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688-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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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30 R 1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688 201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2016 - 12 - 30 发布 2017 - 02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88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通用条件 2 4.1 基本要求 2 4.2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 4.3 汽车综合小修企
2、业 8 4.4 专项维修业户 . 10 4.5 汽车维修连锁企业 . 10 4.6 摩托车维修业户 . 11 4.7 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维修企业 .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专项维修业户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 15 参考文献 18 DB12/T 688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玉栋、贾 彦 勇、李洋、武立有、王霞、陈忠、金岩、李峙林、宋颖、孙颖、王征、徐立勤、许志伟、单宝杰、赵 伟、王宗林、
3、彭清龙、曹振刚、朱少娟 。 该标准于 2016年 12月首次发布。 DB12/T 688 2016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企业 开业 应具备的 基本要求、 经营管理、质量管理 、 人员 配置 、 设施 、 设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等 通用 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维修 企业 开业申请和对机动车维修 企业 经营资质的实质审查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624 汽车维修 术语 GB 72
4、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一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二部分 :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 18189-2008 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T/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GB 7258、 GB/T 16739.1-2014、 GB/T 16739.2-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5、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定义 3.1 3.2 新能源车辆 new energy vehicle 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3 DB12/T 688 2016 2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
6、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1-2014,定义 3.1 3.4 汽车综合小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 维修业户
7、 ) GB/T 16739.2-2014,定义 3.1 3.5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 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 。 ( 三类维修业户 ) GB/T 16739.2-2014,定义 3.2 3.6 摩托车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c
8、y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摩托车进行维护、修理,使摩托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一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和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 3.7 汽车维 修连锁经营 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rapid chai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若干个汽车维修业户,在同一总部管理下,使用统一标识、统一工装、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配件采购,通过规范化运作,实行连锁经营的模式。由该总部设立的各维修业户,即为汽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连锁形式包括
9、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 3.8 直营连锁 regular chain 直营连锁是指汽车维修连锁企业为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的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子公司,由总部直接 管理、实行统一 管理 和统一核算的经营方式。 3.9 加盟连锁 franchise chain 加盟连锁是指汽车维修连锁企业与连锁总部签订加盟合同的形式,获准使用总部标识,按总部统一作业标准和统一收费标准开展经营,接受连锁总部监督管理的经营方式。 4 通用条件 4.1 基本要求 DB12/T 688 2016 3 4.1.1 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企业应依法 注册 , 明确 经营范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2 维修 企业 各岗位从业人
10、员从业资格条件应符合 GB/T 21338 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维修人员应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1.3 应具备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维修技术资料等文 件,确保现行有效。 4.1.4 应建立 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和质量管理 制度 。 4.1.5 应按规定执行 维修收费备案,明示证、照、企业标志牌、工时定额、工时单价、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处理流程(适用时)。 4.1.6 应 建立 完善的配件采购、验收、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件出入库登记台帐,并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 4.1.7 应 制定 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
11、境保护措施。 4.1.8 应配备熟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和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9 各类机电设备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在相应的工位 或设备处明示安全操作规程。 4.1.10 维修 车间 和停车场地不得使用桥下空间作为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场所。 4.1.1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 综合小修企业 以及 从事发动机 维修 、车身维修、自动变速器 维修 、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经营项目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不得使用底商作为 维修经营场所 且不宜在 幼儿园、学校、医院、居民区、加油站 附近 从事机动车维修 经营,不得对上述区域造成安全危害和环境影响 。 4.1.12
12、 维修 车间 的面积、结构符合要求,合理设置维修工位,满足维修作业要求。 4.1.13 维修 车间 和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4.1.14 经营场所应 有合法使用权。租赁 车间 场地其租赁有效期限不少于 1 年,租赁有效期限不满 1年的应提供出租方出具的续签证明。 4.1.15 维修业户 申请多个专项维修的,其接待室面积应达到各单项维修接待室面积中的最大值。每增加一个维修项目,维修 车间 及停车场地面积应增加不少于该单项作业面积的 60%。维修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各单项要求人员总和。专项维修项目不得超过三个单项 。 4.1.16 设备配置应
13、与其生产规模及维修作业相适应,满足绿色维修、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的要求。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确认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4.1.17 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 腐 蚀剂、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影响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的“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和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4.2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4.2.1 经营范围 汽车整车维修、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维修竣工检验 4.2.2 经营管理 应 按照 JT/T 816相关规定 建立经营管理体系 并形成文件 。
