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90-2019 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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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90 2019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规 范 2019 -09- 20发 布 2019 -10-20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1/T 02902019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总 则 .25 基 本 要 求 .26 服 务 项 目 .47 监 督 与 考 核 .9 DB3301/T 02902019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
2、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社 区 工 作 者 协 会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民 政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顾 余 丹 、 朱 庆 丰 、 何 铨 、 王 文 平 、 何 滢 、 吴 晨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1/T 02902019 1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的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3、义 、 总 则 、 基 本 要 求 、 服 务 项 目以 及 监 督 与 考 核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元 的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管 理 , 自 然 村 、 多 个 行 政 村 联 合 的社 区 可 参 照 实 施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4、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31015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基 于 无 障 碍 需 求 的 设 计 与 设 置 原 则JG/T 191 城 市 社 区 体 育 设 施 技 术 要 求WH/T 73 社 区 图 书 馆 服 务 规 范建 标 143 社 区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建 设 标 准建 标 16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建 设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行 政 村依 据 村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而 设 立 的 农 村 基 层 管 理 单 位 。 其 组 织 形
5、式 是 村 民 委 员 会 , 是 农 村 村 民 自 治 组 织 , 下 设 若 干 个 村 民 小 组 , 村 民 小 组 通 常 是 以 自 然 村 划 分 的 。3.2 自 然 村一 个 或 多 个 以 家 族 、 户 族 、 氏 族 或 其 他 原 因 自 然 形 成 的 居 民 聚 居 点 , 其 起 源 是 由 村 民 经 过 长 时 间 在自 然 环 境 中 人 们 自 发 形 成 。3.3 农 村 社 区农 村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单 元 , 由 一 定 的 地 域 人 群 、 按 照 相 近 的 生 产 和 生 活 方 式 、 实 行 共 同 的 社 会管
6、理 与 服 务 所 构 成 的 农 村 基 层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 。3.4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以 一 定 时 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为 基 础 , 在 社 会 共 识 的 基 础 上 , 为 维 护 经 济 社 会 的 稳 定 和 发 展 、 保 障农 村 社 区 居 民 的 基 本 生 存 和 发 展 权 利 、 实 现 社 会 公 平 与 正 义 而 提 供 的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 文 化 和 生 态 文 明 等 五 大 领 域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 DB3301/T 02902019 2 3.5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7、 公 共 服 务 设 施开 展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时 所 需 的 场 地 、 房 屋 和 各 类 设 备 的 总 和 , 是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能 力的 物 质 基 础 和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包 括 综 合 性 服 务 设 施 和 专 项 服 务 设 施 。3.6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者专 职 从 事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的 社 区 党 组 织 、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成 员 以 及 其 他 社 区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4 总 则4.1 应 由 基 层 党 组
