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GDW 10908-2016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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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Safety code of power working with the helicopter 2017 - 05 - 26 发布 2017 - 05 - 26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ICS 29.24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0908 2016 代替 Q/GDW 1908 2013 Q/GDW 10908 2016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5 6 一般规定 7 7 线路巡检作业 9 8 激光扫描作业 . 10 9 带
2、电水冲洗作业 . 11 10 吊装组塔作业 12 11 展放导引绳作业 1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预防疲劳的要求 . 1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外来人员接近及乘坐直升机的安全注意事项 . 1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直升机应急救生设备 . 2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直升机电力作业项目起降场现场勘查报表 . 2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飞行任务书 . 22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作业安全技术交底签证书 . 23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飞行放行单 . 2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等电位 作业中的最小组合间隙 . 25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手势信号明细表 . 26 编制说明
3、 27 Q/GDW 10908 2016 II 前 言 为规范直升机电力作业工作,保证飞行安全、作业安全及电网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 Q/GDW 1908 2013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与 Q/GDW 1908 2013相比,主要技术性差异如下: 新增 带电水冲洗 作业、 吊装组塔作业 、 展放导引绳作业 三种作业类型的相关要求;增加飞行放行、持单作业、预防疲劳等系列内容; 修改了原标准中以飞行四个阶段具体工作为主线的整体组织结构;修改了原标准的语言表述风格;修改了 原标准中直升机输电线路巡检、激光扫描两种作业类型的相关条款 ;修改了相关附录 ; 删除与安全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4、删除原标准的第 6章安全技术措施、第 9章安全保卫、第 10章应急处理,将技术措施相关内容分别融入各种具体直升机电力作业类型的规定中, 安 全保卫 的内容列入一般规定中,应急处理改为特情处置,并列入一般规定中 。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闫华锋、刘宝升、王景致、段文运、冯林杨、杜黎明、高伟、武艺、陈春鹰、刘刚、孔令宇、王和平、王欣、邢其凤、袁嘉彬 。 本标准 2014年 5月 1日首次发布, 2016年 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5、。 Q/GDW 10908 2016 1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采用有人驾驶直升机 (以下简称直升机)开展电力作业的 总则、 保证 安全的组织措施、一般规定、 线路巡检作业、激光扫描作业、带电水冲洗作业、吊装组塔作业 、 展放导引绳作业 等内容 。 本标准适用于 采用有人驾驶直升机开展电力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582 高压电力设备绝缘污秽等级 GB/T 6568 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 GB/
6、T 25726 1000kV 交流带电作业用 屏蔽服装 DL/T 289 架空输电线路直升机巡视作业标志 DL 5009.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MH/T 3011.7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 7 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加油和放 (抽 )油 MH/T 3011.9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 9 部分: 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预防和处理 MH/T 3011.17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 17 部分: 民用航空器燃油沉淀物的检查 MH/T 6005 民用航空器加油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升机电力作业 helicopter pow
7、er working 应用直升机 为电力建设、输电线路维护提供的飞行服务活动,包括输电线路巡检、基础施工、激光扫描、组装输电铁塔、展放导引绳、输电线路清洗、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3.2 激光扫描作业 helicopter laser scanning 应用直升机搭载激光扫描设备采集获取输电线路走廊、杆塔本体、导地线等的三维点云数据的作业方式。 3.3 局方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Q/GDW 10908 2016 2 3.4 适航证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由民用
8、航空管理部门根据 民用航空器 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 3.5 运营人 operator 经局方按照 CCAR-91部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具有直升机电力作业的运行许可,使用 直升机实施电力作业的航空企事业单位。 3.6 作业机组 operation group 根据运营人的生产安排,执行直升机电力作业任务的一组人员。一般至少应由 直升机 驾驶员、 航空器维修人员 、电力作业人员、保障人员等组成。 3.7 机长 captain 在飞行时间内负责直升机的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 3.8 航空器维修人员 a
