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1 3.0 6 0.3 0C C S Z 6 0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n o n-d i r e c t s e w a g ed i s c h a r g e a r e a”i n u r b a nP a r t 3:A c c e p t a n c e
2、a n d e v a l u a t i o n2 0 2 2-0 2-2 0 发 布 2 0 2 2-0 3-2 2 实 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估 工 作.15 验 收 工 作.46 持 续 改 进.5附 录 A(资 料 性)自 评 价 报 告 和 评 估 报 告.6附 录 B(资 料 性)完 成 情 况 基 本 信 息 表.7附 录 C(资 料 性)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8参
3、 考 文 献.1 0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标 准 按 部 分 发 布: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排 查;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本 部 分 为 本 标 准 的 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4、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省 美 丽 浙 江 建 设 领 导 小 组“五 水 共 治”办 公 室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浙 江 省 建 筑 设 计 研究 院。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徐 志 荣、朱 颜、卓 明、刘 长 军、牟 永 铭、李 倩 倩、王 浙 明、朱 虹、姚 轶、程 江、沈 维 维。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
5、I I I引 言推 进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是 提 升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关 键 举 措,是 防 止 水 质 反 弹 的 治 本 之 策。对美 丽 浙 江、美 丽 中 国 先 行 示 范 区、高 质 量 发 展 建 设 共 同 富 裕 示 范 区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支 撑 作 用。我 省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虽 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效,但 存 在 着 排 查、建 设、运 行 维 护 管 理 等 基 本 要 求 不 统 一。为 进 一 步 统 一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基 本 要 求,制 定 本 标 准
6、。各 设 区 市 可 根 据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实 际 需 求,提 出 更 高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1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的 评 估 工 作、验 收 工 作 和 持 续 改 建。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指 导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评 估 与 验 收 以 及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7、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标 准。D B 3 3/T 2 4 5 0.1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D B 3 3/T 2 4 5 0.2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排 查D B 3 3/T 2 4 5 0.3 城 镇“
8、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2 4 5 0.1、D B 3 3/T 2 4 5 0.2、D B 3 3/T 2 4 5 0.3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评 估 e v a l u a t i o n对 已 结 束 的“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项 目 的 目 标、执 行 过 程、结 果、效 益、作 用 和 影 响 等 进 行 分 析、总 结 和 评 价 的 活 动。来 源:G B/T 3 0 3 3 9 2 0 1 3,3.1,有 修 改 4 评 估 工 作基
9、本 要 求4.1.1 县(市、区)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评 估 应 在 各 建 设 单 元 通 过 工 程 验 收 且 规 划 的 区 域 全 部 建 设完 成,并 宜 在 运 行 3 个 月 6 个 月 内 进 行。4.1.2 评 估 前 实 施 主 体 应 完 成 自 评 并 提 交 自 评 价 报 告,自 评 价 报 告 要 求 见 附 录 A,区 域 范 围 内 各 镇(街道)应 完 成“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完 成 情 况 基 本 信 息 表(见 附 录 B)。4.1.3 评 估 时 实 施 主 体 应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报 告、建 设 方 案、工
10、程 档 案、自 评 价 报 告 等。4.1.4 评 估 应 遵 循 独 立 性、针 对 性 和 客 观 性 的 原 则。4.1.5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建 设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建 成 后 效 果 情 况。其 中,建 设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可 分 为 组 织 实 施情 况 和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4.1.6 评 分 采 用 百 分 制。其 中,一 般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分 值 占 比 不 超 过 1 0%,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分 值 占 比不 超 过 7 0%,建 成 效 果 评 估 分 值 占 比 不 超 过 2 0%。各 地 可 根 据 实
