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二)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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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 3 间平房上面加盖上房 3 间作新人成家之用,双方对上房 3 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 3 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为性情不合而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问:根据法律规定与民法原理,分析上述 3 间上房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如何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分数:15.00)_
2、2.王某与林某是同村村民,王某全家于 1997 年迁往外地,由于归期不能确定,便将自有房屋 4 间借给林某居住,并委托林某妥善管理。林某在王某离开后,一直居住在该 4 间房屋内。2007 年林某的儿子结婚需住房,林某便将王某的房屋装修了一下,作为其儿子的新房。自己又在王某房屋所占的院内盖了厢房 3间。2011 年王某全家回迁,让林某腾出房屋。林某遂将王某原有的 4 间房屋让出,但自己仍住在所盖的3 间厢房内拒绝搬离,并称房屋是他自己所盖,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可以卖给王某。王某认为林某虽然自己盖了房,但使用的是他的土地,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双方争议的厢房。问:(1)本案中林某能
3、否取得其所盖房屋的所有权?(2)林某盖房后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之间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分数:15.00)_3.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咐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于是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问:张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分数:15.00)_4.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乙前来商议,甲对乙说:“你先牵马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来,价款5000 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问:(1)如果马 1 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2)如果马 2 在试用期间生
4、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3)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 4 匹马,但 5 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 4 匹马卖给了丙,现丙因不能取得该 4 匹马,起诉甲,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5.2009 年 5 月,小李从小王手中购得一头母牛,因当时小王的卖价比较合理,小李并没有想到该牛的来路不明。事实上,该牛是小王拾得的邻村杜某失散的牛。小王在拾得牛后见无人寻找便将牛卖给了小李。小李买到牛后,母牛生下了一头小牛,小李将小牛出售,得价款 500 元。后来杜某发现了其丢失的牛在小李处,便要求小李返还,后者不同意,认为自己从小王手中花钱买来,有牛的合法所有权。二人发生争执,杜
5、某诉至法院。问:谁拥有母牛的所有权?谁拥有小牛的所有权?(分数:15.00)_6.赵某与孙某相交甚好,二人合伙做生意时,合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合伙企业的名下,后赵某之妻生病急需用钱,合伙企业和孙某都无力资助。赵某没有办法,趁孙某去外地之际,将该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 12 万元,刘某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手续时,赵某谎称孙某授权其转让轿车所有权,于是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孙某回来后发现此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轿车。问:基于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7.钱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 2010 年
6、购买了一块瑞士产的豪华手表,价值 1 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 9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被周某盗走,并以 5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手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纠纷。问:(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分数:15.00)_8.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于 2010 年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 6 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 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
7、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 1000 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 天前已以 2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
8、000 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3)丁是否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分数:15.00)_9.2010 年 8 月 8 日,张文元出差前往某市,将现金 1800 元放在手提包的夹层中。在公共汽车上,手提包被小偷偷走。后该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小偷供称,在手提包内没有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把包扔了。该手提包被陈双元在上班途中拾得。问:(1)陈双元与张文元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2)假如陈双元打算上班报到后,将拾得的手提包交给有关机关,但在途中又被小偷偷走,陈双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9、(3)假如陈双元拾得手提包并发现了该 1800 元钱,将这 1800 元挥霍了,陈双元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还是侵权民事责任?为什么?(4)假如陈双元拾得手提包并发现了 1800 元钱,将这 1800 元钱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张文元可否要求陈双元的债权人返还?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所有权(二)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 3 间平房
10、上面加盖上房 3 间作新人成家之用,双方对上房 3 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房 3 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为性情不合而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问:根据法律规定与民法原理,分析上述 3 间上房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如何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分数:15.00)_正确答案:(民通意见第 86 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潘家和王家在王家原有房屋上加盖上
11、房 3 间是经过王家同意的,可以排除侵权的可能并适用关于添附的法律规定;其次,王、潘两家对添附物的权利归属没有事先约定,事后亦未达成协议,虽然根据盖房屋的性质,是可以拆除上房的,但这明显与立法目的不符,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妥当的做法是由王家取得这 3 间上房的所有权,并由王家返还潘家对建房的出资,这样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兼顾。另外要说明的是,在 3 间上房盖好后,王、潘两家由于共同建房而成为3 间上房的共有人,但发生争议后,要分清权责,就要依照添附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处理。)解析:2.王某与林某是同村村民,王某全家于 1997 年迁往外地,由于归期不能
12、确定,便将自有房屋 4 间借给林某居住,并委托林某妥善管理。林某在王某离开后,一直居住在该 4 间房屋内。2007 年林某的儿子结婚需住房,林某便将王某的房屋装修了一下,作为其儿子的新房。自己又在王某房屋所占的院内盖了厢房 3间。2011 年王某全家回迁,让林某腾出房屋。林某遂将王某原有的 4 间房屋让出,但自己仍住在所盖的3 间厢房内拒绝搬离,并称房屋是他自己所盖,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可以卖给王某。王某认为林某虽然自己盖了房,但使用的是他的土地,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双方争议的厢房。问:(1)本案中林某能否取得其所盖房屋的所有权?(2)林某盖房后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之间形成了
13、什么法律关系?(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中,林某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虽然不能称其为违章建筑,但宅基地使用权是专属于王某并不得出让的。林某不能因为在他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盖房就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本案从法律事实上看,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林某的建筑材料附合于王某的宅基地,此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一般是由不动产权利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因此,林某在王某宅基地上建造的厢房 3 问应由王某所有。(2)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据,因此林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王某对因此而使林某遭受的损失应于所得利益范围内适当补偿林某,所以王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
14、时,应当返还林某为建房支出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解析:3.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咐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于是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问:张某能否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分数:15.00)_正确答案:(首先,王某因抛弃行为而丧失了对电脑的所有权;其次,秘书张某因对无主电脑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具体而言,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消灭,例如,所有人死亡或生效判决的执行或强制执行等;另一种是因法律行为而引起的所有权的消灭,其中又包括所有权的出让和所
15、有权的抛弃。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除有抛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必须要抛弃对该物的占有。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上述两方面要件,因而丧失对该电脑的所有权。电脑被原所有人王某抛弃后,即成为无主物,并且是无主的动产,也不是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特殊动产,因此,先占人张某可以因先占取得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法,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须为无主物。所谓无主物,是指当前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物,与以往是否曾为他人所有无关。因此,经物主抛弃之物,也可以成为先占的标的。(2)须为动产。先占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得依先占而取得。但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
16、动产。一般认为,人的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法所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之物(如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的标的物。(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是指将占有的动产如同自己所有之物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思。本案符合以上的条件,张某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解析:4.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乙前来商议,甲对乙说:“你先牵马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来,价款5000 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问:(1)如果马 1 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由谁承担?(2)如果马 2 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17、(3)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 4 匹马,但 5 天前甲与丙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 4 匹马卖给了丙,现丙因不能取得该 4 匹马,起诉甲,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试用买卖,结合合同法理论看,该种买卖合同,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时,由于不具备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在试用期内,标的物也就没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试用人只是临时占有标的物而已。判断标的物风险承受的标准是谁所有谁承担。因此,本案中,马 1 被洪水冲走时,所有权尚未从甲处转移于乙处,在乙对损失的造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失只能由所有人甲承担。(2)根据民法理论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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