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T 3559-2023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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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01 CCS P 30 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 3559 2023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2023-07-21 发布2023-10-20 实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黑 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布 DB23/T 35592023 I目 次 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室内环境检测.25.1 温度、相对湿度.25.2 新风量.25.3 CO2浓度.35.4 PM2.5浓度.35.5 噪声.36 照明检测.37 围护结构检测.47.1 非透光围
2、护结构热工性能.47.2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57.3 建筑气密性检测.58 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69 可再生能源检测.89.1 太阳能光电系统.89.2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99.3 地源热泵系统.109.4 空气源热泵系统.1110 建筑能耗检测估算.12附录 A.14参考文献.16DB23/T 3559 2023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
3、省寒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兴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鹏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盛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永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辽宁秦恒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康永生、李若冰、夏赟、范春生、李超、尹冬梅、田军伟、田轩、李洪岩、吴丽、陈庆军、曲明伟、庞亚民、田野、张百安、刘虹、邓伟财、辛天乐、李恒岩、韩姝娜、李卉玉、唐志强、葛春艳、刘福昌、陈德兴、王志勇、李志鹏、印莹莹、孙嘉畦、张一恒、刘志强、耿华溢、王文强、宋洪利、张慧琳、王硕、王
4、德镇、王熠鹏、张大治、张虹、张春波、周洪淼、李想、洪振宇、吴树行、侯新超、陈英鹏、李瑛、王志禹、张博。DB23/T 35592023 III引 言 为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完善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标准体系,保证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质量,制定本文件。DB23/T 35592023 1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的基本规定、室内环境检测、照明检测、围护结构检测、热回收新风机组检测、可再生能源检测、建筑能耗检测估算。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检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
5、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700 照明测量方法GB/T 8484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检测方法GB/T 10294 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GB/T 17146 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水蒸气透过性能试验方法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2 部分:化学污染物GB/T 18836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21087 热回收新风机组GB/T 25857 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 29043 建筑幕墙保温性能分
6、级及检测方法GB/T 30559.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第 2 部分:电梯的能量计算与分级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T 5080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1350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 55015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6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JGJ/T 12 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 132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
7、77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T 211 建筑外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现场检测方法JG/T 283 膨胀玻化微珠轻质砂浆JGJ/T 346 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DB23/T 3335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3337 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T/CECS 740 近零能耗建筑检测评价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T 513502019、DB23/T 3335、DB23/T 3337、T/CECS 7402020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23/T 35592023 24 基本规定 4.1 检测应在工程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委托方应提
8、供有关技术资料。4.2 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4.3 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或校准合格有效期内,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工程性能测定的要求。5 室内环境检测 5.1 温度、相对湿度 5.1.1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检测应在最冷或最热月,且在供热或供冷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 24h,且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宜超过 30min。检测期间的室外温度、相对湿度检测应与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的检测同步进行。5.1.2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检测应按供暖空调系统形式抽测。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形式的系统均应检测。相同形式系统应按不少于系统数量的 5%进行抽测
9、。同一系统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总房间数量的 5%,且应不少于 3 个房间。5.1.3 居住建筑室内温度检测应符合 JGJ/T 132 的规定。居住建筑室内相对湿度检测应按照室内温度检测的布点形式、检测要求、计算规则进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相对湿度检测应符合 JGJ/T 177 的规定。5.1.4 建筑室内主要房间温度、相对湿度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室内主要房间温度、相对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同时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建筑室内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温度()相对湿度(%)冬季 20 30 夏季 26 60 b)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 a)的规定时,应判定
10、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5.2 新风量 5.2.1 新风量检测应在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空调系统调试完成后进行。供暖、空调、通风系统达到正常运行状态应不少于 1h,且所有风口处于正常开启状态。5.2.2 新风量检测应按系统形式抽测。当系统形式不同时,每种形式的系统均应检测。相同形式系统应按不少于系统数量的 5%进行抽测。同一系统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总房间数量的 5%,且应不少于 3 个房间。5.2.3 送风口或新风口风量检测应符合 GB 50243 的规定,采用风口风量法进行检测。5.2.4 同一系统检测区域为独立新风送风口时,应检测该区域的所有新风口风量,该区域新风量为所有新风口风量之和。5.2.
