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11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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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11 及答案解析(总分:7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_2.清朝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中央上诉审机关是( )。(分数:2.00)A.刑部B.理藩院C.宣政院D.大理寺3.下列关于秦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秦朝是我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历史时期B.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C.御史台是秦朝最高的中央监察机关D.秦律在编
2、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4.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分数:2.00)A.七出、三不去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嫁娶礼书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又称为( )。(分数:2.00)A.“天坛宪草”B.“段记宪草”C.“五五宪草”D.“袁记约法”6.凌迟刑正式人律是在( )。(分数:2.00)A.唐朝B.宋朝C.明朝D.五代7.在汉朝,由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为( )。(分数:2.00)A.讯狱B.鞫狱C.诏狱D.治狱8.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 988 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冯氏却霸占其父资
3、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分数:2.00)A.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B.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C.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D.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9.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 )。(分
4、数:2.00)A.大清现行刑律B.钦定大清商律C.法院编制法D.大清民律草案10.迄今为止保留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分数:2.00)A.法经B.唐律疏议C.宋刑统D.大明律11.“以两剂禁民狱”、“以两造禁民讼”的司法制度最早确立于( )。(分数:2.00)A.商朝B.西周C.春秋D.战国12.南京国民政府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分数:2.00)A.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B.立法院C.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3.元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 )。(分数:2.00)A.大宗正府B.宣政院C.刑部D.大理寺14.法院组织法通过后,南京国民政府在司法审判制度上实行( )。(
5、分数:2.00)A.三级二审制B.三级三审制C.四级二审制D.四级三审制二、多选题(总题数:9,分数:18.00)15.二、多项选择题第 46-63 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分数:2.00)_16.下列有关唐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2.00)A.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标志着唐朝法典的基本定型B.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集中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C.唐六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行政法典D.唐朝最早确立了对六部实行专门行政监察的制度17.关于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
6、有( )。(分数:2.00)A.宋朝行政中枢的总汇是中书门下,而不是中书省B.宋朝在官吏管理上实行差遣制C.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是编制宋刑统D.宋朝首次出现了凌迟刑18.下列关于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创立了管制刑B.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规定了“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刑事立法原则C.中国人民解放军宣盲宣布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了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政治纲领19.下列选项中,构成唐律“十恶”罪中不孝罪的有( )。(分数:2.00)A.咒骂父母B.殴打父
7、母C.殴打丈夫D.告发父母20.下列选项属于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有( )。(分数:2.00)A.重其所重,轻其所轻B.从重从新C.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D.轻罪重刑21.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事立法原则,下列选项中采取单行立法的是( )。(分数:2.00)A.商行为B.商法总则C.保险法D.票据法22.下列有关宋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采取“刑统”编纂方式的封建成文法典B.宋朝建立了红契制度以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C.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有关宋朝遗嘱继承方面的真实案例D.宋朝制定的盗贼重法是重典惩治盗贼立法的顶峰23.下列有关西周法律制度
8、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2.00)A.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B.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C.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D.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24.三、简答题第 64-66 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分数:2.00)_25.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分数:2.00)_26.简述清末司法机关调整的主要措施。(分数:2.00)_四、分析题(总题数:3,分数:18.00)27.四、分析题第 67-69 小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
9、指定位置上。(分数:6.00)_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6.00)(1).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分数:2.00)_(2).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分数:2.00)_(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分数:2.00)_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四):诸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酷己者,听之
10、。即明知谋叛以上,听告;余准律不得告举。即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听告谋反、逆、叛、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分数:6.00)(1).唐朝关于限制告诉权的例外情形。(分数:2.00)_(2).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分数:2.00)_(3).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分数:2.00)_法律硕士综合课(中国法制史)-试卷 11 答案解析(总分:7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选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一、单项选择题第 1-45 小题。下列每题给出
11、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2.00)_解析:2.清朝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中央上诉审机关是( )。(分数:2.00)A.刑部B.理藩院 C.宣政院D.大理寺解析:解析:清朝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中央上诉审机关是理藩院。故选 B 项。刑部是清朝的中央主审机关,但不受理内外蒙古、回疆、青海地区的诉讼;宣政院为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也是管理西藏及佛教事务的机关,清朝没有此机关;清朝的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不是审判机关。3.下列关于秦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秦朝是我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历史时
12、期B.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 C.御史台是秦朝最高的中央监察机关D.秦律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解析:解析:我国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开始于汉代。故 A 项表述错误。秦朝是我国历史上唯一以身高确立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其他朝代都不以身高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故 B 项表述正确。秦朝的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最高长官的名称是合一的,称为御史大夫。汉代设置了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最高长官称为御史大夫。可见,C 项表述错误。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总则篇,而不是秦律。故 D 项表述错误。4.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分数:2.0
13、0)A.七出、三不去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D.嫁娶礼书 解析:解析: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包括七出、三不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一夫一妻制等。嫁娶礼书为元朝婚姻制度。故选 D 项。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年)又称为( )。(分数:2.00)A.“天坛宪草”B.“段记宪草” C.“五五宪草”D.“袁记约法”解析:解析:被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有三部:袁世凯时期的“天坛宪草”(1913 年)、段祺瑞时期的“段记宪草”(1925 年)和蒋介石时期的“五五宪草”。故选 B 项。6.凌迟刑正式人律是在( )。(分数:2.00)A.唐朝B.宋朝C.明朝 D.五代解析:
14、解析: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人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故选 C项。7.在汉朝,由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为( )。(分数:2.00)A.讯狱B.鞫狱C.诏狱 D.治狱解析:解析:在汉朝,由皇帝交办的案件称为“诏狱”。故选 C 项。这几个名词不好区分记忆,这里有一个方法:皇帝诏书为“诏”,故皇帝交办的案件必为“诏狱”。讯问即为“讯”,故秦朝将讯问被告称为“讯狱”。鞫也为审理判决之意,故汉朝将讯问被告称为“鞫狱”。“治”为庭前审理,故汉朝将庭审案件称为“治狱”。8.据文献通考记载,宋太宗端拱元年(公元 988 年),安崇绪诉他的继母冯氏,认为冯氏与他父亲安知逸已离异,他父亲去世后
15、,冯氏却霸占其父资产,并准备留给自己的儿子。由于宋刑统斗讼律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因此大理寺将其定为死刑。该案奏报宋太宗裁决。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关于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理由是( )。(分数:2.00)A.继母并非生母,因此依律应予改判B.继母与安崇绪生父已离异,没有扶养赡养关系,因此应予改判C.按律处安崇绪死刑就会使安知逸无辜而绝后嗣,阿蒲也会无以为生,因此应予改判 D.冯氏仍霸占安知逸资产,违法在先,因此应予改判解析:解析:从题干表述情形看
16、,宋太宗采纳右仆射李防等人的主张,裁决将田业归安崇绪,让冯氏和安崇绪生母阿蒲同居,由安崇绪来奉养终身。如此则儿子有父亲的产业可守,冯氏的终身也有人奉养。可见,宋太宗裁决改判的理由最可能的是 C 项,故选 C 项。不选 A、B 项:因为题干表述的情形是,仅安崇绪本人认为冯氏与他父亲离异,至于是否离异,应由大理寺通过掌握的证据决断。当然,即便果真离异,也不能选 A 项,因为与题意不符。不选 D 项:冯氏霸占安崇绪父亲资产,如果离异,就应当回娘家;如果尚未离异,其资产应由安崇绪继承。所以,冯氏霸占资产具有违法性,这没有错,但这并不是改判的理由,故不选 D 项。9.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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