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T 2006.5-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5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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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40 CCS A 12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 2006.52023 劳动用工保障 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 Security of labor employment Part 5:Work specifications for pre court mediation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2023-11-29 发布2024-01-29 实施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2/T 2006.52023 I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庭前
2、调解基本原则.2 5 基本要求.2 6 庭前调解受理范围.2 7 工作程序.2 8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4 9 履行监督.4 附录 A(资料性)调解笔录.5 附录 B(资料性)仲裁审查申请书.7 附录 C(资料性)调解书.8 参考文献.10 DB42/T 2006.52023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42/T 2006劳动用工保障的第5部分。DB42/T 200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第 3 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范;第
3、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易友举、刘玉玲、李仕富、饶军、姚佳、舒俊平、邓希妍、刘星恒、赵斌、朱雪芹、孟勇。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电话:027-51828267,邮箱:;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710-7235652,邮箱:。对本文件的有关修改意见建议
4、请反馈至谷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10-7235652,邮箱:;或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27-87811019,邮箱:。DB42/T 2006.52023 V 引言 202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包括“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等。2021年9月,人社部印发关于人社领域贯彻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77号),要求“加快制修订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
5、工保障、社会保障卡管理等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规范”。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劳动用工保障体系,全方位提升劳动用工保障能力,探索劳动用工保障经验,加强经验总结推广,促进劳动用工保障提质增效,制定本文件。DB42/T 2006拟由五个部分构成。第 1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第 2 部分:流动仲裁庭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流动仲裁庭办案工作。第 3 部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第 4 部分: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与管理规范。目的在于规范湖
6、北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目的在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程序。DB42/T 2006.52023 1 劳动用工保障 第 5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和履行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调解组织在仲裁受理前进行调解和仲裁受理后开庭前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GB/T 405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labor
7、and personnel dispute mediation organization 依法设立的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劳动人事争议庭前调解 pre court mediation of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当事人进入仲裁开庭审理前通过法律释明、劝和疏导或审查确认,促成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方式。调解协议仲裁审查 arbitral review of mediation agreement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双方当事人申请后,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根
8、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过程。来源:GB/T 40550-2021,7.12.2.2 调解书 mediation paper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庭前调解后在仲裁调解中制作的载明调解申请的内容、调解结果及日期的文书。来源:GB/T 40550-2021,8.2 申请人 applicant 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的当事人。调解员 mediator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聘任的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专业人员。DB42/T 2006.52023 2 4 庭前调解基本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
9、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5 基本要求 调解组织名称 5.1.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5.1.2 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5.1.3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5.1.4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及企业、园区、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或者企业园区“社区、行政村名称”和“劳动人
10、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5.1.5 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一般由“设立单位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5.2.1 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5.2.2 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5.2.3 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5.2.4 保守秘密。不应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2.5 廉洁自律。不应索取、收受财物
11、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应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代理人。6 庭前调解受理范围 发生以下争议可申请庭前调解: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基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注: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不属于调解受理范围。7 工作程序 申请调解 DB42/T 2006.52023 3 7.1.1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到下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
12、的组织;其他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荐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7.1.2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7.1.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可在立案前或者庭审之前告知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7.1.4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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