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20 T 16-2023 火灾危险源控制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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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01CCS C 80DB5120四 川 省(资 阳 市)地 方 标 准DB5120/T 162023火灾危险源控制管理规范Code for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fire hazard2023-12-12 发布2023-12-19 实施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5120/T 162023I目 次前 言.II引 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65火源和动火作业.75.1一般规定.75.2动火作业.75.3其他措施.86电气.86.1一般规定.86.2配电线路敷设.96.3电缆竖井.96.4可燃材料仓储场所.
2、97燃气和燃油.97.1一般规定.107.2设施和装置.107.3液化石油气瓶(组).117.4燃具和管道.117.5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117.6其他措施.128其他可燃物.128.1一般规定.128.2电动自行车.138.3构件与材料.138.4农村常见可燃物.149应急处置.15附录 A(资料性)火场疏散逃生.16附录 B(规范性)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举例.17DB5120/T 162023II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资
3、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本文件起草单位: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炎峰、谢鑫、李存雨、罗文杰、魏楠林、陈治宇、蒋海、汪杨、肖绮思、樊林森。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20/T 162023III引 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需求不断增大,各类火灾危险源风险隐患愈加突出,管控不善容易导致发生火灾事故,有必要结合近年来各地火灾事故教训和资阳实际情况制定一部专门的技术标准。本文件主要内容为常见火灾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以预防型措施为主、减轻型措施为辅,兼顾专业性和通识性,为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等开
4、展消防工作和社会单位(场所)自主消防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治理、推动向事前预防转型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DB5120/T 1620231火灾危险源控制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常见火灾危险源的控制方法、设置要求、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住宅建筑的火灾预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T 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GB/T 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72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500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JGJ 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XF 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 1131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T 146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3019
6、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38315、GB/T 40248、GB 50016、GB 50039、GB 50222、GB 50352、GB 50720、GB 51348、JGJ 100、XF 703、XF/T 1463、XF/T 3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火灾危险源 fire hazard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和扩大的引火源和可燃物。3.2引火源 ignition source使物质开始燃烧的外部热源(能源)。3.3可燃物combustible可以燃烧的物品。DB5120/T 16202323.4火灾隐患fire potentia
7、l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3.5公共娱乐场所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y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3.6公众聚集场所 public assembly occupancy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3.7人员密集场所 asse
8、mbly occupancy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3.8大型商业综合体 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总建筑面积(不包括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小于50 000,以商业为主要功能并集购物、旅馆、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3.9劳动密集型企业 labour-
9、intensive enterprises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时段工作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防火分区容纳超过3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纺织、印染、印刷等生产、加工、仓储场所。3.10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3.11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的商店、
10、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3.12“九小”场所 nine types of small facilities建筑面积小于300m的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酒吧、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3.13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explosive and fire hazardous place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主要包括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燃气供应站和生产、存储、经营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厂房、仓库。3.14DB5120/T 1620233动火作业
11、 hot work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3.15微型消防站 micro fire station依托单位的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掌握消防专业技能,以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而建立的消防组织单元。3.16安全出口 safety exit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3.17燃烧性能 burning behavior在规定条件下,材料或物质的对火反应特性和耐火性能。材料按GB 50222规定燃烧性能划分为四级: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4总则4.1为了加强火灾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火灾发生和
12、扩大,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4.2火灾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电气、燃气、燃油和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充装等场所涉及专门消防技术措施的,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4.3应坚持严管严控火灾危险源,重点防范引火源和可燃物同时失控。4.4火灾危险源控制管理应作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全社会辨识风险、消除隐患和应急处置能力。4.5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火灾危险源风险研判和管控制度,制作火灾危险源一览表,实行火灾危险源标识化和清单化管理。4.6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时应重点消除火灾危险源隐患
13、,对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制定整改计划确保及时消除,并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必要时应停用相关部位或设备。4.7应定期检查电缆井、吊顶等高风险和隐蔽部位,及时清理厨房、阳台和楼道等建筑重点部位的可燃物,非营业时间和离家期间应及时关闭火源、气源和非必要电源。4.8应按规定维护保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4.9应采购、使用合法合格的电气、燃气等具有火灾风险的产品或用具。供电供气单位、用电用气用户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燃气相关的设备、管线和用具,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电气、燃气检修时应视情况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10应保障安全出口、疏散
14、楼梯间等室内安全区域的安全性和畅通性,严禁在上述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易燃易爆品和可燃物,严禁堵塞、占用和封闭。4.11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4.12不得擅自改变既有建筑防火条件和性质功能违规生产、储存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4.13严禁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不得在合用场所、商业服务网点和“九小”场所等违规搭建夹层或隔间供人员住宿。DB5120/T 16202344.14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
15、通工具。4.15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房间、部位),必须执行 XF 1131 和其他消防技术标准管理规定。5火源和动火作业5.1一般规定5.1.1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部位)吸烟(包括使用蚊香等无焰燃烧物)、使用明火或动火作业,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部位)。5.1.2不得在以下场所(部位)使用明火或动火作业:a)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等室内安全区域;b)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开放、使用期间,室内展览厅、婚庆等场所筹备时;c)劳动密集型企业、合用场所生产加工期间,丙类仓储场所或库房;d)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内。5.1.3不得在施工现场和生产、储存棉麻、纺织等易燃物品的场所吸烟,人员密集场所等
16、应严格管控吸烟行为,不得卧床吸烟和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5.1.4在使用蜡烛、蚊香、香烛、艾灸等物品时,不得直接放置在可燃物上方,与沙发、床单、蚊帐等可燃物应至少保持 0.5 m 距离,并有人照看、人离火灭。5.1.5人员密集场所和室内婚庆、演出、营销等活动中严禁使用明火进行表演或燃放烟花(含冷光烟花)。5.1.6人员密集场所开放、营业期间和结束后,应加强检查巡查,清除遗留火种,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5.1.7高层民用建筑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禁止在其外墙动火。5.1.8严禁违规在森林、林地进行野外动火,不得随意焚烧桔秆、垃圾。5.
