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0 6 0.3 0C C S Z 6 0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n o n-d i r e c t s e w a g ed i s c h a r g e a r e a”i n u r b a nP a r t 3:D e s i g n a n d c
2、o n s t r u c t i o n2 0 2 2-0 2-2 0 发 布 2 0 2 2-0 3-2 2 实 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26 生 活 小 区 类.47 其 他 类.58 预 处 理 和 排 水 设 施.69 入 河 排 污(水)口.61 0 工 程 验 收.6附 录 A(资 料 性)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设 计
3、要 点.8参 考 文 献.9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标 准 按 部 分 发 布: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排 查;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本 部 分 为 本 标 准 的 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4、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省 美 丽 浙 江 建 设 领 导 小 组“五 水 共 治”办 公 室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建 筑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中 心。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朱 颜、卓 明、程 江、徐 志 荣、陈 佳、牟 永 铭、闻 常 玲、徐 刊、李 倩 倩、姚 轶、王 浙 明、梁 勇、沈 维 维。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T 2 4 5
5、 0.3 2 0 2 2I I I引 言推 进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是 提 升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关 键 举 措,是 防 止 水 质 反 弹 的 治 本 之 策。对美 丽 浙 江、美 丽 中 国 先 行 示 范 区、高 质 量 发 展 建 设 共 同 富 裕 示 范 区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支 撑 作 用。我 省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虽 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效,但 存 在 着 排 查、建 设、运 行 维 护 管 理 等 基 本 要 求 不 统 一。为 进 一 步 统 一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基 本 要
6、 求,制 定 本 标 准。各 设 区 市 可 根 据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实 际 需 求,提 出 更 高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1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过 程 中 设 计 与 施 工 中 的 基 本 要 求、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生 活 小 区 类、其 他 类、预 处 理 和 排 水 设 施、入 河 排 污(水)口 以 及 工 程 验 收。本 标 准 适
7、用 于 指 导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评 估 与 验 收 以 及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标 准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标 准。G B/T 1 6 7 3 9.1 汽 车 维 修 业 开 业 条 件 第 1 部 分:汽 车
8、整 车 维 修 企 业G B/T 1 6 7 3 9.2 汽 车 维 修 业 开 业 条 件 第 2 部 分:汽 车 综 合 小 修 及 专 项 维 修 业 户G B 1 8 4 6 6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2 6 8 7 7 汽 车 维 修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3 1 9 6 2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G B 5 0 0 1 4 室 外 排 水 设 计 标 准G B/T 5 0 0 4 6 工 业 建 筑 防 腐 蚀 设 计 标 准G B 5 0 1 4 1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工 程 施 工 及
