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类职业资格】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6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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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写作自考-26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简答题/B(总题数:19,分数:57.00)1.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刑事裁判文书的分类有哪些?(分数:3.00)_2.简述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的内容及写作方法。(分数:3.00)_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部分包括哪些内容?(分数:3.00)_4.简述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的内容。(分数:3.00)_5.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应当写明哪些要素?(分数:3.00)_6.简述在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上不能写的事实。(分数:3.00)_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应写明哪几项内容?(分数:3.0
2、0)_8.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判决的法律依据有什么要求?(分数:3.00)_9.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写明的内容。(分数:3.00)_10.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的主文类型。(分数:3.00)_11.简述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尾部的内容及写作方法。(分数:3.00)_12.再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应当写明哪些内容?(分数:3.00)_13.简述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分数:3.00)_14.简述刑事裁定书的分类。(分数:3.00)_15.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分数:3.00)_16.什么是刑事裁定书?(分数:3.00)_17.简述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正文的内容和写作方法。(分
3、数:3.00)_18.简述第二审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分数:3.00)_19.简述高级人民法院在制作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时,对裁定维持原判有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裁定书效力的说明方式。(分数:3.00)_二、B写作主题/B(总题数:5,分数:35.00)2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东杀人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仁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4、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王东死刑。2001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了解到案情经过如下:犯罪嫌疑人王东、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王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 年 8 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 年 9 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 8 包、衬衫 1件和 250 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 年 2 月公司发 2000 年度奖金,王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明
5、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 年 5 月 10 日 8 时许,犯罪嫌疑人王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王东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1 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 333 室午休,1 时 30 分,王东窜到三楼轻轻稚开 333 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青正在休息,于是王东便轻轻地推醒侯青,将
6、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王东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 8 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01 年 5 月 12 日王东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 月17 日被逮
7、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特以检刑诉2001号起诉书,于 2001年 6 月 17 日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
8、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 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数:7.00)_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讲述的要求,拟写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20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情经过是,20年 12 月 24 日,张飞天带外地来市
9、做生意的李、石到“天花夜总会”玩,当晚花掉人民币 270元,张飞天、李、石三人没给钱就离开了夜总会。过了几天以后,夜总会的老板邓给张飞天打电话,让张飞天付钱。邓,男,40 岁左右,担任“天花夜总会”老板已经多年。张飞天接到邓的电话后,打电话给李,张、李二人当天给邓送去 200 元钱。告诉邓说,剩下的 70 元钱,由石付。20年月日,邓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于是,邓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打电话,告诉于说:“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是市商店营业员,生性古怪,脾气暴躁,对丈夫看管得很严,开口即骂,动手即打。张飞天很怕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
