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1411-2011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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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14112011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2011 - 12 - 28 发布 2012 - 02 - 01 实施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1/T 14112011 I 目 次 前 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 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 2 4.1 组成 2 4.2 一般要求 2 4.3 自救器 3 4.4 矿灯 3 4.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3 4.6 避灾路线 6 4.7 应急预案 6 4.8 应急救援 . 7 4.9 矿
2、图 7 5 系统维护与管理 7 6 培训与应急演练 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表 1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2 DB51/T 1411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正文、吕俊高、姬有仓、李维光、华道友
3、、刘益文、鲜林、赵 建、刘生龙。 DB51/T 14112011 III 引 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的要求,煤矿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简称煤矿“六大”系统)技术装备,并于 3 年之内完成 。为了规范煤矿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六大”系统,保证建设质量,督促煤矿企业提高设备、设施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为煤矿如何建设,怎样建设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安全技术
4、中心及四川物联恒安安全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起草单位在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地方标准。 本标准是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标准之一,主要根据 AQ 10832011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201133 号)及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安监总煤装201115 号)编写。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DB51/T 14112011 1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建设
5、、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 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 GB/T 14689-2008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 GB 24502-2009 煤矿用化学氧自救器AQ 1054-2008 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MT 390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 1162.1-2011 矿灯
6、第1部分 通用要求 AQ 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紧急避险系统 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3.2 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DB51/T 14112011 2 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
7、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3.3 永久避难硐室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3.4 临时避难硐室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3.5 可移动式救生舱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4.1 组成 包括自
8、救器、矿灯、井下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矿图等,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其中矿图应包含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避灾路线图和通风系统图等。 4.2 一般要求 4.2.1 煤矿企业应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方案,整体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包括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 4.2.2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联系,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9、;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DB51/T 14112011 3 4.2.3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和矿图等。 4.3 自救器 4.3.1 自救器要求 煤矿企业不得配备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配备的化学氧自救器必须符合 GB24502-2009的要求,且不得配备ZH15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配备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符
10、合AQ1054-2008 的要求。且每一类型的自救器的额定防护时间均不得低于 45min。 4.3.2 自救器配备 煤矿必须按井下定员人数且备用系数不小于 20%配备自救器,并集中统一管理;每台自救器必须编号,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必须专人专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 4.3.3 自救器选用 高瓦斯矿井应选用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选用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 4.4 矿灯 4.4.1 煤矿企业配备矿灯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 GB7957-2003、GB 7957.2-2009 和 MT 1162.1-2011的要求。 4.4.2 煤矿必须按井下定员人数配备双光源矿灯,备用系数不小于
11、 10%,并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必须专人专灯,并登记造册,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 4.4.3 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 11h。 4.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4.5.1 紧急避险设施的总体要求 a)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 b)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
12、6h。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甲烷浓度不大于 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0.0024%,温度不高于 35,湿度不大于DB51/T 14112011 4 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Pa 的正压状态。 c)紧急避险设施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呼吸嘴应符合 MT 390的要求,压风出口压力在 0.1MPa
13、0.3MPa 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 70dB,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 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 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的O 2、CH 4、CO 2、CO和避难硐室内的O 2、CH 4、CO 2、CO、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d) 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
14、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 20%。 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 0.5L/min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 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 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 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 0.5L/min,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 20min内将CO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 5000KJ/天人,饮用水不少于 1.5L/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 45min。 e)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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