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1884-201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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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1.020 J 0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1884201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2011 - 05 - 19 发布 2011 - 06 - 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1884201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设机械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王积永、刘锦、张永光、刘大宝、肖学全、宋世军、陈红军、李伟杰、 李楠楠、吴昊、汪保良、董静。 DB3
2、7/T 18842011 1 塔式起重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的术语、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塔机起重力矩、起重量、工作幅度、起升高度和回转角度的报警及显示记录装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 GB 12602-2009
3、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GB/T 13306 标牌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JB/T 3085 电力传动控制装置的产品包装与运输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额定起重量(Q r) 由塔机的起重性能表(或曲线)所给出的相应工作幅度处的起重量。 3.2 额定起重力矩(M r) 由塔机的起重性能表(或曲线)所给出的额定起重量与相应工作幅度的乘积。 3.3 工作循环 指从开始起吊一个重物到开始起吊下一个重物时止,包括塔机运行及正常停歇在内的一个完整的塔 机作业过程。 4 要求 DB37/T 18842011 2 4.1 一般规定 4.1.1 外
4、露的可操作元件(开关、旋钮等),应有清晰、持久的外部标识。标识应说明其功能。文字 标识应有中文。 4.1.2 使用电源供电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装置供电电源的开关。 4.1.3 任何部件安装于塔机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部件的强度。 4.1.4 所用的电子元器件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件、联接件应有防松动和防水 措施。金属件应根据使用环境,做相应防腐处理;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外壳无裂纹等 缺陷。 4.1.5 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20+60; b) 相对湿度:不大于 90%(20C); c) 海拔:不大于 2000
5、m; d) 工作方式:连续。 4.1.6 耐振动和冲击性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6 的规定。 4.1.7 耐电压波动能力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7 的规定。 4.1.8 绝缘电阻和工频耐受电压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8 的规定。 4.1.9 防护等级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9 的规定。 4.1.10 抗干扰性应符合 GB 12602 中 4.1.10 的规定。 4.1.11 采集频率和显示刷新频率不低于 2Hz。 4.2 功能要求 4.2.1 应适应塔机的设计用途,不应降低塔机的起重能力。 4.2.2 应适应塔机配置和载荷位置引起的额定起
6、重量的不断变化。在塔机起吊作业过程中,应自动执 行规定动作,不需要手动再设定或调整。 4.2.3 应同时显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及额定能力参数。 4.2.4 具备控制功能时,装置一旦动作,应能连续执行规定动作,直到超限解除。 4.2.5 具备控制功能时,应符合 GB/T5031 中 5.5.5.7、5 .6.6.3、5.6.6.4 的规定。 4.2.6 应实时采集幅度位置信号,显示当前幅度参数。当塔机工作幅度达到额定工作幅度时,应发出 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7 应实时采集起重量信号,显示当前起重量参数。当塔机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 应
7、能发出断续的声光预警;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的声光报警(具备控制功能 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只有在降低到额定起重量 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4.2.8 应实时显示当前力矩参数。当塔机起重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的 90以上时,应能发出断续的 声光预警;达到额定起重力矩的 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的声光报警(具备控制功能时,应同时切 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只有在降低到额定起重力矩 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4.2.9 具备高度报警及显示记录功能时,应实时采集高度位置信号,并显示当前高度参数。当塔机达 到最大/最小起升高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
8、能时,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10 具备回转报警及显示记录功能时,应实时采集回转角度信号,显示当前回转角度参数。当塔机 回转角度达到设定极限(该设定极限不得大于54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具备控制功能时, 应同时切断向不安全方向的动作)。 4.2.11 对可改变臂长、起升倍率的塔机,应能调整额定能力参数并与实际配置相符。 4.2.12 应有开机自检功能。 DB37/T 18842011 3 4.2.13 应有故障自检功能。传感器发生故障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2.13 应能承受塔机规定的最大试验载荷。试验后,应能执行规定的功能,符合规定的误差要求。 4.
9、2.14 应能承受以额定载荷加载 1000 次的疲劳试验。试验后,应能执行规定的功能,符合规定的误 差要求。 4.2.15 如果供电电源中断,应保留其设置。 4.2.16 应至少存储最近 1.610 4 个工作循环及对应时间点的信息(至少包含:起重量、吊载状态最 大工作幅度、吊载状态最大力矩、工作循环起止时间及卸载时间等参数)。 4.2.17 导出 1.610 4 个工作循环及对应时间点的信息时间不超过 5min。 4.2.18 记录存储的信息应清晰、明确。 4.2.19 应有起重量传感器安全防护装置。 4.2.20 声音预警、报警信号声强距发声部位 1m 及司机位置处均不低于 75dB(A)
10、。灯光预警信号应使 用黄色,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4.3 工作精度 4.3.1 起重量、幅度显示误差应符合 GB 12602 中 4.3.5 的规定。 4.3.2 起重力矩显示误差应符合 GB/T 5031 中 5.6.12.2 的规定。 4.3.3 装机条件下的综合误差不应超过5%。 4.3.4 试验室条件下的动作误差不应超过3%。 4.4 外观质量 4.4.1 结构牢固,装配件无松动。 4.4.2 外壳无裂纹、砂眼、划痕等缺陷。 5 试验方法 5.1 检查 5.1.1 目测检查 4.1.1、4.1.2、4. 1.4、4.2.20、4.4。 5.1.2 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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