9、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6 8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4 8 3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规 范G B 5 0 7 4 7 石 油 化 工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9 3 4 石 油 化 工 防 渗 工 程 技 术 规 范C J J/T 4 7 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技 术 规 范J G J 1 4 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S L 5 3 2 入 河 排 污 口 管 理 技 术 导 则D B 3 3/T 1 2 1 0 城 市 公 共 厕
10、 所 建 设 与 管 理 标 准D B 3 3/2 2 6 0 电 镀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D B 3 3/T 2 4 5 0.1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D B 3 3/T 2 4 5 0.2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排 查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2 4 5 0.1 和 D B 3 3/T 2 4 5 0.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初 期 污 染 雨 水 i n i t i a l p o l l u t e d
11、r a i n w a t e r污 染 区 域 降 雨 初 期 产 生 的 雨 水。注:宜取一次降雨初期1 5 m i n 3 0 m i n 雨量,或降雨初期2 0 m m 3 0 m m 厚度的雨量。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2 来 源:G B/T 5 0 4 8 3 2 0 1 9,2.0.8 4 基 本 要 求衔 接 规 划。应 充 分 理 解 和 掌 握 区 域“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规 划,在 时 间 和 空 间 上 做 好 相 应 的 衔 接和 调 配,避 免 重 复 施 工 和 无 效 建 设。匹 配 排 查。应 充 分 研 究 区 域
12、排 查 报 告,总 结 归 纳 排 查 反 映 的 问 题,逐 项 完 成 设 计 与 施 工,避 免 排查 与 设 计、施 工 脱 钩。源 头 减 污。加 强 清 洁 生 产 改 造、节 水 改 造、设 置 节 水 设 施 和 非 常 规 水 利 用 设 施,加 强 对 雨 水、中水 的 回 用,减 少 污 水 排 放。5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一 般 要 求5.1.1 工 业 企 业 内 部 管 网 收 集 系 统 应 在 企 业 用 地 范 围 红 线 内,各 类 排 水 管 网 应 布 置 合 理,走 向、分 布、标 识 清 晰。5.1.2 工 业 企 业 应 根 据
13、污(废)水 性 质、浓 度、类 型 等 进 行 分 流、分 质、分 类 收 集 和 处 理,相 关 基 本要 求 见 D B 3 3/T 2 4 5 0.1;有 相 关 要 求 的 行 业 按 照 各 自 要 求 设 计 和 建 设。5.1.3 工 业 企 业 只 设 置 1 个 生 产 性 污(废)水 总 排 放 口,原 则 上 设 置 1 个 雨 水 总 排 放 口。5.1.4 重 污 染 行 业 应 对 受 污 染 区 块 的 初 期 雨 水 进 行 收 集 和 处 理,其 他 企 业 宜 进 行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和 处 理;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池 容 设 计 与 收 集
14、 控 制 方 法 见 附 录 A。5.1.5 开 展 初 期 雨 水 收 的 企 业 雨 水 排 放 口 宜 配 套 相 关 自 动 监 测 设 备。5.1.6 重 污 染 行 业 应 设 置 事 故 应 急 池,事 故 应 急 池 池 容 的 计 算 方 法 可 按 G B 5 0 4 8 3 中 的 有 关 规 定。其 他企 业 可 依 据 相 关 管 理 要 求 建 设 事 故 应 急 设 施。5.1.7 园 区 及 企 业 内 的 生 活 污 水 参 照“6 生 活 小 区 类”的 要 求 进 行 改 造 建 设。工 业 园 区(集 聚 区)要 求5.2.1 原 则 上 雨、污(废)水
15、 管 网 应 覆 盖 园 区 内 所 有 排 水 企 业。5.2.2 宜 对 工 业 污(废)水 实 施“一 厂 一 管”、“多 厂 专 管”输 送。5.2.3 有 条 件 的 园 区,推 进 未 受 污 染 雨 水 的 资 源 化 利 用,污(废)水 资 源 化 利 用、梯 级 利 用 和 循 环 使用。5.2.4 应 根 据 行 业 类 型 和 实 际 管 理 需 求,设 置 园 区 集 中 事 故 应 急 池、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等。5.2.5 专 业 化 的 电 镀 园 区 按 照 D B 3 3/2 2 6 0 及 行 业 要 求 实 施 分 质 分 流、专 管 输 送 和
