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2549-2023 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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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01 CCS Z 06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5492023 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 工程验收规范 2023-10-31 发布2024-01-29 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1/T 254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2 5 县级自验.2 6 市级验收.4 7 省级整体验收.5 附录 A(规范性)工程验收资料清单.7 附录 B(资料性)子项目竣工报告编写提纲.8 附录 C(资料性)子项目验收意见表样式.9 附录 D(资料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验收报告编写提纲.10
2、 附录 E(资料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工程总结报告编写提纲.11 DB41/T 254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会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自然资源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自然资源监测和国土整治院、河南省地质研究院、河南省地质局生态环境地质服务中心、河南省第二地质大队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褚加计、商真平、王西平、徐连利、李华、白世强、徐郅杰、任鸿飞、张丽娟、朱洪生、王继华、姜辉莉、宋佩德、黄景春、朱中道、
3、陈怀玉、赵振杰、任子鸣、关健、常斌、张冬冬、王沛、张盛艳、钱雨薇、李喆、尹倩倩、郭玉娟、张青山、张婧、张志敏、李宏伟、张刚、陈阳、陶江龙。DB41/T 25492023 1 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 工程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的一般规定、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整体验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验收参照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
4、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77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8337.4 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1272 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LY/T 2356 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程 SL/T 800 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技术导则 TD/T 1013 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 1044 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 TD/T 10692022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
5、护修复工程 按照山水田林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相关专项规划,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的整体改善和生态产品供应能力的全面增强,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对受损、退化、服务功能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过程与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而进行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包括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实施、施工、资金、验收、监督检查等阶段。DB41/T 25492023 2 子项目 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内,为实现特定的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依据相
6、关生态保护修复标准及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可独立开展工程设计,并可独立进行预算管理和经济核算。4 一般规定 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验收。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包括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整体验收,各级验收工作应独立进行,各阶段验收顺序见验收工作流程见图 1。图1 验收工作流程图 所有工程均以子项目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程序符合规定和质量评定合格。施工单位根据验收专家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完善后,将整改说明提交每一位验收专家复核后签字,如在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需重新组织验收。质量检测过程中若
7、有检测点的检测数据不符合要求,现场应按检测数据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点个数的 1 倍进行加密检测。辖区内有一个子项目验收评定结果为不合格,验收评定结果为不合格,需整改完成重新进行验收。子项目实施涉及土地利用结构变化的,应填写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按照 TD/T 10692022附录 C 执行。工程验收应及时整理各阶段形成的文件资料,分类标注,统一编号存档。5 县级自验 县级自验 市级初验 省级整体验收 阶段 条件 内容 成果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子项目施工单位向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县级自验申请,完成建设任务,资料齐全,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核 子项目设计任务完成、绩效目标达标、资金到位及支付
8、、管护体系、施工、监理、验收资料等 子项目验收意见表,县级自验验收报告,工程总结报告 通过县级自验,完成县级自验总结报告和验收报告编写后,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辖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级初验的申请,完成辖区(以县区为单位)的生态保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辖区内所有子项目设计任务,验收资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运行状况,生态保护修复效果,县级自验情况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验收意见表、市级初验验收报告和工程总结报告 通过市级初验并向省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省级整体验收申请,完成并提交辖区的生态保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市级总结及验收报告 主要为市县绩效目标、工程资金情况、工程勘查设计建设、档案资料、制度建
9、设执行、工程管护协议、项目发挥设计功能、项目整体运行、项目区群众意见、生态保护修复单元成效、市县级验收资料、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子项目建设任务和质量 省级整体验收意见表,省级整体验收报告 DB41/T 25492023 3 验收条件 5.1.1 完成子项目全部工程建设内容,各项工程性能、指标均满足设计要求。5.1.2 设计、变更设计及批复文件、施工图、合同、施工进场设备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各级工程检查验收资料、工序环节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资料、原材料检测报告等施工资料及监理资料齐全,子项目验收的资料清单见附录 A。5.1.3 子项目施工单位向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县级自验申请。5.1.4 以下内容
