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57-2007(2013)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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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80.10 A12 备案号: 22655-2008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657 2007(2013) 旅游景区 (点 )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Setting specification for road and traffic guiding sign in tourist area (Spot) 2007 - 10 - 14 发布 2008 - 01 - 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572007 I 前 言 为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系统化、规范化和一体化,完善区域旅游服务功能,满足自驾车旅游者和
2、旅游车辆驾驶员识别通往旅游景区(点)的方向、距离和了解旅游项目类别的需求,使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中外旅游者出游更加便利,根据国家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在长江三角洲地区规范性文件长江三角洲地区主要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技术细则(试行)的基础上,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旅游局、浙江省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办公室、同济大学、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江苏省旅游局、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交
3、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守恩、秦丽玉、周丰年、王俊骅 。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赵梦柳、汪剑明、朱国建、林章林、李颖、朱成宇、杨俊才、徐全军、钮建平、林震华、林正秋、朱共明。 DB33/T 6572007 1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版面设计、版面内容、设置原则和设置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规划、设计和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4、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8416 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T 279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长江三角洲地区 本标准中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指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3.2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 提供旅游景区(点)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旅游项目类别图案以及前往旅游景区(点)的方向和距离等信息, 设在高速公路出口附近及通往旅游景区 (点) 各连接道路交叉口附近的道
5、路交通指引标志。分为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和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两种。 3.3 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 旅游景区(点)方向距离标志的内容包括:旅游项目类别图案、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方向、距离。 3.4 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 旅游景区(点)方向标志的包括:旅游项目类别图案、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方向。 4 旅游景区(点)的分类 根据旅游资源要素价值、旅游景观市场价值和旅游交通需求指标,可将满足表 1 条件的旅游景区(点)分列为 A、 B、 C 三类。国家各有关部门评定的国家级旅游资源可结合实际情况归入 A、 B、 C三类。 DB33/T 6572007 2 表 1 旅游景区(点)分类表
6、 分类 评价项目 评价因子 A B C 观赏游憩 价值 高 较高 一般 旅游资源 要素价值 历史文化 科学价值 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国际意义 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国内意义 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市)级意义 国内外 知名程度 国际知名 国内知名 省(市)知名 美誉度 有极好的声誉受到 90%以上的游客和专业人员的赞美 有很好的声誉受到 80%以上的游客和专业人员的赞美 有较好的声誉受到 70%以上的游客和专业人员的赞美 旅游景观 市场价值 市场影响力 很有发展前途 有较好的 发展前途 有
7、发展前途 年适宜游览天数 300 天以上 250 天以上 150 天以上 旅游交通 需求指标 年接待 旅游者人次 (或年接待旅游自驾车数量) 70 万以上 (或 7 万辆以上) 50 万以上 (或 5 万辆以上) 30 万以上 (或 3 万辆以上) 5 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5.1 A 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5.1.1 市区的旅游景区(点),从干线公路入城口、城市快速干道的出口或出口处附近的交叉路口开始引导。 5.1.2 郊区的旅游景区(点),从干线公路与通往旅游景区(点)公路的交叉口开始引导。 5.1.3 遇下列情况,高速公路上可设置 A 类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 ( a)与高速
8、公路出口匝道直接相连; ( b)位于出口匝道附近,但高速公路出口标志中无旅游景区(点)所在地的地名信息; ( c)交通组织需要时。 5.2 B 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5.2.1 市区的旅游景区(点),从旅游景区(点)附近的 2 个干道交叉口或 3km 以内的范围开始引导。 5.2.2 郊区的旅游景区(点),在景区(点)所处区(县)的范围内或距旅游景区(点)5km 以内的范围开始引导。 5.3 C 类旅游景区(点)的引导范围 从距旅游景区(点)附近的干道交叉口开始引导。 6 设置原则 6.1 一般规定 6.1.1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中的主标志,应符合 GB 5768 的
9、设置规定。 6.1.2 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应结合指路系统作系统性的规划与设计。 DB33/T 6572007 3 6.1.3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应按道路的设计车速、几何线形、交通流量、流向和交通组成、道路沿线和交通组织的状况等因素设置。 6.1.4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应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或干线公路的路口和路段上。 6.1.5 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宜单独设置,当与其它交通标志相互遮挡时,应设置在距离其它交通标志 60m 以外的范围或交叉口下游。 6.1.6 现有道路条件无法单独设置旅游景区(点)指引标志时,宜与指路标志版面组合或合杆设置。 6.2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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