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3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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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3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所以,A、B、C三项表述均错误。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
2、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B项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行为。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A正确,甲成立犯罪中止,李某成立犯罪预备。B错误,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杀人意图”,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错误,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C中丙送王某治疗已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不成立中止。D错误,中止与未遂可以这样区分:“
3、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
4、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5、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他的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则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第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
6、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强奸的犯罪分子,“可以”而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罪过。罪过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一切犯罪都必须要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犯罪目的则不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利用其他动物、有意识的工具攻击他人的行为可以对使用或唆使者进行正当防卫,本题案例即属此情形,刘
7、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正确答案为B。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没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相应的分为几类: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既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就属于危险犯。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8、犯是指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既遂的犯罪。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也正确。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错误。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中止犯,而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5条、第84
9、条、第39条的规定不难选出答案。这些规定一定要记牢。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皂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10、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
11、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并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故应当选A项。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12、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故选C、不选A。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故不选B。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故不选D。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客观上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其区别在于:(1)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直接关系,因而危害的是
13、作为公共安全组成部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失火罪一般发生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没有直接关系,犯罪客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诸多方面。(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厂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某乙和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A、D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王某构成累犯,对于累犯不得
14、适用缓刑和假释。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在A项中受伤的外国公民斯某在中国境内,属于甲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在中国领空犯罪,也要适用中国刑法;C项中丙的犯罪行为符合在中国航空器中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D项中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因此ABCD
15、都是符合题意的。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犯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有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共谋实行
16、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应认定为是共同犯罪,C正确。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D正确。故A、B、 C、D均为正确选项。第25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抢夺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过
17、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2)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即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3)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8、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
19、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预备阶段的中止也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应当按照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对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就适用这款的规定。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该条规定的是洗钱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禁止洗钱的对象是否包括保险诈骗犯罪所得?_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第191条作出了修改,将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规定为禁止洗钱的对象,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行为人不
20、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款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呢?为什么?_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在行为人明知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收益而仍然实施洗钱活动的,才构成洗钱罪,如果因被隐瞒被欺骗而不知财产来源的,行为人仅仅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本人并不构成犯罪。 (4)郑某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朱某事先通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则郑某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为什么?_ 郑某不构成洗钱罪。因为郑某与朱某事先通谋,并且郑某为了走私毒品的方便为朱某提供了资金账户,实际上两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郑某与朱某成立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5)某黑社会组织首领周某通过各种黑社会组织活动
21、,获取数百万元不义之财;周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将钱“洗白”。问:周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_ 周某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周某通过一定的方法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是其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延伸,正如盗窃以后销赃一样。同样,周某的黑社会犯罪行为与其洗钱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对此只能按周某所犯黑社会犯罪行为处罚,而不能定洗钱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
22、,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了他人,鉴于丁系年满 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_ 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但根据刑法第 240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
23、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_ 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1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 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根据该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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