17、2动火作业5.2.1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2.2确有需要在建筑(场所)内动火作业的,应当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措施,严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5.2.3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用火作业、施工现场固定动火区作业等应遵守相关专业要求,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5.2.4动火作业前,应符合下列规定:a)编制动火作业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时间、区域、技术要求、岗位职责和处置措施等内容,办理动火内部审批手续;b)责任人员应严格审查作业人员作业资格,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c)对动火区域进行消防安全环境检
18、查,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d)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应清理动火区域周边和竖向空间下方的可燃物,确实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明火作业点与气焊用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e)动火区域和其他使用、营业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不燃构件进行防火隔离,张贴警示提示标志,高层民用建筑应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f)除建筑(场所)原配置的灭火器外,每个动火点应至少设置2具5 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得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等消防设施。DB5120/T 16202355.2.5动火作业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a)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落
19、实防范措施;b)监护人员应现场监护,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巡查,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消除不安定状态;c)应时刻关注异常烟火,一旦出现失控燃烧应立即停止作业,利用灭火器、消火栓灭火,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势情况采取发出警示、疏散逃生、报警救援等措施。5.2.6动火作业后,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得将电焊、气焊用具闲置于动火区域内;b)对动火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焊渣等遗留火种,作业完成30 min后监护人员方可离开;c)经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营业。5.3其他措施5.3.1人员密集场所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和高层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 1次。5
20、.3.2利用明火进行加热、油炸等烹饪操作时,应有人照看。5.3.3宗教活动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a)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应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并应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无人看护时或大风天气禁止用火;b)用火器具、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应使用不燃材料,放置香、灯、烛的案几、供桌等,其面板应使用不燃材料或包覆不燃材料;c)明火与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应至少保持3 m安全距离,宜使用低温电灯替代明火。6电气6.1一般规定6.1.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存在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线相互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换。6.1
21、.2严禁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6.1.3隔离器、熔断器、连接片和闸刀开关,严禁作为功能性开关电器。6.1.4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6.1.5不得私自搭接电气线路或“飞线”充电。6.1.6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部位)应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6.1.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电热器具及大功率电器严禁被可燃物覆盖,与可燃物应至少保持 0.5 m 距离或采取防护措施。6.1.8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当顶棚和墙面内部设有电器、电线时
22、,其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6.1.9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 W 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额定功率不小于 60 W 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6.1.10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饰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0.5 m,灯饰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DB5120/T 16202366.1.11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电气线路禁止架空敷设,禁
23、止使用白炽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照明灯具。6.2配电线路敷设6.2.1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6.2.2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6.2.3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不燃、难燃制品。6.2.4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6.2.5总建筑面积大于 5 000 的商店建筑内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
24、管、可绕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6.2.6护套绝缘电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 m 部分应穿导管保护。6.2.7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6.2.8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6.3电缆竖井6.3.1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6.3.2井壁上设置集中电表箱、配电箱或控制箱等箱体时,其进线与出线均应穿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钢管保护。6.3.3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
25、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设于金属槽盒之内。6.3.4严禁擅自在电缆竖井内搭接电气线路。6.4可燃材料仓储场所6.4.1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难燃硬塑料管保护。6.4.2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6.4.3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 0.5 m。6.4.4用电设备、移动插座等应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0.5 m,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应堆放物品。6.4.5应当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配电箱及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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