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450.5-2022 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技术规范 第5部分:运行维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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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1 3.0 6 0.3 0C C S Z 6 033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3/T 2 4 5 0.5 2 0 2 2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s f o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o f“n o n-d i r e c t s e w a g ed i s c h a r g e a r e a”i n u r b a nP a r t 5:O p e r a t i o n s a
2、n d m a i n t e n a n c e2 0 2 2-0 2-2 0 发 布 2 0 2 2-0 3-2 2 实 施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T 2 4 5 0.5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26 生 活 小 区 类.27 其 他 类.38 排 水 设 施.39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或 工 业 废 水 集 中 处 理 厂.41 0 入 河(海)排 污 口 和 排 水 口.4
3、1 1 智 能 信 息 化 管 理.4附 录 A(资 料 性)排 水 设 施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6附 录 B(资 料 性)排 水 管 网 巡 视.7附 录 C(资 料 性)排 水 管 网 养 护.8参 考 文 献.9D B 3 3/T 2 4 5 0.5 2 0 2 2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标 准 按 部 分 发 布: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排 查;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第 4 部 分:评
4、 估 与 验 收;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本 部 分 为 本 标 准 的 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请 注 意 本 标 准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标 准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部 分 由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省 美 丽 浙 江 建 设 领 导 小 组“五 水 共 治”办 公 室 提 出、归 口 并 组 织 实 施。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设 计 研 究 院、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监 测 中 心、浙 江 省 建 筑 设 计 研究 院。本 部 分 起 草 人:
5、卓 明、徐 志 荣、朱 颜、牟 永 铭、刘 长 军、王 浙 明、李 倩 倩、姚 轶、朱 虹、沈 维 维、程 江。本 部 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T 2 4 5 0.5 2 0 2 2I I I引 言推 进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是 提 升 水 环 境 质 量 的 关 键 举 措,是 防 止 水 质 反 弹 的 治 本 之 策。对美 丽 浙 江、美 丽 中 国 先 行 示 范 区、高 质 量 发 展 建 设 共 同 富 裕 示 范 区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的 支 撑 作 用。我 省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虽 然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效,
6、但 存 在 着 排 查、建 设、运 行 维 护 管 理 等 基 本 要 求 不 统 一。为 进 一 步 统 一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基 本 要 求,制 定 本 标 准。各 设 区 市 可 根 据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实 际 需 求,提 出 更 高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要 求。D B 3 3/T 2 4 5 0.5 2 0 2 21城 镇 污 水 零 直 排 区 建 设 技 术 规 范第 5 部 分:运 行 维 护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运 行 维 护 的 基 本 要 求、工 业 园 区(工