16、集 中 预 处 理。5.2.6 专 业 化 的 印 染、化 工 园 区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行 业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开 展 污(废)水 收 集 和 处 理,避免 特 征 污 染 物、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稀 释 排 放。5.2.7 涉 重 污 染 行 业 的 园 区 按 要 求 建 设 地 下 水 监 测 井,定 期 开 展 水 质 监 测。5.2.8 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的 企 业,在 存 在 污(废)水 泄 露 风 险 的 重 点 区 域 按 要 求 设 置 地 下 水 监 测 井。5.2.9 园 区 内 企 业 雨、污(废)水 纳 管 排 放 的,原 则 上 不
17、 得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和 入 河 排 水 口(特 殊 用 途的 雨 水 排 放 口 除 外)。5.2.1 0 配 有 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厂 的,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厂 至 少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污 水 处 理 工 艺、规 模 应 与 园 区 内 企 业 废 水 性 质、总 量 相 匹 配,且 能 稳 定 运 行 和 达 标 排 放;b)设 置 规 范 化 的 污 水 排 放 口 和 标 识 牌;c)污 水 排 放 口 应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监 控 系 统,并 与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联 网;D B 3 3/T 2 4 5 0.3 2
18、 0 2 23d)应 配 备 专 门 的 水 质 监 测 分 析 实 验 室,开 展 进、出 的 水 质 监 测,形 成 台 账;e)有 条 件 的,推 进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出 水 再 生 回 用,建 立 集 中 中 水 回 用 系 统。重 污 染 行 业 要 求5.3.1 化 工化 工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影 响 达 标 排 放 和 后 续 生 化 处 理 的 重 金 属、高 盐、高 磷、高 氨 氮、高 毒、难 降 解 污(废)水 应配 套 有 效 的 预 处 理 设 施;b)涉 第 一 类 污 染 物 的
19、污(废)水 应 在 车 间 处 理 达 标 后 再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c)工 艺 污(废)水 收 集 管 网 应 采 用 明 管 敷 设 或 架 空 敷 设,宜 采 用 管 廊 架 空 和 选 用 优 质 管 材;d)地 面 冲 洗 水 应 设 置 满 足 防 腐、防 渗 等 要 求 的 导 流 沟;e)储 罐 区、固 废 堆 场 等 易 受 污 染 区 域 应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并 符 合 G B/T 5 0 9 3 4,设 置 围 堰 和 配 备 导 流设 施;f)循 环 冷 却 水 排 污 水、化 学 水 制 水 排 污 水、蒸 汽 发 生 器 排 污 水、余
20、 热 锅 炉 排 污 水 等 应 排 入 污(废)水 管 网;g)厂 区 初 期 雨 水 应 收 集 后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并 配 备 自 动 雨 水 切 换 系 统;h)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实 施 智 能 化 监 控(自 动 监 测 或 留样 监 测);i)企 业 内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应 设 置 综 合 调 节 池,并 配 搅 拌 系 统。5.3.2 电 镀专 业 化 电 镀 园 区、电 镀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按 管 理
21、需 求 设 置 铜、锌、镍、铬、银、含 氰、前 处 理、综 合(车 间 地 面、湿 区 收 集 水)、中水 回 用、应 急、预 留 等 分 质 分 流 管 网,每 股 废 水 单 独 收 集 至 独 立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处 理;b)涉 第 一 类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的 污(废)水 应 单 独 收 集 处 理,设 置 取 样 口 并 安 装 自 动 流 量 计,处 理达 标 后 方 可 与 其 他 污(废)水 合 并 处 理;c)车 间 地 面 应 作 防 腐、防 渗、耐 酸、耐 碱、耐 热 等 处 理,并 符 合 G B/T 5 0 0 4 6 要 求,车 间 内 实
22、 施干 湿 区 分 离;d)车 间 内 的 各 类 日 常 清 洗 污 水(如 地 面 冲 洗 水、员 工 洗 手 等)和 应 急 防 护 清 洗 等 分 散 产 生 的 污(废)水 应 按 照 生 产 性 污(废)水 来 处 理;e)污(废)水 管 网 宜 采 用 架 空 敷 设 并 选 用 优 质 管 材;f)初 期 雨 水 收 集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推 进 车 间 屋 顶 清 洁 雨 水 回 用 或 直 接 排 放;g)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按 照 自 动 监 测 设 施。5.3.3 印 染印 染
