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T 1448-2023 监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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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01 CCS C80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T 14482023 监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fire safty in prison 2023-11-21 发布 2024-03-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4482023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1 5 职能部门和职责.1 5.1 监狱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1 5.2 监狱消防安全管理职责.2 5.3 监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职责.2 5.4 专
2、兼职消防安全员.2 5.5 监狱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3 5.6 监区.3 6 安全管理.3 6.1 重点部位管理确定.3 6.2 重点部位管理.3 6.3 疏散标志标识管理.4 6.4 疏散门.5 6.5 疏散通道.5 6.6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5 6.7 动火管理.9 6.8 危险化学品管理.9 6.9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9 6.10 用电安全管理.10 7 基础工作.10 7.1 消防安全检查.10 7.2 消防宣传培训.11 7.3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和演练.11 7.4 消防安全管理档案.12 8 灭火和疏散事件处置.12 8.1 应急处置.12 8.2 事故处理.13 9
3、消防安全评估.13 9.1 评估内容.13 DB31/T 14482023 II 9.2 评估结果应用.13 附录 A(规范性)监狱消防安全评估记录表.14 参考文献.15 DB31/T 14482023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上海市监狱学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礼松、靳曾华、田勇、蔡斌。D
4、B31/T 14482023 1 监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监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职能部门和职责、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灭火和疏散事件处置、消防安全评估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监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本市其他司法行政监管场所以及公安看守所等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5、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XF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XF/T 3005 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总体要求 监狱遵守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确保监狱监管秩序持续安全稳定。5 职能部门和职责 5.1 监狱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监狱管理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a)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制
6、定、实施、监督、考核和完善;b)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和实施;DB31/T 14482023 2 c)组织、指导监狱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实施;d)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对监狱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5.2 监狱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2.1 监狱长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每年应与各部门、各监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和重点工作任务。5.2.2 监狱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监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消防
7、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2.3 监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确定重点部位管理负责人,进行实名管理,并在监狱范围内公布。重点部位管理负责人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义务。5.2.4 监狱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a)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消防安全情况,落实消防工作部署;执行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风险隐患排查、研判和整治,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b)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并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考核;c)落实监狱消防安全必要经费;d)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8、、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消防职责;e)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f)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g)开展劳动项目、基建施工等进行消防安全责任审查,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h)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i)完善与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的应急联动。5.3 监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监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a)编制并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b)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9、;c)编制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d)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分析和安全形势研判;e)负责微型消防站的运行、训练、指挥调度、检查指导;f)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监督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g)组织微型消防站训练、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h)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各类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示的维护保养;i)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5.4 专兼职消防安全员 5.4.1 监狱专职消防安全员 监狱应设不少于1名专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监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a)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
