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346-202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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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40CCSZ 60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1346202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2023-12-13 发布2024-01-13 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发 布DB33/1346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5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86污染物监测要求.87实施与监督.9附录 A(资料性)常见的水泥制品生产类型.10附录 B(规范性)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11参考文献.12DB33/1346202
2、3II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4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或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应标准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
3、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批准。DB33/13462023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
4、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911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HJ
5、/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34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
6、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4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HJ 84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 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 1045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
7、术要求及检测方法DB33/134620232HJ 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HJ 1263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水泥工业cement industry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含独立粉磨站)、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的
8、工业部门,包括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水泥制造(C 3011)、水泥制品制造(C3021)、砼结构构件制造(C 3022)、石棉水泥制品制造(C 3023)和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C 3029)。来源:GB 49152013,3.1,有修改3.2水泥窑cement kiln水泥熟料煅烧设备,通常指回转窑。来源:GB 49152013,3.2,有修改3.3余热利用系统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引入水泥窑窑头、窑尾废气,对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利用,并对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
9、。来源:GB 49152013,3.3,有修改3.4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clinker cooler烘干机指各种形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形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来源:GB 49152013,3.43.5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和设施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ventila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
10、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形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和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型式储库等。来源:GB 49152013,3.53.6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来源:GB 49152013,3.6DB33/1346202333.7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 bulk cement/cement clin
11、ker terminal设置于交通运输线上,具有一定容量的熟料、散装水泥储存、转运站。注: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来源:SB/T 104662008,3.19,有修改3.8水泥制品生产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预搅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注:常见的水泥制品生产类型见附录A。来源:GB 49152013,3.8,有修改3.9密闭closed/close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97262020,3.233.10封闭closed space
12、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97262020,3.24,有修改3.11氧含量oxygen content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来源:HJ 945.12018,3.113.12基准氧含量benchmark oxygen content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来源:HJ 945.12018,3.123.13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干气体为基准。
13、来源:GB 397262020,3.283.14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米。来源:GB 49152013,3.103.15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的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等大气污染物的泄漏。来源:GB 49152013,3.113.16测定均值average value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不少于3个)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DB33/134620234来源:GB 184842020,3.16,有修改3.17小
14、时均值hourly average value任何1h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3个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来源:GB 184842020,3.173.18排放绩效generating performances每生产1 t熟料所排放污染物的量。来源:DB33/21472018,3.10,有修改3.19散装水泥运输车bulk cement delivery tanker装备有专用装置,采用压缩空气使水泥流态化后,通过管道输送到一定距离和高度,用于运输散装水泥的罐式专用运输汽车。来源:GB/T 173502009,3.1.2.1.63.20散装水泥船cement tan
15、ker carriers各种载运散装水泥船舶的总称。来源:SB/T 104662008,4.223.21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来源:GB 397262020,3.25,有修改3.22新建企业new 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来源:GB 397262020,3.26,有修改3.23企业边界enterprise boundary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9726202
16、0,3.30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 II 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 2 规定的 II阶段排放绩效要求。4.1.2现有企业 2024 年 4 月 1 日前仍执行 GB 49152013,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 I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 2 规定的 I 阶段排放绩效要求;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II 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表 2 规定的 II 阶段排放绩效要求。DB33/134620235表 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序号生产过程生产
17、设备时段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氟化物(以总F计)汞及其化合物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矿山开采及破碎输送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I阶段1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II阶段2水泥制造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aI阶段105010030.058bII阶段103550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I阶段1035c50cII阶段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I阶段10II阶段3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I阶段10II阶段a 只对窑头废气进行余热利用时,仅需测定颗粒物。b 烟气处理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c 适用于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表 2水泥窑熟料生产线年排放绩效要求
18、单位:kg/t熟料污染物年排放绩效限值I阶段II阶段颗粒物窑头1.8010-2窑尾2.5010-2二氧化硫1.2510-18.7510-2氮氧化物2.5010-11.2510-14.1.3生产特种水泥(熟料)或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年排放绩效限值按表 2 的 1.1 倍测算。4.1.4对于水泥窑(包括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及其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实实基基COOC-21-21(1)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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