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223-2022 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管理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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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 CCS A 12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 地 方 标 准 DB3305/T 2232022 乡镇(街 道)社会 矛盾纠纷 调处化解 中心 管理和服 务规范 2022-03-10 发布 2022-03-14 实施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305/T 223 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则.1 5 组 织管 理.2 6 功 能区 域与 配置.3 7 服 务流 程及 要求.4 8 服 务管 理.5 9 服 务监 督与 评价.6 附录A(资料 性)乡 镇(街 道)
2、社会 矛盾 纠纷 调处化 解中 心功 能室 配置.7 附录B(规范 性)乡 镇(街 道)社会 矛盾 纠纷 调处化 解中 心服 务流 程.9 参考文 献.10 DB3305/T 223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 分:标准 化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 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湖 州市 信访 局提出。本文件 由 湖 州市 信访 局、中共湖 州市 委政 法委 员会 归口管理。本文件 起草 单位:湖 州市 吴 兴区信 访局、浙 江省 标准 化 研究院、织 里镇 社会 矛盾 纠 纷调处 化解 中心、妙西镇 社会 矛盾 纠纷 调处
3、化解中 心、飞英 街道 社会 矛盾纠 纷调 处化 解中 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费斌、王佳 洵、安然、余 能超、郑玲、戚 小波、卢锋、陶峰、张峰。DB3305/T 223 2022 1 乡 镇(街 道)社会 矛盾纠 纷调处化 解 中心 管理和 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乡 镇(街道)社会 矛盾 纠纷 调处 化解 中心的 总则、组 织管 理、功能区域 与 配置、服 务流程及 要求、服 务管 理、服务监 督与 评价。本文件 适用 于乡 镇(街道)社会 矛盾 纠纷 调处 化解 中心 的 管理 和服 务。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4、成 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部分:通用 符 号 GB 13495 消防 安全 标志 GB 15630 消防 安全 标志 设置要 求 GB/T 33200 社 会治 安综 合治理 综 治中 心建 设与 管 理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 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社会矛 盾纠 纷调 处化 解中 心 通过集 中办 公等
5、 方式 建立 的集信 访、矛 盾纠 纷调 处 化解、社 会治 理事 件处 置、社会风 险研 判等 为一体的现 代化 社会 治理 实体 化工作 平台。4 总则 4.1 坚持党 委领 导、政府 主导。明确 社会 治理 部门 协调 推动、职能 部门 协同 办理 和基层 党组 织主 体责任,建 立健 全人 民调 解、行政调 解、司法 调解、仲 裁调解 衔接 联动 机制,引 导社会 各方 力量 参 与 矛 盾 纠纷化解。4.2 坚持城 乡均衡、共同 富裕。优化 基层 社会 治理 格局,深化 矛盾 纠纷 调处 化解“最多 跑一 地”改 革,加快城 乡融 合发 展,促进 双向提 升。4.3 坚 持源 头治
6、理、预防 为主。将预 防矛 盾纠 纷发 生的 各项措 施贯 穿落 实到 重大 决策、行政 执法、司法诉讼 等全 过程,从 源头 上减少 矛盾 纠纷 发生,防 患于未 然。4.4 坚持以 人为 本、便民 利民。以保障 群众 合 法权 益 为 出发点,为 群众 提供 多途 径、多 层次 的矛 盾纠纷解决 方式 和优 质服 务,全方位 提升 群众 满意 度。DB3305/T 223 2022 2 4.5 坚持依 法治 理、专业 服务。遵循“合 情、合理、合 法”矛 盾纠 纷调 处化解 理 念,将 法律 手段、法治思维 与道 德约 束相 结合,有效 解决 各类 基层 矛盾 纠纷。4.6 坚持数 字赋
