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114.2-2019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2部分:工业园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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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60.30 Z 60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5/T 114.22019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2部分:工业园区 Sep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non-direct sewage discharge area Part 2: Industrial park 2019 - 11 - 01发布 2019 - 11 - 01实施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T 114.2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1 4 园区建设要求 . 1 5 工业企业建设要求 . 2 6 验收 .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工业企业分流示意图 .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自查备案表 . 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资料清单 . 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资料清单 . 9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验收要点检查表 . 10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自查表 . 12 DB3305/T 114.2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按部分
3、发布。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工业园区; 第3部分:住宅小区; 第4部分:其他区域; 第5部分:农业区; 本部分为标准的第2部分:工业园区。 本部分由湖州市治水办提出。 本部分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湖州市治水办。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徐志荣、周峻、朱虹、姚骏辉、张华岳、姚轶、王浙明、申开丽、钦锋、徐聪、 李涛、林兰、卓明、孙佳蓉。 DB3305/T 114.22019 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第2部分:工业园区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园区创建要求、工业企业创建要求、 验收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
4、于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管理、检查和验收。 非园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与管理也可参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31329 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规范 GB/T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CJ/T 295 餐饮废水隔油器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580 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 3305/ T 114.1 污水零直排区建
5、设与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DB 3305/ T 114.1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初期雨水 initial rainfall 降雨后15 min内的雨水。 4 园区建设要求 4.1 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符合DB 3305/ T 114.1要求。 4.2 应有相互独立的雨水、废污水收集管网系统,且管网布置合理,运行正常。 4.3 废污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等要求。 4.4 应厘清完成管网布局、走向等测绘。 DB3305/T 114.22019 2 4.5 应完成入河排污(水)口整治,
6、规范标识、标牌并登记。 4.6 配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污水处理工艺、规模应与园区内企业废水性质、总量相匹配,且能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b) 应设置标准化的污水排放口和标识牌; c) 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d) 应配备专门的水质监测分析化验室,定期开展进、出的水质监测,形成台账; e) 应配有环保机构,管理制度齐全,台账规范完备;台账包括处理设施运行、加药、电耗、维修 记录、污染物浓度等。 4.7 应对雨水排放口加强巡查和日常监测;涉重污染行业的,雨水排放口宜设置在线监控系统。 4.8 涉重污染行业的,应设置事故应急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应 急救援物资。 4.9 应建立并实施管网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资金、人员、设备等。 5 工业企业建设要求 5.1 分流 5.1.1 应根据废污水性质、浓度、类型等进行分流;分质、分类收集和处理。分流示意图参见附录A。 5.1.2 应收集生产中的废油、废液,按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排入雨水、废污水管道。 5.1.3 含第一类污染物、氰化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5.1.4 工业废污水应与生活、餐饮污水分开处理。 5.1.5 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电池等重污染企业应设置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 且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范要求。 5.1.6
8、 含油污的初期雨水应设隔油预处理设施。 5.1.7 未受污染的雨水宜设置单独收集系统,经处理后资源化利用。 5.2 管网 5.2.1 各类排水管网应布置合理,走向、分布、标识清晰。 5.2.2 管网收集系统应在企业边界范围内,不应置于企业边界外。 5.2.3 化工、电镀企业以及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等重污染企业工艺废水管线、涉第一类污染物废水管 线应采取架空铺设或明管化;且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5.2.4 废污水管线应无跑冒滴漏。 5.2.5 雨水收集口、管线宜无明显淤堵,排水通畅。 5.3 废污水收集和处理 5.3.1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经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
9、理达标后排放。 DB3305/T 114.22019 3 5.3.2 餐饮污水应经隔油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或经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隔 油设施应满足HJ 554、CJ/T 295等标准要求。 5.3.3 含油的废污水应单独进行除油预处理,且应符合HJ 580要求。 5.3.4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处理,应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排放。 5.3.5 含有生物活性成分的废污水应进行灭活/灭菌预处理。 5.3.6 含有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分、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 单独配套预处理设施。 5.3.7 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应符合GB/T 50
10、050要求;有条件的,应达到GB/T 31329要求。 5.3.8 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未设置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建废水收集池, 且确保废污水质水量稳定。 5.4 排放口设置 5.4.1 应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及相关标准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识、标牌。 5.4.2 排污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 5.4.3 标牌设置应符合GB 15562.1要求。 5.4.4 列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清单的企业应按要求建设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5.5 日常管理 5.5.1 餐饮污水隔油设施出水应无可见浮油。 5.5.2 应定期清掏养护化粪池、餐
11、饮隔油设施、雨水收集池、隔油池等设施,并形成台账。 5.5.3 应定期检查对雨水、废污水管网;发现淤堵、破(损)坏、跑冒滴漏等现场的,应及时进行修复、 疏通,并形成台账。 5.5.4 有事故应急池的,应定期检查其是否满足应急需求,形成检查台账。 5.5.5 有废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确保废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并做好废污水处理相关台账。 5.5.6 有在线监控设施的,应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5.6 特殊行业 5.6.1 化工 5.6.1.1 高盐废水、高氨氮废水、含硫废水、高有机溶剂废水、含重金属废水、高含磷废水、高悬浮物 废水、高色度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初期污染雨水、高热废水以及含有特征污染物的特殊废
12、水,须分类 收集、分质预处理。 5.6.1.2 综合废水处理应设置调节池,并设搅拌系统。 5.6.1.3 设有事故应急池的,应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 5.6.1.4 设有危化品储罐的,应建有围堰,且满足应急需求。 DB3305/T 114.22019 4 5.6.1.5 有循环冷却水、蒸汽发生器及余热锅炉等产生的排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 5.6.1.6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应监测pH值、化学需氧量等指标项目,形成监测台账。 5.6.2 电镀 5.6.2.1 电镀废水应分质分流、分质处理。可分为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铜废水、含氰废水、前处理 废水、综合废水等进行收集、处理,并应设置相应
13、收集池和调节池。 5.6.2.2 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在第一类污染物单独预处理达标后可与其他废水混合处 理。 5.6.2.3 含氰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严禁与酸性废水混合。 5.6.2.4 镀金、银等贵金属的漂洗废水应开展在线处理回用,回收贵金属。 5.6.2.5 废污水收集管道应布设整齐,并按废污水类别进行涂色、标识;且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 塞的要求。 5.6.2.6 车间内应防腐、防渗、防混,实施干湿分离。 5.6.2.7 酸罐(桶)室外贮存应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设置围堰和应急收集池。 5.6.2.8 各排口应设置标志、标牌。 5.6.2.9 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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