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类试卷]综合模拟试卷4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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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模拟试卷 43 及答案与解析0 某城市准备建设一个飞机场,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审批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四家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四家施工业共同为飞机场主体工程承包人,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 25 亿元;考虑到承包人规避市场风险和解决工程施工资源匹配的需要,发包人授权 4个承包人之间可以进行分包。合同签订以后,国家发改委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 21 亿元。
2、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承包人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承包人不同意,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1 该工程建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 该项目法人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可行?3 合同条款中规定“ 项目法人授权 4 个承包人之间可以在承包范围内进行分包” 是否合理?4 (一)原告被告基本情况原告:C 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某市七一南路 5 号。法定代表人:d1,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Wll,为该地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W12,男,1967 年 1 月 18 日出生,为该司办公室主任。被告:A 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某市红旗南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d2,为该房
3、地产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W2,女,1969 年 3 月 21 日出生,为该司工程部经理。第三人:B 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市朝阳路 3 号。法定代表人:d3,为该招标代理公司经理。(二)案情介绍原告 C 建筑工程公司(下称 C 公司)诉被告 A 房地产开发公司 (下称 A 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南市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9 月 14 日受理,并追加 B 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B 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该案与本院受理的另案属同一标的,本院依法调卷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 C 公司委托代理人 W11、W
4、12,被告 A 公司委托代理人 W2,第三人 B 公司法定代表人 d3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C 公司诉称,2005 年 8 月 24 日,B 公司作为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布我司为中标人,A 公司作为招标人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向我司送达中标通知书。但 A 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与我司签订书面合同,并一直企图变更中标人。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我司在该项目招标中,中标有效,并督促 A 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否则,判决 A 公司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赔偿我司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损失。被告 A 公司辩称,C 公司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填
5、写并要求我司盖章才发出的,但因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未签章核准,该中标通知书无效。故我司未与其订立合同,责任在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不作为,请法院驳回 C 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三人 B 公司述称,我司接受 A 公司的委托对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整个程序合法有效。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投标人 D 公司的异议予以否决,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请法院公正判决。(三)审查过程经审理查明,市委办公室于 2005 年 5 月 16 日委托 A 公司对市委闲置土地进行定向商品住宅开发,设计修建商住楼 65 套,总建筑面积 10400 平方米。A 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
6、7 月 16 日委托 B 公司对该工程施工进行招标。同日,B 公司向C 公司、 D 公司、E 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市委商住楼建设地点在市八一路 6 号,建设规模为 10400 平方米,发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 35 万元,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于 2005 年 7 月 20 日上午9:00 召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 2005 年 8 月 6 日上午 9:30,7 月 20 日,B 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三个投标人的资信进行了实地考察与确认。7 月 20 日上午,B 公司书面通知三个投标人更改最高限价和电话通知 D 公司加盖原中标工程执行情况的证明公章。8
7、 月 6 日上午 9:30 前,三个投标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会议按时举行。上午 10 时许,B 公司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情况进行确认并公布:C 公司为 2926 分,D 公司为 3161 分,E 公司为 3284 分。上午 1l 时许,评标委员会认定 D 公司递交的投标:艾件中,某个资信证明文件上仅有个人签字,未盖单位公章,应为无效。对其资信状况得分予以扣减,将 D 公司的资信得分由3161 分更改为 3055 分。评标结束后,B 公司宣布:C 公司最后得分 7862分,D 公司最后得分 7812 分,E 公司最后得分 7786 分。B 公司为中标人。当日下午,D 公司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8、办公室 (下称市招标办)投诉。市招标办于同月 16 日作出市建招200519 号行政处理书,确认 B 公司组织的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合法,结果公正。D 公司收到市招标办行政处理书的当日向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地区招标办)提出投诉。地区招标办于 9 月 6 日作出地建招标发20068 号行政处理书,维持了市招标办意见。D 公司在 9 月 6 日收到地区招标办行政处理书 当日,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省招标办) 提出复审申请。9 月 6 日,A 公司与 C 公司经反复商讨,抢在复审决定下达之前,由 A 公司向 C 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市招标办未在该中标通
9、知书上签章。9 月 24 日,省招标办作出省建招发200526 号行政处理决定,将地区招标办地建招标发20068 号行政处理书撤销,认定 D 公司在市委商住楼工程投标中资信分有效。10 月 8 日,C 公司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11 月 2 日,D 公司向本院提出了确认其为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人的诉讼请求。另查明,C 公司、D 公司、E 公司均向市委办公室交纳投标保证金 35 万元。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市委办公室 5 月 16 日出具的委托书、A公司 7 月 16 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B 公司 7 月 16 日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8 月 6 日形成的评标
10、报告、市招标办 8 月 16 日作出的市建招(200519 号 行政处理书、地区招标办于 9 月 6 EI 作出地建招标发20068 号行政处理书、省招标办作出省建招发(200526 号行政处理决定、B 公司 9月 6 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和 C 公司、B 公司、A 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C 公司与 A 公司、B 公司在市委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形成的招标投标关系,属民事活动范畴,应受我国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调整。C 公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办核准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577 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虽
