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824-2007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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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39.060 A 1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824 2007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规范 Operating and Service Standard of Precious metal and Gems 2007-12-07 发布 2008-01-1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7/T 824 2007 前 言 本标准由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山东金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黄金钻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金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山东质量认 证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潍坊市鑫源金店、齐鲁金店。
2、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詹立新、李汝东、刘晓伟、程佑法、沈其民、曲金民、程佰驰、肖玉芳、刘海 彬。 I DB37/T 824 2007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经营服务规范 1 2 3 3.1 3.2 4 4.1 4.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以下简称饰品)经营服务的有关术语、 经营服务管理要求、经营设施和环境要求、饰品要求、销售服务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独开设或设在其它场所内的销售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组织。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
3、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70 商场(店) 、书店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1887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4 钻石分级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JGJ 48-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QB 1131 首饰 金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 1132 首饰 银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QB/T 1689 贵金属饰品术语 QB/T 1690
4、 贵金属饰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DB37/286 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 DB37/287 贵金属饰品 标识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职业标准 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术语 贵金属饰品 贵金属饰品术语执行 QB/T 1689贵金属饰品术语 珠宝玉石饰品 珠宝玉石饰品术语执行 GB/T 16552珠宝玉石 名称 经营服务管理要求 职能 应明确卖场管理、饰品质量检验监督、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能和采购、维修、销售等职能要求,并配 备相关专业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营业人员 1 DB37/T 824 2007 4.2.1 4.2.2 4.2.3 4.2.4 4.2.4.1 4.2.4.2 4.
5、2.5 4.3 4.3.1 4.3.2 4.3.3 4.3.3.1 4.3.3.2 4.3.3.3 5 5.1 5.1.1 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具有与其销售饰品相匹配的营业人员; b)卖场人员数量应确保满足经营的需要,可参照每 20 平方米配备 1 名营业人员。 基本素质 从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饰品有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行为举止得体 大方,善于理解顾客心理和购买意图。 服务语言 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调语速适当,语言简洁、准确、生动,与顾客打招呼时应礼貌问好,亲切诚恳。 接待语言有特殊要求的顾客时,应配备必要的资源,如翻译、服务指南。 灵活应用礼貌用语
6、“十四字”,即“ 您、请、欢迎、对不起、谢谢、没关系、再见” 。接待过程中不 讲粗话、脏话、讥讽挖苦话、催促埋怨话,不讲与营业活动无关的话。 服务礼仪 仪容仪表 营业人员的仪容仪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a)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 b)着装统一、规范,工装整洁; c)统一佩戴工号牌,便于识别; d)表情自然、亲切,热情适度,微笑服务; e)遵守相应岗位的仪容仪表规范。 姿势与动作 行为和举止:举止大方,有礼貌,递送饰品稳重大方,收货摆货轻拿轻放。为顾客服务过程中,应 表现出训练有素、有条不紊的素质,要始终面带微笑,给顾客以大方、亲切、健康之感。 站姿和走姿:营业员站立要头正、颈直,两眼平视前方。
7、走路要挺胸收腹、两臂自然摆动。遇顾客 应主动礼让。 人员培训 经营单位应按照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有计划的对营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在 岗培训,熟练掌握运用服务技能,熟练运用珠宝饰品的专业知识,营业员应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珠 宝首饰营业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持证率不低于 60%。 饰品采购 应建立对供货商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和认可的合格评定准则,并指定人员负责对供货商进行供货 能力和供货业绩评价。 建立供货商档案,档案内容应能证实供货商满足 4.3.1 的要求,如营业执照、商标证明、质量 认证证书、进口商品代理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 进货质量验收 应建立采购饰品的质量验收程序和验收准则,并
