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2129-2023 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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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T 21292023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Standards for station-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design 2023-06-28 发布 2024-01-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标准 Standards for station-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planning&design 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2、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4 年 01 月 01 日 2023 北京DB11/T 21292023 前言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市监发2021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分级;4规划指引;5总体设计;6建筑;7结构;8机电设备;9专项;10界面、分期与临时设施。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
3、理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负责标准日常管理,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88336666)。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标准化中心(电话:55595000,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
4、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贺鹏、曹宗豪、彭彦彬、黄源、徐宁、关一立、吴闯、赵新华、高翔、刘彦琢、解建华、谢洁、廖文焕、张鑫、李惟斌、兰亚京、贺凯、茹祥辉、张继菁、邱蓉、韩涛、丁永权、蔡明、祁跃、周忠发、韩维平、刘侃、李翔宇、四兵锋 主要审查人员:邱跃、邵韦平、雷丽英、张铁军、田川平、王江燕、奚悦 DB11/T 21292023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分级.4 4 规划指引.5 4.1 一般规定.5 4.2 用地规划.5 4.3 交通规划.6 4.4 市政规划.6 4.5 公共空间规划.7 4.6 综合防灾.8 5
5、 总体设计.9 5.1 一般规定.9 5.2 功能布局.9 5.3 公共空间布局.9 5.4 景观绿化.10 5.5 交通设计.11 5.6 市政设计.12 6 建 筑.14 6.1 一般规定.14 6.2 公共空间.14 6.3 集中商业.16 6.4 附属设施.16 6.5 服务设施.16 6.6 环境与装修.17 7 结 构.18 7.1 一般规定.18 DB11/T 21292023 7.2 结构荷载.19 7.3 结构设计.19 7.4 结构预留.20 7.5 结构减振.20 7.6 结构防水.20 8 机电设备.22 8.1 一般规定.22 8.2 给水排水.22 8.3 暖通空调
6、.23 8.4 电气与智能化.24 9 专 项.27 9.1 防护设计.27 9.2 噪声与振动控制.28 9.3 防洪涝.30 9.4 绿色建筑.30 10 界面、分期与临时设施.31 10.1 界面划分.31 10.2 分期建设.31 10.3 临时设施.31 附录 A 评估.32 A.1 一般规定.32 A.2 站城一体化工程用地范围指标.32 A.3 站城一体化工程建筑工程评估指标.33 本标准用词说明.35 引用标准名录.36 附:条文说明.39 DB11/T 21292023 CONTENTS 1 General principles.1 2 Terms.2 3 Grade.4 4
7、 Planning guidelines.5 4.1 General provisions.5 4.2 Land use planning.5 4.3 Transportation planning.6 4.4 Municipal planning.6 4.5 Public space planning.7 4.6 Comprehensive disaster prevention.8 5 Overall design.9 5.1 General provisions.9 5.2 Functional layout.9 5.3 Public space layout.9 5.4 Landsca
8、pe greening.10 5.5 Traffic design.11 5.6 Municipal design.12 6 Architecture.14 6.1 General provisions.14 6.2 Public.14 6.3 Centralized commerce.16 6.4 Ancillary facilities.16 6.5 Service facilities.16 6.6 Environment and decoration.17 7 Structure.18 7.1 General provisions.18 7.2 Structural loads.19
9、7.3 Structure design.19 7.4 Structural reservation.20 7.5 Structural vibration reduction.20 7.6 Structural waterproofing.20 8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22 8.1 General provisions.22 8.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2 8.3 Hvac.23 8.4 Electrical and intelligence.24 DB11/T 21292023 9 Special.27 9.1 Prot
10、ective design.27 9.2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28 9.3 Flood control and waterlogging.30 9.4 Green building.30 10 Interface,staging,and temporary facilities.31 10.1 Interface division.31 10.2 Phased construction.31 10.3 Temporary facilities.31 Appendix A Estimate.32 A.1 General provisions.32 A.2 Ev
