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2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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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2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李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02 年因涉嫌犯罪被捕。李某具有以下涉案事实:1996 年 6 月,在一外贸业务中,李某轻信外商,擅自变更结算方式,使公司数百万元货物被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2000 年 3 月,李某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 200 万元给好友吴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02 年案发时,尚有 80 余万元未归还。2001 年底,吴某为表感谢,送 1 万元给李某作为“过节费” 。2000 年 5 月,张某提出要花 3 万元。张某给李某 4 万元,言明 1 万元作为李某的“辛苦费”,李某遂将 3 万元送给
2、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张某之子罪责得以开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 李某将 200 万元借给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 李某收受吴某“ 过节费”和为张某“帮忙”并收“辛苦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4 某县人民法院决定于 2002 年 11 月 14 日公开审理一起强奸杀人案。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的法庭准备情况是: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11 月 10 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刘某(32 岁),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刘某表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11 月 12 日将开庭时间和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
3、院和诉讼参与人,同时贴出公告。11 月 14 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没有律师出庭为刘某辩护的情况下,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此案的审理在诉讼程序中有哪些错误?指出并说明理由。5 陈某为乡镇企业振兴农业机械厂的承包经营人,在承包期间内,经营不善,难以完成承包任务。2001 年 10 月,陈某以振兴农业机械厂名义到某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业务。在此期间,他从该公司办公室中窃取了空白介绍信和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001 年 12 月,陈某诈称他为某市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员,与南方某省一贸易货栈签订购买 100 吨钢材的购销合同。贸易货栈恐货款落空,要求陈某找人作合同的保证人。
4、陈某将骗取钢材的计划告诉了某县百货大楼经理王某,并说如百货大楼在合同上签字,陈某给百货大楼 4 万元现金。于是,王某作为某县百货大楼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定,同意为购销合同提供担保。2002 年 2 月,贸易货栈将货物运至农机公司所在地。陈某提取了货物,并转运至振兴农业机械厂,折价作为承包期间的应交利润。振兴农业机械厂将余款 15万元退还陈某,陈某将 4 万元送于百货大楼。然后携余款 11 万元潜逃。2002 年 5月,南方某贸易货栈向某县百货大楼要求其承担责任。贸易货栈得不到货款,又寻不到陈某,于是以陈某、农业机械公司、某县百货大楼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者给付货款。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
5、题:5 陈某持农业机械公司空白合同书与南方某贸易货栈签订的钢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6 农业机械公司是否应对该合同负责?为什么? 7 在本案中,某县百货大楼应负什么性质的责任,为什么? 8 振兴农业机械厂接受的陈某交给的 100 吨钢材应如何处理?9 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10 北京某商业大厦(被告)和内蒙古自治区某羊毛制品公司(原告)签订了一份联销协议。被告方由一承包人江某按协议规定从原告处提走了价值一百多万元的羊毛制品运往北京销售,但却并未付款给原告一方,并准备出国。原告方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市基层法院。该院立即办理支付令手续。考虑到江某欲出国,该法院遂派一名审判员立即赶时间乘飞机至北京
6、,在首都机场及有关部门帮助下,成功地扣下了江某的护照,迫使江某按协议履行合同,避免了原告方一次巨大损失。请问:10 本案中某市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它须具备什么条件?11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江某发出的支付令具有什么效力? 12 江某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出上诉或者异议? 13 如果江某提出支付令异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4 2001 年 8 月,王华因生意需要向赵明借款 5 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债务到期后,赵明多次向王华催还,但王华因生意亏本无力归还,只好拖延搪塞,赵明极为恼火。2002 年 10 月 14 日,赵明再次向王华索债未果,便带人将王华的全部高档电器搬走,王华未加阻拦。同年
7、11 月 15 日,王华带某市合作区公安局一民警来到赵明位于某市前卫区的家中,将赵明拘留。11 月 16 日,合作区公安分局以赵明实施抢夺行为为由正式将赵明拘留。赵明不服拘留,于 11 月 19 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复议裁决维持合作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赵明仍不服,于 2002 年12 月 21 日向前卫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作区公安分局的拘留决定。前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于 12 月 30 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了合作区公安分局,要求被告于 2003 年 1 月 14 日以前提出答辩状。2003 年 1 月 10 日,合作区公安分局两位领导来到赵明家中,就实施拘留不当一
8、事向赵明表示道歉,并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1 万元。赵明对合作区公安分局表示谅解,申请撤回起诉。14 前卫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赵明能否向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 为什么? 15 赵明能否在对合作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能,是否必须在起诉时一并提出? 16 如果赵明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要求,前卫区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17 前卫区人民法院要求合作区公安分局于 2003 年 1 月 14 日以前提交答辩状是否合法?为什么 ? 18 前卫区人民法院对赵明的撤诉申请是否应准许?为什么?19 设前卫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赵明撤诉,赵明反悔,又向前卫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卫区人民法院应
9、否受理?20 如果本案进入审理阶段,合作区公安分局所作拘留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21 法院应对此案做出何种判决?22 甲公司等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1) 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 个发起人中有 4 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 8000 万元,其中 7 个发起人认购 2500 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 5500 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 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 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
10、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5) 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6) 为了保证股份公司设立成功,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7) 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8) 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论述题23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当前,有人对该规定提出了质疑,认为它
11、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有人认为该规定是合理的。请你运用法学原理简述你自己的看法。三、文书题24 申请人:常玉芬,女,38 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 路号。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 1989 年 10 月 29 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 年 12 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 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
12、91 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 10000 多元,将料备齐。1991 年 4 月 25 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 年 6 月 12 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 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2002 年 8 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 21 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 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 1991 年 8 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
13、请宅基地 3 分,盖了 3 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 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 13 条规定,3 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 3 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27 答案与解析
14、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李某在外贸业务中被骗的行为不能定罪。李作为该国有外贸公司经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过失而受骗,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当时的刑法尚未确定此种行为为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刑法。因此不能对其行为定罪。2 【正确答案】 李某将 200 万元提供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行为;鉴于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
15、定定罪处罚。3 【正确答案】 李某收受吴某“过节费” 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其利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借给吴某主管的公司,并收受“过节费”1 万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为;因李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李某为张某“ 帮忙” 并收 “辛苦费”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因其介绍李某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 1 万元以上,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4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县人民法院管辖是错误的。2本案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有以下几处错误:(1) 人民法院应最
16、迟在 2002 年 11 月 4 日向被告人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最迟应在开庭 10 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故而在 11 月 10 日才向刘某送达是错误的。(2) 在被告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被指控犯强奸和杀人两罪,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故而法院没有为其指定辩护人是错误的。(3) 贴出开庭公告是错误的。本案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贴出开庭公告。3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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