23、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工 艺 废 水、公 用 工 程 排 污 水、作 业 场 地 冲 洗 水、废 气 处 理 产 生 的 废 水、生 活 污 水 及 初 期 雨 水等 应 收 集 后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b)未 受 污 染 的 冷 却 水、冷 凝 水、屋 面 清 洁 雨 水 等 宜 回 用 资 源 化;c)碱 减 量 废 水 单 独 设 置 预 处 理 工 艺,回 收 对 苯 二 甲 酸;d)印 花 制 版 工 艺 产 生 的 含 铬、镍 废 水 经 单 独 预 处 理,达 到 车 间 排 放 口 标 准
24、排 放;e)含 蜡 染 或 使 用 尿 素 的 工 艺 废 水 配 套 强 化 脱 氮 工 艺;含 高 浓 度 磷 酸 盐 助 剂 的 工 艺 废 水 配 套 化 学除 磷 工 艺;低 盐、低 色 度、轻 污 染 废 水 宜 单 独 收 集 单 独 处 理 后 回 用;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4f)污(废)水 管 网 宜 采 用 明 渠 套 明 管 敷 设 并 选 用 优 质 管 材,未 明 管 敷 设 的 设 置 地 下 水 监 测 井;g)初 期 雨 水 应 收 集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宜 配 备 自 动 雨 水 切 换 系 统;h)污(废
25、)水 处 理 系 统 宜 设 置 除 锑、苯 胺 类 等 污 染 物 的 处 理 工 艺;i)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实 施 智 能 化 监 控(自 动 监 测 或 留样 监 测)。5.3.4 制 革制 革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铬 鞣、复 鞣、含 铬 染 色、水 洗 等 工 段 产 生 的 含 铬 废 水 收 集 管 网 采 用 明 管 敷 设,宜 选 用 优 质 管材;b)排 放 铬 鞣 废 水 的 转 鼓 与 含 铬 废 水 专 用 收 集 管 直 接 连
26、 接,转 鼓 下 方 应 设 置 专 门 的 导 流 沟,其 它废 水 混 入;c)含 铬 废 水、脱 脂 废 水、含 硫 废 水 应 单 独 设 置 预 处 理 工 艺;d)准 备 工 段(包 含 洗 皮、脱 毛、浸 灰 等)废 水 应 在 车 间 外 设 置 暂 存 池,并 进 行 格 栅 预 处 理;e)原 料 皮 仓 库、作 业 场 所 要 干 燥 并 配 有 排 水 沟;湿 加 工 车 间 应 设 有 排 水 沟;f)初 期 雨 水 应 收 集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宜 配 备 自 动 雨 水 切 换 系 统;g)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27、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实 施 智 能 化 监 控(自 动 监 测 或 留样 监 测)。5.3.5 铅 蓄 电 池铅 蓄 电 池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含 铅 废 水 应 采 用 明 渠 套 明 管 敷 设 或 架 空 敷 设 输 送,宜 选 用 优 质 管 材;b)含 铅 工 艺 废 水、作 业 场 地 冲 洗 水、固 废 堆 场 渗 滤 液、废 气 喷 淋 吸 收 废 水、生 活 污 水 及 初 期 雨水 等 应 分 类 收 集;c)生 产 区 域 内 工 作 服 洗 衣 废 水、员 工 换 装 淋 浴 废
28、水、洗 手 池、拖 把 池 废 水 等 含 铅 生 活 污 水 应 纳入 工 业 废 水 收 集 处 理 系 统;d)含 铅 物 料 转 运 密 集 区、罐 区 等 易 受 铅 污 染 区 域 的 初 期 雨 水 应 进 入 含 铅 废 水 处 理 系 统;e)和 膏 区、内 化 成 区 等 车 间 地 面,含 铅 废 水 收 集 池 及 相 关 污(废)水 输 送 管 网 等 均 采 用 防 渗 垫层 与 环 氧 树 脂 浇 缝,做 好 防 渗 防 漏 处 理;f)易 受 污 染 地 面 初 期 雨 水 应 收 集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宜 配 备 自 动 雨 水 切 换
29、系 统;g)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实 施 智 能 化 监 控(自 动 监 测 或 留样 监 测)。5.3.6 造 纸造 纸 企 业 应 依 据 实 际 情 况,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污(废)水 管 网 宜 采 用 明 渠 套 明 管 方 式 敷 设 并 选 用 优 质 管 材;b)物 料 堆 放 区、干 料 投(拌)车 间 周 围 等 可 能 受 污 染 区 域 初 期 雨 水 进 入 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配 备 自 动 雨 水 切 换 系 统;c)污(废)水 排 放 口 安 装 自
