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 1185-2022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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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220 CCS B 41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 11852022 代替 DB63/T 1185-2013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22-07-14发布 2022-08-15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1185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63/T 1185-2013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与DB63/T 1185-2013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官方兽医、屠宰的术语和定义(见3.1、3.2)
2、;b)更改了检疫对象(见第 4章,2013年版的第4 章);c)增加了入场检查登记内容(见第6 章);d)更改了检疫申报内容(见第7章,2013年版的6.2);e)增加了宰前检疫临床检查内容(见8.1);f)增加了宰前检疫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内容(见 8.2)g)更改了宰前检疫结果不合格处理内容(见 8.3,2013 年版的 6.3.2);h)更改了宰后检疫头部检查内容(见9.2,2013年版的 6.4.1.1);i)更改了内脏检查中胃和肠检查内容(见9.4.6,2013 版的6.4.2.6);j)更改完善了宰后结果处理内容(见9.7,2013版的6.5.1、6.5.2);k)更改整合了消毒相关
3、内容(见9.8,2013版的 6.1.5、6.5.2);l)增加了屠宰羊主要疫病临床症状内容(见附录A);m)更改了检疫文书记录表格(见10.1和附录 B,2013版附录 A、B、C、D);n)更改了检疫文书保存时间(见10.4,2013 版的第7章);o)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动植物检疫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正英、张立成、蔡宜冰、张德胜、赵维章、黄文颖、郝云晴、刘海珍、危湘宁、山雪琳、李建合、秦超。本文件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DB63/T 1185-2013。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DB63/T 1
4、1852022 1 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羊屠宰的术语和定义、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入场检查登记、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以及检疫文书应用的操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点)羊屠宰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规范,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是指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
5、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3.2 屠宰 以肉用或制取其他原料为目的,按规定程序杀死动物的过程。3.3 屠宰检疫 官方兽医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3.4 宰前检疫 官方兽医在现场对待宰动物进行临床检查。3.5 B63/T 11852022 2 宰后检疫 官方兽医在屠宰过程中对屠宰动物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检疫。4 检疫对象 口蹄疫、痒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鲁氏菌病、肝片吸虫病、棘球蚴病。5 检疫合格标准 5.1 入厂(场、点)待宰羊应具备有效的
6、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5.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5.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应为合格。6 入场检查登记 6.1 屠宰厂(场、点)记录羊只来源、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运输车辆信息及供货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6.2 官方兽医 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实羊只来源,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核对证与物的数量、运输车辆、目的地、用途等信息,检查畜禽标识。7 检疫申报 屠宰企业根据进场登记情况和屠宰计划,向驻场官方兽医进行屠宰检疫申报,官方兽医接到申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实施宰前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8 宰前检疫 8.
7、1 临床检查 8.1.1 群体检查 屠宰前每2小时进行现场待宰观察一次,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8.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等,具体检查按照附录A进行。8.2 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本文件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异常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DB63/T 11852022 3 8.3 结果处理 8.3.1 合格 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8.3.2 不合格 按农业农村部印发
8、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理。9 宰后检疫 9.1 基本要求 羊只被屠宰后摘除内脏,对同一只羊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9.2 头部检查 检查鼻唇镜、齿龈、舌面、口腔黏膜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一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病变。9.3 蹄部检查 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9.4 内脏检查 9.4.1 心脏检查 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9.4.2 肺脏检查 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
9、、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剖检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9.4.3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肝片吸虫等。9.4.4 肾脏检查 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9.4.5 脾脏检查 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检查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坏死等病变。9.4.6 胃和肠检查 B63/T 11852022 4 检查肠系膜、肠浆膜有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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