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T 2157-2019 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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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50 P 30 DB44 广东省 地方标准 DB44/T 2157 2019 2019 - 05 - 23 发布 2019 - 05 - 23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 安全规程 Safety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lectrical facilities in outdoor public places (送审稿) DB44/T 2157 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 和定义 . 2 4 设计 .
2、2 4.1 一般要求 . 2 4.2 电击防护 . 3 4.3 接地 . 4 4.4 等电位联结 . 5 4.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5 4.6 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 . 6 5 施工及验收 . 7 5.1 施工 . 7 5.2 验收 . 8 6 运行维护管理 . 9 6.1 一般要求 . 9 6.2 巡视 . 10 6.3 试验 . 12 7 安全责任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验收记录 . 1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低压线路及设备日常巡视记录 .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 . 19 DB44/T 2157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
3、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 广东省能源局 提出。 本标准由 广东省公共场所用电设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GD/TC131)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 本标准起草人:叶其革、沈志辉、苏校冰、袁伟灿、龙建平、郑 圆、尹文俊、陈 卓、陈祖勋、游 复生、李学弘、何健宇。 DB44/T 2157 2019 1 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 准 规定了广东省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基本 要求。 本标 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为交流 1000 V 及以下的各类用电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4、 本文件 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 GB/T 2900.1 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 级 (IP代码 ) GB/T 4776 电气安全术语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和安全技术要求 GB/T 16895.3 低压电气装置 第 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GB/T 16895.21 低压电气装置 第 4-41部分:安全防护
5、电击防护 GB/T 16895.28 低压电气装置 第 7-714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户外照明装置 GB/T 33587 充电电气系统与设备安全导则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
6、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DL 493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T 107 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 DB44/T 2156-2019 公共场所(户内)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 全规程 DB44/T 2157 2019 2 3 术语 和定义 GB/T 2900.1、 GB/T 4776、 GB 13955、 GB 14050、 GB 500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7、于本文 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T 13955、 GB/T 2900.1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户外公共场所 outdoor public place 无顶盖或无围护结构,提供公共服务或人员活动的各种场所。 3.2 用电设施 electrical facilities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或用来传输、分配电能的一件(组)器件,包括使它们安全运行的所有 器具。 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RCD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能接通、承载和分断电路电流,以及在规定条件下当剩余电流达到规定值时能
8、使 触头断开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 GB/T 13955-2017,定义 3.10 3.4 特低电压 extra-low voltage ELV 相间电压或相对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 V 的电压。 注: 改写 GB/T 2900.1-2008,定义 3.5.102。 3.5 安全特低电压系统 safety extra low voltage system SELV 系统 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 (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 ),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系 统。 GB/T 2900.1-2008,定义 3.5.103 3.6 保护特低电压系统 protective extra
9、 low voltage system PELV 系统 在正常条件下和单一故障条件下 (不包括其他电气回路的接地故障 ),电压不能超过特低电压的电气 系统。 GB/T 2900.1-2008,定义 3.5.104 4 设计 4.1 一般要求 DB44/T 2157 2019 3 4.1.1 用电设施安装工程应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4.1.2 用电设施安装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 4.1.3 用电设施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防尘和防水浸等措施。 4.1.4 用电设施不宜布置在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安装位置应能防止积水或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 且便于运行维
10、护。 4.1.5 用电设施的选型除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设计规定的使用环境和 条件要求。 4.2 电击防护 4.2.1 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4.2.1.1 用电设施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 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4.2.1.2 采用遮拦或外护物防护措施 ,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规定。 4.2.1.3 采用保护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措施不能单独作为用电设施的直接接触电击防护 措施。 4.2.1.4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无延时的 RCD,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时的附加 防
11、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的电击防护措施。潮湿环境下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应按相应要求确定。 4.2.2 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4.2.2.1 用电设施的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标准第 4.3 节、第 4.4 节的规定。 4.2.2.2 采用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措施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超过 32 A 的终端回路,其最长的切断电源的 时间应符合 GB/T 16895.21 的规定; b) TN-C-S或 TN-S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本款 a)项规定之外的末端回 路,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超过 5 s;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回