30、 动 监 测 设 施 并 联 网,雨 水 排 放 口 宜 实 施 智 能 化 监 控(自 动 监 测 或 留样 监 测)。6 生 活 小 区 类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5现 有 住 宅 改 造 过 程 中 在 确 保 污 水 收 集 且 雨 水 散 排 不 会 形 成 积 水 的 前 提 下,雨 水 宜 适 当 采 用 散 排 或雨 水 沟(渠)排 放,不 应 进 入 污 水 管 道。现 有 住 宅 阳 台 排 水 与 屋 顶 雨 水 采 用 同 一 立 管 时:增 加 立 管 分 流;新 安 装 的 立 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4 等 相 关 规
31、 范 要 求;经 专 家 论 证 确 实 无 法 增 加 立 管 的,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采 取 立 管 切 换 排 水 或 通 过 支 管 局 部 截 流 收集 后 接 入 小 区 公 共 污 水 管 网。现 有 住 宅 雨 污 分 流 改 造 过 程 中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如 牵 涉 住 户 屋 内 大 面 积 改 造、古 村 落、危 房、近期 拆 迁、古 镇 旅 游 景 区 等)而 造 成 管 网 无 法 开 挖、施 工 的,宜 采 取 可 控 截 流 措 施 或 智 能 分 流 设 施 排 入 公共 污 水 管 网。公 共 污 水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之 外 的,
32、应 设 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且 处 理 设 施 出 水 应 达 到 相 应 排 放 标 准 要 求。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时,在 满 足 浙 江 省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技 术 导 则(试 行)要 求 的 基 础 上 将 城 镇“污水 零 直 排 区”的 建 设 内 容 纳 入 其 改 造 计 划,进 行 统 筹 考 虑、整 体 实 施。7 其 他 类六 小 行 业 及 其 他 排 水 户7.1.1 餐 饮(含 餐 饮 类 企 业、学 校、政 府 机 关、企 事 业 单 位、医 疗 机 构 的 食 堂)的 设 计 与 施 工 应 符 合下 列 要 求:a)含 油 餐 饮
33、废 水 宜 与 其 他 排 水(生 活 污 水、其 他 污 水)分 流;b)含 油 污 废 水 的 餐 饮 企 业 或 单 位 应 设 计 安 装 隔 油 设 施,出 水 要 满 足 G B/T 3 1 9 6 2 要 求;c)其 它 污 水(如 食 品 原 料 清 洗 污 水、地 面 清 洁 污 水、餐 具 消 毒 污 水 等)应 设 置 初 级 格 栅 设 施(含台 盆 隔 渣 滤 网 等)。7.1.2 汽 车 清 洗、维 修 等 行 业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个 体 或 单 位 涉 洗 车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沉 砂 池 等 预 处 理 设 施,产
34、生 含 油 污 水 的 还 应 隔 油 设 施;b)符 合 G B/T 1 6 7 3 9.1 的 汽 修 企 业,应 设 置 相 应 的 设 施 保 障 其 废 水 排 放 符 合 G B 2 6 8 7 7 要 求;c)符 合 G B/T 1 6 7 3 9.2 的 汽 修 企 业,应 设 置 相 应 的 预 处 理 设 施 保 障 其 废 水 满 足 G B/T 3 1 9 6 2 要 求后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管 网。7.1.3 医 疗 机 构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传 染 病 和 结 核 病 医 疗 机 构、县 级 及 县 级 以 上 或 2 0
35、 张 床 位 及 以 上 的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构 的 废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8 4 6 6 中 相 关 要 求 进 行 建 设;b)特 殊 排 水 应 单 独 收 集 进 行 预 处 理 后,再 排 入 医 疗 机 构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包 括 但 不 限 于:低 放 射 性 废 水 应 经 衰 变 池 处 理;涉 及 洗 相 室 废 液 的,应 对 废 液 进 行 处 理;涉 及 口 腔 科 含 汞 废 水 的,应 进 行 除 汞 处 理;检 验 室 废 水 应 根 据 使 用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单 独 收 集,单 独 处 理;
36、含 油 污 水 应 设 置 隔 油 池 处 理。7.1.4 农 贸 市 场、独 立 的 菜 市 门 店、经 营 生 鲜 的 商 场 超 市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新 建 农 贸 市 场 应 设 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格 栅、隔 油 设 施、初 沉 池 等;b)现 有 农 贸 市 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设 置 相 应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c)经 营 水 产、畜 禽 肉 类、熟 食 的 区 域 应 设 置 隔 渣 过 滤 设 施;d)产 生 含 油 污 水 食 品 加 工 点 应 设 置 隔 油 设 施。7.1.5
