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1 T 126-2023 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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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of civil electric vehicle发布实施联合发布哈 尔 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联合发布哈 尔 滨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arging infrastructureof civil elect
2、ric vehicleDB2301/T 1262023主编单位:哈 尔 滨 市 建 筑 设 计 院批准部门: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 尔 滨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施行日期:2 0 2 3 年0 8 月1 2 日2023 哈尔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标准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harging infrastructureof civil electric vehicleDB2301/T 126-2023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的战略和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推动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3、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要求,按照2022 年哈尔滨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安排,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本规程。在规程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征求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科研、厂商、设计、施工、质监等单位的意见,完成本规程的的编制。本规程共分为 8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置原则和要求,工程设计,充电管理系统,施工与安装,竣工验收。本规程由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由哈尔滨市建
4、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条文不妥之处或有新的建议、意见,请寄送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友谊路 119 号,电子邮箱:,邮政编码:150010)。本标准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土木建筑学会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岩 董红凝 李子军 肖明秀 孙勇吴飞舟 郑志平 王兆泰 章红 吕盛东周志敏 周启纲 李晓嵘 叶盛昊 纪中才徐勤耕 李建华 韩蕊 谷艳旗 赵希奇傅彦波 付羽 王海婷本标准主要审查人:陈永江 孙来军 邓孝祥 李长敏 李勇骁彭振宇 施晓林目次1总 则.
5、12术 语.23基本规定.44配置原则和要求.54.1设施设置.54.2充电设备.65工程设计.75.1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75.2标识与标志.85.3供配电系统.85.4计量计费系统.105.5设施防护.116充电管理系统.127施工与安装.147.1电气施工安装基本要求.147.2土建施工基本要求.148竣工验收.158.1一般规定.158.2工程验收.15本标准用词说明.17引用标准名录.18附:条文说明.22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12Terms.23Basic requirements.44Configuration principle and req
6、uirements.54.1Facility settings.54.2Charging equipment.65Engineering design.75.1Civil and other supporting facilities.75.2Signs and Marks.85.3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85.4Metering and billing system.105.5Facility protection.116Charging management system.127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47.1Basic r
7、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47.2Basic requirements for civil construction.148Final acceptance.158.1General requirements.158.2Project acceptance.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8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211总 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大
8、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和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规程。1.0.2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区域总体规划、停车场建设规划以及配电网建设相协调,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1.0.3本规程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及居住区中电动汽车整车充电模式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1.0.4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满足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5充电设施的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预
9、留拓展空间。22术 语2.0.1充电基础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电源、配套和附属设施等。2.0.2电动汽车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2.0.3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2.0.4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
10、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2.0.5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2.0.6充电管理系统Charging management system为了满足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运维而搭建的业务运营支撑系统。包含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电站运营、计量计费、支付、开票、设备运维等业务支撑。32.0.7有序充电Orderly charging通过硬件设备及配套软件,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的管控,避免负荷叠加,改善配电网负荷特性,提高配电网运行经济性、可靠性。43基本规定3.0.1充电设施应符合电动车
11、辆传导充电系统GB/T 18487 和电动汽车传导用连接装置GB/T 20234 等的规定。3.0.2充电设施应具备通过CAN或工业以太网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3.0.3充电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考虑预留以太网与无线公网的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的互联互通功能,能够与各类上级监控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并宜考虑以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3.0.4既有建筑配建交流充电桩,原则上尽量利用已有配电设施;当已有配电设施无法满足容量需求时,应进行增容改造或采用有序充电等方式降低充电容量需求。3.0.5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2、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2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3 既有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54配置原则和要求4.1设施设置4.1.1除独立建造的停车库外,额定功率大于 7kW 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不应设在建筑物内。4.1.2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停车场宜可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入口处。4.1.3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13、,并符合下列要求:1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宜设置一个充电接口;2充电设施的布置宜接近供电电源;3充电设施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4充电设施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5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6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67充电设施总平布置应综合考虑火灾逃生、电力设施布置、居民充电便利
14、等因素,宜按总体分散、局部集中的原则布置。4.2 充电设备4.2.1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4.2.2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4.2.3充电设备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4.2.4室内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 IP32,室外安装充电设备的防水防尘等级不应低于 IP65。4.2.5充电设备的输入侧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输出侧应设置故障报警、手动紧急停止开关、充电异常自动切断功能。4.2.6充电设备应具备本地数据存储功能,充电数据应以记录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正
15、确、连续、完整、有效。4.2.7充电设备应能满足-30+55的使用环境要求。75 工程设计5.1 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5.1.1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的有关规定。5.1.2设置充电设施建筑内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5.1.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充电设施。5
16、.1.4充电设备宜靠墙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5.1.5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 0.4m。5.1.6当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充电设备基础高度应高于地坪 50mm,室外充电设备基础高度应高于地坪 200mm;2 设备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低于 50mm;5.1.7当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82 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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