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450.4-2022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评估与验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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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1 3.0 6 0.3 0C C S Z 6 0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n o n-d i r e c t s e w a g ed i s c h a r g e a r e a”i n u r b a nP a r t 3:A c c e p t a n c e
2、a n d e v a l u a t i o n2 0 2 2-0 2-2 0 发 布 2 0 2 2-0 3-2 2 实 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估 工 作.15 验 收 工 作.46 持 续 改 进.5附 录 A(资 料 性)自 评 价 报 告 和 评 估 报 告.6附 录 B(资 料 性)完 成 情 况 基 本 信 息 表.7附 录 C(资 料 性)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8参
3、 考 文 献.1 0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标 准 按 部 分 发 布: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排 查;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本 部 分 为 本 标 准 的 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4、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省 美 丽 浙 江 建 设 领 导 小 组“五 水 共 治”办 公 室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浙 江 省 建 筑 设 计 研究 院。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徐 志 荣、朱 颜、卓 明、刘 长 军、牟 永 铭、李 倩 倩、王 浙 明、朱 虹、姚 轶、程 江、沈 维 维。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
5、I I I引 言推 进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是 提 升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关 键 举 措,是 防 止 水 质 反 弹 的 治 本 之 策。对美 丽 浙 江、美 丽 中 国 先 行 示 范 区、高 质 量 发 展 建 设 共 同 富 裕 示 范 区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支 撑 作 用。我 省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虽 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效,但 存 在 着 排 查、建 设、运 行 维 护 管 理 等 基 本 要 求 不 统 一。为 进 一 步 统 一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基 本 要 求,制 定 本 标 准
6、。各 设 区 市 可 根 据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实 际 需 求,提 出 更 高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1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的 评 估 工 作、验 收 工 作 和 持 续 改 建。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指 导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评 估 与 验 收 以 及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7、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标 准。D B 3 3/T 2 4 5 0.1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D B 3 3/T 2 4 5 0.2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排 查D B 3 3/T 2 4 5 0.3 城 镇“
8、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2 4 5 0.1、D B 3 3/T 2 4 5 0.2、D B 3 3/T 2 4 5 0.3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评 估 e v a l u a t i o n对 已 结 束 的“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项 目 的 目 标、执 行 过 程、结 果、效 益、作 用 和 影 响 等 进 行 分 析、总 结 和 评 价 的 活 动。来 源:G B/T 3 0 3 3 9 2 0 1 3,3.1,有 修 改 4 评 估 工 作基
9、本 要 求4.1.1 县(市、区)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评 估 应 在 各 建 设 单 元 通 过 工 程 验 收 且 规 划 的 区 域 全 部 建 设完 成,并 宜 在 运 行 3 个 月 6 个 月 内 进 行。4.1.2 评 估 前 实 施 主 体 应 完 成 自 评 并 提 交 自 评 价 报 告,自 评 价 报 告 要 求 见 附 录 A,区 域 范 围 内 各 镇(街道)应 完 成“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完 成 情 况 基 本 信 息 表(见 附 录 B)。4.1.3 评 估 时 实 施 主 体 应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报 告、建 设 方 案、工
