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444-2003 Grading rules for sawn lumber《制材之分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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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4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40 444 O100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3 6 月 22 日 92 6 月 10 日 (共 8 頁) 製材之分等 Grading rules for sawn lumb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臺灣地區天然生針、闊樹及造木針樹製材之品等區分。 2. 製材之區分 2.1 板材:最小橫斷面之寬為厚之 3 倍以上。 2.1.1 板:厚 0.6 cm 以上、未滿 3 cm,寬 9 cm 以上。 2.1.2 小幅板:厚 0.6 cm 以上、未滿 3 cm,寬未
2、滿 9 cm。 2.1.3 厚板:厚 3 cm 以上、未滿 6 cm。 2.1.4 特厚板:厚 6 cm 以上。 2.2 割材 :最小橫斷面之任一邊未滿 6 cm,寬未滿厚之 3 倍。 2.2.1 正割材:橫斷面為正方形。 2.2.2 平割材:橫斷面為長方形。 2.3 角材 :最小橫斷面之任一邊 6 cm 以上,寬未滿厚之 3 倍。 2.3.1 正角材:橫斷面為正方形。 2.3.2 平角材:橫斷面為長方形。 3. 製材之材積計算 3.1 材積 =厚寬長。 3.2 製 材之厚、寬以公分( cm)為單位,單位以下止於一位,餘刪除 (但計算材積時先換算為公尺 )。 3.3 長以公尺( m)為單位,計
3、至單位以下一位為止,餘刪除。 3.4 材積 以方公尺( m3)為單位,計至單位以下三位為止,餘四捨五入。 4. 分等根據:製材之品等依下 缺點區分(各缺點在延寸部位者可計),包括節、弧邊、鋸口縱、鋸口環、材面痕、腐朽、蟲蛀、穴、傷缺、藕朽、捲皮、捲入、脂囊、偏心、扭曲、反翹、污痕、邊材變色等瑕疵。 2 CNS 444, O 1003 5. 缺點釋義 5.1 節:在板類,依其長徑及數目;在割材類及角材類依其長徑及其長徑與材寬之比率而定,但長徑未滿 0.6 cm 者不認為缺點,長徑為短徑之 2.5 倍以上者視為其長徑 1/2 節。拔節、腐節或易拔節之徑,視為其實測徑之 2 倍,如貫通他材面者視為其
4、實測徑之 4 倍。節之測定,板類依節之長徑為節徑;割材類及角材類則以最大節存在之材面,沿材長方向之稜線相平行之兩切線之距離表示。 5.2 弧邊: 板 、小幅板之弧邊依其於橫斷面短邊之缺對其補足短邊之長之比率而定;厚板、特厚板之弧邊則依其於橫斷面短邊之缺對其補足短邊之長之比率,及其長邊之缺對其補足之長邊之長比率而定;前款缺點均依其程度較大者而定;割材類及角材類之弧邊,依其最小橫斷面方形四邊缺之和對其補足方形四邊之和之比率而定。材面之缺,如沿於材長之稜線上者,視為弧邊。 5.3 鋸口縱裂:依其裂痕之長對其材長之比率而定,在同一端有二處以上時以其最長者為其長,如在兩端則以其各端之最長者相加為其長。材
5、面裂痕,在板類,如裂痕貫通他材面者視為同長之鋸口縱裂,未貫通他材面者視為 1/3 長之鋸口縱裂;割材、角材類,如裂痕貫通他材面者,視為 1/3 長之鋸口縱裂,未貫通他材面者不認為缺點。上列各項材面裂痕如有二條以上時,以最長者為準。 5.4 鋸口環裂:依其弧長對其鋸口周圍之比率而定。在板類,同一端有二處以上時以其最長者為其長,如在兩端則以其各端之最長者為其長;在割材類或角材類,在同一端有二處以上時以其長之和為長,如在兩端則以其各端之最長者為其長。 5.5 材面腐朽、蟲蛀、傷缺、穴及污痕、捲皮、捲入、脂囊及其他瑕疵:可依第 5.1節之缺點處理,貫通他材面者,為其實測徑之 2 倍;但污痕、捲皮、捲入