11、 际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比 例。4.1.7 评 估 方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目 标 比 较 法、现 场 检 验 法、抽 样 调 查 法、问 卷 调 查 法、成 本 效 益 法 等,并 应 依 据 评 估 内 容 选 择 不 同 的 评 估 方 法。其 中,问 卷 调 查 法 和 成 本 效 益 法 适 用 于 建 成 后 效 果 评 估。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24.1.8 评 估 结 果 分 为 优 秀、良 好、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存 在 提 供 材 料 明 显 造 假 的,现 场 检 验 过 程中 明 显 未 完 成 建 设
12、的,可 直 接 评 估 为 不 合 格。评 估 内 容4.2.1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评 估4.2.1.1 重 点 对“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过 程 中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开 展 评 估,重 点 包 括 实 施 方 案 落 实 情 况、组 织 机 构 设 置、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等 方 面;实 施 过 程 中 排 查、设 计 与 施 工 等 衔 接 情 况;台 账 资 料 管 理 情 况如 规 范 性、齐 全 性、一 致 性 等;资 金 使 用、管 理 等 情 况 等。4.2.1.2 以 查 阅 资 料、座 谈 咨 询 等 方 式 开 展。4.2.2 目 标 任 务
13、 完 成 情 况 评 估4.2.2.1 重 点 对 规 划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相 关 建 设 单 元 任 务 完 成 情 况、任 务 完 成 质 量 情 况、建 设 完 成 后 运 行维 护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和 维 护 情 况 等 开 展 评 估。4.2.2.2 以 抽 样 调 查 法、现 场 检 验 法 以 及 查 阅 资 料 等 方 式 开 展。各 地 可 根 据 区 域 情 况,参 考 表 1 和 表2 进 一 步 明 确 抽 样 调 查 要 求。表 1 县(市、区)评 估 抽 查 调 查 要 求项目类型 要求抽样调查县(市、区)镇(街道)不少于5 个(少于5 个则全部)镇
14、(街道)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不少于1 个(无工业园区/集聚区的,可抽不少于5 家工业企业)生活小区类 不少于5 个其他类 不少于5 个注:若镇(街道)开展评估时,各类建设单元抽样应满足表1 要求。表 2 现 场 检 验 抽 样 要 求项目类型 点位/要求源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类非重污染企业 不少于1 0 家或园区企业总数的1 0%重污染企业 覆盖所有类型且每类型不少于1 家涉第一类污染物 设置是否规范入河排污口 随机且不少于1 0 个生活小区类 不少于5 个小区或不少于1 0%其他类 各类型企事业单位/商户/公共服务机构 各类型不少于1 家,总数不少于1 0 家内部管网抽查若干雨、污检查
15、井等,一般各不少于 3 个/家;重污染企业明管敷设、架空情况排放口 抽查雨水排放口、污(废)水排放口,一般各不少于 1 各/家网公共排水管网 随机抽查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各 2 0 处,并开盖检查泵站(房)涉及到泵站提升的,随机抽查2 个及以上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3表 2 现 场 检 验 抽 样 要 求(续)项目类型 点位/要求厂城镇污水处理厂 县(市、区)范围内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至少抽取1 家园区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有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至少抽取1 家口 入河排污(水)口 随机且各不少于1 0 个河 周边河道等水体 抽取入河排污(水)口同时确定河道等水体
16、4.2.2.3 现 场 检 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排 水 户 雨 污 分 流、收 集 和 截 污 纳 管 情 况;b)污(废)水 预 处 理 设 施、纳 管 及 其 出 水 情 况;c)各 建 设 单 元 纳 管 前 检 测 井 水 质 情 况;d)检 查 井、窨 井 盖 等 情 况;e)相 关 管 道 标 识、标 牌 情 况;f)排 水 管 网 积 泥、流 向 等 情 况;g)泵 站 截 流 倍 数 等 情 况;h)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园 区 工 业 集 中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负 荷、达 标 排 放 等 情 况;i)入 河 排 污 口、入 河 排
17、水 口 等 排 放 情 况;j)有 初 期 雨 水 处 理 要 求 的,检 查 初 期 雨 水 的 处 理 情 况;k)周 边 河 道 等 水 体 水 质 改 善、恶 化 等 情 况。4.2.2.4 现 场 检 验 可 对 照 浙 江 省 镇(街 道)“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验 收 实 施 细 则(试 行)等 开 展评 分。4.2.3 建 成 效 果 评 估宜 从 生 态 环 境 效 益、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等 方 面 开 展 建 设 效 果 评 估,重 点 突 出 生 态 环 境 效 益。评 估 工 作 程 序4.3.1 评 估 工 作 程 序 包 括 准 备 工
18、作、评 估 实 施、报 告 编 写 和 结 论 明 确 等,流 程 示 意 图 见 图 1。4.3.2 准 备 工 作 主 要 是 成 立 评 估 工 作 组,制 定 评 估 工 作 方 案,明 确 评 估 抽 样 对 象、组 织 方 式、时 间 安排、现 场 检 验 等 要 求。4.3.3 评 估 实 施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现 场 查 阅 相 关 台 账 资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规 划、排 查、设 计、工 程 施 工、验 收 等 文 件,综 合 评议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实 施 情 况;b)开 展 规 划 范 围 与 最 终 建 设 完 成 情
