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450.3-2022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3部分:设计与施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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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1 3.0 6 0.3 0C C S Z 6 0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n o n-d i r e c t s e w a g ed i s c h a r g e a r e a”i n u r b a nP a r t 3:D e s i g n a n d c
2、o n s t r u c t i o n2 0 2 2-0 2-2 0 发 布 2 0 2 2-0 3-2 2 实 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26 生 活 小 区 类.47 其 他 类.58 预 处 理 和 排 水 设 施.69 入 河 排 污(水)口.61 0 工 程 验 收.6附 录 A(资 料 性)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设 计
3、要 点.8参 考 文 献.9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标 准 按 部 分 发 布: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排 查;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本 部 分 为 本 标 准 的 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4、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省 美 丽 浙 江 建 设 领 导 小 组“五 水 共 治”办 公 室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中 心。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朱 颜、卓 明、程 江、徐 志 荣、陈 佳、牟 永 铭、闻 常 玲、徐 刊、李 倩 倩、姚 轶、王 浙 明、梁 勇、沈 维 维。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T 2 4 5
5、 0.3 2 0 2 2I I I引 言推 进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是 提 升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关 键 举 措,是 防 止 水 质 反 弹 的 治 本 之 策。对美 丽 浙 江、美 丽 中 国 先 行 示 范 区、高 质 量 发 展 建 设 共 同 富 裕 示 范 区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支 撑 作 用。我 省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虽 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效,但 存 在 着 排 查、建 设、运 行 维 护 管 理 等 基 本 要 求 不 统 一。为 进 一 步 统 一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基 本 要
6、 求,制 定 本 标 准。各 设 区 市 可 根 据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实 际 需 求,提 出 更 高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1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过 程 中 设 计 与 施 工 中 的 基 本 要 求、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生 活 小 区 类、其 他 类、预 处 理 和 排 水 设 施、入 河 排 污(水)口 以 及 工 程 验 收。本 标 准 适
7、用 于 指 导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评 估 与 验 收 以 及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T 1 6 7 3 9.1 汽 车 维 修 业 开 业 条 件 第 1 部 分:汽 车
8、整 车 维 修 企 业G B/T 1 6 7 3 9.2 汽 车 维 修 业 开 业 条 件 第 2 部 分:汽 车 综 合 小 修 及 专 项 维 修 业 户G B 1 8 4 6 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2 6 8 7 7 汽 车 维 修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3 1 9 6 2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T 5 0 0 4 6 工 业 建 筑 防 腐 蚀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4 1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工 程 施 工 及
9、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6 8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4 8 3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4 7 石 油 化 工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9 3 4 石 油 化 工 防 渗 工 程 技 术 规 范C J J/T 4 7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技 术 规 范J G J 1 4 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S L 5 3 2 入 河 排 污 口 管 理 技 术 导 则D B 3 3/T 1 2 1 0 城 市 公 共 厕