9、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从事直升机或直升机部件维修和管理的所有人员,也可称为机务人员。 3.9 机务放行人员 maintenance release personnel 确定直升机 或直升机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直升机或直升机部件重新投入运行的人员。 3.10 航务人员 navigational matters personnel 负责飞行指挥、飞行作业各要素的组织调配、飞行作业过程的运行控制、协调军民航管制单位进行空域保障、为驾驶员提供气象、航图、通告等必要的飞行资料的人员。 3.11 航检员 aeronautical power inspect
10、or 执行输电线路巡检、激光扫描、基建监察等任务的电力作业人员,同时负责协助驾驶员对障碍物、线路交叉 跨越 等危险点进行观察、提醒。 3.12 油料员 fueling personnel Q/GDW 10908 2016 3 为直升机燃油提供运输、加油、放(抽)油、放燃油沉淀、燃油沉淀物检查、处理地面溢油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油料车驾驶员、航空器维修人员。 3.13 直升机起降场 heliport landing pads 用于或拟用于直升机起飞、降落及停放的一块陆地或构筑物。 3.14 备降场 alternate landing pads 当原定起降场不适宜着陆时可供直升机着陆的另一起降场,或因
11、天气、机械故障等原因中止飞行作业时可供直升机就近着陆的另一起降场。 3.15 飞行计划 flight plan 呈报给空中交通管制部 门的包含直升机预计飞行时间、路线、高度等信息的规定资料。 3.16 飞行真高 flight height 直升机在空中至某一基准水平面的垂直距离。 3.17 目视气象条件 visual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 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3.18 最低设备清单 minimum equipment list 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并且仍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 4 总则 4.1 一般
12、要求 4.1.1 所有参加直升机电力作业的人员 应 遵守本标准的规定,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作授权范围开 展工作,对于未经运营人授权的任何工作任务,有权且应当拒绝。 4.1.2 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标准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1.3 在发现有可能危害人身、电网、直升机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有权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机长在直升机遇险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上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在需要紧急撤离直升机时,机长应组织机上人员撤离,并最后离开直升机。 4.1.4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运营人批准
13、后执行。 4.2 人员 Q/GDW 10908 2016 4 4.2.1 驾驶员应至少持有按照 CCAR-61 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书。 4.2.2 航空器维修人员开展维修工作及放行工作应取得局方规定的资质,并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书。 4.2.3 电力作业人员应满足规定的身体条件 和业务技能 ,并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书。 4.2.4 航务人员应具有航空管制、飞行签派或运行控制的相关工作经验,并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书。 4.2.5 油料员应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书,其中油料车驾驶员还应取得危险品和化学品车辆运输从业资格证。 4.2.6 直升机驾驶员应持有按照 CCAR-6
14、7FS 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 I 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器维修人员和电力作业人员每年度都应有正规医疗 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4.2.7 任何人员在患有可能妨碍工作的疾病、感觉身体不适或心理状况不良时,或处于酒精作用下、受到药物影响可能损及工作能力时, 不得 担任直升机电力作业的飞行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及电力作业人员,详细标准参照 CCAR-91-R2 第 91.19 条执行。 4.2.8 线路巡检作业 和激光扫描作业 可配备单驾驶员,进行高原线路巡检或其它类型的直升机电力作业时, 应 配备双驾驶员。 4.2.9 参加直升机电力作业的人员应符合预防疲劳的相关要求,见附录 A。 4.3 教育和培训 4.
15、3.1 参加直升机电力作业的各类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熟悉本标准 的相关部分,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会正确使用紧急救护法,经考试合格上岗。机上人员还应熟练掌握机上应急、求救、逃生设备使用方法。 4.3.2 驾驶员应按照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训练大纲参加相关培训,根据其所驾驶的直升机机型、在直升机上担任的职位以及运行的性质和分类,在关于训练、考试、检查、航空经历等方面至少符合 CCAR-61部和 CCAR-91 部中的相关要求,获得并持续保持其相关资质。 4.3.3 航空器维修人员应按照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训练大纲参加相关培训,在知识、技能、培训、维修经历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获
16、得并持续保持其相关资质。 4.3.4 电力 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类型的直升机电力作业的知识,满足规定的电气知识、业务技能等要求。 4.3.5 航务人员应按照运营人经局方批准或认可的相关手册中的规定进行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 。 4.3.6 油料员应经过加、放燃油的相关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3.7 参加直升机电力作业的各类人员对本标准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直升机电力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标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3.8 新参加直升机电力作业的人员、实习人员、临时参加作业的人员均视为外来人员,应经安全知识教育或作业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交底 (外来人
