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546-2014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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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P 55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462014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production in Tianjin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2014 - 11 - 18发布 2014 - 12 - 18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5462014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目标管理 2 5 措施方案 2 6 现场
2、检查 3 7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3 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4 9 施工机械设备 5 10 警示标识 . 6 11 防护用品 . 6 12 危险源管理 . 7 13 地下管线安全防护 . 7 14 高处作业 . 8 15 消防安全 . 9 16 工程度汛 . 9 17 应急救援 . 9 18 文明施工 10 DB12/T 546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规范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3、本标准编制委员会主任:朱芳清 副主任:张文波 刘长平 委员:马树军 赵考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主编) 曹野明 张振军 甄守奎 查龙友 张波 姚博 李国起 李树鑫 季海涛 丁学赏 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 DB12/T 5462014 1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总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危险源管理、地下管线安全防护、高处作业、现场消防、工程度汛、应急救援及文明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 3 总则 3.1 参建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明确管理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检查制度。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专业应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并经国家主管部
5、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3 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法人)应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构。 3.4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针对工程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需要采取的特殊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技术设计交底工作,交底过程应进行记录。 3.5 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应满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行业及本市文明工地创建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的要求。 3.6 设计单位应对现场施工提供全过程的安全服务,配合有关单
6、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优化工作,参加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处理。 3.7 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 3.8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工程施工。 3.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并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
7、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B12/T 5462014 2 3.10 施工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本专业安全技术和相关标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公司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项目经理部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班组教育应不少于16学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应上岗。施工单位新进作业人员以及转岗的作业人员,作业前,施工单位应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3.11 施工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编制、填写、审核、审批、收集、保管的责任。及时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真实有效。 3.12 参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
8、度和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13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救护的演练。 3.14 参建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编报工作,项目法人负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信息的管理工作。 3.15 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委托协议或代建合同中明确协议或合同双方各自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内容等,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16 安全生产管
9、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应字迹清楚,签章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并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性;资料应随工程施工同步形成,分类归集保管,直至工程竣工交付后处理或归档;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 3.17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配合事故调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3.18 参建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 4 目标管理 4.1 各参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
10、生产目标应进行量化。目标考核合格是参加文明工地评选的必备条件。 4.2 安全管理目标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项目适用性目标。施工作业违章率、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发生率超过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控制指标时,考核对象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3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层级进行安全管理目标分解。 4.4 项目法人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进行考核,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考核程序、标准等工作内容应符合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调办建管200883号的要求。 4.5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11、、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6 考核工作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考核工作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对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7 目标考核不合格时,考核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被考核单位整改情况,限期达到合格标准。 5 措施方案 DB12/T 5462014 3 5.1 开工前,监理单位、施工等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明确安全生产检查机构、人员、范围、重点、措施及计划等内容,并将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5.2 监理、施工
12、单位应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5.3 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4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和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围堰等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 5.5 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程序、审查等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5.6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专
13、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原审批程序。 5.7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过程应记录,并有交底和被交底人员签字。施工条件发生改变或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变更并补充交底。 6 现场检查 6.1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安全检查的类型、内容、标准、方法、频次,以及检查、整改、复查和改进等工作内容,并按照各自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6
14、.2 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 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 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 3) 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 5) 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6.3 安全检查单位应根据安全检查的形式,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6.4 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自查、互查、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6.5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检查以及施工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
15、部门、人员落实整改。 6.6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并跟踪复查。 6.7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6.8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和结果。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 7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DB12/T 5462014 4 7.1 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7.2 施工单位
16、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7.3 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分包项目事故隐患监控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整改。 7.5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
17、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6 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7.7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
18、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8.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8.2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8.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编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19、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8.4 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从事电气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体检。 8.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等工作应由专职电气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专人监护。专职电气人员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8.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收集、整理、检查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8.7 现场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应保证其绝缘电阻等符合要求。 8.8 现场专职电气人员
20、应定期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DB12/T 5462014 5 1) 外电架空线路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现场机动车道及作业机械最高点之间的安全距离; 2) 对达不到最小距离的部位,采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3) 现场适用于电气的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4) 现场TN-S接零保护系统、接地及防雷设施配置及运行情况; 5) 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等电气装置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6) 配电线路及照明的设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7)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选购、使用、检查和维修等情况。 9 施工机械设备 9
21、.1 施工单位申请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需进行场内安装的施工设备,还应提供设计图纸、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等。使用前,应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申请进场的机械设备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项目法人。 9.2 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或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对工具、设备进行清点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 9.3 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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