8、严格执行,保存验收记录。 委托检验饰品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且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 采购无厂名、厂址的饰品时,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且出具检验报告或鉴 定证书。 经营设施、环境要求 经营设施 收银台 企业应根据营业面积、饰品类别、区域划分、顾客流量等实际情况,在明显位置设立相应数量的收 2 DB37/T 824 2007 银台。收银台应配有 POS机、验钞机、点钞机等收银设备。遇节假日、举办促销活动等顾客流量较大时, 宜具备增加收银员、增设临时收银台的能力。 5.1.2 5.2 5.3 5.3.1 5.3.1.1 5.3.1.2 5.3.1.3 5.3.2
9、5.3.3 5.3.4 5.4 5.4.1 5.4.2 5.4.3 5.4.4 检验器具 应配有电子天平、小型克拉称、放大镜、指环量规、卡尺等必要的检验器具。电子天平精度不低于 0.001 克,应定期检定,并具有检定证书,每天使用前由指定人员校准,并在规定的环境下使用,数据 显示应清晰,方便顾客观看。 服务设施 营业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的专营店应设置顾客休息区,并提供饮水机、书报刊物等必要的服务设施。 提倡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功能性服务区域,如顾客物品存放区、洽谈室等服务。 安全设施 基本设施 经营场所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直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 JGJ48-88商店 建筑设计规
10、范的有关规定。 经营场所应在出入口、收银台等主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监控录像应保存 15 天以上。 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消防安全 专营店应制定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应急小组,责任落实到人。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做到不遮不挡,并加强对消防安全的日常监 督和管理,确保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 设施与作业安全 a)应确保柜台、货架等设施的稳固、安全,没有尖角或毛刺等隐患,以防伤人。各类标志、广告 牌等悬挂物品应牢固,并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滑落、坠落。 b) 地面和上下台阶应采用防滑材料,地面积水及时清扫。遇雨雪天气应在入口处采取必
11、要措施, 防止顾客滑倒或发生意外。 安全保卫 专营店应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与营业面积、顾客流量等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营业 场所内的人员、财产安全。应定期对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基本技能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法律 意识。 设置完善的夜间安全保障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以保证营业期间及晚间的人员、饰品安全。 应配备具有防盗功能的库房。 购物环境 在环境卫生、室内空气质量、营业场所噪声方面执行 GB 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 求的规定。 应按照 GB 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控制营业场所内温湿度。 灯光照明 a)营业场所内的灯光照明应遵循安全、明亮、舒适
12、、节能的原则。在满足营业场所各类照明需要 的同时,应采用节能灯具和其他节能设施,节约使用能源; b)灯光照明要突出饰品的质感、色彩,应合理选择色温、照度及光色对比度,并与购物环境设计 相适应; c)基本照明、重点照明和装饰照明要有机结合。基本照明要保持室内基本照度,满足购物行为的 需求;重点照明要提高饰品及周围的亮度,增强对饰品特征的显示;装饰照明要对室内环境或特定主题 物表现装饰艺术效果,突出饰品品味和个性。 橱窗展示 营业场所外部及经营专柜的橱窗设计、安装应当符合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3 DB37/T 824 2007 5.4.5 5.4.6 6 6.1 6.1.1 6.1
13、.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2 6.2.1 6.2.2 6.2.3 店内宣传明示 a)应在营业场所内的明显位置,及时向顾客提供并明示新产品、价格变动及各项活动等信息。内 容应真实,不夸大事实。广告宣传应根据经营特点、活动主题对营业场所进行整体设计、布置,做到真 实、清晰、醒目、美观、健康。 b)店内宣传品、明示牌、促销信息应使用规范文字,统一印制、张贴和悬挂,并与整体环境保持 协调。张贴、悬挂的宣传品不得遮挡各类标志牌、探头、消防设施等。过期宣传明示应及时撤换,保持 时效性。 c)柜台张贴的临时促销信息或价签应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并符合价格
14、管理的有关规定。 标志设置 应结合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视觉效果、顾客流动线路等因素,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购物引导标 志、警示标志,以及告知性标志等,对顾客在营业场所内的消费行为给予引导和提示。设置图形标志的, 应符合 GB/T 10001 .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 饰品要求 贵金属饰品 贵金属饰品名称由材料名称、纯度、饰品品种组成。 材料名称为金、银、铂、钯等贵金属。 饰品中贵金属材料的纯度应符合所打印的标记,表示方法如下: 金首饰以纯度千分数(或 K 数)前冠以金(或 G、Au)。例:金 750,(G18K、Au750)。 铂首饰以纯度千分数冠以铂(或 Pt)。例:铂 9
15、50,(Pt950)。 银首饰以纯度千分数前冠以银(或 S 或Ag)。例:银 925,(S925、Ag925)。 钯首饰以纯度千分数冠以钯(或 Pd)。例:钯 950,(Pd950)。 当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纯度的贵金属制作首饰时,材料和纯度应分别标示。 贵金属饰品的品种按 QB/T 1689 中第 2 章的规定。 贵金属饰品的印记应打印在饰品上,其内容和表示方法按 DB37/287 的规定。 饰品中贵金属材料重量应符合标识所示。 贵金属重量标示方法应符合: 贵金属饰品及材料均以克(g)为计量单位; 金、铂、钯饰品及材料的重量,应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 银饰品零售的重量,应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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