11、aluation indicators for land use scope of station city integration project 32 A.3 Evaluation indicators for station 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33 Explanation of the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3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6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9 DB11/T 2129202
12、3 1 1 总 则 1.0.1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力将北京建设成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功能设施对城市发展引领作用,吸收国内外先进城市站城一体化工程建设经验,促进站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统一完善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相关要求,推动站城一体化工程高品质空间营造,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内新建的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综合实施规划及站城一体化工程的规划设计。1.0.3 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与设计应整体考虑,遵循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交通、市政设施、配套设施、景观的资源的原则,适度融合共享、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近、远期结合情况
13、,合理划分界面。1.0.4 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综合实施规划和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DB11/T 21292023 2 2 术 语 2.0.1 站城一体化工程 multi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 以轨道交通车站、城市民航值机厅、市域公交车站、省际公交车站等交通功能设施为核心,与其他非交通功能的城市功能设施合建且空间融合的建筑工程。2.0.2 公共空间 public space 位于不同功能设施之间,供公共使用的空间。2.0.3 上盖绿化占比 proportion of green plants on t
14、he cover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结构顶板上方绿化面积占结构顶板面积的比例。2.0.4 城市通廊 city gallery 站城一体化工程内联系不同功能设施或站城一体化工程联系相邻建筑或室外场地的人行廊道。2.0.5 综合服务中心 comprehensive service center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为乘客提供人工问询、信息查询、售票、便民服务、急救设施、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展示宣传等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2.0.6 共用换乘厅 shared transfer hall 联系不同交通功能设施,供乘客进行交通转换的场所。2.0.7 共构结构 co-structural structure 交通功
15、能设施主体或附属结构与城市建筑连为一体的结构。2.0.8 集中商业 centralized commercial facilities 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交通设施区域外,集中布置并具有独立设置条件的地上或地下商业设施。2.0.9 兼顾人防 underground space taking into account civil air defense 结合城市地下工程修建的,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区域。包括基础设施兼顾人防和连通兼顾防护空间。2.0.10 基础设施兼顾人防 underground infrastructure taking into account ci
16、vil air defense 结合正常运行的城市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地下交通设施以及地下综合设施等基础设施修建的,以平时使用功能为主,战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基础设施防护工程。2.0.11 连 通 兼 顾 防 护 空 间 station-city integration engineering considered civil air defense 为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防护区域,其结构主体在常规武器预定DB11/T 21292023 3 抗力作用下不坍塌损毁,战时作为人防工程配套的联络空间,用于保障站城一体化工程内不同防护区域的连通。DB11/T 21292023 4 3 分
17、级 3.0.1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所服务区域的城市功能及交通能级划分I级、II级、III级、级四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需求特征进行设计。3.0.2 站城一体化工程分级应参考上位规划等级划分结果,并符合下列规定:1 与机场、铁路对外重要枢纽站等相衔接的枢纽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I级;2 与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区紧密结合,功能辐射城市群及全市域,与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相衔接的城市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II级;3 与城市重点功能区紧密结合,功能辐射区域广的多线换乘区域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III级;4 组团内周边城市功能明显集聚站点的组团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为级。DB11/T 21292023 5 4 规划
18、指引 4.1 一般规定 4.1.1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分级、功能定位、规模布局、周边用地、交通及市政等规划条件。4.1.2 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应根据人流动线、业态布局、运营界面、地上与地下功能等因素统一布局。4.1.3 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布局、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防护要求,充分发挥地下轨道交通保障人员安全交通、转移和物资运输等战时主要功能。4.2 用地规划 4.2.1 用地功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上位规划对于本区域的功能定位要求;2 应满足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布局和正常运营要求,轨道交通附属设施宜与用地或建筑一体化布局,如遇特殊情况
