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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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30.10 Z 71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17552018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treatment of coal guague field 2018 - 12 - 05发布 2019 - 02 - 05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4/T 17552018 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煤矸石堆场分类及分区 . 3 5 治理原则及工作内容 . 3 6 煤矸石
2、堆场调查评估 . 3 7 煤矸石堆场治理工程 . 5 8 施工与验收 . 7 9 后期管理与维护 .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内容 .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煤矸石堆场调查内容 . 1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方法 . 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自燃煤矸石堆场灭火方法 . 13 DB14/T 17552018 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
3、心、 山西大学国家环境保护煤炭废弃物资源化高效利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晓姣、韩永亮、郭斌、陈友明、袁进、杜世勋、冯蕊、赵亚平、杨凤玲、翟 平全、赵亮、石春宇、董完毛、李晶晶、韩翠花、李瑞云、惠晓梅、郭彦霞。 DB14/T 17552018 3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的术语和定义、煤矸石堆场分类及分区、治理原则及工作内 容、煤矸石堆场调查评估、煤矸石堆场治理工程、施工与验收、后期管理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历史堆存煤矸石堆场的生态恢复治理。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已完成生态恢复治理的 除外,正在实施生态恢复治理的可参照执行。 2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2864 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GB/T 34230 煤和煤矸石淋溶试验方法 GB 36600
5、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50326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3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 51214 煤炭工业露天矿边坡工程监测规范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5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DB14/T 707 煤矸石场植被建设技术规程 DB14/T 111
6、3 复垦农田土壤肥力评价及提升技术规程 DB14/T 1114 煤矸石填埋造田技术规程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计建设19901215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DB14/T 17552018 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矸石 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 3.2 煤矸石堆场 集中堆放煤矸石的场地。 3.3 历史堆存煤矸石堆场 不再继续使用,且未按GB 18599、GB 20426 和 HJ 651规定要求堆放,应恢复治理的煤矸石堆场。 3.4 煤矸石自燃 煤矸石中的可燃成分在自然条件下氧化
7、发热达到其燃点后发生燃烧的现象。 3.5 非自燃煤矸石堆场 未发生自燃且无自燃倾向性的煤矸石堆场。 3.6 自燃煤矸石堆场 发生自燃或具有自燃倾向性的煤矸石堆场。 3.7 自燃煤矸石堆场防控区 温度监测70 的煤矸石集中堆放区域。 3.8 自燃煤矸石堆场临界区 温度监测90 ,且70的煤矸石集中堆放区域。 3.9 自燃煤矸石堆场蓄热区 DB14/T 17552018 5 温度监测230 ,且 90的煤矸石集中堆放区域。 3.10 自燃煤矸石堆场发火区 温度监测230 的煤矸石集中堆放区域。 3.11 回填区 煤矸石堆场在整形、削坡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煤矸石回填堆放的空间区域。 3.12 层间覆
8、土 为了防止煤矸石自燃,回填区分层堆矸采取的中间层覆土。 3.13 生态恢复治理 对因煤矸石堆放导致受损的生态系统,采取灭火、挡护及排水治理、生态恢复等人为的促进措施, 恢复为符合生态规律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的过程。 4 煤矸石堆场分类及分区 4.1 根据煤矸石堆场的自燃情况,可分为自燃煤矸石堆场和非自燃煤矸石堆场两大类。 4.2 自燃煤矸石堆场可根据堆场内温度测点情况划分为:防控区、临界区、蓄热区和发火区。 5 治理原则及工作内容 5.1 治理原则 煤矸石堆场治理应本着安全优先、环保并重、因地制宜、生态协调的原则,科学开展调查评估、规 范实施恢复治理,严格后期管理和维护,防
9、控水土流失,避免二次污染。 5.2 工作内容 煤矸石堆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内容包括调查评估、治理工程、验收、后期管理及维护,参见附录A 。 6 煤矸石堆场调查评估 6.1 煤矸石堆场调查 6.1.1 一般规定 拟实施生态恢复治理的煤矸石堆场均应开展调查。明确煤矸石堆场的范围、特征、堆存状态、已采 取措施的有效性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 DB14/T 17552018 6 6.1.2 调查范围 以煤矸石堆场区域为主要调查对象,必要时可延伸至堆场可能影响的外延区域。 6.1.3 调查方法 应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工程勘查、分析监测等综合方法开展调查工作。 6.1.4 调查
10、内容 煤矸石堆场调查内容参见附录B 。 6.2 煤矸石堆场评估 6.2.1 自燃倾向性评估 6.2.1.1 拟实施生态恢复治理的煤矸石堆场均应开展自燃倾向性评估。经评估具有自燃倾向性的堆场 应按照自燃煤矸石堆场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和管理。 6.2.1.2 自燃倾向性评估应采取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6.2.1.3 历史或现状发生过自燃现象,或者堆体内部温度超过环境温度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的堆场,可 判定具有自燃倾向性。 6.2.2 安全稳定性评估 6.2.2.1 一般规定 经调查,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工程地质类比判断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堆场,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 展安全稳定性评估,为场址适宜性评
11、估和后续针对性治理提供依据。评估内容包括:场地稳定性评估、 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防洪排水可行性评估。 6.2.2.2 场地稳定性评估 场地稳定性评估包括:活动断裂、地裂缝、滑坡、泥石流、崩塌、岩溶、采空区、土洞塌陷等不良 地质作用对煤矸石堆场整体稳定性的评估,应按照GB/T 32864、GB 50021 开展评估。 6.2.2.3 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 6.2.2.3.1 应在模拟煤矸石堆体边坡破坏形式的基础上开展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可选择工程地质类 比法、极限平衡法、图解分析法、有限单元法等进行综合评估。当堆场边界条件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 别评估。 6.2.2.3.2 煤矸石堆体边坡稳定性可划
12、分为:稳定、基本稳定、欠稳定和不稳定四种状态。划分依据 按照附录 C 执行。 6.2.2.4 防洪排水可行性评估 按照GB 51018 相关规定开展煤矸石堆场现有防洪排水措施可行性评估。 6.2.3 场址适宜性评估 6.2.3.1 应根据堆场调查和安全稳定性评估结果,综合分析评估堆场场址是否适宜。 6.2.3.2 以下情形场址应判定为不适宜: a) 位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DB14/T 17552018 7 b)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且无法通过生态恢复治理满足相应红线保护要求; c) 位于行洪河道内妨碍行洪,且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泄洪; d) 经堆场安全稳定性评估,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安
13、全隐患; e) 堆场现状监测已造成地表水 、地下水 和 土壤环境中重金属和多环芳烃 等 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且 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6.2.3.3 经评估场址不适宜的煤矸石堆场,应实施煤矸石异地处置。异地处置应满足 GB 18599、GB 20426 和 HJ 651 规定要求。 7 煤矸石堆场治理工程 7.1 自燃煤矸石堆场防灭火治理 7.1.1 治理原则 自燃煤矸石堆场应实施综合治理,将系统灭火防复燃、堆体整形截排水、分层压实覆土、生态恢复 等各环节紧密联结,将隔氧、降温落实到治理全过程,加强治理前、治理中和治理后自燃情况监测监控, 实施动态设计、信息法施工的工程管理方法。 7.