10、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标 准D B 3 3/2 2 6 0 电 镀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 B 3 3/T 2 4 5 0.1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D B 3 3/T 2 4 5 0.2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排 查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2 4 5 0.1 和 D B 3 3/T 2 4 5 0.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初 期 污 染 雨 水 i n i t i a l p o l l u t e d
11、r a i n w a t e r污 染 区 域 降 雨 初 期 产 生 的 雨 水。注: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 5 m i n 3 0 m i n 雨量,或降雨初期2 0 m m 3 0 m m 厚度的雨量。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2 来 源:G B/T 5 0 4 8 3 2 0 1 9,2.0.8 4 基 本 要 求衔 接 规 划。应 充 分 理 解 和 掌 握 区 域“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规 划,在 时 间 和 空 间 上 做 好 相 应 的 衔 接和 调 配,避 免 重 复 施 工 和 无 效 建 设。匹 配 排 查。应 充 分 研 究 区 域
12、排 查 报 告,总 结 归 纳 排 查 反 映 的 问 题,逐 项 完 成 设 计 与 施 工,避 免 排查 与 设 计、施 工 脱 钩。源 头 减 污。加 强 清 洁 生 产 改 造、节 水 改 造、设 置 节 水 设 施 和 非 常 规 水 利 用 设 施,加 强 对 雨 水、中水 的 回 用,减 少 污 水 排 放。5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一 般 要 求5.1.1 工 业 企 业 内 部 管 网 收 集 系 统 应 在 企 业 用 地 范 围 红 线 内,各 类 排 水 管 网 应 布 置 合 理,走 向、分 布、标 识 清 晰。5.1.2 工 业 企 业 应 根 据
13、污(废)水 性 质、浓 度、类 型 等 进 行 分 流、分 质、分 类 收 集 和 处 理,相 关 基 本要 求 见 D B 3 3/T 2 4 5 0.1;有 相 关 要 求 的 行 业 按 照 各 自 要 求 设 计 和 建 设。5.1.3 工 业 企 业 只 设 置 1 个 生 产 性 污(废)水 总 排 放 口,原 则 上 设 置 1 个 雨 水 总 排 放 口。5.1.4 重 污 染 行 业 应 对 受 污 染 区 块 的 初 期 雨 水 进 行 收 集 和 处 理,其 他 企 业 宜 进 行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和 处 理;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池 容 设 计 与 收 集
14、 控 制 方 法 见 附 录 A。5.1.5 开 展 初 期 雨 水 收 的 企 业 雨 水 排 放 口 宜 配 套 相 关 自 动 监 测 设 备。5.1.6 重 污 染 行 业 应 设 置 事 故 应 急 池,事 故 应 急 池 池 容 的 计 算 方 法 可 按 G B 5 0 4 8 3 中 的 有 关 规 定。其 他企 业 可 依 据 相 关 管 理 要 求 建 设 事 故 应 急 设 施。5.1.7 园 区 及 企 业 内 的 生 活 污 水 参 照“6 生 活 小 区 类”的 要 求 进 行 改 造 建 设。工 业 园 区(集 聚 区)要 求5.2.1 原 则 上 雨、污(废)水
15、 管 网 应 覆 盖 园 区 内 所 有 排 水 企 业。5.2.2 宜 对 工 业 污(废)水 实 施“一 厂 一 管”、“多 厂 专 管”输 送。5.2.3 有 条 件 的 园 区,推 进 未 受 污 染 雨 水 的 资 源 化 利 用,污(废)水 资 源 化 利 用、梯 级 利 用 和 循 环 使用。5.2.4 应 根 据 行 业 类 型 和 实 际 管 理 需 求,设 置 园 区 集 中 事 故 应 急 池、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等。5.2.5 专 业 化 的 电 镀 园 区 按 照 D B 3 3/2 2 6 0 及 行 业 要 求 实 施 分 质 分 流、专 管 输 送 和
16、集 中 预 处 理。5.2.6 专 业 化 的 印 染、化 工 园 区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行 业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开 展 污(废)水 收 集 和 处 理,避免 特 征 污 染 物、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稀 释 排 放。5.2.7 涉 重 污 染 行 业 的 园 区 按 要 求 建 设 地 下 水 监 测 井,定 期 开 展 水 质 监 测。5.2.8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的 企 业,在 存 在 污(废)水 泄 露 风 险 的 重 点 区 域 按 要 求 设 置 地 下 水 监 测 井。5.2.9 园 区 内 企 业 雨、污(废)水 纳 管 排 放 的,原 则 上 不
17、 得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和 入 河 排 水 口(特 殊 用 途的 雨 水 排 放 口 除 外)。5.2.1 0 配 有 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厂 的,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厂 至 少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污 水 处 理 工 艺、规 模 应 与 园 区 内 企 业 废 水 性 质、总 量 相 匹 配,且 能 稳 定 运 行 和 达 标 排 放;b)设 置 规 范 化 的 污 水 排 放 口 和 标 识 牌;c)污 水 排 放 口 应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并 与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联 网;D B 3 3/T 2 4 5 0.3 2
