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5735-2023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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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2023-05-06 发布2023-06-06 实施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13 57352023 ICS 03.080.01 CCS A 16 DB 13 573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原则.1 5 基本要求.1 6 运行管理.3 7 服务流程.3 8 服务档案.7 9 服务评价与改进.7 附录 A(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8 附录 B(资料性)未成年人救助信息表.9 参考文献.10 DB 13 573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2、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北省民政厅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社会工作促进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猛、范慧娴、李素庆、刁慎元、史玉迪、吴俊叶、刘硕、贺宁宁、刘潇洋、刘建琛。DB 13 57352023 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总体原则、基本要求、运行管理、服务流程、服务档案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有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
3、服务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MZ/T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58-2014 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 086-2017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agency for the rescue and protection of minor
4、s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4 总体原则 4.1 优先原则 在政策规划、服务计划制定、资源配置和服务提供等方面,应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要。4.2 利益最大原则 应以未成年人为中心,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4.3 平等参与原则 应创造公平的环境,确保未成年人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应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与同自身利益相关的服务活动,尊重其在权利和能力范围之内的自我决定和行动。4.4 生态系统原则 应重视家庭的作用,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未成年人自身及其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服务机构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未成年人问题,识别所需资源,提供专业服务,促进未成年人发展。5 基本要求 DB 13 57352023 2 5.1 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为乡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
7、政策宣传;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5.2 人员 5.2.1 应当设置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5.2.2 从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优先。5.2.3 工作人员应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工作流程,熟悉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5.2.4 工作人员应没有性侵害、虐待、
8、拐卖、暴力伤害、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记录,或涉嫌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5.3 场所 5.3.1 有满足服务需求的固定场所,并合理划分生活、教育、办公等功能区域。空间布置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符合 MZ/T 010-2013 中 8.1 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应提供无障碍设施和安防监控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3.2 对外悬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标牌。5.3.3 在醒目位置公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信箱、工作流程、管理制度等。5.4 设施设备 5.4.1 设施设备应符合 MZ/T 010-2013 中 8.2 的要求,
9、可以单独配置或与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资源共享。5.4.2 生活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未成年人宿舍应男女分开、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提供如厕、洗漱、洗浴、就餐等基本生活设施。5.4.3 教育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设有教室,配备桌椅、黑板等必要教具;设有活动室,配备桌椅、电视和基本文体器材;设有阅读室,配备桌椅和图书、报刊和文具。5.4.4 办公设施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设立办公室,配备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设立档案资料室,配备档案资料柜和计算机。DB 13 57352023 3 6 运行管理 6.1 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制度
10、:强制报告制度;评估帮扶制度;监护干预制度;应急处置制度;个案会商制度。6.2 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组织管理架构、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信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7 服务流程 7.1 发现报告 7.1.1 应主动发现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并及时提供服务。7.1.2 应及时受理学校、医院、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报告的,以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途径转介的未成年人信息。受理后,应按以下要求处理:对于一般情况,应引导报告人向社区(村)或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报告;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情况紧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未成
11、年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对于学校、医院、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的未成年人求助需求,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7.1.3 应根据受理信息,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或亲属调查核实基本信息和困境情况,初步判断未成年人的风险及需求。7.1.4 应填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和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具体见附录 A 和附录B。7.2 应急处置 7.2.1 紧急庇护 7.2.1.1 紧急庇护情形 以下情形应提供紧急庇护: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死亡失踪而监护缺失,经公安部门寻找
12、后确认无其他顺序监护人或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被监护人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在公安部门调查后,认定被侵害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伤害的,且无其他未实施侵害行为的顺序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生活无依且无其他顺序监护人的;导致未成年人生命处在危险之中的其他情形。7.2.1.2 对紧急庇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牵头召开会商会议,形成下一步处置的意见。会议由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心理、法律、社会工作、医护专业人员参加。DB 13 57352023 4 7.2.1.3 紧急庇护以行为发生地管辖为原则。非本乡镇(街道)、村(社区)未成年人,在紧急庇护工作后,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联系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相关
13、部门,处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后续处置服务问题。7.2.2 临时照护 7.2.2.1 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具备安置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及时安置未成年人。7.2.2.2 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且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不具备安置条件的,应报请民政部门同意,由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委托代养协议。7.3 评估 7.3.1 初步审核评估对象资料,组建团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资料应真实、客观、完整。7.3.2 评估工作应遵循未成年人参与、多方评估、科学客观、隐私保护等原则,可采用查阅资料、面谈或电话访谈、实地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7.3.3 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未
14、成年人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居地住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学校老师、办案民警、医务人员等。7.3.4 评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体健康状况、精神和心理状态、教育状况、行为习惯、人际交往等;未成年人的家庭及主要亲属情况,包括健康、经济、文化状况、与未成年人的关系、监护能力等;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包括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生活照料、安全保护、沟通交流、教育娱乐情况等;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包括家庭环境、学校环境、社区环境等;未成年人自身或家庭当前面临的问题及表现等。7.3.5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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