11、5 同一系统检测区域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检测该区域所有送风口风量,同时检测覆盖该区域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总风量和新风量,并计算新风量和总风量比值。检测区域新风量应按公式(1)计算:rLLX=i(1)式中:XL 检测区域新风量(m3/h);iL 检测区域第 i 个送风口风量(m3/h);r检测区域所属全空气空调系统新风量与总风量比值。DB23/T 35592023 35.2.6 同一系统检测区域人均新风量为检测区域新风量与该区域设计人员数量的比值。5.2.7 新风量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新风量应不小于 30m3/(h人),公共建筑的新风量应符合 GB 507
12、36 的规定;b)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 a)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5.3 CO2浓度 5.3.1 室内 CO2浓度应在装修完成、人员正常使用及暖通空调系统正常运行 1h 后进行。5.3.2 室内CO2浓度应按房间数量抽测。抽测数量应不少于总房间数量的5%,且应不少于1个房间。5.3.3 室内CO2浓度检测应符合GB/T18204.2的规定。CO2浓度检测读数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10min,连续检测24h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5.3.4 室内CO2浓度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内CO2浓度指标应符合DB23/T 3335及DB23/T 3337的规定;b)当检测
13、结果符合本条a)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5.4 PM2.5浓度 5.4.1 细颗粒 PM2.5浓度检测应在装修完成、人员正常使用及暖通空调系统正常运行 1h 后进行。5.4.2 细颗粒 PM2.5浓度应按房间数量抽测。抽测数量应不少于总房间数量的 5%,且应不少于 1 个房间。5.4.3 细颗粒 PM2.5浓度检测应符合 GB/T18204.2 的规定。细颗粒 PM2.5浓度数据记录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30min,连续检测 24h 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5.4.4 细颗粒 PM2.5浓度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细颗粒 PM2.5浓度指标应符合 DB23/T 3
14、335 及 DB23/T 3337 的规定;b)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 a)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5.5 噪声 5.5.1 建筑室内噪声检测应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及室内允许噪声级的分类,应选择 GB 50118 规定的较不利的时间进行。5.5.2 室内噪声检测应按主要功能房间数量抽测。抽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房间数量的 5%,且不应少于1 个房间。5.5.3 室内噪声检测应符合 GB 50118 的规定,采用积分声级计法进行检测。5.5.4 建筑的室内噪声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内允许噪声值应符合 GB 55016 中室内允许噪声限值的规定;b)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 a
15、)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6 照明检测 6.1 建筑室内照明环境检测应包括照度检测和照明功率密度检测。6.2 建筑室内照明环境检测条件应符合 GB/T 5700 的规定。6.3 照明检测应依据 GB 50034 规定的场所类型,对典型场所进行随机抽样测量,同类场所测量的数量应不少于 5%,且应不少于 2 个,不足 2 个时应全部检测。6.4 照度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采用不低于一级的照度计;b)测量点的布置应符合 GB/T 5700 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中心点法进行测量;c)各场所的测点高度应按 GB 50034 规定的参考高度选取。6.5 照度均匀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6、:U1=Emin/Emax(2)DB23/T 35592023 4U2=Emin/Eave(3)式中:U1照度均匀度(极差);Emin最小照度(lx);Emax最大照度(lx);U2照度均匀度(均差);Eave平均照度(lx)。6.6 照明功率密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a)供电回路中混有其他用电设备时,测量时应断开其他用电设备;当其他用电设备无法断开时,可分别测量开启全部设备和只开启非照明设备时的功率,两次测量的差值为被测照明系统的功率;b)当供电回路为多个房间或场所的照明系统供电时,各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功率可在关闭其他房间或场所照明系统的情况下对该房间或场所的功率进行测量,也可根据其照明安
17、装功率占所在回路总安装功率的比例,乘以回路的实测功率得到;c)在上述测量方式无法实现时,可采用单灯法逐一检测房间或场所内单个或一组的灯具功率,再累加计算房间或场所的照明总功率;d)照明功率密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APkLPD=(4)2120UUk=(5)式中:LPD照明功率密度(W/m2);k电压修正系数,恒功率时 k 值取 1;P被测量照明场所的照明系统总有功功率(W);A被测量照明场所的面积(m2);U0额定工作电压,为 220V;U1实测电压(V)。6.7 建筑的室内照明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的室内照度指标应符合 GB 50034 的有关规定;b)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指标