37、生 活 垃 圾 转 运 站 的 设 计 与 施 工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站 内 应 设 有 垃 圾 设 施 冲 洗 处,布 设 污 水 导 排 沟(管),不 滞 留 渍 水;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6b)垃 圾 设 施 冲 洗 处 应 位 于 室 内 或 建 有 顶 棚 处,冲 洗 污 水 接 入 公 共 污 水 管 网;c)应 设 置 积 污 坑 或 沉 砂 井 等 设 施,以 收 集 生 产 作 业 过 程 产 生 的 废 水;d)依 据 C J J/T 4 7 的 规 定,应 设 置 相 应 的 处 理 设 施 对 作 业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38、 污 水 进 行 预 处 理,达 标 后排 入 公 共 污 水 管 网。7.1.6 住 宿 业 类、车 站 类 污(废)水 宜 分 类 收 集、(预)处 理 后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管 道;有 条 件 的 宜 自 建污 水 处 理 设 施 预 处 理。7.1.7 淋 浴(洗 浴)、游 泳 馆、美 容 美 发、住 宿 业 等 容 易 聚 集 毛 发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毛 发 聚 集(器)井(含洗 头 池 初 级 隔 发)。7.1.8 住 宅 小 区 商 业 裙 楼 所 产 的 污(废)水,单 独 设 置 污 水 管 道 进 行 收 集,并 应 根 据 业 态 要 求 设 置 预处 理
39、设 施,经 处 理 后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管 道。7.1.9 公 共 厕 所 的 排 水 设 计 宜 符 合 D B 3 3/T 1 2 1 0 有 关 规 定。施 工 场 地 类7.2.1 建 筑 施 工 场 地 应 符 合 J G J 1 4 6,设 置 污 水 导 流 渠、排 水 沟、收 集 池、沉 淀 池、隔 油 池 以 及 其 他防 护 设 施;污(废)水 应 经 预 处 理 后 方 可 排 入 公 共 污 水 管 网。7.2.2 车 辆 冲 洗 废 水 应 经 沉 淀 处 理 回 用。7.2.3 施 工 中 泥 浆 水 应 经 收 集、沉 淀 处 理 后 循 环 利 用。7.
40、2.4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使 用 和 检 修 时,应 控 制 油 料 污 染。清 洗 机 具 的 废 水 和 废 油 不 得 直 接 排 入 公 共 污 水管 网。7.2.5 有 条 件 的,现 场 设 置 污(废)水 回 收、循 环 再 利 用 设 施;并 对 雨 水 进 行 收 集 利 用。农 业 类7.3.1 畜 禽 养 殖 类 应 干 湿 分 离、雨 污 分 流,污(废)水 处 理 设 施 设 计 要 匹 配 养 殖 规 模。排 入 公 共 污 水管 网 的,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地 方 相 关 标 准 要 求。7.3.2 水 产 养 殖 类 应 设 计 尾 水 处 理 设
41、 施,尾 水 排 放 符 合 相 关 标 准。8 预 处 理 和 排 水 设 施预 处 理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D B 3 3/T 2 4 5 0.1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其 中,洗 车 行 业 沉 砂 池 池 容 计 算 与 设 计可 参 考 小 型 排 水 构 筑 物。企 业 内 部 排 水 管 网 和 公 共 排 水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D B 3 3/T 2 4 5 0.1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9 入 河 排 污(水)口入 河 排 污 口 设 计 应 满 足 S L 5 3 2 及 相 关 管 理 要 求。入 河 排 水 口 一 般 建 在 常 水 位
42、以 上。1 0 工 程 验 收“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工 程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开 展 竣 工 验 收。建 设 单 元 开 展 竣 工 验 收 时 可 参 照 浙 江 省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评 估 指标 体 系(试 行)浙 江 省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评 估 指 验 收 规 程 浙 江 省D B 3 3/T 2 4 5 0.3 2 0
43、 2 27城 镇 生 活 小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验 收 评 分 标 准(试 行)浙 江 省 镇(街 道)“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设 验 收 实 施 细 则(试 行)中 对 工 程 施 工 的 具 体 要 求。各 类 建 设 单 元 内 部 管 网 及 其 构 筑 物、排 水 设 施 等 工 程 验 收 应 符 合 G B 5 0 2 6 8、G B 5 0 1 4 1 等 有 关 规定。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8附 录 A(资 料 性)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设 计 要 点A.1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容 积 的 计 算收 集 池