19、况 比 对,重 点 查 阅 并 比 对 排 查、设 计、施 工 等 文 件,核 实 建设 范 围,实 施 情 况 以 及 初 步 明 确 任 务 目 标 完 成 情 况;c)采 取 抽 样 调 查 和 现 场 检 验 的 方 法,对 已 完 成“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镇(街 道)、建 设 单 元 进行 现 场 检 查 和 现 场 采 样 检 测 等,检 查 项 目 完 成 质 量 和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d)综 合 运 用 目 标 比 较、问 卷 调 查、成 本 效 益 等 方 法,综 合 评 议“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完 成 后 的成 效 以 及 了 解 相
20、关 方 对“污 水 零 直 排 区”看 法 和 意 见。4.3.4 评 估 完 成 后 形 成 评 估 报 告(见 附 录 A)。评 估 报 告 应 简 要 说 明 项 目 基 本 情 况、组 织 实 施 情 况、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和 建 设 成 效,并 初 步 明 确 评 估 结 论 以 及 相 关 运 行 维 护 管 理、持 续 改 进 的 意 见 和 建 议。4.3.5 由 设 区 市 治 水 办 组 织 相 关 行 业 技 术 专 家 开 展 现 场 查 看 和 评 估 报 告 审 核,并 经 实 施 主 体 共 同 商 定后,作 出 最 终 认 定 结 论。D B 3
21、3/T 2 4 5 0.4 2 0 2 24图 1 评 估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5 验 收 工 作建 设 单 元5.1.1 完 成 建 设 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可 提 出 验 收 申 请:经 自 查 符 合 浙 江 省 城 镇 生 活 小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验 收 评 分 标 准(试 行)浙 江 省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试 行)及 验 收 规 程 以 及 本标 准 相 关 要 求;实 现 雨 污 分 流、污(废)水 收 集 和 处 理;排 水 设 施 完 成 全 面 排 查 和 修 复;入
22、河 排 污 口 完 成 规 范 化 整 治、入 河 排 水 口 实 现 全 登 记;规 范 完 整 的 台 账 资 料;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5.1.2 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 见 附 录 C。其 中:建 设 单 元 申 请 验 收 时 应 提 供 自 查 报 告,自 查 报 告 应 简 要 介 绍 建 设 范 围、组 织 实 施 情 况、目 标任 务 完 成 情 况 以 及“四 张 清 单 一 张 图”等;验 收/核 查 应 包 括 现 场 检 查 和 资 料 查 阅 等 方 式,并 应 严 格 对 照 相 关 要 求 开 展 核 验 工 作;涉 及 整 改 的,应 逐
23、 条 落 实 整 改 意 见;经 整 改 完 成 并 现 场 核 验 后 方 可 通 过。镇(街 道)5.2.1 由 所 在 县(市、区)治 水 办 组 织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验 收。5.2.2 完 成 建 设 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可 提 出 验 收 申 请:所 在 辖 区 范 围 内 各 建 设 单 元 均 通 过 验 收;所 在 辖 区 基 本 实 现 雨 污 分 流、污(废)水 全 收 集 和 处 理;所 在 辖 区 排 水 设 施 完 成 全 面 排 查 且 基 本 修 复;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5 入 河 排 污 口 完
24、成 规 范 化 整 治,入 河 排 水 口 实 现 全 登 记;规 范 完 整 的 台 账 资 料;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并 落 地 实 施。5.2.3 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 见 附 录 C,其 中:镇(街 道)申 请 验 收 时 应 提 供“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工 作 总 结 报 告,总 结 报 告 应 简 要 介 绍 建 设 范围、组 织 实 施 情 况、任 务 完 成 情 况、初 步 成 效 情 况、相 关 建 设 和 管 理 经 验、管 理 工 作 创 新 以及 下 一 步 持 续 改 善 的 方 向,并 附 上 相 关 建 设 单 元 的 验 收
25、证 明;有 条 件 的 可 开 展 评 估 工 作 并 提供 评 估 报 告;验 收 和 整 改 要 求 见 5.1.2 有 关 规 定;公 示 可 采 用 镇(街 道)公 示 栏 张 贴、报 纸 和 新 闻 媒 体 等 方 式。县(市、区)5.3.1 由 所 在 设 区 市 治 水 办 组 织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整 体 验 收。5.3.2 完 成 建 设 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可 提 出 验 收 申 请:所 在 辖 区 范 围 内 各 镇(街 道)均 通 过 验 收;基 本 实 现 雨 污 分 流、污(废)水 全 收 集 和 处 理;入 河 排 污 口 完 成 规
26、 范 化 整 治,入 河 排 水 口 实 现 全 登 记;规 范 完 整 的 台 账 资 料;建 立 长 效 管 理 机 制 并 落 地 实 施;全 面 完 成 评 估 工 作,且 评 估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的。5.3.3 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 见 附 录 C,其 中:县(市、区)申 请 验 收 时 应 提 供 工 作 总 结 报 告(见 5.3.2)和 评 估 报 告(见 附 录 A);验 收 和 整 改 要 求 见 5.1.2 有 关 规 定;公 示 应 在 县 级 及 以 上 的 主 流 媒 体 上 开 展。6 持 续 改 进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27、 设 完 成 后,各 级 地 方 政 府 应 强 化 长 效 管 理 保 障 机 制,落 实 各 分 责 任 主 体,开 展 日 常 排 查、检 测、运 行 维 护 等 工 作,不 断 巩 固 和 提 升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成 效。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6附 录 A(资 料 性)自 评 价 报 告 和 评 估 报 告A.1 自 评 价 报 告自 评 价 报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项 目 概 况,说 明 项 目 目 标、建 设 内 容、投 资 估 算、实 施 进 度 安 排 等。b)实 施 过 程 总 结,对 项 目
