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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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P 55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5432014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Supervision of management practices in Tianjin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2014 - 11- 18发布 2014 - 12 - 18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543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则 . 1 4 基本工作程序 . 2 5 质量控制 . 3 6 进度控制 . 4 7 投资控制 . 5
2、 8 安全管理 . 6 9 信息管理 .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一般规定用表 . 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 质量控制用表 . 2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投资控制用表 . 33 附录D(资料性附录)安全管理用表 . 45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其他用表 . 48 DB12/T 543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编制委员会主任:朱芳清 副主任:张文波 刘长平
3、 委员:马树军 赵考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主编) 曹野明 张振军 姚博 秘兆兰 刘国栋 张卿 王学博 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 DB12/T 5432014 1 南水北调工程监理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总则、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一般规定、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及信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SL 2
4、88-20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3 总则 3.1 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科学、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3.2 实施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3.3 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3.4 监理单位应在现场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职责,应按照有
5、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5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代表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职责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6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报发包人。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发包人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3.7 施工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3.8 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3.9
6、 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3.10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11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12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3.1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时段工程验收和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3.14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DB12/T 5432014 2 3.15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 基本工作程序 4.1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
7、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应按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报送发包人。 4.2 监理规划编制依据: 1) 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 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4.3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发包人。 4.4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
8、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5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 施工组织设计。 4.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7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等施工条件。 4.8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监理通知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派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
9、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进场通知格式见附录A表A.1。 4.9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分别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保障措施、施工总进度计划、赶工措施报告、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等施工文件进行审批,批复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2。 4.10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审查后,报发包人。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3。 4.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检测计划进行审查后,报发包人。工程检测计划报审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4。 4.12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
10、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材料,符合有关规定后,予以签认。 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独立测量和联合测量的方式对承包人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等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 4.14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施工设计图纸核查意见单、施工设计图纸签发表格式参见附录A表A.5、A.6。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参加发包人主持召开的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设计交底表格式详见附录A表A.7。 4.15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的组织、程序及主要内容
11、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会议由发包人主持,会议后,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并由各方签认。 DB12/T 5432014 3 4.16 开工令下达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承包人(含分包单位)进行监理交底工作,并邀请监督机构参加。监理交底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交底内容为: 1) 明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和义务; 2) 介绍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3) 介绍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 明确有关报审、报验的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4.17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后,经检查承包人现场人员、施工设备、原材料等满足合同约定及工程开工需要后,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并报
12、发包人备案。开工令格式参见附录A表A.8。 4.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递交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经检查该分部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开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A表A.9。 4.19 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工地会议、监理例会或监理专题会议,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格式参见附录A表A.10。 4.20 监理工程师应如实填写监理日志,详细记录施工全过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监理日志格式参见附录A表A.11。 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巡视工作,指定专人填写巡视记录,巡视记录格式参见附录A表A.12。 4.22 对
13、需经发包人批复及答复的工作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报告,监理报告格式参见附录A表A.13。 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指示和指令,一般通知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通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通知格式参见附录A表A.14。 4.24 项目监理机构对未被发包人采纳或指令未被承包人执行的建议,可作为备忘录,并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备忘录格式参见附录A表A.15。 4.25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 4.26 项目监理机
14、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参加相关验收工作,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受发包人的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审批承包人报送的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 5 质量控制 5.1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1) 建立完善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2) 落实相应的质量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3) 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4) 跟踪检查重要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全过程。 5) 采用跟踪检测的方式检测工程试样。 6) 检查施工质量及相关材料、设备、施工方法、施工环境。 7) 检查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情况和设备仪器维护情况。 8)
15、编制现场质量控制资料。 9) 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审查、验收资料。 10) 主持单元(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1) 负责承包人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 DB12/T 5432014 4 5.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质量控制措施(制度)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5.3 现场质量检查检验的范围、内容及程序等质量控制工作应符合SL288的要求。 5.4 施工过程中,当承包人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5
16、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质量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资格进行核查。 5.6 监理人员应对承包人试验室的认证、设备计量检定、试验人员资格、试验室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 5.7 监理人员应采用现场巡视、查阅施工记录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及时纠正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方法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5.8 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并详细、准确地填写旁站记录,
17、旁站记录格式参见附录B表B.1。 5.9 监理人员进行平行检验时,监理工程师对检测机构发出取样通知,明确样品名称、检测组数等,作为监理抽检凭证,取样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2。 5.10 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存在违规(章)作业时,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纠正。整改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3。 5.11 监理人员应跟踪检查承包人的整改情况,对未立即进行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警告通知,督促承包人落实整改。警告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4。 5.1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拒绝执行监理机构指示和指令,或发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经发包人的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通知,责令
18、其改正。暂停施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5。 5.13 对暂停施工的部位,经检查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复工,复工通知格式参见附录B表B.6。 5.14 监理人员应检查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5.15 发生质量缺陷,由监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确认,明确责任单位。一般质量缺陷由监理机构组织责任界定,报发包人备案。 5.16 发生质量事故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通知,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并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作出初步评估,将评估情况报发包人。 5.17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
19、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 进度控制 6.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进度实施控制管理,其主要工作为: 1)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管理。 2) 依据施工合同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 3)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4) 落实各项进度控制措施。 5) 编制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6) 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分解的年、季、月计划。 7) 定期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 8) 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 DB12/T 5432014 5
20、9) 对控制性工期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出现的进度偏差提出应对措施。 10) 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议。 11) 落实施工进度信息报告制度,定期上报各类进度报表和报告。 6.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进度管理体系,对承包人制定的进度控制措施(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情况进行审查,并监督其贯彻落实。 6.3 项目监理机构应落实施工进度控制相关制度和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发包人。 6.4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必要时召集发包人
21、、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6.5 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6.6 项目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6.7 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6.8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6.9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6.10 总监
22、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7 投资控制 7.1 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做好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控制工作,其主要工作为: 1) 审核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 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3) 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变化事宜; 4)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5)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7.2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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