18、应符合 GB 55015 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c)当检测结果满足本条 a)和 b)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7 围护结构检测7.1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7.1.1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包括热工缺陷、外墙及屋面主体部位传热系数、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等指标。7.1.2 非透光围护结构热工缺陷现场检测应符合本文件附录 A 的有关规定。7.1.3 非透光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应进行现场检测,每类外墙保温系统不得少于 3 处,检测方法应符合 JGJ/T 132 的规定。7.1.4 建筑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选取在热桥部位温度最低处,具体位置可采用红外热像仪确定,室内
19、外空气温度测点布置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 JGJ/T 132 的规定。7.1.5 非透光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统计面积宜采用网格法,最小网格边长不宜大于红外图像区域的 5%;b)受检内表面因缺陷区域导致的能耗增加比值应小于 5%,且单块缺陷面积应小于 0.3m2;DB23/T 35592023 5c)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 b)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7.1.6 外墙及屋面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外墙及屋面受检部位传热系数的检测值应小于或等于相应的设计值,且应符合 DB23/T 3335及 DB23/T
20、 3337 的规定;b)当外墙及屋面受检部位传热系数的检测值符合本条 a)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7.1.7 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合格指标与判别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以上,且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按 60%计算;b)当受检部位的检测结果符合本条 a)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7.2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7.2.1 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对外窗和幕墙传热系数进行检测。7.2.2 建筑外窗传热系数应依据 GB/T 8484 进行实验室检测
21、。7.2.3 建筑幕墙传热系数应依据 GB/T 29043 进行实验室检测。7.2.4 透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值应不大于 1.0W/(m2K);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值不应大于 1.2W/(m2K);b)外门透光部分宜符合外窗的相应要求;c)当检测结果符合本条 a)或 b)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7.3 建筑气密性检测 7.3.1 建筑气密性检测宜采用压差法。7.3.2 压差法检测应在 50Pa 和50Pa 两种压差下测量建筑物换气量,通过换气次数表征建筑气密性能。7.3.3 采用
22、压差法检测时,可采用红外热成像、烟雾发生器或示踪气体法进行建筑物渗漏源的排查。7.3.4 建筑气密性检测宜以整栋建筑为检测对象,当检测对象不能满足此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建筑应选取位于不同楼层的不同户型的单元房作为测试样本。首层、顶层的抽检样本不得少于1套,抽检单元房的样本量不得少于整栋建筑住宅总量的5%,且不得少于3套。抽检楼梯间的样本量不得少于整栋建筑楼梯间总量的10%,且不得少于1个;b)建筑面积小于5000m公共建筑应进行建筑整体气密性测试。建筑面积大于5000m公共建筑应对其主要功能区或主要房间进行气密性测试,主要功能区的抽检样本面积应不少于整栋建筑面积10%,主要房间样本
23、量不得少于整栋建筑同类房间的20%。7.3.5 现场检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待测建筑应已能正常使用或新建建筑装修工程已完工;b)检测前应测量室外空气压力、室内空气压力,且室内外压差应不大于 5Pa;c)室外风速应不大于 3m/s,待测建筑室内外温差乘以建筑空间高度或建筑部分空间高度的值不宜大于 250mK;d)检测前外门窗应完全关闭,检测区域内房门应全部开启,并应使用非透气性布基胶带封堵室内外连通的所有孔洞,同时关闭换气扇,空调等通风设备。7.3.6 建筑气密性检测所使用的仪器和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a)风量测量仪测量范围应不小于风机流量的 110%,最大允许误差7%;压力测量仪测量范围应为
24、 0Pa100Pa,最大允许误差2Pa;b)现场温度检测仪测量范围应为-5050,最大允许误差(0.5);c)鼓风门支架系统应至少满足宽度大于或等于 0.8m,高度大于或等于 2.2m。DB23/T 35592023 67.3.7 建筑气密性的检测应按下列步骤进行:a)将调速风机密封安装在房间的外门框中;b)利用红外热成像、烟雾发生器或示踪气体法排查建筑物渗漏源;c)封堵地漏、风口等非围护结构渗漏源;d)启动风机,使建筑物内外形成稳定压差;e)建筑气密性检测前,首先进行预检测。将室内外压差调到 50Pa 以上,检查建筑围护结构密封情况,包括与外界连通的门窗、管道、换气扇、空调、给水排水设施等设
25、备,如有密封缺陷,应重新密封;f)测量建筑物的室内外压差,当建筑物室内外压差稳定在 50Pa 或-50Pa 时,测量并记录空气流量,同时记录室内外空气温度、室外大气压。7.3.8 室内外压差为 50Pa 条件下,房间换气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a)换气次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VLN/5050+=(6)VLN/5050=(7)式中:+5050NN、50Pa、-50Pa 压差下被测房间或建筑的换气次数(h1);-5050LL、+室内外压差为 50Pa、-50Pa 下空气流量的平均值(m3/h);V被测房间或建筑换气体积(m3)。b)房间换气次数应按下式计算:2/)(505050+=NNN(8)式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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