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 T 688-2023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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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30 CCS A 10 4201 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6882023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运行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12315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service stations 2023-12-29 发布2024-01-29 实施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01/T 688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5 服务站类型.2 6 基本要求.
2、2 7 建设要求.2 场所要求.2 7.1 设施设备要求.2 7.2 人员要求.2 7.3 8 运行要求.3 受理渠道.3 8.1 受理范围.3 8.2 运行流程.3 8.3 9 管理要求.4 工作目标.4 9.1 管理制度.4 9.2 经营行为.5 9.3 创新服务举措.5 9.4 10 申报与认定管理.5 申报.5 10.1 认定.6 10.2 11 评价与改进.6 附录 A(规范性)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标识标牌.7 A.1 服务站牌匾.7 A.2 服务站桌牌标识.7 A.3 服务站公示牌标识.7 附录 B(规范性)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10 附录 C(规范性)消
3、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汇总表.11 参考文献.12 DB4201/T 688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袁、曾伟、朱琳玉。DB4201/T 6882023 1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运行的基本原则、服务站类型、基本要求、建设要求、运行
4、要求、管理要求、申报与认定管理及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10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行为规范指南 GB/T 19012 质量管理 顾客满意 组织投诉处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010和GB/T 19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 12315 consumer rights
5、protection service station 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依托与消费者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或社会团体建立的用于快速、便捷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消费信息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以下简称“服务站”。3.2 争议和解 reconciliation of dispute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基础上,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活动,以下简称“和解”。3.3 争议调解 mediation of dispute 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团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活动,
6、以下简称“调解”。4 基本原则 服务站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a)自愿申报;b)畅通便捷;c)公平公正;d)社会共治;e)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DB4201/T 6882023 2 5 服务站类型 服务站应推动经营者主动承担消费维权第一主体责任,履行消费维权法定义务和服务承诺,及时化解一般性消费争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消费争议。服务站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a)市场主体建站。市场主体建立的服务站负责争议和解,具有向消费者宣传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责;b)社会团体建站。社会团体建立的服务站负责争议调解,具有向消费者宣传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向消费者
7、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责。6 基本要求 服务站应满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服务站的基本要求,满足“八个一”(一个相对固定的场6.1 所、一块标识标志牌、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一块宣传栏、一部相对固定电话、一台计算机、一本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一套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制度)的基本条件。申报的市场主体应具备以下资质:6.2 a)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证明文件完备;b)申报单位从业人员具备法定从业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申报的市场主体应实名诚信经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明码标价,计量合规,有售后保障,投诉6.3 处理及时,消
8、费者满意度情况良好。申报的市场主体近 3 年内不存在因自身过错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或其他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6.4 违法违规行为。申报的社会团体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6.5 7 建设要求 场所要求 7.1 7.1.1 服务站应配有固定服务场所,提供咨询及处理消费者投诉等服务,并有相对独立的消费争议处置场所。7.1.2 服务站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合法有效资质证明,以及服务站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工作职责、服务承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人员信息等。7.1.3 服务站所属经营场所应干净卫生、整洁舒适、布局合理,提高消费者服务体验。设施设备要求 7.2 7
9、.2.1 服务站应使用全市规范统一的名称,名称格式为“主体单位名称+12315 消费维权服务站”,有关牌匾、桌牌、公示牌应设在显著位置,并符合附录 A 的规定。7.2.2 服务站应设置宣传栏,向消费者发布相关消费提示或警示,公开服务承诺。7.2.3 服务站应配备固定电话和计算机。7.2.4 服务站应在醒目位置以悬挂意见箱、公示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多种投诉反馈渠道。7.2.5 服务站所属经营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7.2.6 服务站应设置人性化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服务站还应设置与场经营场所相符合的自助服务设施等。人员要求 7.3 DB4201/T 6882023 3 7.3.1 服务站应配备不少
10、于 2 名消费维权服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7.3.2 消费维权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合格后上岗,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培训。7.3.3 消费维权服务人员应熟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消费维权服务技能,能独立解决消费争议或参与协助市场监管所解决消费争议。7.3.4 消费维权服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耐心协调、积极引导、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态度和蔼。8 运行要求 受理渠道 8.1 服务站应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开通多种受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投诉;信函投诉;电话和传真投诉;网络投诉。受理范围 8.2 8.2.1 服务站可受理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
11、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8.2.2 投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站不予受理:经营者的注册地和经营场所均不在武汉市的;有确切证据证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方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运行流程 8.3 8.3.1 受理 8.3.1.1 服务站接到投诉后,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按照附录 B消费维权服务站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进行纸质或电子档登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或口头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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