7、能、高效 协同。通过 数字 化工作 平 台,实现数 据共 享、业务 协同,打通 相关 业务 部门系统,推动 矛盾 纠纷 调处 化 解的 上下 贯通、左 右联 动,精 准高 效化 解 矛 盾纠 纷。5 组织管理 5.1 机构设 置 5.1.1 乡镇(街道)应 坚持 权责 统一和 属地 管理,按 照法 定职责 统筹 管理 本辖 区范 围内的 矛盾 纠纷 调处化解 工作。5.1.2 应根据 上级 部门 要求 和实 际工作 需要,整 合乡 镇(街道)各条 线矛 盾纠 纷调 处化解 工作 力量,设立乡 镇(街道)主 要领 导负责 的 矛 盾纠 纷调 处化 解 工作 机构,承担 乡 镇(街道)社会 矛盾
8、纠 纷 调 处 化解中心(以 下简 称“中心”)的 日常 运行 和管 理工作。5.2 服务职能 5.2.1 相关部门(单位)应 以常 驻、轮 驻、随驻 等方 式进 驻中心,实 行集 中统 一办 公。5.2.2 宜整合 纪委 监委、政 法委、信访、法 院、检察 院、公安、司法 行政、民 政、人力社 保、卫生 健康、教 育建 设、综合 执法、市场 监管、自 然资 源等 职能部 门进 驻中 心。5.2.3 可吸纳 专家 学者、律 师、特邀调 解员、心 理咨 询师、行业 性、专业 性调 解委 员会、品牌 调解 工作室及 各类 群团 组织、社 会组织 等进 驻中 心。5.2.4 小城市 培育 试点 镇
9、的 中心 服务职 能 应 包括:a)基层社 会治 理事 务;b)法律咨 询、法律 援助、人 民调解;c)信访受 理、调解;d)劳动仲 裁监 察;e)警调对 接;f)检调对 接;g)城市综 合管 理;h)诉讼服 务、诉调 对接;i)其他调 处化 解 等。5.2.5 一般乡 镇 的 中心 服务 职能 应包括:a)基层社 会治 理事 务;b)法律咨 询、法律 援助、人 民调解;c)信访受 理、调解;d)劳动仲 裁监 察;e)警调对 接;f)检调对 接;g)其他调 处化 解 等。5.2.6 街道的 中心 服务 职能 应包 括:a)基层社 会治 理事 务;b)法律咨 询、法律 援助、人 民调解;c)信访
10、受 理、调解;DB3305/T 223 2022 3 d)城市综 合管 理;e)劳动仲 裁监 察;f)其他调 处化 解 等。5.3 人员配 置 5.3.1 小城市 培育 试点 镇 的 中心 应配置 不少 于5 名专 职调 解员、15 名兼 职调 解员 及 相应数 量的 窗口 人员。5.3.2 一般乡 镇 的 中心 应配 置不 少于2 名专 职调 解员、10 名兼职 调解 员及 相应 数量 的窗口 人员。5.3.3 街道的 中心 应 配 置不 少 于2 名专 职调 解员、5 名兼 职 调解员 及相 应数 量的 窗口 人员。5.3.4 工作人员 应 具备 相应 资质 和职 业 技能,熟 练掌 握相
11、关 政策 文件、法 律法 规和 业务办 理流 程,遵守法律 法规 和 中 心的 各项 规章制 度。5.4 工作职 责 中心 工 作职 责应 包括:组织、协调 辖区 内社 会矛 盾纠纷 调处 化解 工作;指导内 设机 构、进驻 部门(单位)和 各类 社会 组织 的矛盾 纠纷 调处 化解 工作;对进驻 部门(单位)和工 作人员 进行 日常 管理、综 合协调 和考 核考 评;建立健全 即 接即 办、教 育 疏导、会 商研 判、协 调办 事、公开 监督、考核 管理 等中心 日常 运行 机制;负责辖 区社 会治 理事 件的 风险研 判、动态 监测、数 据分析、信 息流 转、应急 指挥、协调 处 置、跟踪
12、督 办;负责“基层 治理 四平 台”等各类 社会 治理 综合 信息 系统的 统筹 管理 工作;完成县 级 社 会矛 盾纠 纷调 处化解 中心 及 乡 镇(街道)党委、政 府 交 办的 其他 工作。6 功能区域 与 配置 6.1 基本要 求 6.1.1 中心空 间划 分应 符合 功能 集中、内外 部适 度分 离、方便服 务的 要求,划 分为 包括但 不限 于综 合服务、法律 服务、综 合指挥、心 理服 务、数字 化支 撑等功 能区。6.1.2 应设有 接待 大厅、调 解室、法律 咨询 室、综合 信息 指挥室 和办 公室 等功 能用 房。6.1.3 应在共 性 功 能划 分 的 基础 上,根 据
13、场 所空 间条 件 和 实际功 能需 求设 置个 性化 服务场 所,并配 备相应办 公设 备和 便民 服务 设施,功能 室配 置参 见附 录 A。6.2 综合服 务 区 6.2.1 接待大厅 应 按照 5.2 服务 职能的 要求 合理 设置 开放 式服务 窗口,服 务窗 口正 上 方采用 电子 屏幕、悬挂标 牌等 方式 标示 对应 的业务 功能。6.2.2 应在醒 目位 置公示 服 务范 围、服 务事 项和 服务 流程。6.2.3 应公开 服务 电话、工 作职责、进 驻部 门(单位)和 工作人 员等 信息,并 设置 意见箱。6.2.4 应根据 服务 需求 配备 打印、复印、扫 描、排队 取号(
14、叫号)和 休息 座椅 等设 施设备。6.2.5 应接入 与调解 业 务相 关的 工作平台。6.2.6 应设置 矛盾 纠纷 调解 室,宜 设有 访调、警调、诉调、领导 接待、谈 话教 育 等 功能室。6.2.7 应在调 解室 公示 矛盾 纠纷 调解工 作制 度。DB3305/T 223 2022 4 6.3 法律服 务区 6.3.1 应设置 法律 咨询 窗口(室),提 供法 律 咨 询(援助)服务。6.3.2 可协调 县(区)劳动 人事 争议仲 裁委 员会 在乡 镇(街道)设立 派出 庭。6.3.3 可协调 县(区)人民 法院 在乡镇(街 道)设立 诉讼 服务分 中心 和巡 回审 判法 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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