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65-2018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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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020X 09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265 2018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2018 -11- 30发 布 2018- 12-30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265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 分 局
2、、 杭 州 市 标 准 化 学 会 、 杭 州 市 标 准 化研 究 院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诸 葛 振 福 、 王 金 超 、 张 韧 、 胡 炯 、 裘 亚 群 、 严 正 平 、 项 华 灵 、 张 鑫 、 李 南 阳 、周 佳 、 陈 冬 慧 、 华 爱 萍 。 DB3301/T 02652018 1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职 责 、 监 督 程 序 和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重 大 活 动 时 餐 饮 服 务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3、督 与 管 理 。本 标 准 不 适 用 于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在 全 户 外 或 临 时 搭 建 场 所 从 事 的 餐 饮 服 务 活 动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指 由 各 级 党 委 、 政 府 、 人 大 、 政 协 组 织 举 办 ( 含 主 办 、 承 办 ) 的 具 有 特 定 规 模 和 影 响 的 政 治 、 经 济 、文 化 、 体 育 以 及 其 他 重 要 的
4、 活 动 。3.2 主 办 单 位指 重 大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或 受 委 托 实 施 者 。3.3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指 通 过 即 时 制 作 加 工 、 商 业 销 售 和 服 务 性 劳 动 等 , 向 重 大 活 动 参 与 人 员 提 供 食 品 、 用 餐 场 所 及 设 施 的 餐 饮 从 业 单 位 , 包 括 涉 及 重 大 活 动 的 人 员 食 宿 、 重 要 ( 或 临 时 ) 宴 请 和 集 体 用 餐 配 送 等 的 单 位 。4 食 品 安 全 职 责4.1 主 办 单 位4.1.1 承 担 重 大 活 动 食 品 安 全 组 织 管 理 责 任
5、, 应 设 置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协 调 机 构 或 确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协 调负 责 人 。4.1.2 应 依 据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a)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资 质 ;b)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具 备 与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量 化 分 级 A 级 标 准 相 当 的 条 件 ; 其 供 餐 能力 、 供 餐 形 式 应 与 当 次 重 大 活 动 相 适 应 ;c)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其 他 要 求 。 4
6、.1.3 应 与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订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协 议 , 应 明 确 双 方 有 关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的 权 利 和义 务 。 DB3301/T 02652018 2 4.1.4 应 在 与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签 订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协 议 前 向 同 等 行 政 级 别 的 监 管 部 门 书 面 通 报 重 大活 动 信 息 , 重 大 活 动 信 息 告 知 函 见 附 录 A。4.1.5 应 在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保 障 相 关 人 员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 确 保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7、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4.2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4.2.1 依 法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 应 严 格 控 制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 保 障 餐 饮 供 应 , 确 保 重 大 活动 食 品 安 全 。4.2.2 应 具 备 合 法 有 效 的 经 营 资 质 。4.2.3 应 配 备 专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宜 设 立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负 责 本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4.2.4 应 根 据 自 身 业 态 、 经 营 项 目 、 供 餐 对 象 、 供 餐
8、 数 量 等 , 制 定 并 落 实 各 项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2.5 应 落 实 以 下 特 定 管 理 措 施 :a) 采 用 透 明 设 计 或 者 监 控 系 统 , 对 各 食 品 加 工 制 作 区 域 进 行 可 视 化 监 控 ;b) 具 备 信 息 化 智 慧 餐 饮 管 理 系 统 。 4.2.6 应 与 主 办 单 位 签 订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 涉 及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4.2.7 应 就 单 项 重 大 活 动 制 定 餐 饮 服 务 保 障 方 案 、 应 急 处 置
9、 预 案 。4.2.8 应 在 重 大 活 动 正 式 开 始 前 , 结 合 主 办 单 位 要 求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的 相 关 要 求 , 自 行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专 项 自 查 :a) 应 形 成 专 项 自 查 报 告 留 存 备 查 , 对 专 项 自 查 中 发 现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控 制 措 施进 行 整 改 ,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b) 在 专 项 自 查 中 发 现 不 能 满 足 接 待 任
10、务 要 求 或 无 法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的 , 应 及 时 向 主 办 单 位 提 请 取 消接 待 任 务 。4.2.9 应 就 当 次 重 大 活 动 制 定 菜 谱 , 禁 用 食 品 原 料 见 附 录 B, 慎 用 食 品 原 料 见 附 录 C:a) 应 根 据 民 族 、 宗 教 习 俗 等 特 定 要 求 , 制 定 相 应 的 菜 谱 ;b) 应 在 重 大 活 动 开 始 前 将 菜 谱 报 送 承 担 重 大 活 动 监 督 任 务 的 监 管 部 门 审 核 , 并 按 照 审 核 意 见 进 行调 整 。 菜 谱 经 审 定 后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 4