10、管严”。张飞天的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气不打一处来,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无论张飞天如何解释,其妻就是不听。当日中午,张飞天在自己的商店里请客。张飞天的朋友杜从外地来本市做生意,张飞天请杜喝酒,两个人在饮酒时,张飞天的妻子于又追到商店,在商店里张飞天和于,当着杜的面再次打起来,饭桌也被推翻。张飞天认为颜面丢尽,十分恼怒,认为邓说话不负责任,导致他和妻子打闹不休,家庭不和。酒后就拿着斧头、匕首到“天花夜总会”找邓算账。二人在舞池里就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扎了邓五刀,在邓倒地后,张飞天拿着刀逃离了夜总会。人们赶快把邓送往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路上,邓就死了。经过
11、法医鉴定,认为邓是被锐器刺破了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飞天回到家后,对自己的妻子说,他在夜总会把邓杀了。公安机关根据在杀人现场看到张飞天杀人的谭、张讲述的情况,在张飞天家里,把张飞天逮捕归案,并在张飞天的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同时,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作了笔录。张飞天在预审中所供作案经过,与前述事实基本相符。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20年春节前夕,张飞天带外地来做生意的李、石到“天花夜总会”去玩。玩后,共花费人民币 270 元,张飞天与李付款 200 元,其余的钱,让夜总会向石要。20年月日,夜总会老板邓多次打电话给张飞天,让张飞天付款,张飞天不付款。邓就给张飞天的妻子于打电话,告诉
12、张飞天的妻子,说张飞天在夜总会“玩小姐”,玩完后还不给钱,张飞天的妻子于,是市商店营业员,脾气暴躁,在家里说一不二,张飞天很怕自己的妻子,朋友之间都戏称张飞天为“妻管严”。张飞天妻子听到张在外面玩小姐的事情后,回到家里,便同张飞天争吵、打架。当天下午一点多钟,张飞天喝完酒后,手拿斧头、匕首,去夜总会找邓“算账”。在争吵过程中,张飞天用匕首把邓扎死。依法应当严惩,判处张飞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张飞天不服,委托律师提出上诉。理由是:(1)杀死邓是酒后神志不清所为;(2)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害人有过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张飞天死刑,缓期
13、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张飞天,汉族,小学文化,男,46 岁,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市路村号。20年月日因故意杀人被判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分数:7.00)_22.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再审刑事判决书。 李(女,32 岁,汉族,省县乡村人,农民,文盲,住址同上)同其邻居王(女,34 岁,省县乡村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素来不和,20年月日,因王家一头猪偷吃了李家的鸡食,李、王二人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引来多人围观。在斯打过程中,李将王一串金项链扯掉而丢失。 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以(20)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14、,并赔偿被害人王所失项链折价一千三百元。李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年月日以(20)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年月日。人民检察院以“认定李犯有抢夺罪的证据不足”为理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抗诉,于 20年月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同王因琐事发生争吵,并进而发展为互殴,造成王项链丢失,对此,李应负主要责任。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构成犯罪。原判定罪量刑不妥,应予纠正。关于在互殴过程中,王丢失的项链,原判由李赔偿王所丢失项链折价款一千三百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分数:7.00)_23.
15、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一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1)自诉人及被告人基本情况: 自诉人:何,女,55 岁,汉族,市人,住市路号。 自诉人:赵,男,64 岁,汉族,市人,住同上。 被告人:李,男,60 岁,汉族,市人,住市路号。 (2)案情事实:赵、何夫妇二人于 20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被告人李一家行凶打人,致使何右肋骨三根骨折移位,造成重伤,请求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所述伤害事实,提不出确凿证据。经法院就地调查,在场目睹群众也不能证实被告人有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因此,本案证据不足。(分数:7.00)_24.根据下列案件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5 年月日市区人民
16、法院判决被告人陈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5 万元。 事情经过是,被告人陈于 2002 年 12 月从“秋萍”处买来伪造的中国银行福州支行陈本人的 3000 万美金定期存单及存款证明各一份。2003 年 6 月 22 日,被告人陈携带假存单和存款证明来,让在做生意的同乡张、林等人误认为其有此笔存款。张和林为筹集资金提出以该存单抵押贷款,被告人陈不置可否,并将伪造的存单和存款证明交于林。次日,林到中国银行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咨询以存单抵押贷款事宜,得到答复是银行对存单核保后,由存单户主提出申请。同年 12 月 27 日上午,被告人陈明知是假存单,仍陪同林等人到中国银行市
17、分行要求为林抵押贷款 1000 万元人民币,银行按规定对存单予以复印进行核查,一行人离开银行。同日下午,被告人陈一行人再次来到银行要求尽快申请办理存单抵押贷款,已从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获知查询结果的银行工作人员一边以查询为由拿到被告人陈持有的假存单和存款证明原件,一边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迅速赶抵现场将被告人陈等人当场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陈的供述、伪造的3000 万美元的外币定期存单和存款证明、中国银行福州市市中支行营业部关于确认存单真伪的回函和证明、证人何的证言以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林、张的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被告人陈对其持有假存单及存款证明无
18、异议,但辩称其持有假存单的目的是作为承接工程的保证金,其本人未向银行申请贷款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已告知贷款人林等该存单无法贷款,林等也只是向银行咨询能否贷款。其辩护人除同意原审被告人陈的辩解意见外,提出:(1)原审被告人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2)伪造的银行存单格式上明显错误,属于手段不能犯,不构成犯罪;(3)即使原审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审判决并无错误。 原审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存单而使用,意图诈骗金融机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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