8、 织 领 导 , 以 基 层 政 府 为 主 导 , 以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为 基 础 , 统 筹 发 挥 社 会 力 量 协同 作 用 。4.2 基 层 政 府 应 统 筹 考 虑 人 口 规 模 、 需 求 结 构 和 服 务 半 径 等 因 素 , 通 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 合 理 保 障 城 乡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所 需 经 费 。4.3 农 村 社 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应 聚 合 政 府 各 部 门 延 伸 到 城 乡 社 区 的 服 务 事 项 和 服 务 资 源 , 为 社 区 居 民 提供 项 目 齐 全 、 标 准 统 一 、 便
9、 捷 高 效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5 基 本 要 求5.1 组 织 架 构 要 求组 织 架 构 应 包 含 以 下 :a) 基 层 党 组 织 ;b)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c) 社 会 工 作 组 织 、 兴 趣 团 体 组 织 、 志 愿 服 务 组 织 、 经 济 服 务 组 织 等 社 会 力 量 ;d) 农 村 社 区 居 民 。 5.2 制 度 要 求5.2.1 建 立 健 全 的 制 度 化 管 理 , 应 建 立 健 全 以 下 方 面 的 制 度 :a)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协 商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10、 , 以 及 非 户 籍 居 民 共 同 参 与 的 议 事 协 调制 度 ;b) 党 务 、 村 务 、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 意 见 、 投 诉 搜 集 反 馈 制 度 ;c) 财 务 、 人 力 资 源 、 档 案 管 理 、 政 府 采 购 流 程 等 办 公 制 度 ;d) 其 它 国 家 、 省 、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制 度 。5.2.2 根 据 各 农 村 社 区 的 特 点 , 宜 建 立 以 下 方 面 的 制 度 :a) 农 村 留 守 人 员 关 爱 服 务 制 度 ;b) 志 愿 服 务 等 公 益 性 活 动 管 理 制 度 ;c) 矛 盾
11、 调 解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d) 其 它 制 度 。 5.3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者 要 求5.3.1 应 具 备 大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 并 具 有 社 会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 DB3301/T 02902019 3 5.3.2 应 具 有 相 关 社 会 科 学 、 人 文 科 学 的 知 识 , 并 在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中 加 强 学 习 ,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5.3.3 应 具 备 农 村 社 区 工 作 的 相 关 职 业 素 养 。5.4 窗 口 服 务 要 求5.4.1 服 务 窗 口 每 天 的
12、开 放 时 间 不 少 于 8 小 时 。5.4.2 提 供 预 约 服 务 、 自 助 服 务 、 服 务 事 项 和 办 理 程 序 说 明 手 册 。5.4.3 主 动 接 待 , 根 据 申 请 事 项 和 提 供 材 料 情 况 分 别 做 出 处 理 , 并 做 好 记 录 。5.4.4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将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资 料 归 档 , 并 保 证 服 务 对 象 的 信 息 安 全 。5.5 设 施 及 设 备 要 求5.5.1 社 区 服 务 场 地 类 5.5.1.1 以 行 政 村 为 单 位 , 每 个 行 政 村 应
13、 至 少 设 置 1 个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 打 造 20分 钟 便 民 服 务圈 。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面 积 应 不 少 于 500平 方 米 。5.5.1.2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选 址 应 在 村 委 会 所 在 地 或 居 民 较 为 集 中 , 居 民 办 事 、 活 动 方 便 的 地 段 ,综 合 整 合 利 用 公 共 空 间 和 已 有 设 施 , 提 高 镇 街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农 村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站 以 及 相 邻 农 村 社 区 服务 设 施 之 间 的 共 享 程 度 。5.5
14、.1.3 农 村 社 区 综 合 服 务 设 施 应 设 置 “ 中 国 社 区 ” 标 识 。5.5.1.4 建 有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综 合 信 息 平 台 , 设 置 便 捷 式 触 屏 设 备 , 推 行 公 共 场 所 无 线 网 络 覆 盖 , 建 有社 区 互 联 网 设 施 。5.5.1.5 应 建 有 党 员 活 动 室 、 农 村 社 区 文 化 站 ( 室 )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 村 小 学 、 幼 儿 园 或 日 托 机 构 、社 区 老 年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 送 餐 服 务 、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等 服 务 设 施 , 并 符 合
