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40 T 021-2023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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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9.240.01 CCS F 20 6540 伊 犁 哈 萨 克 自 治 州 地 方 标 准 DB6540/T 0212023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y2023-10-30 发布2023-11-30 实施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6540/T 0212023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2 5 职责分工.2 6 总体规划.2 7 设施建设.2 8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3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3
2、 电力设施保护区.4 9 保护措施.5 安全标志.5 电力设施.6 保护区.6 10 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7 11 巡视、维护、检修.8 参考文献.9 DB6540/T 02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国网伊犁伊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熊剑、张辉疆、黄擎、周保军、胡小明、姚璐、石小帅、李侃、王新、严成虎、杨伟、吴亮、潘博源、马平、李世亭、贺芙蓉、王权、韩玉凡、王凯、张亚明、姚卫
3、平、热娜艾尔肯、李江、魏国栋、安续、路朋、温贺贸、陈郁青。DB6540/T 0212023 1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总体规划、设施建设、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保护措施、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及巡视、维护、检修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伊犁州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L/T 21602020 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DL/T 5092 (1
4、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电力设施 用于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调度的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来源:DL/T 21602020,3.1 破坏电力设施 人们有意或无意实施的损毁、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会造成电力设施的不安全现象或故障。注:主要有毁坏线路设备,蓄意制造事故,盗窃线路器材,工作疏忽大意或不清楚电业知识引起的故障,如违章施工、违章建筑、树障、盗窃以及车辆冲撞、放风筝、钓鱼、挖沙、取土、爆破等。电力设施保护 防止电力设施被破坏所开展的保护工作。注: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停用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电力专用通信设施 电力系统内部使
5、用并对电力运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具有特殊要求的通信设施,例如:光传输设备、交换设备、接入设备、数据通信网设备、电力通信光缆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国家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依法在电力设施周围或沿线划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某些行为。DB6540/T 0212023 2 电力企业 以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单位)。4 基本原则 电力设施的保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宗旨;实行政府、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明确
6、各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职责,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a)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体系,确定、协调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关系;b)受理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c)表彰、奖励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与电力企业共同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并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应急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
7、业、农机、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并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经营等行为对电力设施产生危害的,按照“谁产生、谁消除”的原则,应配合相关电力企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6 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
8、民政府应将城乡电网建设、改造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电力企业编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电力企业应按照规划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变电站、配电站等供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用地。7 设施建设 DB6540/T 0212023 3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坚持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合理避让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管道等。电力设施项目使用土地,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支付土地
9、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应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与电力企业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它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城市公用设施、城市绿化和其它工程时,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与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DL/T 5092 的要求。确需迁移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电力
10、企业应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迁移、保护措施和补偿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后,方可施工。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不应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企业应与房屋产权所有者达成书面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应再行增加高度。新建 110 kV 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宜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者重要风景旅游区,必要时可采用地埋电缆方式。8 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8.1.1 发电、变电设施 8.1.1.1 发电厂(场)、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变压器、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隔离开关、电容器、电抗器等设
11、备设施。8.1.1.2 发电厂(场)、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8.1.1.3 风力发电场内的风电机组、塔下箱变等外置柜体、场内集电线路、主变及辅助设施。8.1.1.4 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8.1.1.5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各种充(换)电站、电池配送站、充电桩及其有关辅助设施。8.1.1.6 太阳能光伏发电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直流汇流箱、储能蓄
12、电池、光伏控制器、光伏逆变器、升压变压器、光伏支架、及其光伏发电系统附属设施。8.1.1.7 抽水蓄能电站的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电站厂房、变电站/出线场及其它附属工程等。8.1.2 电力线路设施 8.1.2.1 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通信光缆、光缆接续点、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8.1.2.2 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管道通信光缆、光缆接续点、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
13、设施。8.1.2.3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DB6540/T 0212023 4 8.1.3 电力调度设施 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电网运行控制等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8.1.4 电力交易场所设施 计量、报价、交易、结算、监视、复核、预警、信息发布等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8.1.5 电力专用通信设施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电缆)、通信光纤、微波塔、微波站、载波站、通讯卫星地面站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电力设施保护区 8.2.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8.2.1.1 10 kV
14、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导线经过不同地区时,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下列数值:a)居民区。电压在 1 kV 以下者为 6 m;电压为 1kV10 kV 者为 6.5 m;b)非居民区。电压为 1 kV 以下者为 5 m;电压为 1kV10 kV 者为 5.5 m;c)交通困难地区。电压为 1 kV 以下者为 4 m;电压为 1kV10 kV 者为 4.5 m。8.2.1.2 架空线路的导线与铁路轨顶、道路路面、管道顶部的垂直交叉跨越距离,在导线最大弧垂时不应小于 8.2.1.1 规定的数值。8.2.1.3 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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