10、应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核:a)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各项工程用地不存在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b)涉及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已依法办理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手续;c)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管控要求;d)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符合土地权属调整相关要求。验收程序 5.2.1 县级自验应由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组、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会,专家组成员根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子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综合确定,专家组人数应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5.2.2 验收会首先听取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等
11、单位的工作汇报,查阅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决算、竣工报告(提纲见附录 B)等资料。5.2.3 专家组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基础上,开展现场核查和质询,核查工程位置、工程布局、工程内容、工程量等。5.2.4 专家组根据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及质询情况形成县级自验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表见附录 C。5.2.5 辖区内所有子项目通过县级自验后,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本辖区的验收报告(提纲见附录 D)和工程总结报告(提纲见附录 E),上报省辖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市级初验。验收内容 5.3.1 检查工程位置、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是否满足施工质量标准。有设计变更的,应
12、符合设计变更要求。5.3.2 检查子项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依据。5.3.3 检查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5.3.4 检查管护方案和管护协议。5.3.5 检查所有工序环节施工和验收记录,特别是重要工序环节、隐蔽工程完成情况及其验收记录(包括影像和视频资料),子项目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影像视频资料、竣工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 B)及监理资料等。质量评定 5.4.1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森林保护修复提质工程按照工程设计书、TD/T 1069、LY/T 2356、TD/T 1013、TD/T 1044、GB/T 15773、GB/T 18337.4 及 GB/T 15781
13、 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5.4.2 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湿地生态与野生动植物生境保护修复工程按照工程设计书、HJ 1272、SL/T 800 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DB41/T 25492023 4 5.4.3 生物多样性与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保育工程按照工程设计书及 GB/T 18337.4、HJ 623、HJ 1272、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5.4.4 场地平整工程:现场核查标高、面积和坡度,标高和面积均不应有负偏差,场地平整度允许偏差0.2 m 以内,坡度允许偏差1以内,高程和坡度每 1 000 m2坡面测量不应低于 10 点次。5.4.5 覆土工程:现场核查覆土面积和覆土厚度
14、,覆土面积不应小于设计覆土面积,覆土厚度检测 1 hm2不应低于 10 点次,覆土厚度允许偏差-0.05 m 以内。5.4.6 砌石工程和混凝土工程:现场测量其长度、宽(厚)度和高度,除在砌体两端进行测量外,其它位置测量间距不应大于 10 m,长度、宽(厚)度和高度均不应有负偏差,长度正偏差不应大于 1 m,宽(厚)度和高度的正偏差不应大于 0.1 m。5.4.7 绿化工程:乔木和灌木种植区现场复核测量其种植位置、数量、间距、胸径、成活率等,其间距偏差应在0.5 m 以内,胸径偏差应在-0.3 cm 以内,成活率不应小于 85%;草本绿化现场测量其种植位置、面积和覆盖率,其覆盖率不应小于 80
15、%;对于间距、胸径的测量 1 hm2不应低于 10 点次。5.4.8 道路工程:现场测量其长度、宽度和厚度,当道路宽大于 2 m 时,除在道路两侧进行测量外还需在道路中间进行测量,其宽度和厚度延长方向每 20 m 测量一次,长度、宽度和厚度均不应有负偏差。5.4.9 坡面整理工程:现场测量其坡角和坡面平整度,沿宽度方向每 20 m 测量坡角 1 次,小于 20 m按 20 m 计,坡角允许偏差1以内,坡面平整度允许偏差0.3 m 以内,每 1 000 m2坡面测量不应低于 10 点次。6 市级验收 验收条件 6.1.1 通过县级自验,完成县级自验验收报告和工程总结报告,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向省
16、辖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级初验的申请。6.1.2 完成并提交相关县(市、区)的生态保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 TD/T 10692022 附录 F)。验收程序 6.2.1 市级初验应由省辖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由市、县级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会,专家组成员根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和子项目建设内容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综合确定,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并不应与县级自验的专家相同。6.2.2 验收会首先听取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施工、监理、勘查、设计等单位工作汇报,并查阅各个子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及决算资料、县级政府
17、行业主管部门的总结报告和县级自验的验收报告、生态保护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其资料清单见附录 A。6.2.3 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现场核查和质询,核实工程位置、工程布局、工程内容、工程量等。6.2.4 专家组根据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及质询情况形成市级初验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表见附录 C。6.2.5 市级初验通过后,省辖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市级初验的验收报告(提纲见附录 D)和工程总结报告(提纲见附录 E),并上报省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整体验收。验收内容 DB41/T 25492023 5 6.3.1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 5.3.15.3.5 规定对辖区内
18、的所有子项目逐一核查。6.3.2 辖区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运行情况及生态保护修复效果。6.3.3 查验县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自验的验收程序、内容、验收专家产生的方式、专业及数量、质量评定、发现问题整改等。质量评定 6.4.1 质量评定按照 5.4.15.4.3 规定。6.4.2 场地平整工程:现场核查标高、面积和坡度,标高和面积均不应有负偏差,场地平整度允许偏差0.2 m 以内,坡度允许偏差1以内,高程和坡度每 1 000 m2坡面测量不应低于 5 点次。6.4.3 覆土工程:现场核查覆土面积和覆土厚度,覆土面积不应小于设计覆土面积,覆土厚度检测 1 hm2不应低于 5 点次,覆土厚度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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