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34-2-200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Limits - Part 2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equipment input current ≦16A per phase)《电磁兼容-限制值-第2部:谐波电流发射(设备每相输入电流在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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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33.100.10 C5278-214934-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26 日 年月日 (共 22 頁 )電磁相容限制值第 2 部:諧波電流發射(設備每相輸入電流在 16A 以下)之限制值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Limits Part 2 :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equipment input current 16A per phase)
2、 目錄 節次 頁次 1. 適用範圍 - 3 2. 引用標準 - 3 3. 用語釋義 - 3 4. 通則 - 5 5. 設備之分級 - 5 6. 一般要求 - 6 6.1 控制方法 - 6 6.2 諧波電流之量測 - 7 6.3 在機架或機殼內之設備 - 9 7. 諧波之電源限制值 - 9 7.1 A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7.2 B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7.3 C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7.4 D 級設備之限制值 -11 附錄 A 量測電路和供應源 -14 B 量測設備之要求 -17 C 型式試驗條件 -18 參考書目 -22 圖 1. 決定符合性之流程圖 -10 A.1 單相設備之量
3、測電路 -15 A.2 三相設備之量測電路 -15 2 CNS 14934-2, C 5278-2 表 1. A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2 2. B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2 3. C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3 4. D 級設備之限制值 - 13 C.1 電弧焊接設備試驗之習用負載 - 21 3 CNS 14934-2, C 5278-2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 定注入至公共電源系統諧波之限制值,並規定於特定之條件下,可能由試驗設備之輸入電流所產生諧波成分之限制值。諧波成分則依附錄 A 和附錄 B 之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欲連接到公共低電壓配線系統之電機和電子設備,該設備每相輸入電流在 16A
4、 以下。 不屬於專業之電弧焊接設備,其輸入電流每相在 16A 以下者亦包括在本標準內。 專業使用之電弧焊接設備規定於 IEC 60974-1,而不包括在本標準中,且可能須依CNS 14934-4 所規定之安裝限制。 本標準所規定之試驗為型式試驗,對特殊的設備,其試驗條件規定於附錄 C。 對使用小於 220V(線對中性線 )之標稱電壓的系統,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備考: 本標準中所定義之儀器、器具、裝置和設備等名詞,對本標準而言,具有相同意義。 2. 引用標準 CNS 3765-2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真空吸塵器及吸水清潔機的個別規定 EC 60335-2-2 CNS 376
5、5-7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洗衣機的個別規定 IEC 60335-2-7 CNS 3765-14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2 部:廚房器具的個別規定 IEC 60335-2-14 CNS 11446-1 電視廣播傳輸接收機之量測方法第 1 部:概論射頻及視頻之量測 IEC 60107-1-1997 CNS 14299 電磁相容性詞彙 IEC 60050(161) CNS 14408 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 IEC 60065-1998 CNS 14677-3 聲音系統設備第 3 部:擴大機 IEC 60268-3 CNS 14934-4 電磁相容限制值第 4