14、1.2 火源探测 7.1.2.1 实施治理前,应开展煤矸石堆场火源探测。 7.1.2.2 可采用测温法、同位素测氡法和气体测量法等综合性探测方法。 7.1.2.3 经综合探测分析,绘制煤矸石堆场温度等值线图。 7.1.2.4 根据测温结果及温度等值线图,按照防控区、临界区、蓄热区和发火区,绘制煤矸石堆场自 燃分区图。 7.1.2.5 当堆体内温度超过环境温度,且呈上升态势时,应持续关注;防控区和临界区应纳入重点监 控范围;蓄热区和发火区应纳入灭火治理范围。 7.1.3 灭火方法 灭火方法包括:覆盖法、挖除火源法、槽沟灌浆法、钻孔注浆法,以及实际应用中证明安全、有效 的其它方法。各灭火方法适用范
15、围及技术要求参见附录D 。应根据煤矸石堆场的地区环境,选择一种或 多种结合的适宜灭火方法。 7.1.4 灭火效果检测 7.1.4.1 一般规定 灭火治理工程竣工3 个月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钻孔抽检法、综合物探法或其他安全有效的一种 或多种方法进行灭火效果检测。 7.1.4.2 钻孔抽检法 抽检孔根据火区范围随机布设,探测深度应达到对应区域火源最大深度,抽检率不小于全部注浆孔 总数的3%。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a) 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b) 各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呈持续下降趋势,全孔最高温度小于 100,且 90%以上观测孔最高温度稳 定在 70以下。 DB14/T 17552018 8 c)
16、各观测孔内一氧化碳浓度持续下降,孔内最高值小于 625mg/Nm 3 ,且 90%以上观测孔一氧化碳最 大浓度稳定在 125mg/Nm 3 以下。 d) 各观测孔内气体温度及一氧化碳浓度的月平均值在 6 个月内呈持续下降趋势。 7.1.4.3 综合物探法 可选用磁法、电法等综合物探法。灭火效果检测标准如下: a) 地表着火征状消失。 b) 磁场异常值基本稳定;电异常有消失趋向。 7.1.5 补充灭火 通过灭火效果检测情况,综合评价煤矸石堆场的灭火效果,对灭火不充分的地段应重点采用补充注 浆、分层碾压覆土等措施防止复燃。 7.2 堆体整形及边坡治理 7.2.1 煤矸石堆体应根据区域地形地质、水文
17、条件、施工方式、景观要求等因素,采取削坡开级、挡 护、坡面固定、滑坡防治等整形及边坡治理措施。治理后的边坡应达到稳定状态。 7.2.2 应优先选用削坡开级治理煤矸石堆场边坡。每级边坡高度宜为 5.0m 8.0m,坡率不宜大于 1: 1.75。台阶设置为 2 5坡度的反坡形式,宽度不宜小于 3.0m。 7.2.3 回填区的煤矸石填埋厚度每达到 1.0m 应摊铺、平整、碾压。 7.2.4 在渗流作用下易产生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坡段,应采取渗流疏导措施,确保边坡的稳 定性。 7.2.5 无削坡及挡护条件时,可采取锚索支护等措施固定坡面。 7.2.6 对易发生滑坡的坡体,应根据堆体的岩性、潜在滑
18、动层、地下水径流条件、人为开挖情况等滑 坡要素,采取削坡反压、拦排地表水、控制地下水、抗滑桩等滑坡防治措施。 7.2.7 边坡挡护措施的适用条件与设计要求应执行 GB 50330 及 GB 50433 的规定要求。 7.3 防洪与疏排水 7.3.1 根据堆场现状和周围地形情况,可采用排水涵洞、挡水坝、截洪沟、防洪堤、溢流道和必要的 泄洪通道等防洪工程措施。 7.3.2 堆场边坡坡顶、坡面、坡脚和台阶均应设排水沟,并做好坡脚防护。 7.3.3 当堆场阻碍上游排洪时,应采取有效排洪措施,上游不得产生积水。 7.3.4 当堆场出现地下水渗出或露头现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疏水措施。 7.3.5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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