10、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b)消防安全工作台账的登记、汇总、分析;DB31/T 14482023 3 c)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和维护;d)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e)组织、指导监狱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和灭火、救援训练;f)参与劳动项目、基建施工等消防安全责任审查,对提供监狱的消防产品、消防服务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并进行备案;g)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核,组织协调对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管;h)每季度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i)加强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履职能力。5.4.2 监区兼职消防安全员 监区应设不少于2名兼职消防
11、安全员,参照专职消防安全员职责,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狱职能部门工作检查、建议和指导。5.5 监狱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监狱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执勤(值班)室、装备器材和工作人员,落实防火巡查、业务训练、人员培训、执勤值守等规章制度,实现“1分钟出动,3分钟到场,快速反应,能够救早、灭小,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的目标。5.6 监区 监区承担以下消防安全工作:a)对监区民警、外协人员、罪犯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b)落实监狱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安全隐患治理和消防器材维护;c)编制灭火和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处
12、置流程和防范措施;d)每月组织开展桌面推演、消防器材使用、初期灭火、应急疏散等各类消防安全演练。6 安全管理 6.1 重点部位管理确定 监狱应对重点部位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狱指挥中心(消防控制室)、机房、档案室、财务室、枪弹库、会议室、罪犯生活、劳动、学习现场、物流中心、仓库、配(变)电站(所)、锅炉房、用火集中区域、存储危险化学品场所等。6.2 重点部位管理 6.2.1 监狱重点部位应配备灭火器材,不得吸烟。6.2.2 罪犯活动场所的室内墙面、楼地面、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装修。6.2.3 罪犯劳动场所、物流中心宜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监狱行政办公区域、仓库等处应设置火
13、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柜宜设置在监狱指挥中心(消防控制室),各类消防设施均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6.2.4 罪犯监舍内不宜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DB31/T 14482023 4 6.2.5 行政办公楼、罪犯生活、劳动、教育场所、疏散楼梯、疏散走道、车库、燃气燃油锅炉房应有设置自然通风排烟或机械通风排烟设施,罪犯监舍楼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排烟,不宜采用有管道的机械通风式排烟。6.2.6 民警食堂、罪犯炊场的烹饪操作间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厨房灶台式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6.2.7 静电接地保护装置、防雷装置、变电所(变压器
14、、电容、高压电缆等)、锅炉、燃气设施、压力容器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测,由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6.2.8 燃气管道、用气设施、防爆等安全附属设施应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安装和维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6.2.9 UPS 不间断电源使用环境保持清洁,定期除尘,注意散热通风,检查维护管理应按照相关规范执行;过期或废弃的蓄电池应及时予以清除。6.2.10 民警食堂、罪犯炊场排油烟设施,应由专业清洗公司每季度清洗一次。6.2.11 监狱内的库房应按照 XF 1131 的要求独立设置,如独立设置确有困难,宜设置在建筑的顶层,采用甲级防火门防护,有独立安全出口,切断室内电源。物流
15、中心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罪犯劳动场所首层,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同楼层的其他部位分隔,有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6.2.12 物流中心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分区、限额存放。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 m,每个堆垛的面积、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6.2.13 各类消防设施应进行维护保养和年度检测,监狱应与消防维保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维保公司应明确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的职能部门和人员,监狱应核实维保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消防行业执业资格;监狱应与消防检测公司签订检测合同,消防检测公司出具年度检测报告,消防维保公司与消防检测公司不得为
16、同一家单位。6.2.14 加强对监狱的汽车库、停车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式叉车的消防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应按国家相应标准规范建设和管理,不得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宜设置吊挂式干粉灭火器,并配备其他相应的灭火器材。6.2.15 监狱监舍楼储藏间、图书室等可燃物相对集中的房间,开向室内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如储藏间只存放本楼层关押罪犯的物品,图书室只有少量藏书,且楼层内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可不设置防火门进行分隔。防火门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并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
17、行标准。防火门各配件表面应平整、光洁,并应无明显凹痕或机械损伤,防火门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6.3 疏散标志标识管理 6.3.1 疏散标志标识设置要求 6.3.1.1 行政办公楼,罪犯监舍楼、教学楼、炊场、会见室、卫生所等处,应在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罪犯劳动场所不宜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宜设置平面疏散示意图。6.3.1.2 监狱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6.3.1.3 罪犯劳动场所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距地面 1 m以下位置、疏散通道的地面上应设疏散指示标志。6.3.1.4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 m 以下的墙面上,且标