6、部:額定電流大於 16A 之設備於低電壓電源系統中諧波電流發射之限制值 IEC 61000-3-4 IEC 60050(131),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IEV) Chapter 131: Electric and magnetic circuits IEC 60155, Glow-starters for fluorescent lamps IEC 60974-1, Arc welding equipment Part 1: Welding power sources IEC61000-2-2, Electromagnetic
7、compatibility (EMC) Part 2: Environment Section 2: Compatibility levls for low-frequency conducted disturbances and signalling in public low-voltage power supply systems IEC 61000-4-7,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Testing and measurement techniques- Part 7: General guide on harmonics and in
8、ter-harmonics measurements and instrumentation, for power supply systems and equipment connected thereto. 3. 用語釋義 基於本系列標準之目的,下列定義以及 CNS 14299 的定義適用之。 4 CNS 14934-2, C 5278-2 3.1 可攜式工具 (portable tool):在正常操作時僅用手握住且使用時間很短 (數分鐘 )之電動工具。 3.2 光源 (lamp):產生光之來源。 3.3 安定器內藏式光源 (self-ballasted lamp):未經永久性破壞則無法拆
9、開之單元,其提供燈帽且將光源及任何啟動和穩定光源操作所需之附加元件組合在一起。 3.4 照明器具 (luminaire):分配、濾波或轉換由一個或多個光源所發射之光的設備 (不同於光源 ),其包括所有必須的零件以作為在須 要的地方支撐、固定和保護光源,且與電路輔助放在一起,以便連接至電源。 3.5 半照明器具 (semi-luminaire):類似安定器內藏式光源之單元,但其係設計使用在可替換的光源及 (或 )啟動裝置。 3.6 安定器 (ballast):連接至電源與一個或多個放電光源間之裝置,主要為限制光源的電流在所需之值。其可能包括轉換電源電壓及 (或 )頻率、修正功率因數 (power
10、 factor),且可單獨或結合在一個啟動裝置,以提供啟動光源的必要條件。 3.7 照明設備之步降轉換器 (step-down converter for lighting equipment):插在電源與一個或多個鎢絲鹵素或其 他白熾燈間之單元,其通常係在高頻時以額定電壓提供電源給光源。 此單元可由一個或多個分離的元件組成,其可能包含調光、修正功率因數和抑制射頻干擾。 3.8 照明單元 (lighting unit):包含一個安定器內藏式光源或由一個操作一個或多個光源之控制裝置 (安定器、半照明器具、轉換器或類似裝置 )所組成的 照明設備。 3.9 參考光源 (reference lamp)
11、:一選擇做 為試驗安定器之光源,當伴隨一個參考的安定器時,其電性特性很接近在相關的光源標準中所規定的目標值。 3.10 參考安定器 (reference ballast):一個特別的電感型安定器,其設計作為使用在試驗安定器中提供比較的標準,以及 參考光源的選擇,其必須要有一個穩定的電壓對電流比,且不會受到電流、溫度和周圍磁場的影響。 3.11 輸入電流 (input current):電流經由交流配電系統直接供應到設備或 設備之一部分。 3.12 電路功率因數 (circuit power factor):電路功率因數是測量到的主動輸入功率對供應電壓均方根 (root mean square,
12、 r.m.s)和供應電流 (r.m.s.)乘積之比值。 3.13 主動功率 (active power):在一個週期的瞬時功率之平均值 CNS 14299 編號131-03-18。 備考:主動輸入功率為在待測設備之輸入電源端所測量到的主動功率。 3.14 平衡式三相設備 (balanced three-phase equipment):額定線電流模組之差異不超過 20%之設備。 3.15 專業設備 (professional equipment):貿易、專業或工業使用且並非銷售給一般大眾之設備。製造商應予以規定。 3.16 總諧波電流 (total harmonic current): 2 階
13、到 40 階的諧波電流成分的總 r.m.s 值。 5 CNS 14934-2, C 5278-2 總諧波電流 =402n2nI3.17 內建調光器 (built-in dimmer):包含使用者控制 之調光器,其被整個包含在照明器具的外殼內。 3.18 部分奇次諧波電流 (partial odd harmonic current): 21 階到 39 階之奇次諧波電流成分的總 r.m.s 值。 部分的奇次諧波電流 = =3921n2nI3.19 照明設備 (lighting equipment):經由白熾燈、放電光源或 LED 燈,具有產生及(或 )調節及 (或 )分配光學輻射之設備。 包含下
14、列設備: (1) 光源和照明器具; (2) 多功能設備之照明的部分,此照明為其主要之功能; (3) 放電燈之獨立安定器以及獨立的白熾燈變壓器; (4) 紫外線 (UV)和紅外線 (IR)輻射設備; (5) 照明廣告標示; (6) 非白熾燈用之調光器。 不包含下列設備: (1) 內建於設備之照明裝置,其具有另一個主要用途,例如影印機,高射投影機和幻燈片放映機,或者使用作為刻度照明或指示用途者。 (2) 白熾燈之調光器。 3.20 待機模式 (stand-by mode);休眠模式 (sleep mode):非操作狀態的低功率消耗模式 (一般在設備上以某種方式顯示 ),其能保留一段不定的時間。 4