14、 4.2.3 质量管理 应 按照 GB/T 16739.1-2014中 5.3相关规定 建立质量管理体 系并形成文件 。 4.2.4 人员 4.2.4.1 人员基本配置 DB12/T 688 2016 4 一类汽车维修 企业生产人 员 应 至少 配备 17人,二类汽车维修 企业生产人员 应 至少 配备 10人 ,且 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增加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每个工种维修技术人员应分别至少增加 1人。 4.2.4.2 企业负责人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企业负责 人 岗位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企业负责人岗位 。 4.2.4.3 技术负责人 一类汽车维修企
15、业 应设技术负责人岗位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技术负责人岗位 。 4.2.4.4 车辆技术评估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 企业 应设车辆技术评估人员岗位 。 4.2.4.5 质量检验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 至少 配备 3名质量检验员(专职或兼职) ,其中 2名总检验员负责车辆进出厂检验, 1名负责维修过程检验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 至少配备 2名质量检验员,其中 1名总检验员负责车辆进出厂检验, 1名负责维修过程检验。 4.2.4.6 价格结算人员、业务接待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价格结算和业务接待岗位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应设价格结算和业务接待岗位, 可 兼
16、任 。 4.2.4.7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每个工种应至少 配备 2名技术人员 ;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每个 工种应至少配备 1名技术人员。 4.2.4.8 其他人员 4.2.4.8.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的企业 应 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维 修技术人员应经过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知识 相关 的岗前培训。 4.2.4.8.2 从事新能源汽车维修 的企业 应 设 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的人员。 4.2.4.8.3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 的企业 应 设 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悉燃气汽车维修技术的人员。 4.2.4.8.4 从
17、事 机动车 排气 治理的 企业 应 设 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熟悉排气 治理理论知识、维护方法和技术 的 人员。 4.2.5 设施条件 4.2.5.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4.2.5.1.1 企业 应设 接待室,一类 汽车 维修企业的面积 不小于 80m2,二类 汽车 维修企业的面积 不小于30m2。 4.2.5.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并在显著位置明示救援电话、主修车型等,并应有客户休息设施。 4.2.5.2 停 车场 DB12/T 688 2016 5 4.2.5.2.1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停车场地面积 不小于 300,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停车场地面积 不小于 15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
18、修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停放场地,面积 不小于 200。 4.2.5.2.2 应 设计施划停车位 和车辆行驶 通道 , 避免交叉干扰, 保证车辆行驶通畅,合理设置消防、照明设备 及安全标识 。 4.2.5.3 维修 车间 4.2.5.3.1 维修 车间 应为砖混或轻钢建筑,地面平整坚实。机修、钣喷工位划分应独立设置或有效隔离,不得混合作业。 车间 分设不多于 3 处 ,每处最小面积 不小于 80 ,并为同一经营场所。 4.2.5.3.2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车间 使用面积不小于 1000 (旧车间改 造的使用面积不小于 900 ),车间 内机修工位不少于 7 个, 车间 主体高度不
19、低于 5.5m。 4.2.5.3.3 二类大中型客车、货车维修企业 车间 使用面积 不小于 350 , 车间 主体高度不低于 5.5m。 4.2.5.3.4 二类小型客车维修企业 车间 使用面积 不小于 300 , 车间 内机修工位不少于 4 个, 车间 主体高度不低于 4.5m。 4.2.5.3.5 维修 车间 内应设 总成维修间,一类 汽车维修 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 不小于 30 ,二类 汽车维修 企业总成维修间面积 不小于 20 ,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4.2.5.3.6 维 修 车间 内应设 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2.5.3.
20、7 企业 如申请 2 个以上车型的经营范围(含 2 个),每增加一个车型,其维修 车间 及停车场地按最高资质条件要求的车型面积增加 50%计算,以此类推。 4.2.5.3.8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区,远离人群集中的繁华地带,并符合 GB 50016 的要求,经营场所周边不得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等特性物品的单位。 4.2.5.3.9 从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应设 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独立的专用修理车间,专用修理车间应远离生活场所、公路、铁路以及供电变压器等,作业环境应独立设置,干净整洁,通风良好,维修 车间 使用面积 不小于 200 , 车间 主 体
21、高度不低于 5.5m。 4.2.5.3.10 从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企业 ,维修 车间 应设置有两个纵向或横向的安全疏散车辆出口。 4.2.5.3.1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企业 ,维修 车间 地面应设置警戒线, 车间 内消防设施齐全,无火源、热源,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报警装置。企业应对维修 车间 和应急通道等进行监控。 4.2.5.3.12 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应与其他设施保持可控安全距离,设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作业标识。在 合理 位置至少安装三个 防爆排风装置和 两个防爆灯光装置 , 有效减少车间污染, 保持车间空气环境良好 。禁止在专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
22、修车间内放置或使用可 能产生火花、火源的设备设施。 4.2.5.3.13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 企业,应设 专用维修 车间 ,不得使用易燃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车间 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车间 周围 5m 内不得有任何危及安全的设施。 4.2.5.3.14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 企业 , 应设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应远离火源,明示防明火、防静电的标志。 4.2.5.3.15 从事 机动车排气 治理 的 企业 ,应设 通风良好的专用 机动车排气 治理车间。 4.2.5.3.16 喷(烤)漆房面积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施不计入维修 车间 面积。 4.
23、2.6 设备条件 4.2.6.1 企业应配备表 1表 4 所列的与其承修车辆相适应的仪表工具、专用设 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 4.2.6.2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设备配置应符合 GB/T 16739.1-2014 中 9.2 的规定。 DB12/T 688 2016 6 4.2.6.3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外协设备协议或合同书,并满足 4.1.16 的要求。 4.2.6.4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企业 ,除符合本标准货车 或大中型客车 整车维修企业设备条件外,还应配备工业温度计、可燃气体防 爆测试仪、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仪、铜质专用工具、滚筒式制动试验台设备 。 4.2.
24、6.5 汽车园区及维修企业集中区域,宜通过建立钣喷中心形式进行喷烤漆集中作业,满足环保要求。区域内企业应与钣喷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书,不 单独配备喷烤漆设备。 表 1 仪表工具 序号 设备名称 其他要求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表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小型客车 125-300mm; 大中型客车、货车125-500mm 12 扭力扳手 13 轮胎花纹深度尺 14 激光测距仪或塔尺 15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6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 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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