7、 业 集 聚 区)类、生 活小 区 类、其 他 类、排 水 设 施、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或 园 区 集 中 处 理 设 施、入 河 排 污(水)口、智 能 信 息 化 管理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指 导 和 规 范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评 估 与 验 收 以 及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要 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标 准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不 注
8、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标 准。G B 1 5 5 6 2.1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排 放 口(源)G B 5 0 2 6 8 给 水 排 水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C J/T 1 2 1 再 生 树 脂 符 合 材 料 检 查 井 盖C J/T 1 3 0 再 生 树 脂 符 合 材 料 水 箅C J/T 3 0 1 2 铸 铁 检 查 井 盖C J J 6 排 水 管 道 维 护 安 全 技 术 规 程C J J 6 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9、程C J J 6 8 城 镇 排 水 管 渠 与 泵 站 运 行、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C J J/T 2 1 0 城 镇 排 水 管 道 非 开 挖 修 复 更 新 工 程 技 术 规 程J C 8 8 9 钢 纤 维 混 凝 土 井 盖D B 3 3/T 1 1 2 4 城 镇 排 水 管 道 运 行 与 维 护 技 术 规 程D B 3 3/T 2 4 5 0.1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1 部 分:总 则D B 3 3/T 2 4 5 0.2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排 查D B 3 3/T
10、 2 4 5 0.3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3 部 分:设 计 与 施 工D B 3 3/T 2 4 5 0.4 城 镇“污 水 零 直 排 区”建 设 技 术 规 范 第 4 部 分:评 估 与 验 收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3 3/T 2 4 5 0.1 D B 3 3/T 2 4 5 0.4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非 开 挖 修 复 t r e n c h l e s s r e h a b i l i t a t i o n采 用 少 开 挖 或 者 不 开 挖 地 表 的 方 法 进 行 排
11、 水 管 道 修 复 更 新 的 工 程。来 源:C J J/T 2 1 0 2 0 1 4,2.1.1 4 基 本 要 求D B 3 3/T 2 4 5 0.5 2 0 2 22排 水 户 应 做 好 其 自 身 建 筑 红 线 内 部 排 水 管 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维 护 工 作,自 觉 申 领 排 水 许 可 证;新增 排 水 管 道 应 根 据 雨 污 分 流 原 则 接 入 相 应 的 排 水 管 网。各 运 维 主 体 可 委 托 其 他 主 体 或 第 三 方 协 助 开 展 排 水 设 施 的 运 行 维 护 工 作,但 主 体 责 任 不 因 委 托 关系 而
12、转 移。运 行 维 护 可 从 运 维 方 案、人 员 队 伍 管 理、安 全 管 理 和 技 术 管 理 等 4 个 方 面 予 以 保 障,要 求 可 参 考附 录 A。运 维 单 位 应 加 强 雨 污 分 流 的 监 管 工 作,确 保 源 头 分 流 到 位,避 免 私 接、错 接、漏 接 等 情 况 发 生;并 应 建 立 运 行、巡 视、养 护、维 修、突 发 事 件 的 记 录 档 案。建 设 单 元 内 部 的 排 水 管 网、检 查 井、雨 水 井 等 宜 参 考 C J J 6 8 开 展 巡 视 检 查 和 日 常 养 护 工 作。巡 视检 查 和 日 常 养 护 要
13、求 可 参 考 附 录 B 和 附 录 C。雨 后 应 及 时 清 理 雨 水 篦 上 杂 物。检 查 井 或 雨 水 口 废 除 后,应 填 实 处 理,并 应 拆 除 井 框 等 上 部 结 构;废 除 的 污 水 管 网 应 及 时 拆 除。各 类 排 放 口 应 定 期 巡 查,及 时 清 除 排 放 口 附 近 杂 物,保 持 排 水 畅 通。发 现 排 水 异 常 时(如 排 放 水质、颜 色 等 存 在 异 常),应 及 时 排 查、分 析 异 常 原 因,积 极 整 改,并 按 规 定 记 录 和 上 报。各 类 标 识 标 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入 河 排 污 口、排