10、程 档 案、自 评 价 报 告 等。4.1.4 评 估 应 遵 循 独 立 性、针 对 性 和 客 观 性 的 原 则。4.1.5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建 设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建 成 后 效 果 情 况。其 中,建 设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可 分 为 组 织 实 施情 况 和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4.1.6 评 分 采 用 百 分 制。其 中,一 般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分 值 占 比 不 超 过 1 0%,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分 值 占 比不 超 过 7 0%,建 成 效 果 评 估 分 值 占 比 不 超 过 2 0%。各 地 可 根 据 实
11、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比 例。4.1.7 评 估 方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目 标 比 较 法、现 场 检 验 法、抽 样 调 查 法、问 卷 调 查 法、成 本 效 益 法 等,并 应 依 据 评 估 内 容 选 择 不 同 的 评 估 方 法。其 中,问 卷 调 查 法 和 成 本 效 益 法 适 用 于 建 成 后 效 果 评 估。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24.1.8 评 估 结 果 分 为 优 秀、良 好、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存 在 提 供 材 料 明 显 造 假 的,现 场 检 验 过 程中 明 显 未 完 成 建 设
12、的,可 直 接 评 估 为 不 合 格。评 估 内 容4.2.1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评 估4.2.1.1 重 点 对“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过 程 中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开 展 评 估,重 点 包 括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情 况、组 织 机 构 设 置、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等 方 面;实 施 过 程 中 排 查、设 计 与 施 工 等 衔 接 情 况;台 账 资 料 管 理 情 况如 规 范 性、齐 全 性、一 致 性 等;资 金 使 用、管 理 等 情 况 等。4.2.1.2 以 查 阅 资 料、座 谈 咨 询 等 方 式 开 展。4.2.2 目 标 任 务
13、 完 成 情 况 评 估4.2.2.1 重 点 对 规 划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建 设 单 元 任 务 完 成 情 况、任 务 完 成 质 量 情 况、建 设 完 成 后 运 行维 护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和 维 护 情 况 等 开 展 评 估。4.2.2.2 以 抽 样 调 查 法、现 场 检 验 法 以 及 查 阅 资 料 等 方 式 开 展。各 地 可 根 据 区 域 情 况,参 考 表 1 和 表2 进 一 步 明 确 抽 样 调 查 要 求。表 1 县(市、区)评 估 抽 查 调 查 要 求项目类型 要求抽样调查县(市、区)镇(街道)不少于5 个(少于5 个则全部)镇
14、(街道)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不少于1 个(无工业园区/集聚区的,可抽不少于5 家工业企业)生活小区类 不少于5 个其他类 不少于5 个注:若镇(街道)开展评估时,各类建设单元抽样应满足表1 要求。表 2 现 场 检 验 抽 样 要 求项目类型 点位/要求源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非重污染企业 不少于1 0 家或园区企业总数的1 0%重污染企业 覆盖所有类型且每类型不少于1 家涉第一类污染物 设置是否规范入河排污口 随机且不少于1 0 个生活小区类 不少于5 个小区或不少于1 0%其他类 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商户/公共服务机构 各类型不少于1 家,总数不少于1 0 家内部管网抽查若干雨、污检查
15、井等,一般各不少于 3 个/家;重污染企业明管敷设、架空情况排放口 抽查雨水排放口、污(废)水排放口,一般各不少于 1 各/家网公共排水管网 随机抽查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各 2 0 处,并开盖检查泵站(房)涉及到泵站提升的,随机抽查2 个及以上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3表 2 现 场 检 验 抽 样 要 求(续)项目类型 点位/要求厂城镇污水处理厂 县(市、区)范围内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至少抽取1 家园区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有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至少抽取1 家口 入河排污(水)口 随机且各不少于1 0 个河 周边河道等水体 抽取入河排污(水)口同时确定河道等水体
16、4.2.2.3 现 场 检 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排 水 户 雨 污 分 流、收 集 和 截 污 纳 管 情 况;b)污(废)水 预 处 理 设 施、纳 管 及 其 出 水 情 况;c)各 建 设 单 元 纳 管 前 检 测 井 水 质 情 况;d)检 查 井、窨 井 盖 等 情 况;e)相 关 管 道 标 识、标 牌 情 况;f)排 水 管 网 积 泥、流 向 等 情 况;g)泵 站 截 流 倍 数 等 情 况;h)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园 区 工 业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负 荷、达 标 排 放 等 情 况;i)入 河 排 污 口、入 河 排
17、水 口 等 排 放 情 况;j)有 初 期 雨 水 处 理 要 求 的,检 查 初 期 雨 水 的 处 理 情 况;k)周 边 河 道 等 水 体 水 质 改 善、恶 化 等 情 况。4.2.2.4 现 场 检 验 可 对 照 浙 江 省 镇(街 道)“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验 收 实 施 细 则(试 行)等 开 展评 分。4.2.3 建 成 效 果 评 估宜 从 生 态 环 境 效 益、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等 方 面 开 展 建 设 效 果 评 估,重 点 突 出 生 态 环 境 效 益。评 估 工 作 程 序4.3.1 评 估 工 作 程 序 包 括 准 备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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