44、容 积 的 计 算 宜 参 照 G B 5 0 7 4 7 中 采 用 的 一 定 的 弃 流 厚 度 与 污 染 区 域 面 积 乘 积 的 方 法。初 期 径 流弃 流 量 应 根 据 下 垫 面 实 测 收 集 雨 水 的 化 学 需 氧 量、悬 浮 物、色 度 等 污 染 物 质 浓 度 确 定,当 无 资 料 时,重污 染 行 业 的 弃 流 厚 度 为 1 0 m m 3 0 m m 收 集,一 般 行 业 的 弃 流 厚 度 按 照 1 0 m m 收 集,但 对 于 被 黏 度 大 的 重油、油 漆、颜 料、染 料 等 不 宜 被 雨 水 冲 刷 的 物 质 污 染 的 区 块
45、,在 收 集、分 流 1 0 m m 初 期 雨 水 后,如 果 雨水 排 放 口 仍 存 在 超 标 现 象,可 对 收 集 的 弃 流 厚 度 逐 步 增 加,直 至 再 次 排 放 时 雨 水 排 放 口 水 质 合 格。收 集池 容 积 可 按 下 式 计 算:V=1000.(A.1)式 中:V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容 积(m3);h 弃 流 厚 度(m m);S 收 集 区 域 面 积(m2)。A.2 污 染 区 域 面 积 的 计 算在 设 计 过 程 中 应 结 合 项 目 实 施 范 围 的 总 平 面 布 置 图、雨 水 收 集 及 分 流 方 式 等 因 素 综 合
46、 考 虑,合 理 确定 污 染 区 域 面 积,在 设 计 说 明 中 应 详 细 描 述 污 染 区 域 面 积 统 计 的 理 由;后 期 功 能 布 局 出 现 变 更 时 应 重 新评 估 污 染 区 域 面 积,收 集 池 容 积 不 足 的 应 及 时 增 加。A.3 收 集 方 式一 般 分 为 统 一 收 集、独 立 收 集 两 种 方 式:统 一 收 集 是 全 厂 设 置 一 个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适 用 于 厂 区 面 积 较 小,或 装 置 区、储 罐 区 等 污 染区 域 较 集 中 的 情 况。独 立 收 集 是 在 每 个 污 染 区 域 附 近 单 独
47、 设 置 一 个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适 用 于 厂 区 面 积 较 大,装 置区、储 罐 区 等 污 染 区 域 较 分 散 的 情 况。A.4 分 流 方 式一 般 分 为 末 端 分 流 和 源 头 分 流 两 种 方 式:末 端 分 流 是 在 全 厂 雨 水 排 放 口 处 设 置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和 切 换 阀 门,通 过 末 端 阀 门 切 换 实 现 分流,适 用 于 厂 区 面 积 较 小,一 般 与 统 一 收 集 方 式 配 套 使 用。源 头 分 流 是 在 污 染 区 域 进 行 清 污 分 流,在 源 头 设 置 切 换 阀 门,通 过 阀 门
48、切 换 实 现 初 期 雨 水 分流,统 一 收 集、独 立 收 集 方 式 都 适 合 采 用 源 头 分 流。A.5 分 流 控 制 方 式应 采 用 液 位 控 制。在 收 集 池 前 设 置 分 流 井,将 收 集 池 的 液 位 标 高 与 切 换 阀 门 开 启 连 锁,通 过 设 定 的液 位 控 制 阀 门 开 启 或 关 闭,实 现 初 期 污 染 雨 水 与 后 期 洁 净 雨 水 自 然 分 流。正 常 的 状 态 下 连 接 收 集 池 的 阀门 处 于 常 开 状 态,池 内 水 位 处 于 设 计 液 位 之 下 或 干 枯 无 水;降 雨 发 生 后 初 期 雨
49、水 流 入 收 集 池,当 收 集 池内 水 位 达 到 设 计 液 位 时 阀 门 自 动 关 闭,后 期 雨 水 溢 流 出 分 流 井 排 入 雨 水 排 放 口;收 集 池 内 的 初 期 雨 水 应在 当 次 降 雨 停 止 后 的 1 2 0 h 内 处 理 完 毕,处 理 完 成 后 阀 门 应 自 动 开 启,应 对 下 一 次 降 雨 的 发 生。D B 3 3/T 2 4 5 0.3 2 0 2 29参 考 文 献 1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国 务 院 令 第 2 7 9 号)2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50、备 案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建 设 部 令 第 7 8 号)3 G B/T 5 0 4 8 3 2 0 1 9 化 工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设 计 标 准 4 浙 江 省 城 镇 老 旧 小 区 改 造 技 术 导 则(试 行)5 浙 江 省 城 镇 生 活 小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验 收 评 分 标 准(试 行)(浙 建 城 发 2 0 1 9 1 9 3 号)6 浙 江 省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试 行)及 评 估 验 收 规 程(浙 环 函 2 0 1 9 3 3 7 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