18、 0 2 23d)应 配 备 专 门 的 水 质 监 测 分 析 实 验 室,开 展 进、出 的 水 质 监 测,形 成 台 账;e)有 条 件 的,推 进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出 水 再 生 回 用,建 立 集 中 中 水 回 用 系 统。重 污 染 行 业 要 求5.3.1 化 工化 工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影 响 达 标 排 放 和 后 续 生 化 处 理 的 重 金 属、高 盐、高 磷、高 氨 氮、高 毒、难 降 解 污(废)水 应配 套 有 效 的 预 处 理 设 施;b)涉 第 一 类 污 染 物 的
19、污(废)水 应 在 车 间 处 理 达 标 后 再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c)工 艺 污(废)水 收 集 管 网 应 采 用 明 管 敷 设 或 架 空 敷 设,宜 采 用 管 廊 架 空 和 选 用 优 质 管 材;d)地 面 冲 洗 水 应 设 置 满 足 防 腐、防 渗 等 要 求 的 导 流 沟;e)储 罐 区、固 废 堆 场 等 易 受 污 染 区 域 应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并 符 合 G B/T 5 0 9 3 4,设 置 围 堰 和 配 备 导 流设 施;f)循 环 冷 却 水 排 污 水、化 学 水 制 水 排 污 水、蒸 汽 发 生 器 排 污 水、余
20、 热 锅 炉 排 污 水 等 应 排 入 污(废)水 管 网;g)厂 区 初 期 雨 水 应 收 集 后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并 配 备 自 动 雨 水 切 换 系 统;h)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实 施 智 能 化 监 控(自 动 监 测 或 留样 监 测);i)企 业 内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应 设 置 综 合 调 节 池,并 配 搅 拌 系 统。5.3.2 电 镀专 业 化 电 镀 园 区、电 镀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按 管 理
21、需 求 设 置 铜、锌、镍、铬、银、含 氰、前 处 理、综 合(车 间 地 面、湿 区 收 集 水)、中水 回 用、应 急、预 留 等 分 质 分 流 管 网,每 股 废 水 单 独 收 集 至 独 立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处 理;b)涉 第 一 类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的 污(废)水 应 单 独 收 集 处 理,设 置 取 样 口 并 安 装 自 动 流 量 计,处 理达 标 后 方 可 与 其 他 污(废)水 合 并 处 理;c)车 间 地 面 应 作 防 腐、防 渗、耐 酸、耐 碱、耐 热 等 处 理,并 符 合 G B/T 5 0 0 4 6 要 求,车 间 内 实
22、 施干 湿 区 分 离;d)车 间 内 的 各 类 日 常 清 洗 污 水(如 地 面 冲 洗 水、员 工 洗 手 等)和 应 急 防 护 清 洗 等 分 散 产 生 的 污(废)水 应 按 照 生 产 性 污(废)水 来 处 理;e)污(废)水 管 网 宜 采 用 架 空 敷 设 并 选 用 优 质 管 材;f)初 期 雨 水 收 集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推 进 车 间 屋 顶 清 洁 雨 水 回 用 或 直 接 排 放;g)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按 照 自 动 监 测 设 施。5.3.3 印 染印 染
23、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工 艺 废 水、公 用 工 程 排 污 水、作 业 场 地 冲 洗 水、废 气 处 理 产 生 的 废 水、生 活 污 水 及 初 期 雨 水等 应 收 集 后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b)未 受 污 染 的 冷 却 水、冷 凝 水、屋 面 清 洁 雨 水 等 宜 回 用 资 源 化;c)碱 减 量 废 水 单 独 设 置 预 处 理 工 艺,回 收 对 苯 二 甲 酸;d)印 花 制 版 工 艺 产 生 的 含 铬、镍 废 水 经 单 独 预 处 理,达 到 车 间 排 放 口 标 准
24、排 放;e)含 蜡 染 或 使 用 尿 素 的 工 艺 废 水 配 套 强 化 脱 氮 工 艺;含 高 浓 度 磷 酸 盐 助 剂 的 工 艺 废 水 配 套 化 学除 磷 工 艺;低 盐、低 色 度、轻 污 染 废 水 宜 单 独 收 集 单 独 处 理 后 回 用;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4f)污(废)水 管 网 宜 采 用 明 渠 套 明 管 敷 设 并 选 用 优 质 管 材,未 明 管 敷 设 的 设 置 地 下 水 监 测 井;g)初 期 雨 水 应 收 集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宜 配 备 自 动 雨 水 切 换 系 统;h)污(废
25、)水 处 理 系 统 宜 设 置 除 锑、苯 胺 类 等 污 染 物 的 处 理 工 艺;i)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实 施 智 能 化 监 控(自 动 监 测 或 留样 监 测)。5.3.4 制 革制 革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铬 鞣、复 鞣、含 铬 染 色、水 洗 等 工 段 产 生 的 含 铬 废 水 收 集 管 网 采 用 明 管 敷 设,宜 选 用 优 质 管材;b)排 放 铬 鞣 废 水 的 转 鼓 与 含 铬 废 水 专 用 收 集 管 直 接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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