6、、脂囊如為線狀(寬 0.3 cm 以下)而未貫通他材面者,視為其長度 1/20 長之節。 5.6 藕朽:在板材類,依材面上缺點面積之大小及其數目而定;在割材類,僅依材面上缺點面積大小而定;貫通他材面者,各缺點面積視為 2 倍大;在角材類,依材面上缺點面積大小及其於鋸口各面積和對鋸口面積之比率而定,如在兩端者,則依其比率之和。 5.7 其他扭曲、反翹、偏心、變色等缺點:依其有無、輕重、隱顯等情形而定,其中闊葉樹之長向反翹,為依長向內曲面最大弦高對材長之比率而定。 5.8 藕朽占材積 70 %以上或腐朽占材積 60 %以上者,列為廢材。 6. 分等標準 6.1 天然生針葉樹製材之品等區分 ,如表
7、1。 6.2 天然生闊葉樹製材之品等區分 ,如表 2。 6.3 造林木針葉樹製材之品等區分 ,如表 3。 3 CNS 444, O 1003表 1 天然生針葉樹製材之品等區分 一、板材類 (一)板、小幅板、厚板標準材長 2 m 缺點 品等 節 材面腐朽、蟲蛀、傷缺、穴及其他缺點(未貫通他材面) 弧 邊 鋸口縱裂 或 鋸口環裂 捲皮、捲入或脂囊、污痕(未貫通材面) 藕 朽 (未貫通材面) 其 他特等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一等 長徑 1.5cm 以下 3 個以內(小幅板 1 個以內) 無 10%以下 5%以下 長徑 3cm 以下 3 個以內(小幅板 1 個以內) 無 無 二等 長徑 3cm
8、 以下 6 個以內(小幅板 3 個以內) 長徑 1.5cm 以下 6 個以內(小幅板 3 個以內) 20%以下 10%以下 長徑 6cm 以下 4 個以內(小幅板 2 個以內) 2cm2以下 4 個以內 (小幅板 2個以內) 輕 微三等 長徑 6cm 以下 6 個以內(小幅板 3 個以內) 長徑 3cm 以下 6 個以內(小幅板 3 個以內) 30%以下 20%以下 長徑 12cm 以下 4 個以內(小幅板 2 個以內) 4cm2以下 4 個以內 (小幅板 2個以內) 較顯著四等 長徑 9cm 以下 6 個以內(小幅板 3 個以內) 長徑 4.5cm 以下 6 個以內(小幅板 3 個以內) 5
9、0%以下 30%以下 長徑 18cm 以下 4 個以內(小幅板 2 個以內) 8cm2以下 4 個以內 (小幅板 2個以內) 較顯著五等 超過上列限度 超過上列限度 超過上列限度 超過上列限度 超過上列限度 超過上列限度 較顯著備考 1. 各種缺點數量之限度,材長未滿 1 m 者,按 1/2 計;標準材長 2 m 以上者每增加 2 m 以內加一倍。 2. 節之長徑,在其規定限度之 1/2 以下者以 2 個視為 1 個, 1/4 以下者以 4 個視為 1 個 。 4 CNS 444, O 1003 (二)特厚板標準材長 4 m 缺點 品等 節 材面腐朽、蟲蛀、傷缺、穴及其他缺點 (未貫通他材面)
10、 弧 邊 鋸口縱裂或 鋸口環裂捲皮、捲入或脂囊、污痕(未貫通材面) 藕 朽 (未貫通材面) 其 他特等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一等 長徑 1.5cm 以下 6 個以內 無 10%以下 5%以下長徑 3cm 以下4 個以內 無 無 二等 長徑 3cm 以下12 個以內 長徑 1.5cm 以下 12 個以內 20%以下 10%以下長徑 6cm 以下8 個以內 2cm2以下 8 個以內 輕 微三等 長徑 6cm 以下12 個以內 長徑 3cm 以下12 個以內 30%以下 20%以下長徑 12cm以下8 個以內 4cm2以下 8 個以內 較顯著四等 長徑 9cm 以下12 個以內 長徑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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