12、路或插座回路,其切断时间 220 V 不应超过 0.4 s, 380 V 不应超过 0.2 s, 380 V 以上不应超过 0.1 s; c) TT 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款 a)项规定之外的末端回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超过 1 s; d) TT 系统中,间接接触防护的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当采用熔 断器时,应为保证 熔断器在 5 s 内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当采用断路器时,应为保证断路器瞬时切断故障回路的 电流;当采用 RCD 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2.2.3 采用 SELV 和 PELV 特低电压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干燥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13、50V 的安全电压;一般潮湿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 标称电压 25V 的安全电压;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12V 的安全电压; b) 当电气设备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0054 中对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 电源的规定; c) 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 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达到类设备或与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 护要求; d)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 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e)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交流标称电压超过 25V 时,应设置
14、必要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GB 4208 规 定的 IP B 级或 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者提高绝缘等级 ; f)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DB44/T 2157 2019 4 4.3 接地 4.3.1 接地型式 4.3.1.1 户外公共场所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或 TT 系统。 4.3.1.2 采用 TN-C-S 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 地。 4.3.2 接地要求 4.3.2.1 用电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通过保护接地装置可靠接地: a) 户外配电箱、控制箱、通信箱、交通监
15、控装置、广告灯箱、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的底座、框架、 外壳和遮拦; b) 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外壳和底座; c) 电力电缆的护层、接线盒、终端盒和保护管、线槽; d)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e) 各类户外支架、杆塔; f) 装在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装置。 4.3.2.2 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设置独立 接地网。安装 于户外空旷区域的独立用电设施,应设置独立接地网或人工接地极。 4.3.2.3 线 缆采用金属管槽敷设时,管槽应保持连续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有不少于两点的良好接地。 4.3.2.4 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道路照明
16、配电系统中,采用 TN 或 TT 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 PE 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 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采用 TT 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 PE 线连接 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 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系统接地电阻 不应大于 4 ; b) 其他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 4.3.3 接地装置 4.3.3.1 用电设施的接地极、接地导体 (线 )、总接地端子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 4.3.3.2 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应选用热镀锌;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
17、接地极或接地线。 4.3.3.3 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4.3.3.4 充电设施的接地装置应符合 GB/T 33587 的规定。 4.3.4 保护导体 4.3.4.1 保护接地导体( PE)的截面积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和 GB/T 16895.21 中关于自动切断电 源所要求的条件。 4.3.4.2 连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3 款的规定,其截面积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 4.3.4.3 不属于电缆的组成部分或不与相线共处于同一外护物之内的每根保护接地导体或 保护联结导 体 ,其截面积应满足下列数值: a) 有防机械损伤保
18、护,铜不小于 2.5 mm2; b) 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 4 mm2。 4.3.4.4 下列金属部分不应用作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体: a) 金属水管; DB44/T 2157 2019 5 b) 含有可能引燃的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c)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 d) 柔性或可弯曲金属导管(用于保护接地导体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 e) 柔性的金属部件; f) 支撑线、电缆托盘、电缆梯架。 4.3.4.5 在保护接地导体中,不应串入 开关器件,可设置能用工具拆开的接头。 4.4 等电位联结 4.4.1 局部等电位联结 4.4.1.1 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
19、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将区域内所有可同时触 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4.4.1.2 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 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b)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 25 mm2。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 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 25 mm2铜导体的载流 量相同确定; c)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2 款 的规定。 4.4.2 辅助等电位联结 4.4.
20、2.1 安装于户外空旷区域的照明灯具、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单体广告牌等独立用电设施,其 结构框架、面板、杆体等金属部件应形成等电位联结,并与该用电设施的独立接地网或人工接地极可靠 连接 。 4.4.2.2 在一个电气 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当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本标准 第 4.2.2.2 条规定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4.4.2.3 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 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 导体的电导; b)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
21、导体截面 积的 1/2 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c)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2 款的规定。 4.4.3 等电位联结用 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 本 标准 第 4.3.4.3 款的规定。 4.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5.1 RCD 的应用场所及配置方式 4.5.1.1 下列人体可接触的末端用电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 RCD,且应满足本标准第 4.2.1.4 款 的要求。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末端用电设备安装 RCD 时,应在其上级开关安装 RCD,并 确保该用电设备在 RCD 的保护范围内: a) 属于类的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 b) 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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