15、 WH/T 73、 建 标 143、 建 标 163的 要 求 。5.5.1.6 应 建 有 中 小 型 、 适 用 性 强 的 农 村 社 区 健 身 设 施 设 备 、 健 身 步 道 、 文 化 公 园 等 室 内 外 文 化 体 育活 动 场 所 , 宜 参 照 JG/T 191的 要 求 , 设 置 国 民 体 质 监 测 点 、 全 民 健 身 指 导 站 。 5.5.1.7 文 化 体 育 等 设 施 设 备 应 根 据 需 要 , 在 显 著 位 置 悬 挂 张 贴 使 用 方 法 说 明 和 指 导 使 用 的 联 系 电 话等 信 息 。5.5.1.8 应 有 议 事 场
16、所 , 且 设 有 会 议 室 、 旁 听 席 , 配 备 桌 椅 、 音 响 、 投 影 仪 、 摄 录 像 等 会 议 设 备 。5.5.1.9 应 有 村 务 信 息 公 开 展 示 栏 、 居 民 投 诉 与 建 议 意 见 箱 、 电 子 展 示 屏 等 参 与 议 事 设 备 。5.5.1.10 应 有 综 合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 社 区 智 连 线 等 智 慧 社 区 议 事 平 台 。5.5.2 办 公 类5.5.2.1 办 公 用 房 宜 相 对 独 立 , 适 用 于 管 辖 区 域 较 大 、 服 务 对 象 较 多 的 农 村 社 区 。5.5.2.2 办 公
17、设 施 应 充 分 考 虑 特 殊 群 体 需 求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办 公 桌 椅 、 电 话 、 电 脑 、 打 印 机 、 传真 机 等 基 本 办 公 设 备 , 设 有 固 定 的 综 合 宣 传 栏 和 事 务 公 开 栏 , 并 根 据 服 务 需 要 设 置 服 务 、 休 息 、 便 民 、监 控 等 设 施 。5.5.2.3 村 党 组 织 、 村 民 委 员 会 、 村 务 监 督 委 员 会 标 牌 应 悬 挂 于 醒 目 位 置 , 并 在 农 村 社 区 内 设 置 指 示标 识 , 指 示 标 识 设 计 符 合 GB/T 31015 的 规 定
18、 。 5.5.2.4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代 理 代 办 的 农 村 社 区 服 务 站 应 设 有 服 务 大 厅 , 应 采 用 统 一 的 形 象 标 识 , 包 括 服务 指 示 牌 、 门 头 、 咨 询 台 、 功 能 导 引 牌 、 宣 传 资 料 架 、 公 示 栏 等 标 识 物 , 并 配 置 办 理 座 席 、 休 息 等 候 座席 、 事 项 办 理 窗 口 、 信 息 咨 询 窗 口 。 DB3301/T 02902019 4 6 服 务 项 目6.1 平 安 服 务6.1.1 平 安 创 建6.1.1.1 建 立 由 村 党 组 织 书 记 任 组 长 的 平
19、安 创 建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由 负 责 综 合 治 理 、 警 务 、 流 动 人 口 管理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组 成 , 并 按 现 行 责 任 区 方 式 配 置 社 区 民 警 。6.1.1.2 配 有 警 务 室 、 档 案 室 、 信 息 公 告 栏 、 标 牌 、 防 盗 灭 火 等 设 施 以 及 治 安 背 心 、 手 电 等 巡 逻 人 员治 安 设 备 。6.1.1.3 采 取 村 里 承 担 、 政 府 补 助 和 社 会 赞 助 的 形 式 , 建 立 平 安 创 建 专 项 经 费 ,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6.1.1.4 管 理 农 村 社 区
20、 人 口 、 维 护 农 村 社 区 治 安 、 组 织 农 村 社 区 防 范 、 收 集 农 村 社 区 信 息 、 化 解 农 村社 区 矛 盾 和 服 务 社 区 群 众 。6.1.1.5 开 展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 不 稳 定 因 素 排 查 、 民 事 治 安 调 解 、 安 全 和 法 制 宣 传 、 政 策 宣 传 讲 解 、 志 愿 服 务 等 , 并 及 时 归 档 整 理 备 查 , 营 造 平 安 社 区 氛 围 。6.1.1.6 每 月 召 开 工 作 例 会 解 决 问 题 , 开 展 平 安 综 治 宣 传 工 作 。6.1.1.7 及 时 解 决 矛 盾
21、 纠 纷 并 上 报 各 类 信 息 , 建 好 工 作 台 账 。6.1.1.8 应 定 期 开 展 治 安 培 训 。6.1.1.9 应 不 定 期 主 动 开 展 区 域 联 防 , 加 强 治 安 巡 逻 , 做 好 治 安 巡 逻 记 录 和 报 告 。6.1.2 消 防 工 作6.1.2.1 应 配 备 专 ( 兼 ) 职 消 防 管 理 员 , 组 织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队 。6.1.2.2 设 置 微 型 消 防 站 以 及 防 灾 减 灾 专 栏 , 张 贴 有 关 宣 传 材 料 ,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牌 , 印 发 农 村 社 区 各类 防 灾 减 灾 宣 传
22、 资 料 。6.1.2.3 编 制 简 易 消 防 规 划 , 与 居 民 签 订 防 火 公 约 , 并 与 辖 区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签 订 消 防 安全 责 任 书 。6.1.2.4 组 织 开 展 防 火 巡 查 、 检 查 ,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 6.1.2.5 协 助 开 展 隐 患 排 查 和 消 防 宣 传 工 作 。6.1.2.6 定 期 开 展 消 防 培 训 、 灭 火 演 练 , 能 够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 具 备 应 急 处 置 火 灾 事 故 能 力 。6.1.3 法 治 宣 传6.1.3.1 成 立 农 村 社 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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