18、志间距不应大于 20 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 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 m。6.3.2 灯光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DB31/T 14482023 5 监狱办公楼、民警食堂、会议室、消防泵房、罪犯监舍楼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罪犯学习场所等,除罪犯劳动场所不宜安装外,设置灯光应急疏散照明,符合如下规定:a)宜设置在墙面上部、建筑顶棚,或出口顶部;b)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1.50 h;c)应固定安装在不燃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他移动的物体上;d)应急照明灯具的间距不宜大于 20 m,不影响人员正常通行,无遮挡物,易于观察;e)每月进行一
19、次功能试验,主电源切换 5 s 内应能转入应急状态,如不能转换应调换或维修,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恢复到主电源工作状态。6.4 疏散门 监狱应急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出口等处消防疏散门应符合以下要求:a)中封门开启方向设置应便于民警控制和掌握,有利于紧急情况下保护民警安全;b)疏散通道、直通室外出口等处宜设置一道门,疏散门均不得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小于 1.40 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 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c)除中封门特殊要求外,疏散通道上的门均应采用平开门,且向疏散方向开启;d)疏散门不得采用移门、转门、卷帘门等形式,门打开后不应影响其他人员的疏散;e)应急疏散通道上的门在任何情况下都
20、能从内外及时开启;f)监狱监舍楼内备用疏散通道门的钥匙宜与该楼中封门使用的钥匙的规格统一,设专用颜色标识能快速识别;g)监舍楼中封门、应急疏散门应方便操控,在断电的情况下,应具备快速开启条件;h)罪犯劳动场所备用疏散通道门安装电磁门吸、报警灯和报警铃,在劳动时保持可随时打开状态,不得上锁。6.5 疏散通道 6.5.1 罪犯劳动场所应设置整齐有序,不得堵塞、占用、挤占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6.5.2 罪犯劳动场所内靠墙、靠窗侧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10 m,其他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40 m。6.5.3 罪犯劳动场所内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 30 m。6.5.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疏散门
21、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 m。6.5.5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a)老病残罪犯监舍楼、医疗场所,不应大于30 m;b)其他场所不应大于40 m;c)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 m。6.6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 6.6.1 消火栓 6.6.1.1 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不得埋压、圈占,周边 2 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b)消防栓扳手应有固定场所存放,认真保管,方便使用;DB31/T 14482023 6 c)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
22、柱仍不小于 10 m;d)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最不利点处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不应小于 0.1 MPa。6.6.1.2 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a)采用统一规格的消防栓、水枪和水带,间距不应大于 50 m;b)配备栓口直径 65 mm(DN65)有内衬消防水带,喷嘴直径 19 mm(19)水枪;c)监舍楼内室内消火栓的水枪和水带应放置在民警值班室或监区分控平台,每层监舍楼水带不少于 3 条,消防水带的总长度大于楼面疏散通道的长度,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水枪不少于 2 支;d)楼面配置的栓口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防栓的墙面呈 90角,不影响消防
23、水带的连接,栓箱便于打开,无卡阻现象,箱前不得堆物、设置障碍,箱门不得上锁;e)同一幢建筑内,不同楼层的消火栓设置的平面应为相同位置。6.6.1.3 消火栓检查、维护与管理 消火栓的检查、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消防给水管网宜与生产、生活用水管网分开,独立设置,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同一管网时,满足消防、生活、生产最大流量之和;b)消防水泵房、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仓库等处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c)消防管网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卡箍、螺纹、法兰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
24、,不宜穿越建筑基础,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防护套管等保护措施;d)消火栓外观应无缺陷、机械损伤;表面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无明显碰、划等现象;消火栓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等现象;消火栓开启应平稳、灵活,不得有卡涩、松动、脱扣、漏水现象;管道和栓体锈蚀、脱色,及时清洗、除锈、上漆翻新;阀门应有铭牌、安全操作指示标志、水流方向的永久性标志;e)镀锌钢管不应有脱落、锈蚀等现象,球墨铸铁管外防腐涂层不应脱落、锈蚀等现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管道壁厚度均匀、无划痕,管材表面应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和重皮现象;f)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
25、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 20 mm,间隔不宜大于 4 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 2 处;g)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屋顶消火栓每月进行 1 次放水检查,每年所有消火栓做到放水检查1 次,如水体浑浊或有异味,应排放至水体清澈且无异味,再关闭阀门;如阀门出现渗漏、堵塞、锈蚀,应及时维修;h)消火栓放水时,应做好排水和周围保护措施,防止因浸渍造成损失。6.6.1.4 消防水带 消防水带的检查、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应使用同一规格口径 65 mm 的消防水带,消防水带一端应清晰印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生产日期;b)水带接口密封胶圈应保持完好,接口内卡簧稳固牢靠,无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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