11、.3 监 管 部 门4.3.1 监 管 部 门 承 担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责 任 。4.3.2 应 按 照 重 大 活 动 的 特 点 或 主 办 单 位 需 求 , 确 定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方 式 和 方 法 , 对 重 大 活 动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工 作 。4.3.3 按 职 责 要 求 进 行 重 大 活 动 食 品 安 全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4.3.4 负 责 落 实 上 级 临 时 下 达 的 重 大 活 动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他 项 任 务 。5 监 督 程 序 和
12、 内 容5.1 管 辖 原 则应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确 定 承 担 重 大 活 动 监 督 任 务 的 监 管 部 门 , 上 级 部 门 也 可 以 采 取 指 定 方 式 确 定 。 5.2 任 务 下 达5.2.1 监 管 部 门 实 行 省 、 市 、 区 ( 县 、 市 ) 三 级 工 作 指 令 下 达 重 大 活 动 监 督 任 务 。5.2.2 接 到 主 办 单 位 重 大 活 动 信 息 通 报 的 监 管 部 门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工 作 指 令 ( 附 录 D) 以 传 真( 加 盖 公 章 ) 或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下 达 至 具
13、 体 承 担 监 督 任 务 的 监 管 部 门 。 DB3301/T 02652018 3 5.2.3 下 级 监 管 部 门 接 到 工 作 指 令 后 发 现 存 在 跨 辖 区 情 况 的 , 应 立 即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告 上 级 监 管 部 门 。5.3 监 督 方 式5.3.1 上 级 监 管 部 门 应 在 下 达 的 工 作 指 令 中 明 确 本 次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的 监 督 方 式 。5.3.2 监 管 部 门 应 安 排 2 名 及 以 上 的 监 管 人 员 , 执 行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任 务 。5.4
14、 事 前 评 估5.4.1 监 管 部 门 应 在 重 大 活 动 开 始 前 , 对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开 展 事 前 现 场 检 查 , 并 根 据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情况 、 供 餐 规 模 等 对 其 进 行 评 估 。5.4.2 监 管 部 门 应 在 现 场 检 查 评 估 结 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形 成 重 大 活 动 食 品 安 全 评 估 ( 检 查 ) 意 见 并送 达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 发 现 存 在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要 求 和 期 限 。5.4.3 经 事 前 评 估 认
15、为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存 在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且 经 整 改 仍 无 法 保 障 食 品 安 全 的 , 应 及时 通 报 上 级 监 管 部 门 和 主 办 单 位 。 5.4.4 监 管 部 门 应 对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报 送 的 重 大 活 动 菜 谱 进 行 审 核 。5.5 事 中 监 督5.5.1 监 督 检 查5.5.1.1 监 管 人 员 应 对 照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表 ( 附 录 E) 实 施 检 查 , 并 做 好 记 录 。5.5.1.2 监 管 人 员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16、应 及 时 向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专 职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或 相 关 负 责人 指 出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并 监 督 整 改 。5.5.1.3 监 管 人 员 可 利 用 信 息 化 智 慧 管 理 系 统 、 阳 光 厨 房 视 频 监 控 等 多 种 监 管 方 式 , 对 重 大 活 动 期 间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进 行 在 线 监 督 、 信 息 采 集 、 远 程 指 挥 等 。5.5.1.4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 驻 点 监 管 人 员 应 向 驻 点 医 疗 保 障 组 了 解 每 日 就 诊 情 况
17、, 如 有 异 常 , 应 核 实 情况 并 及 时 上 报 。5.5.2 菜 品 确 认 监 管 人 员 应 在 供 餐 时 对 照 当 餐 次 菜 谱 核 对 实 际 供 应 菜 品 , 填 写 菜 品 确 认 记 录 ( 附 录 F) 。 对 未 经 审核 而 调 整 的 菜 品 , 应 要 求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暂 停 供 应 ; 发 现 菜 品 有 感 官 异 常 的 , 应 要 求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立即 停 止 供 应 。5.5.3 快 速 检 测必 要 时 , 监 管 人 员 可 以 采 用 快 速 检 测 方 法 对 农 ( 兽 ) 药 残 留 、 餐 用
18、 具 洁 净 度 、 食 品 中 心 温 度 等 项 目进 行 检 测 。 快 速 检 测 记 录 参 见 附 录 G。5.5.4 信 息 记 录监 管 人 员 每 日 应 汇 总 当 日 重 大 活 动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记 录 、 菜 品 核 对 记 录 ( 附 当 日 菜 谱 ) 、快 速 检 测 记 录 、 留 样 记 录 ( 附 录 H) 等 监 管 材 料 并 填 写 工 作 日 志 ( 附 录 I) 。5.5.5 信 息 报 告 监 管 人 员 应 在 每 日 监 督 任 务 结 束 后 向 重 大 活 动 驻 点 指 挥 部 或 本 部 门 相 关 负 责
19、 人 报 告 。5.5.6 应 急 处 置 DB3301/T 02652018 4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的 , 按 照 杭 州 市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实 施 应 急处 置 。5.6 事 后 总 结监 管 部 门 应 在 重 大 活 动 结 束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当 次 活 动 的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做 出 总 结 , 将相 关 监 督 资 料 归 档 保 存 。 DB3301/T 02652018 5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重 大 活 动 信 息 告
20、知 函XXXX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本 单 位 将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于 XXXX( 具 体 地 点 ) 举 办 ( 承 办 ) XXXX( 重 大 活 动 名 称 ) , 预 计 参 与 人数 为 XX人 , 本 单 位 联 系 人 : XXX, 联 系 方 式 : XXX。本 次 活 动 的 餐 饮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XXXXX( 名 称 、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方 式 ) 。 ( 可 附 页 )本 次 活 动 具 体 食 宿 安 排 为 XXXXXX。 ( 可 附 页 )本 次 活 动 由 赞 助 商 提 供 的 食 品 名 单 为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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