15、. 通則 本標準之目的係規定在其範圍內之設備的諧波發射限制值,並容許其與其他設備所發射的諧波成分能符合限制值,以確保諧波擾動位準不超過在 IEC 61000-2-2 所定義的相容位準。 不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專業設備,如果使用手冊包含要求容許連接之可用電源的規定時,也可容許連接到某些型式之低電壓電源。 關於這方面的建議是包含於 CNS 14934-4 中。 5. 設備之分級 為了諧波電流限制之目的,設備是分級成如下: A 級: 平衡式三相設備; 家用器具,不包含定義在 D 級設備中的家用器具; 工具,不包含可攜式工具; 對白熾燈之調光器; 聲音設備。 6 CNS 14934-2, C 5278-2
16、 未規定於此三類中之其他設備,應視為 A 級設備。 備考: 能在電源系 統上顯示顯著效應之設備,未來在修訂標準時可再予以分級。而其所考慮之因素如下: 使用之設備件數; 使用之時期; 使用之期間; 功率消耗; 諧波頻譜 (包括相位 )。 B 級: 可攜式工具; 電弧焊接設備 (非專業設備 )。 C 級: 照明設備。 D 級: 依第 6.2.2 節之規定, 600W 以下、具有一規定功率的設備,其種類如下: 個人電腦和個人電腦監示器; 電視接收機。 備考: C 級限制值是保留給依本節備考 1 中所列的因素、能顯示在公共電力系統上有顯著效應之設備。 6. 一般要求 下列的限制亦適用於未依第 7 節所
17、定義諧波電流限制值之設備。 本節中規定之要求和限制值可適用於連接至 220/380V、 230V/400V 和 240/415V,且操作於 50Hz 或 60Hz 之系統的設備電源輸入端。 其他情況下的要求和限制值本標準暫不予以規定。 6.1 控制方法 異對稱控制 (參照 CNS 14299 編號 161-07-12)和半波整流是直接在電源供應端,則僅可使用在下列環境。 a) 當這種方法是檢測不安全狀況的唯一可行方法時; b) 控制的主動輸入功率在 100W 以下時; c) 控制的器具是一個可攜式設備,其裝配 有兩心軟性線,且係使用於短時間週期,即僅數分鐘。 如果符合此 3 個條件之一,則半波
18、整流可作為任何用途使用,但異對稱的控制僅可使用作為馬達的控制。 備考:此類設備包括但並不限於吹風機、電動廚房器具和可攜式的工具。 對稱的控制方 法被證明在輸入電流可產生低次階 (n40)的諧波時,如果全波輸入功率 200W 以下或沒有超過表 3 的限制值,則可使用作為電源供應加熱元件的控制。 對專業設備而言,若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則亦允許使用此種對稱的控制方法: 7 CNS 14934-2, C 5278-2 a)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或 b) 當在電源輸入端試驗時,未超過相關的限制值且另外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 必須能夠精確地控制加熱器的溫度,其加熱時間常數小於 2 秒;及 2) 沒有其他
19、較經濟的技術可使用。 專業設備其主要用途就整體的考量,不是作為加熱用,則仍必須對相關的限制值進行試驗。 備考: 產品主要用途不是作為加熱用之範例如影印機,但烹調器具被視為加熱係其主要的用途。 具有對稱控制之家用設備,若其使用的時間很短 (例如吹風機 ),則應依 A 級之規定進行試驗。 即使非對稱控制和半波整流其是在上述所規定的條件下容許,設備仍然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諧波要求。 備考: 異對稱控制和半波整流允許在上述環境中使用,但如果故障,則供應電流的直流成分可能干擾某些類型的保護裝置,同樣地其也可能發生在對稱控制的使用。 6.2 諧波電流之量測 6.2.1 試驗配置 對某些類型設備的諧波電流量測之
20、特定試驗條件規定於附錄 C。 在附錄 C 沒有提到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其發射試驗必須在使用者操作控制或自動程式設定預期能產生最大總諧波電流 (total harmonic current, THC)模式下進行。 此係定義在發射試驗期間的設備配置,且不須測量 THC 或找出最差情況之發射。 第 7 節所規定之諧波電流限制值適用於線電流和不在中性線內的電流。 雖然如此,對單相設備而言, 則允許測量中性線內的電流以替代在線上的電流。 設備是依製造商所提供的資訊 進行試驗,在試驗之前,可經由製造商先將馬達的操作啟動,以確保結果和正常使用是一致的。 6.2.2 量測程序 依第 6.2.3 節所規定
21、之一般要求進行試驗,試驗持續時間則依第 6.2.4 節之規定。 依下列規定進行諧波電流的量測: 對每一個諧波階次,在每一個 DFT 時間視窗內測量 1.5 秒平滑 r.m.s.諧波電流,如附錄 B 所定義; 計算由 DFT 時間視窗測量到的算數平均值,整個觀察時間依第 6.2.4 節之定義。 作為限制值計算用之輸入功率的值應依下列之規定: 在每一個 DFT 時間視窗測量 1.5 秒平滑主動輸入功率; 8 CNS 14934-2, C 5278-2 在整個試驗的持續時間內,由 DFT 時間視窗決定最大的功率量測值。 備考: 供給量測儀器 (如附錄 B 之規定 )如平滑選擇之主動輸入功率係在每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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