净 高在 1.20m 及以上 至 2.10m以下的 部 位应计 算 1/2面积 ; 结构 净高 在 1.20m以下的 部位 不应 计 算建 筑面 积。 地下室 、 半 地下 室应 按其 结构 外 围水平 面积 计算 。 结构层 高在 2.20m及 以上 的, 应 计算全 面积 ; 结构层 高 在 2.20m以 下的, 应 计算 1/2面 积。 5.2.
21、3 电气 5.2.3.1 供电设计 应符合 JGJ 16的规定。 DB11/T 1902016 6 5.2.3.2 厕所间 应采 用节 能型电 气设 备 和照 明灯 具。 5.2.4 卫生器具 5.2.4.1 采用节水防臭 、性 能可 靠、 故 障率低 、维 修方 便的卫生器 具。 5.2.4.2 瓷质卫生 器具 尺寸 及外 观质 量 应符合 GB 6952的要求。 5.2.4.3 不锈钢 卫生 器具的 材质 厚度1mm , 采 用压 制成 型工艺 。 外观 应无明 显色 差和 缺 陷, 表 面光 洁, 无拉伸 和焊 接缺 陷。 平整 、不变 形、 不翘曲 、面 板平 面 度允 差 2mm。
22、5.2.4.4 应设置 坚固、 耐腐蚀 的挂 物钩。 5.2.4.5 大便器 的布置 以蹲 便器 为主,并 应在 男女 厕所 间各 设置不少 于一 个坐 便器 ,坐 便 器应 配备 能 提 供 一次 性坐 垫的设 备。 5.2.4.6 洗手龙 头、 洗手液 宜采 用非接触 式的 器具。 5.2.4.7 应选用 耐腐蚀 和水 封性 能可 靠 的地 漏。 5.2.4.8 清洁池 应单 独设置, 并宜 采用坚 固、 易清 洗的 成品 。 5.2.4.9 卫生器 具的 节水 功能应符 合 CJ 164的规定, 并应 满足以下要求: 小便器 宜采 用半 挂式 便斗 ,每次 用水 量 1.5L; 大便器
23、宜采 用具 有水 封功 能的前 冲式 蹲便 器, 每次 用水量 4L ; 应采用 节水 龙头 ; 采用生 物处理 或化 学处理污 水 ,循 环用 水冲 便 的卫生 器 具, 处理 后的 水 质应达到 GB/T 18920 的要求, 并在 用水 点设置 杂用水 标志 。 5.2.5 通风除臭 5.2.5.1 建筑设计 应考虑 自然 通风 。 5.2.5.2 建筑通风 、采 光面 积之 和与 地 面面 积比 不宜 小于 1:8。 5.2.5.3 应设机 械通风 , 维 持微负压 。 通风 量的计 算应 根据 厕位数 以每 蹲、 坐位 40m 3 /h 、 每站 位 20m 3 /h和保 证厕所 间
24、的 通风 换 气频率 5次 /h分别 进行计 算, 取其 中大 值为计 算 结果 。 5.2.5.4 机械通风 的通风 口的位置 应根据 气流 组织 设计的 结果 布置, 气流 组织 设计的原则应 保证 通风 所提供 的新 鲜空 气先经 过人 的 呼吸 区; 排风 口宜 设在 蹲 、 坐 、 站 厕位 附近 , 排风 管 道宜 设置 在墙 内并垂 直 布置。 5.2.5.5 排水管 道的主 干管 应设 通气管, 通气管 宜采 用排 水塑 料 管, 管径 75mm 。 5.2.5.6 室内臭 味气 体、 微小 气候 应符 合 GB/T 17217的规定。 5.2.6 供暖、空调和防冻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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