14、放 口、各 类 井 盖、预 处 理 设 施 及 悬 挂 的 管 道 系 统 图 等,发 现 破 损、遗 失 的 应 及 时 修 复 和 补 齐;设 施 设 备 经 改 造 后 与 原 标 识 标 牌 不 一 致 的,应 重 新 制 作 并 更 换。其 中 污(废)水 排 放 口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5 5 6 2.1 有 关 规 定。5 工 业 园 区(工 业 集 聚 区)类工 业 园 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宜 每 3 年 5 年 采 用 管 道 机 器 人 全 面 巡 查 一 次 内 部 管 网 系 统,污(废)水 管 线 无 明 显 的 跑 冒 滴 漏,并 做 好 台
15、 账 记 录;雨 水 收 集 口、管 线 无 明 显 淤 堵,排 水 通 畅。企 业 内 部 排 水 管 网 每 年 至 少 养 护 1 次,检 查 井、雨 水 井 每 年 至 少 养 护 4 次,并 做 好 台 账 记 录。雨 水 管 网 为 明 渠 的,应 及 时 清 理 落 入 渠 内 垃 圾 和 杂 物,保 持 渠 内 干 净 和 排 水 畅 通;严 禁 工 业 废 水排 入、工 业 固 废 倒 入。有 防 渗 层 的,应 定 期 检 查 防 渗 层 完 整 性。污 水 管 网 为 明 沟 套 明 管 敷 设 的,定 期 巡 视 明 管 跑 冒 滴 漏 情 况;雨 后 及 时 排 出
16、明 沟 内 雨 水,保 持 明沟 内 无 积 水;冬 季 应 做 好 排 水 管 道 的 防 冻 养 护。企 业 污(废)水 处 理 站 按 设 计 单 位 或 自 行 规 定 的 运 行 维 护 规 范 进 行 日 常 运 行 管 理,确 保(预)处理 设 施 稳 定 运 行,出 水 达 标 排 放;并 应 按 照 相 应 行 业 排 污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或 总 则 作 好 处 理 设 施 运 行管 理 台 账。属 于 重 污 染 行 业 的,雨 水 排 放 期 间 开 展 雨 水 排 放 口 水 质 监 测 工 作,并 做 好 台 账 记 录。企 业 内 部 化 粪 池
17、、隔 油 池 等 运 行 维 护 见 本 部 分 6.4 和 7.3 条 的 规 定。第 一 类 污 染 物 车 间 排 放 口、污(废)水 排 放 口 做 好 流 量 计 等 设 施 设 备 的 养 护 工 作;压 力 管 道 式 排污 口 应 做 好 取 样 阀 门 日 常 养 护 工 作,非 取 样 时 应 关 闭,无 跑 冒 滴 漏。有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的,按 照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作 好 维 护 管 理 工 作。6 生 活 小 区 类住 宅 装 修 时,住 户 要 做 好 室 内 雨 污 分 流 工 作;阳 台 洗 衣 污 水 应 接 入 污 水 管,避 免 错
18、 接。定 期 开 展 污 水 立 管 和 雨 落 水 管 巡 检 工 作,发 现 破 损 的 及 时 开 展 维 修;日 常 运 维 养 护 可 委 托 有 市 政建 设 资 质 的 专 业 单 位 实 施。生 活 小 区 内 部 排 水 管 网 宜 每 年 养 护 不 少 于 1 次,检 查 井、雨 水 井 每 年 养 护 不 少 于 4 次,并 做 好 台账 记 录。D B 3 3/T 2 4 5 0.5 2 0 2 23化 粪 池 运 行 维 护 符 合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化 粪 池 养 护 应 制 定 作 业 方 案、作 业 程 序、安 全 规 程 和 应 急
19、 预 案,明 确 作 业 负 责 人、作 业 人 员和 外 部 监 护 人 员 职 责,化 粪 池 清 理 应 交 给 具 备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b)作 业 范 围 应 圈 拉 安 全 警 示 带,悬 挂 禁 止 明 火 和 防 中 毒 警 示 标 志。优 先 采 用 吸 粪 车 等 机 械 设 备进 行 清 掏;须 下 井 作 业 的,下 井 作 业 人 员 应 配 备 便 携 式 报 警 仪、满 足 需 要 的 氧 气 呼 吸 器 长 管呼 吸 器、救 护 带、救 护 索 等 防 护 设 施 和 安 全 照 明 工 具,遵 守 相 关 安 全 操 作 规 程;c)保 持 化 粪
20、池 盖 板 的 密 封 性,在 清 渣 或 取 粪 水 时,不 应 在 作 业 范 围 内 吸 烟、引 火、接 打 电 话 等;d)化 粪 池 依 据 容 积 和 管 理 要 求 应 及 时 清 理 粪 皮 和 粪 渣,一 般 清 掏 周 期 在 3 个 月 1 2 个 月;e)清 掏 养 护 作 业 结 束,应 盖 好 化 粪 池 井 盖,用 清 水 冲 洗 作 业 范 围 和 作 业 工 具,喷 洒 消 毒 杀 菌 剂消 毒 祛 味。7 其 他 类排 水 管 网 每 年 养 护 不 少 于 1 次,检 查 井、雨 水 井 每 年 养 护 不 少 于 4 次。设 置 排 水 检 测 井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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