28、 建 设、实 施 和 运 行 等 进 行 总 结 和 自 评。c)实 施 效 果 评 价,进 行 项 目 的 社 会 效 益 评 价(社 会 影 响 分 析、群 众 认 可 度、支 持 度、满 意 度、污 水 管 网 覆 盖 程 度 等)、生 态 环 境 效 益 评 价(水 体 环 境 质 量 改 善、污 水 处 理 厂 进 水 浓 度 和 水量 情 况、各 建 设 单 元 相 关 监 测 井 水 质 情 况 等)、经 济 效 益 评 价(工 程 决 算、投 资 估 算 等 进 行对 比 分 析)。d)项 目 目 标 评 价,对 工 程 建 设 目 标、预 期 成 效 目 标 等 进 行 分
29、析,明 确 各 目 标 实 现 程 度,找 出 差距 和 原 因。e)项 目 总 结,从 过 程、目 标、效 果 等 进 行 自 评 总 结,分 析 不 足 和 经 验 教 训,提 出 相 关 建 议,明确 长 效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A.2 评 估 报 告评 估 报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基 本 情 况,简 要 描 述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包 括 名 称、建 设 周 期、建 设 单 位 等;简 要 说 明 区 域 重要 水 体 水 环 境 质 量 情 况;说 明 资 金 来 源;说 明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和 主 要 工 程 量;介 绍 评
30、价 组 织 机构、人 员、工 作 程 序、工 作 职 责 等。b)组 织 实 施 情 况,围 绕“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工 作,说 明 相 关 建 设 管 理 制 度、运 行 维 护 制 度、资 金 管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情 况,说 明 在 管 理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效。c)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对 照 规 划 目 标,逐 一 说 明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通 过 抽 样 调 查、现 场 检 验等 进 一 步 核 实 建 设 质 量、完 成 度;说 明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等 工 作 落 实 情 况。d)建 设 成 效 评 估,围 绕 着
31、生 态 环 境 效 益、社 会 效 益、经 济 效 益 等 进 行 评 估,说 明“污 水 零 直 排区”建 设 完 成 后 的 总 体 成 效。e)评 估 结 论,确 认 评 估 结 果,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下 一 步 改 进 的 措 施。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7附 录 B(资 料 性)完 成 情 况 基 本 信 息 表B.1“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完 成 情 况 基 本 信 息 表 见 B.1。表 B.1 县(市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完 成 情 况 基 本 信 息 表名称 内容 补充说明一、县(市、区)基 本情况1、辖区面积
32、区域面积和经纬度2、人口情况 常住和户籍3、下设镇(街道)情况 镇(街道)名称和数量4、排水管网覆盖情况 污水管网长度情况5、城镇污水处理厂 处理能力,达标情况6、园区工业污水集中设施情况 处理能力,达标情况7、入河排污口情况8、重点水体水质情况二、“污水 零直排区”建设 基本情况1、建设范围 范围四周经纬度2、镇(街道)验收情况3、排查问题总数包括建设单元、公共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等相关点位问题4、整改问题总数 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5、雨污分流改造总数 点/处6、新建预处理设施 数量7、修复公共污水管道长度8、新增排水管网长度9、新增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力1 0、入河排污口情况 数量
33、1 1、入河排水口情况 数量1 2、资金投入情况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补。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8附 录 C(资 料 性)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C.1 建 设 单 元验 收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C.1。图 C.1 建 设 单 元 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C.2 镇(街 道)验 收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C.2。图 C.2 镇(街 道)验 收 工 作 流 程 示 意 图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9C.3 县(市、区)验 收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C.3。图 C.3 县(市、区)验 收 工 作 流 程
34、示 意 图D B 3 3/T 2 4 5 0.4 2 0 2 21 0参 考 文 献 1 G B/T 3 0 3 3 9 项 目 后 评 价 实 施 指 南 2 浙 江 省 城 镇 生 活 小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验 收 评 分 标 准(试 行)(浙 建 城 发 2 0 1 9 1 9 3 号)3 浙 江 省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评 估 指 标 体 系(试 行)及 评 估 验 收 规 程(浙 环 函 2 0 1 9 3 3 7 号)4 浙 江 省 全 面 推 进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实 施 方 案(2 0 2 0 2 0 2 2 年)及配 套 技 术 要 点(浙 环 函 2 0 2 0 1 5 7 号)5 浙 江 省 镇(街 道)“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验 收 实 施 细 则(试 行)(浙 治 水 办 发 2 0 1 9 2 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