19、需布置在道路用地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交通通行造成不利影响;3 站城一体化工程范围内不宜布局传染病医院、危险品仓库等对周边环境及公共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的设施;4 不宜布局仓储、物流(便民物流配送功能除外)、工业生产等功能。4.2.2 用地功能应适度兼容、良性混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在满足安全要求、交通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设施用地可兼容商业、商务、公共服务、居住等城市功能;2 轨道交通车站及附属设施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复合设置。4.2.3 土地使用强度应与所在地区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I级和II级建设用地基准强度不宜低于5级;2 III级建设用地基准强度不宜低于
20、4级;3 级建设用地基准强度不宜低于3级。4.2.4 建筑密度宜按照有利于营造宜人街道、保证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的原则确定。4.2.5 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并应满足城市天际线塑造、景观视廊控制、历史文化保护、保障日照条件等要求。DB11/T 21292023 6 4.2.6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承担城市公共服务中心的功能。在空间资源紧张的城市更新地区,可在站城一体化工程内增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为周边区域提供良好服务。4.2.7 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宜统筹布局绿地,并可通过提高上盖绿化占比提升绿化效果。4.3 交通规划 4.3.1 综合交通应按照步行、自行车、公
21、交、出租车(含网约车)、小汽车的优先顺序进行规划布局和交通组织。4.3.2 构建连续、舒适、安全的步行网络,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全天候通行、应急疏散等要求,宜设置风雨连廊、夜间照明等设施;2 步行系统应提供无障碍出行条件;3 公共建筑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及通道宜共享共用。4.3.3 自行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停车设施宜与周边自行车停车统筹布局,且出入口相关设施共享共用;2 当设置地下自行车停车场时,地下自行车停车场宜与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道或站厅公共区直连直通。4.3.4 客运枢纽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城市综合客运枢纽;
22、2 II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枢纽内公交线路应以到发功能为主;3 III级、级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公共交通枢纽或公交首末站。4.3.5 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停车设施宜统筹布局,且与其他出入口设施共享共用;2 居住类用地停车配建宜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中停车配建下限指标进行上限控制。4.4 市政规划 4.4.1 市政管线、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应根据现状、规划近远期需求,结合地上、地下空间,与项目用地、道路交通、轨道交通车站、建筑结构、环境景观、防洪工程、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等各专业需求统一规划、统筹建设。服务于站与城、内部与DB11/T 21292023
23、7 外部的市政配套系统可整合,共用一体化空间以实现资源的共享。4.4.2 临近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市政设施宜与站城一体化工程整合建设。4.4.3 站城一体化工程区域应结合设计方案进行的精细化内涝风险模拟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区域设计内涝水位。设计内涝水位不应低于该地区遭受100年一遇暴雨产生的内涝水位加0.5m安全超高值。4.4.4 站城一体化工程及周边区域的竖向控制应注重与城市设计和景观的融合,做好规划与现状、地上与地下空间的有效衔接,满足交通组织和土方平衡,采用关键节点及重要场地高程控制等实现空间有序、防洪排涝安全、兼顾景观塑造的竖向格局。4.4.5 可再生能源的比重不应低于当期发展阶段区域级标准要
24、求,并可结合地区资源条件适当提高。4.4.6 宜根据资源与技术经济等条件,因地制宜设置综合能源站。4.4.7 宜依据周边电网规划条件和区域电力负荷密度,设置城市公用变电站。4.4.8 站城一体化工程可结合开发强度,设置气密垃圾收运系统。4.4.9 市政基础设施宜与建筑和城市空间结合设置,并满足地下化、隐形化、小型化的要求。4.4.10 配建综合管廊工程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宜与站城一体化工程地下空间、轨道交通车站及区间同步规划建设;2 综合管廊监控中心等配套设施宜与临近的站城一体化工程建筑结合设置;3 应集约利用站城一体化工程地下空间,断面应集约布置。4.4.11 5G基站宜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5、结合建设,实现区域全覆盖。4.5 公共空间规划 4.5.1 应按照安全、绿色、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公共空间规划,应统筹开展站内与站外空间、地上与地下空间、城市公共区域与用地产权边界内空间的规划。4.5.2 建筑退线空间应与公共空间统筹规划、一体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设地块邻近道路时,建筑退线空间宜满足轨道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等附属设施布局条件;2 建设地块邻近交通设施用地时,建设地块与交通设施用地可不做建筑退线要求。4.5.3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共享空间,可结合道路用地上方或地下空间设置城市通廊,城市通廊可设置商业、公共服务等功能。DB11/T 21292023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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