17、员接近及乘坐 直升机的安全注意事项参见附录 B),方可接近作业现场或乘坐直升机,并应 在专业人员 陪同 下开展工作 。 4.4 直升机及工具设备 4.4.1 运行控制部门应根据作业特点和环境选择合适机型,确保该机型及机载作业设备符合预定用途的要求,具有相关适航许可,机载作业设备应通过检测试验。 4.4.2 用于作业的直升机应获得局方颁发的适航证件并符合相关运行规章的要求。 4.4.3 获得 局方颁发的适航证件后 , 直升机 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适航指令 进行 使用和维修,保证其处于持续适航状态,相关设备 不得 低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4.4.4 直升机应配备合适的通信设备,保证直升机在整个飞行运
18、行期间都 具备地空双向无线电通信能力,并能够可靠和迅速地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进行通信联系。 Q/GDW 10908 2016 5 4.4.5 直升机应根据不同作业类型选择配备应急设备 ,通用的应急设备配备 参见 附录 C。 4.4.6 配备罐式油料车时应符合 MH/T 6005-2009 的要求,并具有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 4.4.7 直升机上应配备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运行手册、驾驶舱检查单、飞行记录本(或技术记录本)等文件;运行控制部门应为机组配备航空图表、气象信息等必要的航空资料。 4.4.8 直升机维修过程中使用的航材及工具设备应符合相关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计量工具应妥善保管和维护
19、 , 并按要求进行校核。 4.4.9 直升机维修过程中,应使用直升机制造厂推荐的专用工具。若使用替代工具,应获得局方批准。 4.5 作业环境和气象 4.5.1 作业前, 运营人 应根据任务性质、使用机型,按照运行手册或相关机型飞行手册的规定选取合适的直升机起降场和备降场。 4.5.2 选取直升机起降场和备降场的一般原则:场地应平坦、坚硬、净空条件良好(无重要障碍物),起降区域面积适于直升机起降,起降区域应保持清洁,无散乱物体,无易吹起的浮雪、扬尘以及其它可吹起物。具体标准应同时满足运营人的运行手册和相应机型性能的要求。 4.5.3 直升机电力作业应在目视气象条件下开展。 4.5.4 作业区域的
20、线路和杆 塔宜按照 DL/T 289 的要求安装相关警示标志。 4.5.5 直升机在运输机场区域的运行标准应不低于该运输机场公布的起降标准;在其它空域的运行标准应不低于 CCAR-91 部中关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运营人经局方批准的运行规范、运行手册和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 4.5.6 遇到雷暴、冰雹、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 不应 开展飞行作业。在特殊或紧急条件下,若必须在恶劣气候下进行直升机电力作业时,应针对现场的作业环境和气象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4.6 空域使用 4.6.1 直升机电力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当地军民
21、航管制单位的要求使用空域。 4.6.2 直升机飞行作业空域应远离爆破、射击、打靶、飞行物、烟雾、火焰、无线电干扰等活动区域;严禁进入军事管辖区、核设施管辖区、边境、国境等禁飞区域;未经批准, 不得 进入限制区、危险区。 4.6.3 起飞前,应获得相关军民航管制单位关于空域使用、飞行计划的批准,以及当地空管部门的放飞许可。 4.6.4 航务人员应密切跟踪作业区域的空域使用和变化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直升机电力作业的工作安排及时调整。 5 保证 安全的组织措施 5.1 勘查评估制度 5.1.1 在接到作业任务后,运行控制部门应收集相关资料,并组织相关人员对 机组配备、直升机性能、作业环境、空域限制
22、等方面开展任务评估。任务评估可采用资料数据、经验数据、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 5.1.2 必要时,运行控制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计划使用的起降场、备降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地理位置坐标,核实场地条件、净空条件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填写直升机电力作业项目起降场现场勘查报表 (参见附录 D)。 5.1.3 任务评估中应初步梳理出存在的风险点。 5.2 任务计划制度 Q/GDW 10908 2016 6 5.2.1 运行控制部门应针对每一个作业项目编制作业方案,报输电线路管理单位审核或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2.2 运行控制部门应根据作业地区气候特点、线路运行方式 及输电线路管理单位的要求 ,
23、 合理安排直升机电力作业周期、作业时间、机型、人员等事项。 5.2.3 作业方案中应包括任务基本情况、任务准备情况、人员安排、工作项目与职责、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2.4 作业方案应经主管生产运行的公司领导审批后下发至作业机组,作业机组应认真学习作业方案,按照 作业 方案开展各项准备工作,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5.2.5 直升机电力作业应按照预先准备、直接准备、飞行实施 、 飞行讲评等四个阶段的组织方式开展飞行作业活动,并填写相关工作记录表格。 5.2.6 作业实施前,应由主管生产运行的公司领导签发飞行任务书(参见附录 E),下达飞行任务 。 5.2.7 任务下达后,运行控制部门应组织相关人
24、员进行作业任务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签署作业安全技术交底签证书(参见附录 F),参加交底的所有作业人员应在安全技术交底签证书上签字。 5.3 现场确认制度 5.3.1 飞行作业前,作业机组应提前派人前往起降场、备降场,检查确认现场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3.2 飞行作业前,机组成员应熟悉飞行线路,并确认作业现场周围环境,了解线路走向、杆塔设施、净空条件、特殊地形、地貌、气象特点、危险点等情况。 5.3.3 飞行作业前,机长应召集各专业人员,确认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5.3.4 机长应 按照作业方案的要求, 确认现场作业条件 ,明确具体的现场作业方式和风险点。 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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