11、然,省招标办是省建设厅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设立的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作出的关于市委商住楼工程招标问题的处理决定,符合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建招发20000241 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下称投诉法)的规定,但不能因此确认 D 公司为中标人。因此,A 公司及 B 公司应依据该决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中标人。故, C 公司关于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基于此,C 公司以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书提出的由 A 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A 公司上列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12、(四)判决结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 C 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1860 元,由原告 C 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问题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为什么?4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1 日签订了联合开发某一号路 3 号楼项目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负责办理该项目的一切合法手续;乙公司按双方商定的投资计划,负责资金投入,资金投人总量不突破2 亿元。2008 年 2 月 1 日,双方签
13、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A,其中约定由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 17 亿元。同日,甲公司发布了招标公告,随后组织了招标,乙公司中标。2008 年 3 月 19 日,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B,约定合同价款 19 亿元,并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结算款产生纠纷,诉至法院。5 假定本次招标有效,本案中三份合同,结算应以哪份为准?为什么?6 若中标被有关部门认定无效,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甲乙双方对工:程结算款的纠纷?6 原告:某省 B 建筑公司被告:某省 A 房地产公司2000 年 11 月 22 日某省 A 房
14、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省 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 B 建筑公司中标。2000 年12 月 14 日,A 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 B 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 7478l 平方米,中标价格 8000 万元人民币,要求于 12 月 25 日签订工程合同,12 月 28 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 建筑公司按 A 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A 房地产公司也就同意了这个意见。之后,B 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 A 房地产公司在 12 月 28 日打了
15、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A 房地产公司要求 B 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 C 公司,而 B 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01 年3 月 1 日,A 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 B 建筑公司:将 “另行落实施工队伍。”无可奈何的 B 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 B 建筑公司指出,A 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签订合同是 A 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B 建筑公司要求 A 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560
16、 万元。但 A 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 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7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8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9 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为什么?9 2002 年 5 月 13 日 A 房地产公司与 B 施工企业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 C 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 年 4 月 9 日,B 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03 年 11 月该工程经县建设局办理公开招标手续,11 月 21 日经县
17、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在没有 B 施工企业报价的情况下,确定 B 施工企业为 A 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城东 2”住宅楼”中标人,建设规模为 5723 平方米,中标价为人民币 240 万元,420 元/平方米。11 月 21 日 14 时前到 A 房地产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一直没有按中标通知书重新签订施工合同。A 房地产公司从 2003 年 9 月至 2004 年 3 月给 B 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共计 150 万元。2003 年 11月 28 日,B 施工企业承建的城东 2”住宅楼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 B 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 2004 年 5 月 23 日向 A
18、 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以双方 2002 年 5 月 13 日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结算价为 277606825 元。然而 A 房地产公司在审查 B 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结算书时有异议,认为双方应当以中标通知书价格为基准(扣减甩项项目,增加新增项目),则结算价为 2076503 元。A 房地产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B 施工企业向 C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 2002 年 5 月 13 日 A 房地产公司与 B 施工企业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标通知书由县招标投标管理站发出是否正确? 为什么?11 如果最终无法协商一致,应当以
19、何种方式作为解决合同争议?为什么?12 双方应当如何进行结算?为什么?综合模拟试卷 43 答案与解析【知识模块】 综合1 【正确答案】 该工程建设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本案例飞机场建设项目属于 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作为合同的订立行为除了应满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外,当法律对其有明确条件的,还需符合法定条件。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即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建筑施工承包
20、合同,确定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不满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组织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该合同订立行为存在瑕疵,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从理论上分析,该合同不能成立。但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即便是如此,也并不妨碍对该工程建设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 才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工程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强行性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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